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推理概念分析
司法推理的概念分析

司法推理的概念分析学者们对于法律推理的涵义,至今未能统一,总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种观点:一是法律推理即法律逻辑。
这种观点在国内外有一定的代表性。
认为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是一种逻辑学理论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活动。
《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法律推理大体上是对法律命题运用一般逻辑推理的过程"。
国内出版的法律逻辑学著作中,对法律逻辑的定义大都使用与这一定义类似,如吴家麟主编的《法律逻辑学》一书中认为:"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
"这种将法律推理定义为运用形式逻辑规则去解析司法实例的法律推理观,有它的不妥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从逻辑理论和实践的产生关系来看,"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在古希腊丰富的论辩材料和几何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正确论辩和有效证明的思维经验的总结"①,这说明就在亚里士多德概括总结逻辑思维方式的理论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运用逻辑思维规律的实践,就司法三段论来说,"早在亚里士多德从逻辑学上提出三段论的理论之前,三段论包括司法三段论的思维实践就已经存在并为亚里士多德逻辑理论的提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材料"。
②因此将法律推理说成是逻辑思维方式在法律活动中的应用,不是十分恰当。
况且,在缺少像西方那样的完整逻辑体系的中国古代,司法官所用到的法律推理多是一种实践理性。
另一方面,法律推理的研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在法律中运用逻辑当然要考虑到逻辑规则的要求,而且法律推理还要关注法律原则以及推理所得结论的合理与正义性,这是形式逻辑所不能完成的任务,正如雍琦学者所言:我们现有的逻辑教材提供的知识却难称其"职"。
就以传统的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来说,尽管它与人们的日常思维联系比较密切,至今也不失为其普遍适用的意义,但它终究是适用于各个领域的一般性知识;它没有、也不可能对法律适用活动这一特定领域中具有特殊性意义的思维形式和方法,给以科学的概括和说明。
法律案件推理方法(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推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
推理方法在法律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有助于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分析案件事实、判断证据效力以及得出合理的法律结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案件推理方法。
一、法律案件推理概述1. 法律案件推理的定义法律案件推理是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得出法律结论的过程。
2. 法律案件推理的特点(1)逻辑性:法律案件推理必须遵循逻辑规则,确保推理过程的严谨性。
(2)事实性:法律案件推理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不得脱离事实进行推理。
(3)法律性:法律案件推理必须以法律条文为准绳,确保推理结果的合法性。
二、法律案件推理方法1. 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即从法律原则或规则出发,推导出具体案件的法律结论。
演绎推理的典型形式是三段论,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
在法律案件中,演绎推理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法律规定推导出具体案件的法律结论;(2)从法律原则推导出法律规则;(3)从法律规则推导出法律责任。
2. 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方法,即从具体案件的事实出发,推导出一般性法律规则或原则。
归纳推理在法律案件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具体案件的事实中总结出法律规则;(2)从一系列案件的事实中归纳出法律原则;(3)从法律实践中总结出法律经验。
3. 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多个相似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推导出相似案件的法律结论。
类比推理在法律案件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法律条文不明确的情况下,通过类比推理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2)在法律条文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通过类比推理填补法律漏洞;(3)在处理新型案件时,通过类比推理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
4. 逆向推理逆向推理是从结论出发,逆向寻找支持结论的事实或证据。
在法律案件中,逆向推理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案件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通过逆向推理确定案件的事实;(2)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逆向推理寻找新的证据;(3)在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通过逆向推理确定法律适用。
法律推理方法及具体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贯穿于法律分析和判断的全过程。
法律推理方法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本文将简要介绍这三种法律推理方法,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法律推理方法1. 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其基本结构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演绎推理表现为:从法律规定(大前提)到具体案件(小前提),得出法律适用结论(结论)。
演绎推理的特点是结论的必然性,只要前提真实,结论就必然真实。
2. 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方法,其基本结构为“个别事实-一般规律”。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归纳推理表现为:从具体案件(个别事实)中总结出一般法律规则(一般规律)。
归纳推理的特点是结论的不确定性,结论的真假程度取决于个别事实的代表性。
3. 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通过对两个或多个相似案件进行比较,得出法律适用结论的推理方法。
其基本结构为“甲案件-乙案件-结论”。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类比推理表现为:将待解决案件与已知案件进行比较,寻找相似之处,从而得出法律适用结论。
类比推理的特点是结论的或然性,结论的真假程度取决于案件相似性的程度。
三、具体案例1. 案例一:甲将乙打伤,甲被诉至法院。
法律适用过程:(1)大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小前提:甲将乙打伤,构成故意伤害。
(3)结论:甲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案例运用了演绎推理方法,从法律规定到具体案件,得出法律适用结论。
2. 案例二:甲因盗窃被诉至法院,甲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适用过程:(1)个别事实:甲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一般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三段论经典例子

司法三段论经典例子在法律领域中,司法三段论是一种经典的逻辑推理方法,用于论证和解决法律问题。
它基于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构建,由前提、中段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旨在清晰地呈现出法律推理的过程和逻辑关系。
下面通过一个经典的例子,来说明司法三段论在实践中的应用。
例子背景:小明是一名19岁的大学生,在城市公园遇到了一起意外事故。
当时,他骑着自行车行驶在一条公园内的单行道上,突然一辆电动车从反方向驶来,并与他相撞。
由于事故造成小明多处受伤,还导致自行车严重损坏。
小明立即向警方报案,并希望能够得到公道和赔偿。
通过司法三段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推理过程:1. 前提:小明是在公园内的单行道上骑行,突然与反方向的电动车相撞。
前提中的事实描述了事故发生的背景和经过。
它是推理过程的起点,需要在后续的逻辑推理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利用。
2. 中段:电动车没有按照规定的行车方向行驶。
中段是与前提相关联的信息,有助于确定事故的责任。
在这个例子中,电动车没有按照规定的行车方向行驶,从反方向驶入单行道,违背了公共道路交通规则。
3. 结论:电动车的驾驶员应对事故负责,并赔偿小明的医疗费用和修理自行车的费用。
结论是基于前提和中段进行逻辑推演得出的,是对案件结果的推断和判断。
根据前提中的骑行行为和中段中电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电动车的驾驶员应对事故负责,并赔偿小明的损失。
通过以上的逻辑推理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并且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这种推理方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司法三段论帮助法律从业者在分析案件时,系统地梳理证据和分析事实,以便更好地评估责任和依法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例子只是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规定进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律师和相关专业人士会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司法三段论,并结合法律法规进行推理和判断,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
总结:司法三段论作为一种逻辑推理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法律领域中的论证和判决过程。
法律推理的基本理论研究

法律推理的基本理论研究(一)法律推理的概念分析XX1、推理概念XX在汉语语义上推理有两个含义:其一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推出新(结论)的过程"《现代汉语词典》,这类似亚里士多德的必然推理(证明的推理);其二是指论证,即通过辩论,运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过程,目的是为所获得的特定结论提供理由,这类似亚氏的辩证推理或修辞推理.XX 亚里士多德对必然推理和辩证推理的论述奠定了推理学说的基础。
所谓必然推理或证明的推理,主要指三段论推理。
XX辩证推理或修辞推理是通过辩论,运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过程.亚氏认为,由必然推理向辩证推理的原因在于,“并不是所有知识都是可以证明的",我们并不总能得到其真实性不容怀疑的必然前提,然而人类对知识的追求又不甘停顿下来,因此从人们普遍接受(前提)出发进行的推理就是辩证推理。
这种推理由于前提缺少必然性,其结论也不一定必然可靠。
辩证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虽不一定具有必然性,但其在日常生活中运用的范围比必然推理更加广泛.综上可概括出推理的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推理是一个发现新知识的思维过程。
不论是从“原初的”前提必然地引出新结论的证明的推理,还是从“人们普遍接受(前提)”或然地引出新结论的辩证推理,都反映了理性思维追求新知识的特点。
第二,推理特别是辩证推理不仅指个人思考或头脑内部的“推想”,还具有“辩论、讨论”等公开性论证的特点。
这个特点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正是通过运用论据的公开辩论,人们才能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结论的真理性,并且起到化解争议、以理服人的作用。
2、法律理由与正当理由XX理由(reason)是理解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概念.科恩说,推理包含着“什么能够成为什么的理由的讨论”。
因此,“一个毫无理由说出的表达,是没有意义的表达。
” L。
乔纳森?科恩著:《意义的多样性》。
XX在判例家,法律推理有时候专指法在判决书或结案报告中对判决理由的阐释过程.这些判决理由作为先例,对以后的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作用。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推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推理司考法理学考点: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这部分知识的重要性在整个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中占有首要的地位,是近几年来司F考试的重中之重。
解答这部分考题时,要求考生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注意培养这方面的能力。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2、法律推理是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
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
(二)法律推理的类型1、演绎推理:当代中国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主体的国家,制定法中各种具体规定,是人们进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法律||教育网2、归纳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的任务在于:通过整理,概括经验事实,使分立的,多样的事实系统化、同一化,从而揭示对象的那种必然性和规律性。
归纳推理的具体方法大致是:(1)汇集众多个别案件及经验事实;(2)对所汇集的对象进行比较、分类和概括;(3)发现或者确定归纳得以实现的案件和经验事实中那些共同的特征和属性,并形成具有普遍性的判断。
3、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它的特点在于:(1)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连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2)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是通常进行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
类比推理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三个步骤:(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
(2)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3)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就要依照基点或判例所指示的方法,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就要区别对待。
2012年司法测试考点精讲之法律推理

2012年司法测试考点精讲之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的涵义: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的问题,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问题。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
(三)法律推理的意义:一般认为与实现司法公正有密切关联:(1)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2)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也是一致的;(3)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要求;(4)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5)通过法律推理来保证裁判公正。
(四)法律推理的类型有两大类:一是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从哲学上来说,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
二是辩证推理。
演绎推理是大前提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辩证推理是实质上的推理,实际价值取向上的推理。
1)辨证推理的涵义以及需要辨证推理的场合辨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就需要辨证推理。
疑难案件是指有关审理案件的法律规定难以确定或有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都难以确定的的案件。
包括四种情况:首先,法律规定本身的意法义模糊;其次,出现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再次,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最后,某些法律规定明显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严重不公正。
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

在逻辑学领域,三段论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在今天仍然是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学领域,司法三段论是西方近代法治理想所凝结的法律推理模式,是大陆法系司法判决推理的主要形式。
逻辑三段论(为区别司法三段论,本文把逻辑学中的三段论称为“逻辑三段论”。
下同)与司法三段论可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二者的关系,对于合理地分析司法三段论,客观地认识逻辑学在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已有认识的不足在逻辑科学中,三段论概念具有确定的含义和所指。
由包含一个共同项的两个直言命题出发得到一个新的直言命题的演绎推理,即直言三段论是最基本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如:所有的人都是要死的,(大前提)苏格拉底是人,(小前提)所以,他也是要死的。
(结论)形如(A →B )∧(B →C)→(A →C)的推理,即假言连锁推理,因为B 的媒介作用类似于直言三段论中的中项,因此也称假言三段论。
此外,连锁三段论、关系三段论、模态三段论等也都是三段论的表现形式。
诸多三段论类型中,惟有直言三段论常被简称为三段论,其他类型的三段论不能作此省略。
在法律领域,对“三段论”这一名词人们也并不陌生,长期以来它都被看作是大陆法系司法判决推理的主要形式,称为司法三段论。
通常被描述为:法律规则(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裁决(结论)从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的结构来看,二者无疑都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但这并不意味着,后者所涉及的推理模式就等同于前者。
正是在这一问题上,部分法学者的描述较为混乱。
例如,有学者指出,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指导下,法官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得出判决的逻辑推论过程,遵循如下推理模式:T →R S=T S →R该推理属于何种类型?答曰:“它是形式逻辑的一个公式,叫形式逻辑的三段论。
一个严格的逻辑三段论公式第一段:T →R ,叫大前提,第二段:S=T ,叫小前提,第三段:S →R ,是得出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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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推理的概念分析
学者们对于法律推理的涵义,至今未能统一,总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法律推理即法律逻辑。
这种观点在国内外有一定的代表性。
认为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是一种逻辑学理论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活动。
《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法律推理大体上是对法律命题运用一般逻辑推理的过程”。
国内出版的法律逻辑学著作中,对法律逻辑的定义大都使用与这一定义类似,如吴家麟主编的《法律逻辑学》一书中认为:”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
”这种将法律推理定义为运用形式逻辑规则去解析司法实例的法律推理观,有它的不妥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从逻辑理论和实践的产生关系来看,”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在古希腊丰富的论辩材料和几何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正确论辩和有效证明的思维经验的总结”①,这说明就在亚里士多德概括总结逻辑思维方式的理论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运用逻辑思维规律的实践,就司法三段论来说,”早在亚里士多德从逻辑学上提出三段论的理论之前,三段论包括司法三段论的思维实践就已经存在并为亚里士多德逻辑理论的提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材料”。
②因此将法律推理说成是逻辑思维方式在法律活动中的应用,不是十分恰
当。
况且,在缺少像西方那样的完整逻辑体系的中国古代,司法官所用到的法律推理多是一种实践理性。
另一方面,法律推理的研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在法律中运用逻辑当然要考虑到逻辑规则的要求,而且法律推理还要关注法律原则以及推理所得结论的合理与正义性,这是形式逻辑所不能完成的任务,正如雍琦学者所言:我们现有的逻辑教材提供的知识却难称其”职”。
就以传统的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来说,尽管它与人们的日常思维联系比较密切,至今也不失为其普遍适用的意义,但它终究是适用于各个领域的一般性知识;它没有、也不可能对法律适用活动这一特定领域中具有特殊性意义的思维形式和方法,给以科学的概括和说明。
”③实际上,法律推理不仅需要形式推理,也要用到形式推理之外的辩证推理。
二是法律推理即规范推理。
该观点认为,法律推理是规范到规范的推理,是关于法律规范的推理,将包括模态命题和规范逻辑的现代逻辑理论应用于法律领域中,是以规范逻辑推导关系为基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文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义务性法律规范命题,根据模态判断的逻辑关系:必然a等值于不可能非a等值于禁止非a,所以能够推出”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文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不依靠群众,不能不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不以法律为准绳。
”或者”禁止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文机关不依靠群众,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刑事诉讼”。
然而,规范逻辑还没有建立起比较普遍
被认同的体系,由规范到规范推理的争论很大,用规范逻辑系统来解决法律规范的推导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三是法律推理即法律适用的推理。
这一观点认为,法律推理是”供法学家、特别是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工具或者智力手段”。
④因为法官进行审判,有义务说明其判决理由,这是为了防止专横、任意进行判决,法官必须运用具有说服力性质的推理,并以他所适用的法律来论证其判决的正当性或者合理性。
所以,法律推理实质上就是为判决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过程。
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法律推理是作为一种司法过程中的工具,法律推理的方法是形式逻辑推理方法和辩证逻辑推理方法的综合运用。
它总的来说是符合形式逻辑的演绎规则的,也就是说,具体的法律规则是大前提,被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得出的判决就是结论。
但在法律规则含义不清、过于抽象或者事实难以确认的情况下,运用形式逻辑推理规则难以保证判决结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就需要运用非形式逻辑的方法,进行实质法律推理。
形式和实质逻辑推理方法只是为司法判决提供正当理由的工具,即是将法律推理视为司法的工具,因此也被称为法律适用的推理。
总体上看,第三种观点的法律适用推理包括第一种和第二种法律推理观,既然法律推理是在确认案件事实基础上,援用法律条款而得出对具体案件裁决或判决结论的推理,这其中必然会涉及法律规范推理,即”由规范推导规范”的推理。
因此,法律规范推理也属于法律推理范畴,同时还会运用各种具体的形式逻辑方法。
据此,
有学者将法律推理的内涵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法律推理指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综合运用各种具体的逻辑推理,推导出具体案件的裁决、判处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
狭义的法律推理仅指寻找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过程中,由规范推导规范的推理即规范推理。
⑥
从这一对法律推理概念的分析上来看,此意义上的法律推理就是司法推理,并且,大多数学者倾向于采用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推理这一概念,因此,为区别于另外两种法律推理的概念含义,通常会使用司法推理一词。
通过对司法推理的概念分析,可得知很多学者笔下的法律推理即是司法推理,我们也要清楚认识到,有些学者在引用的和评述其他学者有关司法推理的观点时,有时也会使用”法律推理”一词。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司法推理的方法的理解。
”在我国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过事实上也不可能有关于法律推理的理论。
”⑦中国古代社会虽然不存在有关司法推理的理论分类研究,但是却事实存在着各种司法推理方法的实践,同时为了能够清晰、体系的分析中国古代司法推理中的误区,因此本文采用了当今有关司法推理的种类或者方法(根据张文显和张骐学者的观点,法律推理方法就是法律推理的种类,有时候之所以讲”方法”而不是讲”种类”,意在强调它们的实践性和实用性。
)
注释:
①雍琦主编.《法律适用中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②张玉萍.司法三段论的历史.法律方法(第六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06 页
③雍琦.《法律适用中的推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引论第3页
④沈宗灵.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j] .法学研
究.1983(5)
⑤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7-239页
⑥缪四平.论法律推理的含义与特征[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2)
⑦金承光.关于法律推理研究的历史考察[j].《南都学刊(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3(5)。
作者简介:王娜(1986-),天津宁河县人,天津商业大学2009
级法学理论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