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清包合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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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

程施工清包合同

发包方:贵州化工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六盘水聚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甲方已经与六盘水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总包合同),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清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威宁西城花园A、B、C栋

2.工程地点:毕节地区威宁县威双大道

3.工程内容:小区A、B、C栋及地下室施工图纸土建内容

4.承包范围:甲方与工程建设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有土建范围。孔桩钢筋笼制安、地梁砖模、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脚手架工程、砌体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含一、二层外墙面砖)、室内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水电预埋预留的所有工作内容实行工程大包干。(除土方回填、水电安装工程、门、窗、铁艺栏杆、二次装修、外墙漆、外墙干挂、防水、内外墙保温等项目不包括。)

5.清包方式:

①、包工不包主材料、包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包大、小工具等。

②、包质量、包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③、包安全、文明施工(场内)。

④、包工期。

6.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2年12月

30日;总日历天数491天。

7.质量标准:合格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二、合同价款的组成

1.本工程按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价〔含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费、专业技能及安全培训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施工管理人员工资和民工工资、模板木方跳板材料费用、架管扣件租赁与进出场费、建筑机械设备购买及租赁和进出场费、塔吊龙门吊租赁及进出场费、消耗材料费、各类工具费等等〕一次包干,包干单价为300.00元/m2(大写:每平方米叁佰元整)。本工程建筑面积约为66177m2(结算时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砼填心单价按45元/m3(大写:每立方米肆拾伍元整)(结算时按实际浇筑方量结算)。

2.本工程所有从施工准备至工程竣工保修期满的全部用工均包含在包干单价内(包括甲供材料的卸车用工)。

3.本工程所需材料除甲方提供的主材外,其余的小型消耗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费用已包含在包干单价内。

4.本工程所需全部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包干单价内。

5、本工程所需的夜间施工增加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赶工措施费、夏季施工降温费、冬季施工措施费、冬季停工期间看护保管费用等均包含在包干单价内。

6、上述条款未明确的但完成本工程所必须发生的其他人工、材料、机械费等均包含在包干单价内。

三、甲方责任

1.完成施工前期的平整施工场地工作;将施工所需水源、电源接至指定位置;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体),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作业计划、物资需用计划,实施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施工技术、安全生产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交工验收。

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5.按时提供全套图纸贰套,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期要求,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3款约定的材料保证施工需要。

6.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各项业务对口,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四、乙方责任

1.工程临建设施:工棚按实际面积计算40元/m2。场地硬化混凝土按45元/m3(大写:每立方米肆拾伍元整),零星用工:技工180元/天(大写:每天壹佰捌拾元整),普工80元/天(大写:每天捌拾元整)。

2.工地禁用55岁以上及18岁以下民工,严禁有癔病、心脏病、高血压、残疾、违法违纪人员等进入工地施工,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有自我安全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

3.材料超耗:按贵州省2004版计价定额的材料消耗量为依据,计算

超出部分或返工使用材料,按甲供材料的实际采购单价予以扣除。乙方不得将甲供材料用于其它工程。

4.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总包合同的约定,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在使用前,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5.乙方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班子和稳定的劳务队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全部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及培训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6.乙方指派担任本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担任本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乙方劳务队长姓名孙吉刚,岗位证书编号。

7.乙方必须在甲方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自行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工人上岗培训、测量放线等工作。

8.乙方必须按确认的合理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并配合甲方、监理、发包人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管理。若不能按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罚款10000.00元,延期超过30天的,甲方将把乙方清退出场,工程价款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予以结算,每提前一日完成,奖励10000元,以此类推。

9.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接受并配合甲方、监理、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管理,按要求返工、修改,按规定及时处理发生的质量事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乙方应进行返工修改,直至验收达到约定标准。延

误的工期按上条责任予以处理,超过30天仍未修改好的,按上条约定退场结算。

10.乙方必须配备安全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交底,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接受并配合甲方、监理、发包人、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发包人、政府主管部门的罚款和甲方的其它损失)。

11.乙方应遵守现行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工作,杜绝现场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问题,按国家相关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12.乙方与甲方双方安全责任承担范围,安全事故费用在人民币50000.00元(含伍万元整)以内由乙方承担。如超出50000.00元(伍万元整),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80%,乙方承担20%。

13.乙方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标准组织实施,接受并配合甲方、监理、发包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施工场地整洁,符合有关规定,做到工完场清,按要求及时进行各项检查前的场地清理等工作,达到甲方及工程发包人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4.根据工程需要,乙方自行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5.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乙方负责其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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