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某县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某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X〕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X〕4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污普〔201X〕9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字〔201X〕17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字〔201X〕41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我县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整合各类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形成XX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环境统计数据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XX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XX沙城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城区、镇村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59号)、《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 政办发〔X〕100号)和《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 政办函〔X〕209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X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综合管理提供支撑;准确分析当前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X 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 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 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 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各类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2号)及《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4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X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X园、X园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我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各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各县(市、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方案》(X发〔X〕x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方案》(X发〔X〕x号)、《X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方案(x发〔X〕x号)和《X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发〔X〕x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市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生态立市三年战略,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X市市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物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X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登记调查对象为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开发区中的产业园区和具有危险品贮存、物流的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
其中,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
某县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某县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X〕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X﹞4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字〔201X〕1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字〔201X〕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合分布状况,掌握我县区域、壶流河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整合、上报各类污染源信息,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X 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XX县境内所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经济开发区中的工业污染源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全县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全县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X政综〔X〕11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6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我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X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2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发〔X〕4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发〔X〕114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内容的时间节点。
所普查内容为X年度时期资料,标准时间节点为X年12月31日。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X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全市入河(X)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X〕82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X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X政办函〔X〕69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X〕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特别是高污染、高能耗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X市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入河(江、湖)市政排污口。
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普查内容1.工业污染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地址、规模(设计、实际)、工艺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产品生产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各类污染物包括: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