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税务局查账吗
了解企业税务稽查的程序和要求

了解企业税务稽查的程序和要求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的依法监督和检查活动,旨在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执行税收管理职责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本文将介绍企业税务稽查的程序和要求,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税务稽查。
一、税务稽查的程序税务稽查的程序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监督和检查的一系列环节。
一般而言,税务稽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通知函发出:税务机关会向企业发送通知函,通知其将会进行税务稽查。
通知函应当明确说明稽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说明企业应当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2. 稽查准备: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准备相关的稽查资料,如纳税申报表、账簿、合同等。
同时,企业还可以委派一定数量的员工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稽查工作。
3. 稽查实施:税务机关会派员对企业进行实地稽查。
稽查员会对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账簿记录等进行仔细审查,有时还会调取相关的银行对账单、征信报告等。
4. 稽查结果汇总:税务机关会将稽查的结果进行整理和汇总,形成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会详细记录稽查的过程、发现的问题、应纳税额度计算等内容。
5. 结果通知:税务机关会将稽查结果通知给企业。
如果稽查发现存在问题,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并可能会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二、税务稽查的要求税务稽查是基于税收法规和税务管理的要求进行的,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合法合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经营,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2. 税务档案完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税务档案,包括纳税申报表、账簿、合同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
3. 税务申报准确: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如利润、销售额、成本等。
不得隐瞒、缩小、故意变相减少纳税义务。
4. 税务协助配合: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应当积极协助,提供完备的资料和数据,并配合稽查员的工作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2020年注销清算报告范文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写

注销清算报告范文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写根据xx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公司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了清算方案。
我司于xx年xx月xx日在XX商刊登注销告知公司债务人申报债权,并对公司的债务进行了清算,截止xx年xx月xx日xx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算完毕,现将公司清算报告如下:1、公司资产清查情况:经清查公司共有资产xx万元,其中货币资金xx元,存货xx元,应收款xx元未收回,固定资产资产xx万元(如果发生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2、公司资产清偿情况:公司税收已全部撤清,职工社保费已全部撤清,职工工资不拖欠,银行欠款xx元;3、剩余财产分配情况:截止xx年xx月xx日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剩余固定资产xx万元由股东xxx所有;4、公司注销后如果发生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出资比例承担。
然后本报告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字和公司清算组成员签字。
清算报告是指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后提出的对申请注销登记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计算后提出的书面报告。
清算报告经有关机构确认后生效,是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重要文件之一。
清算报告在事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前完成,申请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清算报告。
有限公司注销的清算报告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已经*年*月*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年*月*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
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一、公司登记情况,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时间:*年*月*日;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年*月*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X)。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等人组成,由***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
公司清算组于*年*月*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在**。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一)办理权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以破产企业(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下同)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查询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三)政策咨询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问题咨询。
对于难以答复的疑难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
管理人或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进行资产处置等,可以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内容提供税收测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支持,及时予以答复。
破产清算审计工作流程

破产清算审计工作流程清算审计是一种经济活动,其目的是对清算企业的清算原因、责任和过程等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向委托人提供审计报告,以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狭义上讲,清算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清算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方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清算审计业务时,往往是在清算委员会没有成立或成立后还没有确认清算财产和清算债权前委托。
因此,在承接业务委托时,注册会计师必须关注不同阶段委托人真正的委托目的及其要求,以评价承接业务的风险。
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企业清算的程序,并与委托方协商在企业每一阶段工作中注册会计师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及责任划分。
企业清算分为不同类型,包括合同期满清算、产业调整清算、无法持续经营清算、企业兼并清算和企业违法经营清算。
解散清算由于能够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所以法律对解散清算的程序、过程和结果较少进行约束。
相关的审计服务和会计服务基本上属于自愿委托行为,在有些情况下税务部门可能要求清算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日前会计报表和清算损益表进行审计。
虽然企业清算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的必然结果,但由于不同原因的清算涉及不同相关人的利益,因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正、公开地进行全部清算活动至关重要。
注册会计师在参与企业清算活动中,必须谨慎地控制清算审计的风险。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加分辨,盲目与委托方签订清算审计业务约定书,不仅会混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也混淆了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和咨询服务业务。
破产清算是一项法定要求最为严格、清算程序最为复杂的业务。
根据XXX《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这份财务报告通常是指从破产申请年度年初至最近月度的财务报告。
由于企业尚未被宣告破产,因此财务报告仍需按照法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编制。
编制人为破产申请企业,因此,无论是符合法定要求、应遵循的执业标准和评价标准,还是从工作独立性来看,此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为鉴证性服务。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并由法院指定清算组织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和债权债务的清偿。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首先,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成立清算会计部门并设立专门账户。
清算会计部门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部门,负责记录、汇总和报告清算过程中的会计信息。
专门账户是用于接收和支付破产清算资金的账户,用于清算过程中的所有收支和资金往来。
通过设立清算会计部门和专门账户,可以确保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金流向清晰透明。
其次,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分类。
清算组织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其价值进行分类。
常见的资产分类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通过对资产的评估和分类,可以确定破产清算的基础,并在清算过程中更好地处理各类资产。
第三,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进行债权债务的核实和登记。
清算组织需要核实企业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并进行登记。
债权债务的核实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只有将债权债务清晰明确地登记下来,才能有效地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
第四,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编制破产清算报告。
破产清算报告是清算组织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状况进行总结和汇报的文件。
破产清算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清算组织的基本信息、企业破产的原因、资产评估和分类情况、债权债务的核实情况、清偿方案和进度、破产清算的财务状况等。
编制破产清算报告可以提供对外的透明度和参考依据,使得相关各方能够更好地了解破产清算的情况。
最后,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进行企业信息的公示。
清算组织需要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将企业的破产清算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包括对外通知、公告等形式,旨在提供对外的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
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

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企业清算的作用在于取消法人的资格,结束公司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对公司未结束的业务、债务和财产进行清算处理的过程,企业的清算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进行解散时进行的清算,二是企业在破产后进行的清算,不同情况下的清算所需要的程序与组织也不同,以下就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做个简单介绍。
1、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需要实地到工商去调查企业详细的注册登记情况,通过对工商资料的调查来了解企业从成立到结束的全部情况,是之后进行破产清算的重要条件,由于企业的档案较多,在一般情况下工商资料会由工商局扫描进电脑,指派的管理人在查看资料时可选择将资料打印成册并由工商局加盖公章;2、到税务部门进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需要调查破产企业的税务情况,在企业经营异常或公司法人消失时企业很容易出现管理混乱的情况,导致未能正常纳税申报,因此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需要调查企业是否存在欠税行为,所欠的税款种类与金额是否满足优惠减免政策,企业目前是否具有正常纳税的能力,如连续三个月未纳税则该企业将会被系统认定为非正常税户,将导致在后续清算处置的过程中无法为买受人开具发票,对资产的处理会有很大的障碍;3、对土地的状况进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需要调查企业土地的实际状况,在一些乡镇和民营企业很容易出现不经过审批非法用地的情况,使用非法用地的企业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风险,因此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需要调查清楚企业土地的获取方式以及相关证件是否齐全,调查土地的性质与面积情况,调查土地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或租赁的情况,是否属于非法用地4、对房产的情况进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需要调查企业房产的实际情况,很多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为企业的房产实行先建设后补证的手续,但因企业房产获取的手段非常繁琐且周期较长,以至于很多企业已经投入生产了却依旧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将会对后期处置房产时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时要对企业的房产进行深入的调查,在调查时需要注意企业是否有已购买但未过户的房产,如有则需先办理过户手续方便后续的处置;5、对企业名下车辆进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需要实地到车管所调查企业名下的车辆实际情况,在企业破产前会有一些车辆不在企业的控制之下,存在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例如企业拖欠债款名下车辆被拉去抵债的,维修的车辆未交费而被留置的,企业破产时员工占有车讨要工资,或企业自行将车辆用于抵债的,因此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就需要调查清楚企业名下车辆时实际情况,再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被占用车辆追回;6、调查企业的银行账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需要调查企业的银行账户现有情况以便于后续的流程顺利进行,企业在破产前常常会面临债务或诉讼缠身,因此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需要调查出企业名下账户是否有被法院查封冻结等情况出现,在调查账户时还需要注意企业名下的账户资金是否已被有借款关系的银行划走,如有则需要要求银行对此进行返还;7、调查企业的财务账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需要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企业的财务账目则是反映企业财务真实状况的重要依据,通过调查来了解企业是否有存在其他的现金账或小金库,是否有长时间的挂账,是否有进行过对外投资等,只有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将企业的资产实现增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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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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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税务局查账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这个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难免会因为决策失误或市场淘汰机制的作用,而面临因经营不善而造成的破产局面。
在申请破产的过程中,企业或公司会涉及一系列的税务问题,那么公司破产清算税务局查账吗?接下来,律伴小编为大家解惑。
一、公司破产清算税务局查账吗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提到,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而各种类型的企业清算中,企业破产清算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往往更加复杂。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09]60号提到企业清算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包括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但是,企业破产清算需要在被清算的企业层面和投资者层面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吗?(一)企业破产清算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清算中的一个核心要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企业资产的清偿顺序中,债权人是优先于企业投资者受偿的。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的全部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了,这就意味着企业的投资者已经无法得到任何清偿了。
因此,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其该项投资已经全部发生了损失。
此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
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被投资方企业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从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清算环节,清算所得主要是来源于清算环节资产变价中的增值收益和债务的清偿损益。
由于破产清算中,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因此,最终大部分的债务都是按比例部分清偿的。
因此,在破产清算中,债务清偿损益是清算所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
所以,如果严格按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几乎在所得(所有)的企业破产清算中,在企业层面我们都可以计算出清算所得,即破产清算的企业需要在清算环节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这里我们需要关注一个现实的程序问题。
从上面公式我们可以看出,破产企业的清算所得只有在企业对所有的债务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计算出来,即破产清算所得所产生的这项所得税债权只有在破产企业所有债务清偿事项处理完毕后才能最终确定下来。
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新的《企业破产法》中,只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无须进行债权申报。
因此,税收债权和其他一债权一样,也只有进行申报才能得到清偿。
同时,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符合申报条件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但是,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破产企业的资产还未变卖,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还基本未发生。
同时,由于仅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破产企业相关债务最终的清偿比例还未确定,因此,债务清偿损益也无法确定。
这就意味着,在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破产企业的清算所得还无法准确确定。
既然清算所得无法准确确定,则破产清算所得的所得税债权就属于一项未确定的债权,而非未到期债权。
更准确的讲,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债权还属于纳税义务未发生的债权,根本无法在法院确定的破产债权申报环节进行申报。
既然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无法进行申报,这项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就无法得清偿。
再退一步讲,虽然该债权未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进行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但是,破产企业清算所得只有在所有债务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
即使此时税务机关就计算出来的破产清算所得的所得税债权向法院申报,此时破产企业已无任何财产进行清偿,这样的申报也就无任何实际意义了。
虽然财税[2009]60号提到根据《企业破产法》,清算的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理,但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在企业所有需要进行清算处理的业务中,破产清算的情况比较特殊。
在该情形下破产企业实际上无需进行企业层面的企业所得税清算。
而投资者层面,破产企业的企业投资者只需要直接根据破产公告进行投资资产的损失报批就可以了。
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我们需要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企业破产中其他环节涉及的税收问题。
三、破产企业欠税债权申报和清偿1、税收债权的申报,在新《企业破产法》下,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也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法院进行申报。
2、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是作为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的。
四、滞纳金和罚款的申报及清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因此,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企业欠税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一并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且滞纳金和税款一样享受税收优先权。
而税务机关对于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在我国破产法中是作为除斥债权,而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的。
五、破产对税收保全措施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因此,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对于尚未解除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债权而言,优先性将丧失。
破产企业财产变卖环节的税收债权的申报与清偿在破产清算环节,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来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但在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
比如,存货、不动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产有增值的还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而破产费用是不需要进行债权申报的,且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因此,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属于第一位的。
所以,在企业破产环节,管理人变卖破产企业财产所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破产费用,应优先受偿。
破产财产的变价收入扣除上述作为破产费用的税金后的余额才能用于其他破产债权的清偿。
但是这里要注意,即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变卖环节有增值收益,对应这些资产增值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是不能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受偿的。
因为,破产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债权不是按单项资产增值收益分别计算的,其最终应作为清算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债权而一并计算。
破产企业共益债务的申报和清偿问题在企业申报破产后,企业可能还有尚未履行完的产品销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经济合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假设,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企业有利,而选择继续履行的,则继续履行合同则会产生相应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就会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因此,共益债务在破产清偿中是排在破产费用之后的。
此时,管理人选择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税收债务包括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都属于共益债务,既不需要申报,也可以享受在破产费用之后优先受偿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