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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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2014〕10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2014年5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要求,设立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研究生兼任助理津贴(以下简称:三助津贴)三部分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助学金。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助对象和年限第一条设立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1.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2.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在读生;3.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4.入校时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5.无固定工资收入;6.在资助年限内。

第二条2014级以前的在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直攻博研究生不超过5年,其他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临床转博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博士阶段不超过3年。

第三条自2014级起,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博士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直博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硕博生(硕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2年,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未通过考核的硕博生按硕士生资助年限(含前2年)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定管理办法和学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院(系)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从助学金发放对象、资金来源、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资格评定、发放管理等方面来探讨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一、助学金发放对象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由经济上困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在校生。

具体包括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及中等专业学校、硕士研究生等。

这些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受到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凭借其学业成绩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此外,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者子女等特殊群体也在国家助学金对象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中央财政划拨和地方财政配套组成。

中央财政每年都会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划拨一笔专项资金,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而地方财政则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配套力度,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帮助。

三、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经济上困难。

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全部学费、生活费等开支;2. 学习成绩优异。

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必须达到一定要求;3. 优先对贫困地区及民族学生进行资助;4. 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学科设置不同的项目要求。

四、资格评定按照助学金申请人的资料和情况,由校内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评定。

首先需要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以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获得助学金资助。

然后,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成绩情况、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

五、发放管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主要是根据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按照政策规定,由各校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奖学金的资助方式可以有一次性、按月分期等多种方式,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和资金来源进行灵活调整。

同时,助学金的发放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需要及时剔除名单并退还相应资金,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14〕140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筹利用中央财政拨款和研究生学费收入等资金设立,学校财务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经费管理及发放,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标准与条件第四条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硕博连读学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

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发放国家助学金。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三、发放与管理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年2月和8月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各培养单位向学校财务报送发放名单,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账户中。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及资助。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3年7月29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N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1.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北工商校发〔2014〕16号为贯彻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8号)和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自筹为辅,坚持量入为出,规范奖助工作”为出发点,达到“奖励优良学生,提高教育质量,补助基本生活,提高整体待遇,优化结构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体系,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有利保障,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有利于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水平,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优化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

(三)组织机构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研究生奖助工作。

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副校长和主管学校财务的副校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学生处、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简称“研工办”,负责研究生奖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四)奖助体系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由奖学金系列和助学金系列组成。

奖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助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助学金(助管津贴、助研津贴、临时特困补助)。

(五)奖助范围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建立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转入天津大学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少民骨干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三部分组成,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导师助研由导师承担,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

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1。

第六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具体资助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七条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类别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A类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待遇。

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审核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审核办法(细则),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是为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助学金,旨在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

以下是关于该政策的具体信息:
1.资助对象:该助学金主要资助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
生。

2.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年30000元。

3.发放方式:助学金按月发放,每月15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4.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等。

5.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需要向所在院系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院系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并报送至学校审核,最终报送至省级教育部门进行审批。

6.政策特点:该政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覆盖面广,几乎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都可以申请;二是金额较高,能够有效地缓解研究生的经济压力;三是申请流程简单,只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即可。

总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能够帮助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以推免方式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推免硕士和推免直博生)。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研究生岗位助学金(助研、助教、助医、助管)、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

研究生基本助学金面向非定向研究生,不包含定向生。

研究生岗位助学金面向参加“助管”、“助教”、“助研”和“助医”工作的在校研究生。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面向部分家庭困难研究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拨付。

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学业奖学金经费、学校教育经费和研究生学费收入共同组成。

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的经费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教育经费、研究生学费、研究生培养单位自筹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共同组成。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年以推免方式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推免硕士和推免直博生),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

第八条直博生在博士预备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直博生经中期考核进入博士攻读期,硕博连读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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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
第八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
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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