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炭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发【2006】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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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陕发改能煤炭〔2020〕699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省煤炭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事项下列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程序审批。

(一)新建煤矿项目;(二)改扩建煤矿项目;(三)生产矿井技术改造项目1.不增加生产能力,增加井筒数量或改变井筒功能的技术改造项目;2.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小型矿井开采深度超过600米的;3.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一个的。

二、不再审批事项下列不增加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不再审批。

(一)井工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环节改造;(二)井工煤矿水平延深、采区接续;(三)井工煤矿回采工作面采煤工艺升级改造;(四)露天煤矿拉沟位置、排土场位置、采区开采顺序调整以及开采技术参数调整;(五)按照相关规定不再审批的其他改造项目。

三、审批程序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应取得核准文件。

生产矿井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应由煤矿企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规定的备案权限,在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并取得项目代码)。

项目建设单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由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随请示文件按程序逐级报省能源局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文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与省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工作第一条煤矿基本建设项目,依照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和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深化贯彻落实省政府〔2002〕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开办煤矿和矿井审批工作的规定》(晋煤行发〔2005〕213号)文逐级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立项。

第二条资源整合矿井,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后视同立项。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与以下的矿井,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四条基本建设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局文件另有特别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

第五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模在45万吨/年与以上的项目报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复。

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的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专篇。

规模在45万吨/年与以上项目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八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30万吨/年与以下的矿井初步设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九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上报可研、设计文件时要将矿井设计各系统能力与审查意见一同上报。

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

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

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来源:责任编辑: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1日点击数:3831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2〕49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矿井改扩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矿井改扩建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3、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照;4、地方煤矿进行改扩建必须在市(县)范围内关闭淘汰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小煤矿;5、矿井改扩建后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必须采用先进的正规壁式机械化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规范要求;6、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矿井改扩建需提交的资料1、煤矿增大能力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六份);2、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3、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4、依法划定的开采范围、煤层、储量的有关资料;5、经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6、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7、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8、关小建大、能力置换方案;9、煤炭加工转化方案;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收到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矿井改扩建申请文件后,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行业管理处根据局领导批示,对改扩建矿井有关资料进行初审;3、行业管理处将资料齐全并符合改扩建条件的煤矿初审意见呈报分管领导修订,修订后的初审意见呈报局主要领导;4、由局主要领导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扩大生产能力的申请;5、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的改扩建矿井,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文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等报批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2006年全省重点工程项目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认真按照我省重点工程管理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为重点工程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建设条件,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建设,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2006年全省重点工程项目名单一、国家重点工程(6项)1、阳泉新元煤矿2、塔山煤矿3、山西西龙池抽水蓄能电站4、阳城电厂二期工程5、太原理工大学多学科教学实验中心6、张峰水库二、省重点工程(37项)1、太原机场改扩建工程2、山西国际会展中心3、柳林电厂二期工程4、太原二电厂六期工程5、王曲电厂工程6、武乡和信电厂工程7、运城电厂工程8、晋东南1000千伏特高压输变电示范工程9、山西电网500千伏输变电工程①长治500千伏输变电工程②古交500千伏输变电工程③忻州500千伏输变电工程④晋城500千伏输变电工程⑤武乡500千伏输变电工程⑥榆社至晋城500千伏二回⑦晋城至临汾500千伏二回10、王曲电厂500千伏送出工程11、神木石家庄500千伏输变电工程12、离石至军渡高速公路13、侯马至禹门口高速公路14、阳城至侯马高速公路15、晋城至济源(省界)高速公路16、忻州至长城岭高速公路17、大同绕城西北外环高速公路18、太原至古交高速公路19、运城南环高速公路20、山西苛岚至瓦塘铁路21、临汾市鼓楼西汾河大桥工程22、山西大同大学23、山西医科大学新校区建设24、太原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25、山西省委党校综合楼工程26、太原市机场大道建设工程27、临汾市河西新城路网及配套工程28、吕梁横泉水库29、太原石家庄成品油管道工程30、天然气输气管道建设项目31、华晋焦煤王家岭煤矿32、潞安高河煤矿33、潞安屯留煤矿34、太钢150万吨不锈钢改造及配套工程35、山焦150万吨/年焦炉扩建工程36、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包括大同、西山、古交、霍州、汾西、潞安、晋城、阳泉、轩岗等9个矿区沉陷区综合治理)37、工矿企业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包括同煤、西山、晋煤、阳煤、汾西、潞安等6个工矿企业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三、重点预备项目(21项)1、山西大剧院2、漳山电厂二期工程3、河曲电厂二期工程4、国电电力大同发电厂三期工程5、晋城赵庄电厂工程6、大唐云岗热电厂二期工程7、平朔煤矸石电厂二期工程8、霍州二电厂二期工程9、灵丘至平鲁高速公路10、长治至临汾高速公路11、汾阳至平遥高速公路12、盂县至阳泉高速公路13、忻州至保德高速公路14、万家寨引黄北干线工程15、西山晋兴斜沟煤矿16、山西柴油机厂重型发动机产业化项目17、山西同德铝业80万吨氧化铝项目18、山西武圣铝业80万吨氧化铝项目19、太重集团超大型挖掘机本土化技改等项目20、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示范厂21、山西通用集团高性能电池技术中心项目——结束——。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流程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流程
数量限制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勘查——批复(上报)承诺时间ຫໍສະໝຸດ 2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市直部门申请报告;
二、开办煤矿批文;三、采矿许可证;四、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批准的勘探地质报告;六、项目建议书批文;七、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八、初步设计批文;九、安全、环保等专项设计批文;
十、验资证明;十一、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文件。
年检时间
和办法

收费标准
和依据

协办单位

后续监督
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责令停工停建通知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煤炭建设项目给予责令停建等处罚:1、未按煤炭建设程序办理开工审批的煤炭建设项目;2、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出煤或边建边生产的煤矿建设项目;3、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炭建设项目;4、未经批准擅自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煤炭建设项目;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须停建的煤炭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申请书
示范文本

许可条件
一、煤矿建设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和初步设计前程序要求的审批;
二、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和环保专项审批,安全和环保设施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工;
三、征地及四通一平等基础工作已完成;
四、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已到位,施工图能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五、已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作。安全措施已到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5号)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4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省属煤炭集团:《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3页(P50-5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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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发运

煤炭发运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的规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煤站发煤单位有关立户和开户管理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1995]7号)、《关于办理煤炭经营事项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煤经发[2010]101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制度,规范全省铁路经营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请办理铁路立户的条件1、符合省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2、符合就近运输和一户一站原则。

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同一企业不得在同一铁路线50公里范围内的发煤站(煤矿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连续铁路立户。

国有大型煤炭集团下属公司在一县(市、区)境内只可在一个发煤站(煤矿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上铁路立户;除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省批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得跨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行政区域铁路立户(自建坑口铁路专用线的煤矿除外)发运煤炭;3、煤炭经销贸易企业申请增加铁路发站的,根据国家下达的煤炭铁路运输计划量及铁路实际发运能力,以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的货源采购合同、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年经营规模为依据,按下列规定执行:年发运量低于30万吨的,原则上不予增加;年发运量在30--50万吨的,控制在2—3个发煤站发运;年发运量在50--100万吨的,控制在3—4个发煤站发运;年发运量在100万吨以上的,不应超过5个发煤站发运。

二、申请办理铁路立户提交的资料(一)申请增加铁路发煤站点需提交的资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2、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使用权证明或30个以上独立铁路发煤站货位的相关证明;3、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的煤源采购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合法煤源证明,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4、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的批准文件和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及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5、铁路基层站、段同意立户的意见(煤焦立户鉴章表);6、铁路装车站台示意图;7、对铁路装车点,属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相关证明;属租赁的,需提交与产权拥有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煤层气开采企业申办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煤层气开采企业申办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煤层气开采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9号
【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0.14
【实施日期】2006.10.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煤层气开采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
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9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煤矿瓦斯(煤层气)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安监管一字[2006]23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煤矿企业的煤层气(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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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关于印发煤炭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的通知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省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炭行政审批工作,努力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政务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促进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我省关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规定,省煤炭工业局对晋政发【2005】23号、24号文件中公布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开办煤矿审批等22项煤炭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分别经8月2日、19日、20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的规定(试行)2、关于办理申请《开办煤矿》审批的规定(试行)3、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4、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的规定(试行)5、关于《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试行)6、关于办理《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工作人员上岗证》审批的规定(试行)7、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的规定(试行)8、关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初审规定(试行)9、关于办理《煤炭行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的规定(试行)10、关于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审批》审查的规定(试行)11、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审查的规定(试行)12、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13、关于《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审批(审核)的规定(试行)14、关于办理《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的规定(试行)15、关于办理《重点煤矿煤炭公路外运出省》审核的规定(试行)16、关于办理《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的规定(试行)17、关于办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查的规定(试行)18、关于办理《合法煤炭销售票》审批的规定(试行)19、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试行)20、关于审查办理《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规定(试行)21、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的规定(试行)22、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的规定(试行)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1: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的规定(试行)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规范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一)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2、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4、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6、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9、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2、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6、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8、有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9、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10、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上报的资料(一)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2、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3、有按矿井规模由省、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地质报告(资料);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须有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投产验收文件;5、有依法领取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6、有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煤矿上级主管部门的矿长任职任命书(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7、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煤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表(需加盖培训单位和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公章);9、有所在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的申请文件;10、有经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煤生许表一);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需签字;11、有环境监测报告(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2、有与划定范围一致的井田范围拐点坐标及资质单位出具的各井口坐标测绘成果表,统一为六度带。

其它带须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坐标表。

以上换带表和测绘成员均须附资质单位证书复印件并盖章;13、有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灾害预防计划及批准文件;14、有新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15、由于历史原因、地形限制、测量误差等原因造成井口、井底、大巷位于界外的,需有与相邻煤矿签订的互保协议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16、基建矿井需有省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延期、变更、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2、有年检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4、有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煤矿上级主管部门的矿长任职任命书(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5、所在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申请文件;6、有经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查合格的相应申请书;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需签字;7、有依法领取的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8、有与划定范围相一致的井田范围拐点坐标及井口坐标表(统一为六度带,其它带须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换带表);井证不符的须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出具错误原因及同意使用文件(以上换带表和测绘成果均须附资质单位证书复印件并盖章)。

9、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图签中必须有矿长签字,图中需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10、遗失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须有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申明作废公告;11、变更(包括企业名称、矿名、矿长、隶属、经济类型、系统、能力、开采煤层等)须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其中改扩建(包括变更系统、煤层、能力)及国有煤矿技改等均须有市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系统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同时需提供设计及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批文。

旧井关闭或改变用途须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改建须有省级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系统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同时需要提供设计及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批文。

旧井关闭或改变用途须有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证明文件;12、由于历史原因、地形限制、测量误差等原因造成井口、井底、大巷位于界外的,需有与相邻煤矿签订的互保协议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13、近期矿井矿产资源/储量监测报告及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

申请企业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政务大厅负责接收下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证、换发、延期、变更、补办等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

政务大厅文件和资料接收人员在接收文件和资料时对其齐全完整性进行初审,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办理完毕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全部手续。

2、经初审齐全完整的资料由政务大厅编号登记,开据《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料接收回执单》,注明接收时间及审理时间。

3、政务大厅审查人员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上报资料的技术合理性,法律、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与上一次换证资料进行对比,审查资料的连续性和可信性,审查合格的交政务大厅负责人复核。

审查复核合格的,由政务大厅起草文件,按审批权限报经处长、分管局领导、局长签批后发文。

4、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料(包括审查意见卡)由许可证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并根据批准办证文件由档案管理员打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填写台账和进行办证统计。

5、生产许可证打印完成后,由政务大厅承办人员审核,加盖省煤炭工业局公章,经档案管理员进一步核实后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办证文件。

“网络——快递”办证的,证件及相关资料通过网络快递系统发放。

6、在资料审核中,对上报资料的合法性、技术合理性及连续性有疑议的,省煤炭工业局组织专家组会同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符合办证条件的,进入办理程序。

7、文件和资料接收人员要一次性提供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事项所需的材料目录或有关范本,一次性告知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事项的意见和要求;承办人员应一次性提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反复多次提问题,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

8、上报资料审核不合格的煤矿及现场检查(抽查)不合格的煤矿由政务大厅开据《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矿井回执单》退回原报送单位,退回的资料补充完善后重新行文上报。

四、审批时限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按国家规定,办证机关在接收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完整齐全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为提高行政效率,省煤炭工业局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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