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鲁煤政法[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鲁煤政法[2006]40号)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商省法制办同意,特制定《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情况,请上报我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二○○六年六月七日附件: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行政执法,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四条煤炭行政执法管辖以分级管辖为原则。
第五条办理煤炭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六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违反煤炭法规的行为的,视为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组织的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煤炭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因不当或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煤炭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煤安调[2009]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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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煤安调〔2009〕218号)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切实提高煤矿安全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省局结合全省煤矿调度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现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煤矿调度人员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请示领导,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部门汇报。
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9、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鲁应急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认真落实5月12日全省大排查大整治推进会议精神和国家矿山安监局近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范事故发生,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省应急厅决定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延长至2021年底,现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5月21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国家矿山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调研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鲁安发〔2021〕11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省应急管理厅《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1〕1号)等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施策、综合整治,大力提升全省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整治内容(一)综合整治重点1.安全发展理念不牢。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重要论述贯穿非煤矿山安全发展始终,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党史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勇于自我革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用实际行动推动非煤矿山高质量安全发展。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国庆节全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国庆节全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鲁煤传[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国庆节全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的通知(鲁煤传[2009]103号)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集中督查的通知》(鲁安明电[2009]6号)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国庆节、全运会期间生产安全,省局决定从现在起至10月底在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1、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鲁安明电[2009]4号)精神情况;加强“三项建设”,推进“三项行动”,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情况。
2、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秋季战役方案,开展秋季战役,确保国庆节、全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情况。
3、省局下半年调度审查确认的57项A级隐患和所有B级隐患治理监控情况,未整改的是否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4、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双百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深入开展大中型、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以及开展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5、矿井双回路供电、主供电线路“T”接改造情况;按照国家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文件要求,加快淘汰落后设备,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情况。
6、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理顺乡镇煤矿管理体制的通知》(鲁煤传[2009]87号),有效实施乡镇煤矿安全监管,完成乡镇煤矿年底前改制任务,隶属关系全部上划为市县属进展情况。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鲁煤规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梳理确认情况,省煤炭工业局对《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鲁煤规发〔2011〕8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6年8月31日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对通过挂靠、出租、变相委托等方式编制的矿井初步设计不予受理。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鲁煤安调[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安调[2010]185号)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调度室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配齐所缺人员,对学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须自规定下发之日起2年内达到任职资格要求。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所有调度人员均需参加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全面均衡地完成生产任务。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 东省 人 民政 府公 报
年 第 期 2 0 1 8
6
8 6
事故的特别 规定 》
务 令第 号 ( 国 院
4 46
)
及 《 国 务 院办 公厅关 于 进一 步加强 煤矿 安
意 发 全生 产工 作 的 见 》 ( 国 办
〔 2 0 1 3 〕 9 9
号 ) 和 《 国 务院 安 委会办公 室关 于切 实 落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一
SDPR — 201 8 — 0260002
山 东省 环境保护 厅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环境 保 护 厅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准
年 版 ( 2 0 1 8
)》
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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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 发 号 环
〔2 0 1 8 〕 4 6
各环节 、
各 岗
位 , 特别 是采 掘 工 作 面 和 重要硐 室 是 否存
在安全 隐患 ;
要针 对査 出 的 隐患 ,
研究 制
定整改措施和 安全技术措施 , 落 实治 理责
任 , 彻 底 治理隐 患 ; 隐患 治理完 毕 , 煤 矿
87山 东省 人 民政府公报 201 8 年第 6 期
山 东 省煤炭工业局
年 2 0 1 8
2 月 1 1 日
山 东省煤 矿复 工复产验收
管理办法
试 行 (
)
第 一条 为 进一 步规 范全 省煤 矿复工 复产验 收工 作 , 加 强煤 矿安 全 生产 监督 和 管 理 , 确 保全省煤矿 安全 生产 , 根 据 《 国 务 院关 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 的 特别 规
实安全生 产责任坚决 防 范 遏制 煤矿 重特大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6(0)30【摘要】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全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的监督管理,防治煤炭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细则》(鲁煤经运[2015]9号)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总页数】1页(P17-1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21【相关文献】1.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J],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J], ;5.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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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鲁煤安调[2017]7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17.11.27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煤安调〔2017〕73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机构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调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履行调度值守职责,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建设活动;接收处置事故和预警信息,妥善进行应急处置;协助上级和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各级调度机构是安全生产的调度和指挥中枢,应坚持“忠于职守、精准调度、快速反应、科学指挥”,做到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健全调度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配足调度人员,配齐调度装备,强化人员培训,充分发挥调度机构职能作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及煤矿。
第二章调度工作的基本职责
第六条煤炭管理部门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级指示指令;做好24小时调度值守,收集和反馈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对下级调度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企业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跟踪调度上级和领导下达的指示指令和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和领导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出现的重要问题隐患;
(三)负责健全完善调度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推进调度业务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督促企业抓好贯彻落实;
(四)负责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收集辖区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做好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按规定接收处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跟踪预警信息的处置情况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和上报;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企业事故的统计、汇总;
(六)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相关系统的区域联网工作,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和调度值守情况;
(七)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企业节假日、重要时段的专项调度,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第七条煤矿企业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指示指令,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二)建立健全调度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推进调度业务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对所属煤矿调度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接收和发布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跟踪调度上级和领导安排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要问题隐患;
(四)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调度、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安全生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