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收费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22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附件1),同时废止有关文件;降低5项经营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项目的有4项,降低标准的有1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到原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税务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2.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1:注:涉及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依据同时废止。
附件2:。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检查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建设局(城建局)、兰州市招标局:为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及《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通知》(甘建建〔2006〕222号)规定,考虑到2008《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10号)已执行到期需重新审批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及《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省发改委和省建设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按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10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收入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运行管理,有无不按规定使用情况。
(三)服务条件方面是否符合甘建建〔2006〕222号以下规定:1、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省及省会城市建设工作交易中心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它市、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2、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能够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并为建设工程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3、有不与任何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并具有法人资格,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4、有健全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5、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和专业人员;6、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统一,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依法实施监督。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03
•【字号】甘发改办发〔2020〕21号
•【施行日期】2020.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部门、单位,省工程咨询中心、省信息中心: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附件: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甘肃省档案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档案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档案局,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2•【字号】甘档发[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档案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甘档发[2004]39号)各市、州、地档案局、发展计划委(处)、建委(建设局、建设处),省直有关部门: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开工的项目不断增加,建设的进度不断加快。
与此同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也在大量产生。
为了管好这一记载建设甘肃光辉历程的宝贵史料,为日后建设项目的运行与管理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系统的档案,各级档案、发展计划、建设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和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积累了许多管理建设项目档案的好做法、好经验。
但客观地说,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忽视档案管理,档案工作未被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开展项目建设档案工作的场所、设备、人员明显不足;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不能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丢失、损毁档案文件的现象等。
为了加强新形势下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现作如下通知: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自省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做出“发展抓项目”的重大决策以来,我省各地掀起了一个抓项目建设的热潮,这必将推动甘肃经济与社会的更大发展。
重点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我国当代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反映了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成就,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和长远的影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23日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含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教育等相关费用支出。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育教育费中已含幼儿住宿成本,幼儿园住宿费不再单独设立项目另行收取。
第四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统一政策、优质优价、分类定价”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伙食费、体检费、卧具费三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财社〔2010〕2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根据《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及中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确保投入建机制,投入促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根据中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医政发20097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原则(一)严格区域规划,科学配置资源。
在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配置、人员数量和技术构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补偿。
(二)推进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
协同推进人事制度、药物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
建立以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绩效考核、综合补偿为基础的运行机制。
(三)核定任务收支、强化绩效考核。
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质量、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经考核后,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造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分类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行〔2011〕76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明确化债责任。
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同级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其所属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3年内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任务。
(二)先清理后化解。
市州、县市区政府在全面摸清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底数的基础上,本着“优先化解基层债务”的原则,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顺序逐步化解。
债务底数不得超过2010年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摸底调查确定的债务余额。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请示》(兰政发〔2009〕118号)已由省政府批转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对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适当进行调整。
现批复如下:一、从2010年3月1日起,将兰州市直管公房月平均租金标准由现行的0.90元/㎡调整为2.00元/㎡。
二、公房租金标准调整后对承租户中的低保户要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增加其负担。
三、具体的公房租金标准要根据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意见〉的通知》(甘价房地〔2000〕230号)规定,在平均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结构、地段、楼层、朝向、装饰设备等因素的调节系数进行计算,各项调节系数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测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收费前要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显著地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
五、调租后增加的租金收入要逐步用于弥补历年的亏损,并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危旧房屋的维修改造,严格加强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省发展和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租金标准及租金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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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嘉峪关市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226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嘉峪关市城市
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服务〔2013〕2263号)
嘉峪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设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继续申请执行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嘉发改物价发〔2013〕105号)收悉。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和原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印发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规定,2012年9月我们研究制定了你市的试行收费标准,现收费标准已到期,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意见,长期占道收费标准不变,继续执行原标准。
现就你市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是国家设立收费项目、授权省制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市有关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可收取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城市道路占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非税统一票据。
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按时参加收费年审,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建设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