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期间总结
民事总结陈词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代表原告/被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就本案进行总结陈词。
在此,我要感谢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各位诉讼参与人这段时间以来的辛勤付出。
以下是我对本案的总结陈词: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简要描述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原告/被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简要描述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二、双方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争议焦点一):原告/被告认为(简要陈述自己的观点),而被告则认为(简要陈述被告的观点)。
2.(争议焦点二):原告/被告主张(简要陈述自己的观点),被告则反驳(简要陈述被告的观点)。
3.(争议焦点三):原告/被告提出(简要陈述自己的观点),被告则质疑(简要陈述被告的观点)。
三、证据和事实1.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列举证据名称及来源),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被告的观点。
2.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列举证据名称及来源),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原告/被告的主张。
3.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列举证据名称及来源),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告/被告的观点。
四、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以下法律条文:(列举相关法律条文及适用理由)。
五、总结陈词综上所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已经明确,证据和事实也较为清晰。
原告/被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以下是我对本案的几点总结:1.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被告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其提出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3.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应依法支持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我恳请审判长、审判员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以上就是我对本案的总结陈词,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年终诉讼总结

年终诉讼总结一、引言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的诉讼团队面临了诸多挑战,但我们始终坚守职责,秉持公正,努力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此,我代表整个团队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新的一年提供宝贵的经验。
二、主要成果1. 案件数量与质量: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成功处理了XX余起诉讼案件,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
其中,X%的案件实现了和解或调解,为客户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2. 客户满意度:通过调查反馈,客户对我们的工作满意度达到了X%,这得益于我们专业、细致的服务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3. 团队协作: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通过定期的培训和交流,我们的团队凝聚力更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三、挑战与应对1. 面临的挑战:在过去的诉讼中,我们面临了如取证困难、法律法规变化等挑战。
同时,客户的高期望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压力。
2. 应对策略: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我们加强了团队内部的沟通与协作,并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培训,以提高我们的专业能力。
同时,我们与客户保持了紧密的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
四、未来展望1. 继续提升服务品质:我们将继续加强团队建设,提高我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以满足客户更高的需求。
2. 扩大服务领域: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我们将逐步拓展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3. 加强与客户的合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合作,深入了解他们的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五、结语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感到自豪和欣慰。
感谢所有同事的辛勤付出和客户的信任与支持。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努力,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诉实务老师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作为一名民诉实务老师,在过去的一年里,我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投身于民诉实务教学和研究工作。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以便更好地反思和改进,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二、教学工作1. 教学计划制定根据学院的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民诉实务的特点,我制定了详细的教学计划,明确了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
2. 课堂教学在课堂上,我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同时,我注重课堂纪律,确保教学秩序。
3. 教学改革为提高教学质量,我积极探索教学改革,尝试将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等先进教学方法应用于民诉实务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4. 教学成果本年度,我所教授的民诉实务课程,学生满意度达到90%以上,学生在期末考试中的平均成绩较上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
三、科研工作1. 科研计划根据个人研究方向和学院科研工作要求,我制定了详细的科研计划,明确了科研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
2. 科研成果本年度,我发表了3篇学术论文,其中2篇为核心期刊,参与完成了1项省级课题。
3. 科研交流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与同行学者探讨民诉实务领域的热点问题,拓宽了学术视野。
四、学生指导工作1. 学生辅导定期组织学生进行课后辅导,解答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2. 学生论文指导指导学生撰写学术论文,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
3. 学生竞赛指导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竞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部分学生对民诉实务的理论知识掌握不够扎实,实践能力有待提高。
2. 改进措施(1)加强课堂教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2)开展课后辅导,针对学生个体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3)鼓励学生参加学术竞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六、总结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民诉实务教学、科研和学生指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限内进行起诉的期限。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中断和延长、恢复等问题。
其中,起诉时效的主要问题是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通常是从当事人知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2. 起诉起诉是指原告以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的行为。
起诉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必备内容、申请和证据的提交等。
在起诉中,原告要对起诉状的格式、内容、盖章、送达等进行认真的准备和提交。
3.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起诉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审理的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包括立案、送达、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环节。
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举证的重要时间节点。
4. 裁判裁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解决争议的决定。
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裁判文书的形式、裁判的效力、裁判文书的送达等问题。
裁判是民事诉讼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5.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利的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执行申请的提出、执行规则、执行程序等内容。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环节,是对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实施。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原告的主要责任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维护和证明。
在进行起诉时,原告要注意诉讼请求的明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被告的主要责任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抗辩事实进行证明。
在进行答辩时,被告要注意答辩的内容、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但不是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程序来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干预,或者成为未经调解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代表人。
民诉化解工作总结

民诉化解工作总结
在日常工作中,民事诉讼化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它涉及到民事纠纷的解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单位在民诉化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在此,我对我们单位的民诉化解工作进行总结,以期能够更好地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首先,我们单位在民事诉讼化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们注重调解工作,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和快捷的解决途径。
我们还加强了与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然而,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我们在调解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有些纠纷难以调解,需要进一步的法律程序来解决。
其次,我们在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中,存在一定的沟通和配合问题,导致案件办理的效率不高。
最后,我们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们单位的民诉化解工作,我认为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研究和探讨,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二是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工作联系;三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总之,民事诉讼化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我们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加重视民诉化解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动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在民事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判裁决,也可以被动应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实现过程,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以下起诉条件:一是主体资格条件,即当事人必须是享有公民权利的单位或者公民,具有起诉权利;二是诉讼标的物必须是具有法律认可的民事权益;三是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可以成为判决依据;四是起诉时限未超过法定期限。
只有具备了这些起诉条件,当事人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无法受理其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一定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的各个主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其中,原告是提起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请求对象的当事人,第三人是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同诉讼参与人所具备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其不同的角色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四、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动和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在这些程序环节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核、调解、审理和裁判,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其中,调解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旨在通过法院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达到减轻法院负担、增进当事人和解的目的。
而审理程序则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的法律审查和裁判活动,它是民事诉讼过程的核心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证据证明总结范文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和证明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支持诉讼主张的依据,而证明则是通过证据来证实某一事实存在的过程。
以下是对民诉证据证明的总结,旨在帮助理解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应用。
一、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的证据,如合同、借条、票据等。
2. 物证:以物品的物理形态、质量、数量、位置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照片、录像、物品等。
3. 声音证据:以声音为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4. 视听资料:以视听资料为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5. 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文件等。
6.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7.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8. 法院指定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根据案件需要,对特定问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主张事实存在的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原始证据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反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无证据责任: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分为以下几种:1. 优势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2. 过半数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数量达到案件事实发生可能性的过半数。
3. 绝对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四、证据的收集与运用1.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民事诉讼总结陈词

民事诉讼总结陈词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方律师,代表原告在此向贵庭提交本案民事诉讼总结陈词。
一、引言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涉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原告以追索债务为诉讼请求,坚持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并请求法庭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首先,根据合同第一条,双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货物交付。
然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交付义务,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交付义务,但被告拒绝履行。
其次,根据合同第二条,被告应支付货款给原告。
然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导致原告资金链紧张,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尽管原告多次提醒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第三,根据合同第三条,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共同努力推动合同履行。
然而,被告未积极配合原告的工作,履行合同义务态度恶劣。
被告在交货、支付货款等事项上敷衍塞责,严重违反了合同精神。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
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有权要求履行人提供担保。
合同一方不提供约定的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无效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追究其赔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原告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立即交付货物,并支付货款;2. 被告支付违约金,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总结陈词综上所述,原告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庭对被告的违约行为依法进行判决,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希望法庭能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维护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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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48小时1、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3日1、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5日1、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4、督促程序中,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7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0日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15日1、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6、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30日1、执行程序中,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8、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0日1、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2、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三、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3个月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6个月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3、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6、涉外民诉中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四、以年为计算单位的期间1年1、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5、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年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按章节分第一章:总则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3、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
4、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
第二章:审判程序一、一审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5、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简易程序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三、二审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四、特别程序1、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期间为1年。
五、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六、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2、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