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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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鲁煤政法[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鲁煤政法[2006]40号)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商省法制办同意,特制定《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情况,请上报我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二○○六年六月七日附件: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行政执法,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四条煤炭行政执法管辖以分级管辖为原则。

第五条办理煤炭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六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违反煤炭法规的行为的,视为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组织的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煤炭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因不当或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煤炭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44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定稿)

44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定稿)

**煤字[2017]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矿劳动定员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

进一步优化劳动组合,提高劳动效率。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国家发改委《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2014]893号)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煤安管[2017]1号)等文件,结合**两级市局相关要求及矿井实际情况,特下发**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劳动定员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优化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减少入井作业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有利于改善矿井劳动组织,有利于矿井安全生产。

二、严格落实劳动定员管理责任矿长是矿井劳动定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劳动定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层层落实分管副矿长、区队(科室)、班组劳动定员管理责任。

人力资源部部长是负责劳动定员管理的分管负责人,矿劳资科是劳动定员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劳动定员标准编制、管理制度建立、奖惩措施制定及相应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管理工作责任到位、制度到位、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劳动定员标准按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修订一次,根据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核定的头面个数,对《**煤矿劳动定员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煤矿2017年生产接续情况安排2017年布置2个生产采区(122采区、162采区),1个准备采区(124采区);布置2个综采工作面,6个掘进工作面。

四、加强劳动定员管理1、严格执行上下井人员登记考核制度。

运搬工区切实加强井口上下井人员登记考核制度,加强对每班上下井人员进行清点,并且每班上下井人员要与灯房领灯人员、信息站和调度室考勤相一致,确保上下井人员统计数据及时、准确、正确。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申报2010年山东省煤炭行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鲁煤行协[2009]42号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申报2010年山东省煤炭行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鲁煤行协[2009]42号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申报2010年山东省煤炭行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申报2010年山东省煤炭行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鲁煤行协〔2009〕42号)各会员单位: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科技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山东省煤炭行业科技奖的申报和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是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申报的省煤炭行业科学技术奖项目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推动煤炭行业(包括非煤产业)技术进步和科学发展有重要作用;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现场成功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3、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4、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地市级以上具有资质的科技管理部门鉴定(其中属于煤矿专业的项目应通过省级煤炭行业具有资质的科技部门鉴定)。

下列科技成果不得申报:1、已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2、有技术经济纠纷、对成果归属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有争议且未得到解决的;3、没有经过实践验证或没有实践基础;4、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文件,照抄照搬他人成果的;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

二、申报工作: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保证申报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1、申报范围:山东省各煤炭企事业单位,独立完成单位由完成单位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不得重复申报;2、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统一格式要求填写,并附有关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省级以上)、应用证明(或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工业性试验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鲁应急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认真落实5月12日全省大排查大整治推进会议精神和国家矿山安监局近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范事故发生,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省应急厅决定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延长至2021年底,现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5月21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国家矿山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调研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鲁安发〔2021〕11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省应急管理厅《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1〕1号)等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施策、综合整治,大力提升全省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整治内容(一)综合整治重点1.安全发展理念不牢。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重要论述贯穿非煤矿山安全发展始终,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党史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勇于自我革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用实际行动推动非煤矿山高质量安全发展。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菏政办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菏政办字〔202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15日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能力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鲁安发〔202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山东能源集团二级单位(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和权属煤矿(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山东李楼煤业有限公司、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彭庄煤矿、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兖煤万福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单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属国有煤矿企业(单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鲁发改〔202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20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2024年2月7日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化能源领域改革创新,充分激发县域发展主动性创造性,推动重点领域攻坚突破,服务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就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目标定位,突出绿色低碳主题,聚焦能源发展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积极探索能源转型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着力推动能源生产消费方式变革,引领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先行。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持续优化能源结构,有效降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

——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立足能源资源禀赋,着眼经济社会发展用能需求,统筹推进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能等资源开发,实现多能融合、清洁替代,提升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鲁煤规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梳理确认情况,省煤炭工业局对《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鲁煤规发〔2011〕8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6年8月31日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对通过挂靠、出租、变相委托等方式编制的矿井初步设计不予受理。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鲁煤安调[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安调[2010]185号)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调度室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配齐所缺人员,对学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须自规定下发之日起2年内达到任职资格要求。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所有调度人员均需参加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全面均衡地完成生产任务。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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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8.09.04
【实施日期】200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标
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
部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为加强我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机构的建设,提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对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实施规范化建设,力争把我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建设成为创新型、高效型、服务型、廉洁型的监管机构,提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整体素质、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执法效能,逐步实现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政务信息化和执法规范化,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依据、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18号文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72号)、《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2号)等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和机构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煤炭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的标准,确保各级煤炭管理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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