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第16部分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简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简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
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Philadelphia)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6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序言】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
其汉译如下: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
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We the people"(“我们合众国人民”)这三个英语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美国立宪的背景和过程】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
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
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
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
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
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约的方案。
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专题培训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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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软件的UDI标识要求
通过以下任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其唯一的设备标识符: – 启动时显示易于阅读的纯文本 – 通过菜单命令(例如“About * * *”命令)显示易读的纯文本 打包和未打包形式分发的独立软件(例如,从Web站点下载时)可以使用相同的U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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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核安全法规介绍

美国核安全法规介绍一、美国核电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二、美国核电法规和标准简介2.1 原子能法(第一层次)原子能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954年批准并公布,共有303条,分成20章。
原子能法是美国对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和军事用途管理的根本依据。
2.2 联邦法规(第二层次)联邦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由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发布;第10部分是“能源”,它规定了和平利用原子能通用的和特殊的原则和准则,它在美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10部分“能源”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部分主要有:10CFR50“生产和应用设施的执照发放”的附录(15个)2.3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第三层次)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整套的管理导则(RG)它提供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指导和可行的解决办法。
按照不同内容,将这些导则分为10个部分,涉及核电厂的内容编为第一部分,即RG.1。
如:RG.1.28《质量保证大纲要求(设计和建造)》;RG.1.38《轻水堆核电厂各物项的包装、运输、接受、贮存和装卸的质量保证要求》;RG.1.64《核电厂设计的质量保证要求》;RG.1.70《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等。
管理导则的其它部分为研究和试验反应堆、核燃料和物料设备、环境和厂址以及职业保健等。
2.4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技术文件(NUREG)(第四层次)▲NUREG文件:美国核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反应堆管理局负责编制的技术文件;▲NUREG/CR文件:委托各种研究机构完成的技术文件。
NUREG文件和NUREG/CR文件属于建议性的参考文件;有时NUREG文件与R.G具有同样的作用:如“NUREG-0800”是《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审查大纲》,这是NRC 对申请者按照“R.G.1.70”《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的“初步/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进行审查的指导性文件。
我国的国家核安全局也是参照该技术文件审查核电站的安全分析报告。
完整版美国联邦法规21CFR第114部分酸化食品

美国联邦法规21CFR第114部分酸化食品A分部总则114.3定义114.5现行良好生产操作规范114.10人员B-D分部(保留)E分部生产和过程控制114.80杀菌和控制114.83杀菌工艺规程的制订114.89杀菌工艺规程的偏差114.90方法学F分部记录和报告114.100记录A分部总则114.3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部分:(a)“酸性食品”指天然PH4.6或更低的食品.(b)“酸化食品”指加有酸或酸性食品的低酸性食品;这些食品包括有,但并不局限于豆类、黄瓜、卷心菜、朝鲜蓟、花菜、布丁、辣椒、热带水果和鱼类。
这些食品可以是单一的或混合配制的。
它们的水分活性(Aw)大于0.85,最终平衡PH值为4.6或更低一些。
这些食品可以称为或声称为“酸渍品(Pickles)”或“酸渍(Pickled)”。
下列食品不包括在本部分中:碳酸饮料、果酱、果冻、糖渍品、含有少量低酸性食品的酸性食品,但它最终平衡PH值和酸性食品并无显著不同(其中包括有标准化和非标准化食品调料和调味沙司一类食品)。
冷藏下贮藏,分销和零售的食品也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
(c)“批号”指用某一代号表示一个阶段内所生产的产品。
(d)“低酸性食品”指除酒精饮料外,最终平衡PH值大于4.6和水分活性(Aw)大于0.85的食品。
最终平衡PH值小于4.7的蕃茄和蕃茄制品并不列为低酸性食品。
(e)“热力杀菌工艺规程”指加工者在食品制造条件下所选用的热力杀菌工艺条件以便达到和保持食品不允许有害于公共卫生的微生物生长。
它包括了PH值和其他关健因子的控制,它们应和有资格权威人士所制订热力杀菌工艺要求相当。
(f)“必须”用于阐明强制性的要求。
(g)“应当”用于阐明建议性或咨询性方法或确认所建议的设备。
(h)“水分活度”(Aw)是对产品内游离水分的估量;亦即物质的水蒸汽压力除以同温度下纯水蒸汽压力所得的商。
114.5现行良好操作规范114.10 114.80 114.83 114.89 和114.100以及本章110部分的标准适用于确定某一酸化食品是否属于掺杂产品:(1)根据法令(21U.S.C.342 &3)章节号402(a)(3)--—在不适宜条件下生产的食品,或(2)根据法令(21U.S.C.342 &4)章节号402(a)(4)—在不卫生的条件下进行预处理、包装或保存的食品。
美国法典简介-21 CFR结构内容

21 CFR结构内容在美国,参议员或众议员每年都会提出很多议案(bill)。
议案交由委员会审议修订,然后在国会议院投票,一院投票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law)。
法律规定了基本的准则,并由联邦政府执行机构根据具体的法规(Regulation)来执行。
《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Regulations, CFR)是将发表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 FR)”的一般性和永久性法规集合成册的法规典籍。
CFR的法规涵盖各方面主题,其中第21篇“食品与药品”就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Administration, FDA)管理食品和药品的主要法规依据。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做好国际药品注册,需要从其法规源头入手。
本文带大家了解并熟悉CFR,尤其是第21篇“食品与药品”的结构以及内容。
1. CFR的结构与分类CFR共50篇(title),代表联邦法规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有些篇有分篇(subtitle);按前后顺序排列分别是:总则、保留、总统、会计、行政人事、保留、农业、外国人与公民、动物与动物产品、能源、联邦选举、银行金融、商业信用与资助、航空与航天、商业与外贸、商业实践、商品与证券交易、电力,水力资源保护、关税、雇员利益、食品与药品、对外关系、公路、住宅与城市发展、印第安人、国内收入、烟,酒产品与军火、司法行政、劳动、矿产资源、财政金融、国家防御、航运与可航水域、教育、巴拿马运河、公园,森林和公共财产、专利,商标与版权、抚恤金,津贴和老兵救助、邮政服务、环境保护、公共合同与财产管理、公共卫生、公共土地、抢险救灾、公共福利、航运、电讯、联邦收购规则系统、交通、野生动物与渔业。
每篇分为若干章(chapter),通常以法规颁发机构的名称为标题,有的章还分为分章(subchapter);每章包含特定的法规领域的若干部分(part),有的部分由于内容多,又分为分部(subpart)。
美国捕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捕猎作为一项古老的狩猎活动,在美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然而,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捕猎活动也引发了一系列环境、生态和伦理问题。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美国制定了严格的捕猎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捕猎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借鉴。
二、美国捕猎的法律体系美国捕猎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 联邦法律联邦法律是美国捕猎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包括《联邦狩猎和野生动物保护法》(Federal Aid in Wildlife Restoration Act,简称“Restoration Act”)、《濒危物种法案》(Endangered Species Act,简称“ESA”)等。
2. 州法律美国各州根据联邦法律制定本州捕猎法规,以适应各州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
州法律主要包括捕猎季节、猎物种类、猎枪种类、猎枪使用限制、猎物数量限制等。
3. 地方法律部分地方政府根据州法律制定更具体的地方性法规,以保护当地野生动物资源。
三、美国捕猎的法律规定1. 捕猎许可证在美国,进行捕猎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捕猎许可证。
许可证分为以下几种:(1)普通捕猎许可证:适用于普通野生动物的捕猎。
(2)特别许可证:适用于濒危物种、珍稀物种的捕猎。
(3)季节性许可证:适用于特定季节的捕猎。
2. 捕猎季节和猎物种类美国各州根据当地野生动物资源状况,规定了捕猎季节和猎物种类。
以下列举部分州的捕猎季节和猎物种类:(1)加利福尼亚州:猎鹿、野猪、山鸡等。
(2)德克萨斯州:猎鹿、野猪、山鸡等。
(3)佛罗里达州:猎鹿、野猪、山鸡等。
3. 猎枪种类和使用限制美国对猎枪种类和使用有严格的规定。
以下列举部分规定:(1)禁止使用自动武器和半自动武器。
(2)禁止使用霰弹枪捕猎野生动物。
(3)禁止使用电子诱饵捕猎。
4. 猎物数量限制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美国各州对猎物数量进行了限制。
以下列举部分州的猎物数量限制:(1)加利福尼亚州:每年猎鹿数量不超过2000头。
美国法律规定的吸烟年龄(3篇)

第1篇吸烟,作为一种具有潜在危害的行为,对个人健康和社会环境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降低吸烟率,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吸烟年龄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美国法律规定的吸烟年龄,包括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的具体规定。
一、联邦法律规定的吸烟年龄1. 美国联邦法律背景在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烟草控制法案》(Tobacco Control Act)等法律法规,对烟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管。
其中,关于吸烟年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烟草控制法案》中。
2. 联邦法律规定的吸烟年龄根据《烟草控制法案》的规定,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吸烟年龄为18岁。
这意味着,未满18岁的个人在美国境内不得购买、持有、吸食或公开携带烟草产品。
二、各州法律规定的吸烟年龄1. 各州法律背景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立法权。
因此,各州在吸烟年龄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2. 各州法律规定的吸烟年龄(1)多数州遵循联邦规定大多数州将吸烟年龄规定为18岁,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
这些州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佛罗里达州等。
(2)部分州规定吸烟年龄为21岁为了进一步降低吸烟率,部分州将吸烟年龄提高至21岁。
这些州包括但不限于密苏里州、新泽西州、俄勒冈州等。
这些州认为,提高吸烟年龄可以减少年轻人接触烟草产品的机会,从而降低吸烟率。
(3)部分州规定吸烟年龄为19岁或20岁还有一些州将吸烟年龄规定为19岁或20岁。
这些州包括但不限于北卡罗来纳州、德克萨斯州、宾夕法尼亚州等。
三、美国吸烟年龄法律规定的影响1. 降低吸烟率提高吸烟年龄是降低吸烟率的有效手段之一。
研究表明,吸烟年龄越高,吸烟率越低。
因此,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纷纷提高吸烟年龄,以期降低吸烟率。
2.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吸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严重危害。
通过提高吸烟年龄,可以减少未成年人接触烟草产品的机会,从而保障其健康权益。
3. 促进社会和谐吸烟不仅危害个人健康,还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造成影响。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目录清单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目录清单美国汽车技术法规目录清单一、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CFR49卷第571部分,该法规为2007年版本序号法规名称1. FMVSS 101 控制器和显示器2. FMVSS 102 变速器换挡杆顺序, 起动机互锁机构和变速器制动效能3. FMVSS 103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4. FMVSS 104风窗玻璃刮水和洗涤系统5. FMVSS 105液压制动系统6. FMVSS 106制动软管7. FMVSS 108灯具,反射装置和辅助设备8. FMVSS 109新的充气轮胎9. FMVSS 110轮胎和轮辋选择10. FMVSS 111后视镜11. FMVSS 113罩盖锁装置12. FMVSS 114防盗装置13. FMVSS 116机动车制动液14. FMVSS 117翻新充气轮胎15. FMVSS 118动力操纵车窗系统16. FMVSS 119车辆(不包括轿车)用的充气轮胎17. FMVSS 120机动车(不包括轿车)轮胎和轮辋选择18. FMVSS 121气压制动系统19. FMVSS122 摩托车制动系统20. FMVSS 123摩托车的控制器和显示器21. FMVSS 124加速器控制系统22. FMVSS 125警告装置23. FMVSS 126 汽车电子稳定控制系统24. FMVSS 129新的轿车非充气轮胎25. FMVSS 131学童客车行人安全装置26. FMVSS 135轿车制动系统27. FMVSS 138 轮胎气压监控系统28. FMVSS 139 轻型车辆新气压轮胎29. FMVSS 201乘员在车内碰撞时的防护30. FMVSS 202头枕31. FMVSS 203驾驶员免受转向控制系统伤害的碰撞保护32. FMVSS 204转向控制装置的向后位移33. FMVSS 205玻璃材料34. FMVSS 206车门锁及车门固定组件35. FMVSS 207座椅系统36. FMVSS 208乘员碰撞保护37. FMVSS 209座椅安全带总成38. FMVSS 210座椅安全带总成固定点39. FMVSS 212风窗玻璃的安装40. FMVSS 213儿童约束系统41. FMVSS 214侧碰撞保护42. FMVSS 216轿车车顶抗压强度43. FMVSS 217客车紧急出口及车窗的固定与松放44. FMVSS 218摩托车头盔45. FMVSS 219风窗玻璃区的干扰46. FMVSS 220学童客车倾翻的防护47. FMVSS 221学童客车的车身联结强度48. FMVSS 222学童客车乘员座椅和碰撞保护49. FMVSS 223后碰撞保护50. FMVSS224后碰撞保护51. FMVSS 225 儿童约束系统固定点52. FMVSS 301燃料系统的完整性53. FMVSS 302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54. FMVSS 303压缩天燃气车辆燃料系统的完整性55. FMVSS 304压缩天燃气车辆燃料箱的完整性56. FMVSS 305 电动车辆—电解液溅出及电击保护57. FMVSS 401乘用车行李厢内部开启机构58. FMVSS 403 机动车辆地板举升系统59. FMVSS 404 机动车辆地板举升器的安装60. FMVSS 500 低速车辆(车速介于20mph--35mph的4轮车辆)二、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序号法规号项目名称1 CFR第49篇第510部分信息收集权2 CFR第49篇第523部分车辆分类3 CFR第49篇第551部分程序规则4 CFR第49篇第552部分申请制定有关法规,申请发布缺陷与不符命令5 CFR第49篇第553部分法规制定程序6 CFR第49篇第555部分对FMVSS的暂时豁免7 CFR第49篇第565部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要求8 CFR第49篇第566部分制造商识别9 CFR第49篇第567部分认证10 CFR第49篇第568部分 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11 CFR第49篇第572部分假人试验装置12 CFR第49篇第574部分轮胎的识别和记录保持13 CFR第49篇第575部分消费者信息法规14 CFR第49篇第576部分记录的保持15 CFR第49篇第578部分民事与刑事处罚16 CFR第49篇第580部分里程表披露要求17 CFR第49篇第581部分保险杠标准18 CFR第49篇第585部分分阶段引入报告要求19 CFR第49篇第591部分联邦安全、保险杠、防盗标准相关的车辆信息20 CFR第49篇第592部分最初不符合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的车辆的注册进口商21 CFR第49篇第592部分对最初不符合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的车辆适合进口的确定22 CFR第49篇第593部分相关费用规定三、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的具体实施与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序号法规号项目名称1 CFR第49篇第554部分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2 CFR第49篇第556部分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3 CFR第49篇第557部分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4 CFR第49篇第573部分缺陷与不符的报告5 CFR第49篇第577部分缺陷与不符的通知6 CFR第49篇第579部分缺陷与不符的责任四、美国汽车环保技术法规CFR第40篇第86部分,2007年版本法规号项目名称A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的新轻型车辆、新轻型载货车、新重型发动机和1985年及以后年型的以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新重型车辆的排放法规B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的新轻型车辆、新轻型载货车排放试验规程C分部 1994年及以后年型新的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低温试验规程D分部新汽油、柴油重型发动机排气排放试验规程E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的新摩托车排放法规F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的新摩托车排放试验规程G分部新轻型车辆选择性实施检查(SEA)H分部 1994年及以后年型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的在用车排放法规I分部新重型柴油机烟度排放试验规程J分部机动车辆及发动机符合性计划费用K分部新重型发动机、重型车辆、轻型载货车选择性实施检查(SEA)L分部汽油机、重型柴油机及重型车(包括轻型载货车)不一致的处罚M分部以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新重型车辆的蒸发排放物试验规程N分部新奥托循环发动机、重型柴油机排气排放物法规,气体和微粒排放物试验规程O分部以汽油为燃料的新奥托循环轻型车辆、轻型载货车的排放法规,认证简化试验规程P分部奥托循环重型发动机;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狄塞尔循环新重型发动机;新奥托循环轻型载货车;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狄塞尔循环新轻型载货车排放法规,怠速试验规程Q分部新的及在用机动车和发动机海拔高度性能调整法规R分部针对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的国家志愿性低排放车辆计划的一般规定S分部在控制新的和在用的轻型车辆、轻型载货车、完整的奥托循环重型车辆的空气污染方面的一般符合性规定AA分部第86部分的报告和记录要求五、美国汽车排放控制方面的管理性法规CFR第40篇第85部分,2007年版本法规号项目名称A分部---E分部备用F分部豁免作为市场配件的改用燃料系统,使其可不满足禁止改动的要求G分部---N分部备用O分部城市大客车改装要求P分部机动车辆和发动机的进口Q分部对于非公路用车辆和发动机,美国各州标准的优先实施权和弃权规程R分部对机动车辆和发动机的豁免S分部召回法规T分部排放缺陷报告要求U分部备用V分部排放控制系统的性能保证法规和市场配件的自愿性认证计划W分部排放控制系统的性能保证简易试验X分部《清洁空气法》第二篇A部分第177章中的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用发动机年型的确定六、美国汽车节能技术法规法规号项目名称页数CFR第49篇第523部分车辆分类 3 CFR第49篇第525部分豁免满足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 5 CFR第49篇第526部分放宽执行美国1980年汽车燃油节约法的申请和计划 3 CFR第49篇第529部分多阶段汽车制造商4 CFR第49篇第531部分乘用车(passenger automobile)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4 CFR第49篇第533部分轻型载货车燃油经济性标准 3 CFR第49篇第535部分轻型载货车CAFé值前三年和后三年的使用 3 CFR第49篇第537部分汽车燃油经济性的报告 6 CFR第49篇第538部分替代燃料车辆的生产鼓励措施 4 CFR第40篇第600部分A分部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一般规定CFR第40篇第600部分B分部1978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试验规程CFR第40篇第600部分C 分部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计算燃料经济性值的规程CFR第40篇第600部分D分部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标识CFR第40篇第600部分E 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销售商对燃料经济性信息的获取CFR第40篇第600部分F1978年年型的乘用车、1979年年型或以后年型的汽车(轻型载81分部货车和乘用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确定制造商平均燃料经济性的规程七、美国汽车防盗技术法规法规号项目名称页数CFR第49篇第542部分选择应满足防盗标准的系列车型的规程 5 CFR第49篇第541部分联邦机动车辆防盗标准9 CFR第49篇第544部分保险公司报告要求6 CFR第49篇第543部分对车辆防盗标准的豁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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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规第16部分(CPSC 16CFR)要求
2007-09-20
美国联邦法规与玩具有关的内容如下:
1、1303部分:关于含铅油漆和某些含有铅油漆消费品的禁令条款
1) 在1303部分,消费品产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消费品安全条例(CPSA)15U.S.C.2057,2058第8.9章公布,供消费者使用的油漆和类似的涂层材料含铅或铅化合物(以金属铅计)不得超过总的不挥发油漆重量或干漆层重量的0.06%,否则则为危险品,禁止使用。
下列消费品被宣布为禁止使用的危险品。
a) 用于儿童使用的,含有“含铅油漆”的玩具和其它制品;
b) 供消费者使用的,含有“含铅油漆”的家俱制品。
2) 本禁令适用于(a)段所述的1978年2月27日后制造的产品,这些产品称为“消费品”,该术语已在SPSA第3(a)(1)中作了定义。
法规包括上文述及的习惯为销售、使用、消费或家庭内外,学校、娱乐场等供消费者观赏的产品和分发的消费品。
摩托车、轮船所用的油漆,不包括在本禁令的范围内,因为它们超出了“消费品”的定义。
除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外,本禁令还适用于售后被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如用于住宅、学校、医院、公园、运动场、公共建筑或其它消费者可能直接接触油漆表面的区域。
3) 根据(1)发现儿童触及的油漆、涂层含铅量超过0.06%,则有铅中毒的极大的危险。
2、1500部分:对危险物质和危险品管理及执行的法规:
2.1 1500.44 鉴别极易燃或易燃固体物质的方法
1) 样品制备
a) 颗粒、粉未和糊状的样品:把样品放入一个平底的矩形金属舟中,舟的尺寸为152.4mm ×25.4mm,深6.35mm。
b) 硬质或软质固体:测量样品尺寸,用金属环形架,夹子、环或其它装置,将样品固定,使其长轴水平放置,使样品最大表面积自然暴露。
2) 步骤:把制备好的样品置于无气流处,该处能在每次试验后进行通风和清洁。
试验时,样品温度应保持在20℃~30℃之间。
取一根直径不小于25.4mm的还在燃烧的蜡烛,使火焰与试验样品的长轴方向的端部表面接触5秒,或者一直到燃烧为止,然后移去蜡烛,用秒表测定样品的点燃后的自燃时间。
计时时间不超过60秒,然后用二氧化碳或其他类似的非破坏性灭火剂将其熄灭。
测量燃烧区的尺寸,并计算出沿长轴方向的燃烧速度。
2.2 1500.48部分: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它物品的锐利尖端测试技术要求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本部分重点规定了,对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用品上的可触及锐利尖端进行初步测定的技术要求。
测定这些玩具和用品在正常使用和滥用(不含有咬啮试验)时,其锐利尖端是否存在产生如联邦危险物质法规(15U.S.C1216(s))所述的刺伤、划破的人为伤害。
具体的测试方法是用图3锐尖测试仪对可触及尖端进行测试,其指示灯不亮,说明被测试样品的端部通过测试,否则说明被样品的端部不能通过测试,认为是可触及锐利尖端。
2.3 1500.49部分: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它物品的锐利边缘测试技术要求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此部分重点规定了,对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用品上的可触及锐利边缘进行初步测定的技术要求。
测定这些玩具和用品在正常使用和滥用(不含有咬啮试验)时,其锐利边缘是否存在产生如联邦危险物质法规(15U.S.C1216(s))所述的潜在的刺伤或划破的危险。
具体的测试方法是用图2锐边测试仪对可触及边缘进行测试,如其芯轴上包裹的聚四氟乙烯带被边缘割破超过50%,说明被测试样品的边缘未通过测试,认为是可触及锐利边缘,相反说明被样品的边缘通过测试。
2.4 1500.51部分: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和滥用模拟试验方法
本节所述的试验方法适用于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及可预见的使用、损坏或滥用后的情况。
具体为进行下列测试后不得产生小零件、锐利尖端、锐利边缘等危害,具体试验有:
1) 撞击试验;
2) 咬啮试验;
3) 弯曲试验;
4) 抗扭试验;
5) 抗拉试验;
6) 压缩试验。
2.5 1500.52部分:供年龄18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和滥用模拟试验方法
本节所述的试验方法适用于18个月以上至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及可预见方式的使用、损坏或滥用后的情况。
具体是进行下列测试后不得产生小零件、锐利尖端、锐利边缘等危害,具体试验有:
1) 撞击试验;
2) 咬啮试验;
3) 弯曲试验;
4) 抗扭试验;
5) 抗拉试验;
6) 压缩试验。
2.6 1500.53部分:供年龄36个月以上、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和滥用模拟试验方法
本节所述的试验方法适用于36个月以上至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及可预见方式的使用、损坏或滥用后的情况。
具体是进行下列测试后不得产生锐利尖端、锐利边缘等危害,具体试验有:
1) 撞击试验;
2) 咬啮试验;
3) 弯曲试验;
4) 抗扭试验;
5) 抗拉试验;
6) 压缩试验。
3、1501部分: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它物品是否因小部件而使儿童发生窒息、吸入、咽入危险的鉴别方法
本节中将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且其内所含小零件可能会造成儿童窒息、吸出、咽入危险的任何玩具或其它物品列为禁止使用的危险物品。
这些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挤压玩具、磨牙器;有栏杆的儿童小床上的训练器械;有栏杆的儿童小床上的活动物品;用于附在儿童小床、轻便婴儿车、供婴儿爬着玩的携带式围栏婴儿车上的其它弹跳玩具或物品;拖拉玩具;敲击玩具;积木的堆叠玩具;浴缸、浅水池和堆沙玩具;摇木马和固定马或类似玩具;韵律和音乐铃和旋转木马;玩偶匣;填塞、长毛绒和植绒动物或其它形象玩具;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学前玩具、游戏机和智力玩具;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乘骑玩具;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幼儿家俱物品如:带有栏杆的儿童小车、供婴儿在里面爬着玩的围栏、婴儿蹦床和步行车、轻便婴儿车和其它车辆;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娃娃,如婴儿娃娃、布娃娃和豆袋娃娃;供 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汽车、卡车和其它车辆。
另外,这些物品包括供3 岁以下儿童使用和销售的所有其它玩具或物品。
测试要求是当正常使用和滥用试验(不包括咬啮试验)而从试验样品上脱落的部件和小零件应分别放入小斜筒。
如果这种部件或小零件可在不施加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向放入小斜筒内,则该物品不符合本试验的要求。
4、1610部分:服装织物的易燃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布料织物和其它用于服装织物的易燃性测试方法;建立了三个易燃性等级以及各等级的相应指标。
明确指出具有何种燃烧特性的织物不宜于服装制品(包括玩具制品),应拒绝使用。
易燃性等级与划分准则:
1) 毛绒纺织物易燃性等级划分:
a) 等级1,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大于7秒,为一般易燃性;
b) 等级2,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大于4-7秒,为中等易燃性;
c) 等级3,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小于4秒,为快速剧烈易燃性。
玩具上所使用的纺织材料的易燃性能只允许为一般易燃性材料。
2) 非毛绒纺织物易燃性等级划分:
a) 等级1,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大于3.5秒,为一般易燃性;
b) 等级2,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小于3.5秒,为快速剧烈易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