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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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8.09.04

【实施日期】200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标

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

部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为加强我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机构的建设,提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对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实施规范化建设,力争把我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建设成为创新型、高效型、服务型、廉洁型的监管机构,提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整体素质、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执法效能,逐步实现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政务信息化和执法规范化,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依据、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18号文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72号)、《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2号)等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和机构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煤炭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的标准,确保各级煤炭管理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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