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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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不同物质的导电性能◆基础题一、单选题:1.LED灯逐步进入大众家庭,它是一种高效的节能光源,其核心元件是发光二极管.制作发光二极管的主要材料是()A. 导体B. 半导体C. 超导体D. 绝缘体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半导体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B. 超导体是一种电阻很大的材料C. 纳米技术是大尺度范围内的科学技术D. 超导材料用于输送电力可以降低电能损耗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三极管是用半导体材料制成的B. 集成电路中的元件都是用超导材料制成的C. 现代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是用绝缘材料制成的D. 滑动变阻器的电阻线是用铜导线绕制而成的4.物理量的单位常用科学家名字命名,以下物理学家中,其名字被命名为电阻单位的是()A. 安培B. 欧姆C. 库仑D. 伏特5.下列关于电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导体不通电流时,导体对电流没有阻碍作用,所以此时导体没有电阻B. 某导体两端的电压增大时,导体的电阻增大C. 某导体的电阻与通过它的电流成反比D. 某导体的电阻与导体两端的电压和通过它的电流无关二、填空题:6.通过学习物理概念,使我们可以更准确地描述物体的属性和状态,例如为了描述导体对电流的______作用,我们学习了电阻的概念,为了描述物体的吸热本领我们学习了______的概念。

7.______ 是形成电流的原因,而______ 表示导体对电流的阻碍作用。

×10-5V=____________mV;3×108Ω=____________KΩ9.①人、②大地、③塑料、④金属、⑤油、⑥橡胶、⑦玻璃、⑧陶瓷、⑨盐水等物质中,通常情况下属于导体的是,导电性能介于导体和绝缘体之间的物体叫做。

◆能力题一、单选题:1.下列物理量中,以科学家的名字“欧姆”作为单位的物理量是()A. 电压B. 电阻C. 电流D. 电功率2.下列关于能源、信息和材料的说法正确的是()A. 条形码扫描器中的光敏二极管使用的主要是半导材料B. 太阳能和核能都是可再生能源C. 我国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利用超声波来传递信息的D. 塑料和银都是很好的绝缘材料3.LED灯是一种高效的节能光源,目前几乎所有手电筒都采用了LED灯作为光源其核心元件是发光二极管.发光二极管的主要材料是()A. 陶瓷B. 橡胶C. 半导体D. 超导体4.某种材料的电阻值会随着光照射强度的变化而明显改变,则该材料是由什么物质组成的()A. 导体B. 绝缘体C. 半导体D. 超导体二、填空题:5.金属、人体等是导体,导电性能好.塑料、橡胶等是______ 体,导电性能比较差.锗、硅导电性能介于导体和绝缘体之间,常常称做______ 。

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实质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享有广泛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实现,是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通例。

而在我国现阶段,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参与途径不畅,严重制约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考察环境民主原则的形成发展入手,阐述了社会公众在环保过程中所享有的实体上及程序上的环境权利,最后提出了贯彻落实环境民主原则的具体途径。

一、环境民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对于该项原则,在我国环境法的有关著作中表述不一。

有的称之为“公众参与原则”,有的称其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

笔者认为,环境民主原则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相关事务中进行参与和决策的资格和必要性,并据此享有和承担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公众参与”也好,“依靠群众保护环境”也好,其解决的仅仅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事务的必要性,并未涉及到参与资格。

而环境民主原则所包含的公民的环境权不受侵犯恰恰可以解决参与资格的问题。

除此之外,作为环境民主原则应有之义的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又能集中反映民主精神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的贯彻和体现,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必要延伸。

〔1〕所以采取“环境民主原则”既简洁,又可以使理论归纳更为科学和准确。

考察环境民主原则的历史发展,其逐步确立主要取决于人们对环境要素法律属性认识的不断深化,并由此引发民主精神在环境领域日渐生成并得以强化和稳固发展。

以前人们对环境要素属性的认识局限在经济性上,而忽略了环境要素的生态性和精神性。

由于环境要素的不可控制性和不易支配性,使得无法将之纳入财产或民法上的物的法律调整范畴,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多数环境要素一直被当作无主物对待。

即任何人不得对其提出权利主张,任何人也无须为占有和使用支付代价。

这种观念在实践中纵容了对自然资源的滥用和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当环境危机已威胁到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时,人们的环境意识觉醒,认识到环境要素并非是谁都可以无偿使用的无主物,而是“公共资源”和“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绿色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正式确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绿色原则的基本概念、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绿色原则的基本概念绿色原则是指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之间达到平衡,以保护环境为前提的原则。

它是现代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旨在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面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典,其中绿色原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体现如下:1. 环境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环境权利的概念和范围,并且强调了环境权利的保护。

这一条款的出现,为环境权利的认可和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环境损害赔偿《民法典》对环境损害赔偿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等。

这一条款的设置,使得环境损害赔偿成为了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段,为环境损害的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环境公益诉讼《民法典》还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和程序,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诉讼平台。

这一条款的出现,使得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了一种更为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

三、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绿色原则在现实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可持续发展绿色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平衡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关系,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经济的长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 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对环境权利的认可和保护、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公益诉讼等手段的运用,可以有效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 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绿色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请简述《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

请简述《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是我国国家立法的重要成果,于xxx颁布实施。

《民法典》是我国大陆地区首部以法典形式囊括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以便对于该法典的理解和应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平等自主原则《民法典》以平等自主原则为基本原则,这是民法制度的基本精神。

平等自主原则体现了公民的平等地位和自主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平等自主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这一原则也要求法律对于不平等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和平衡,保护弱势裙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二、实体平等原则《民法典》还明确了实体平等原则,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在权利和义务的设立、行使、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

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应该因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差异而给予不同的法律待遇,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平等。

三、自愿原则《民法典》还规定了自愿原则,即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设立。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保持自愿、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行为应当基于自愿协商,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这一原则也要求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进行保护和约束,以维护合同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构建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的市场环境。

四、自由协商原则《民法典》还强调了自由协商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自由协商的权利,自由协商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自由协商原则要求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行为进行保护和规范,防止出现不当限制和排除自由协商的行为,从而构建公平合理的协商机制和程序。

五、守信原则《民法典》还强调了守信原则,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信守承诺,保持诚实信用,打造良好的商业信誉。

守信原则要求法律对于当事人的守信行为予以奖励和保护,对于恶意违约、失信行为予以惩治和补偿,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的行为规范。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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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一、预防原则 • 二、协调发展原则
• 三、受益者负担原则
• 四、公众参与原则
• 五、协同合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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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预防原则的概念
• 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 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 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 带来的环境损害。 • 从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和对环境污染 与破坏的防治方法上看,预防性措施先于 管制性和救2 预防原则的双重含义
• 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 为带来的可能的环境危害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 危害的产生;
• 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 去评价环境风险,即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可 能带来的尚未明确或者无法具体确定的环境危 害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评价,促使开发决策 避免这种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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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受益者负担原则
• 从污染者负担到受益者负担 •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是根据“外部性理论” 而在环境法上确立的具有直接适用价值的原则。 • 随着环境保护的概念从污染防治扩大到自然保护和物质消费领域,污 染者负担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从实际支付费用的主体看, 因从原材料的加工、生产到流通、消费、废弃以及再生等各个环节都 存在着分担费用的现象,污染者的概念范围也由企业扩大到所有的受 益者。即只要从环境或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获得实际利益者,都 应当就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的减少付出应有的补偿费用,而不局限于 开发者和污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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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受益者负担原则适用
• 实行排污收费或者征收污染税制度 • 实行废弃物品再生利用和回收制度 • 实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补偿费或税制度 • 建立环境保护的共同负担制度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作为国家重要的民事法律文件,《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被广泛关注和研究。

这一原则在文本中的明确规定,标志着环境保护理念正式被法律认可,并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障和支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加强对绿色原则的研究和建设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两个方面,探讨与绿色原则相关的问题。

一、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1.1 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核心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减缓人类活动对环境的破坏。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不断提出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措施。

而我国《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旨在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一原则的实施,对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维护社会公正环境保护关乎社会公正,也就是说,环境质量的好坏会影响社会公正。

在很多案例中,环境不良给人们带来了健康问题、财产问题等后果。

而绿色原则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因此,绿色原则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保证。

1.3 规范经济行为环境与经济发展相互关联。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环境污染问题。

并且,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不少区域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而绿色原则的出现,则规范了企业和个人在经济行为中应保持的环保意识,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绿色原则的理论价值2.1 推动环保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环保立法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绿色原则的规定,为我国环保责任主体的明确、追责、处罚等方面提供了支撑,形成了完整的环境治理体系。

这有助于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推动我国环保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2.2 促进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推进中国经历了快速增长的阶段,同时也经历了对资源环境的过度消耗与破坏。

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代替合同法了吗_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代替合同法了吗民法典代替合同法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民法典的颁布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由之路。

民法是权利法。

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

人民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主要体现在内容各异的权利当中,人民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维护和发展,其根本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

在发生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一般都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但是目前民法典已经生效,一般都会按照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来约定民事合同行为,民法典代替合同法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关系《民法典》是关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和各个分编对民事关系的单独规定,包括了合同法的内容;合同法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

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参照《民法典》的规定,但两者的不同之处还是很多的。

合同对我们日常生活而言是很重要的一件东西,合同作为约束双方行为的重要书面凭证,有着很重要的法律效力,《民法典》作为关乎民事关系的重要参考,应该协调好与合同法等民事相关法律的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2023年合同法还有效吗目前合同法已经失去效力。

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合同法就立即废止了,因合同事项发生纠纷的,就不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适用民法典中的合同编,人民法院对合同事项进行审理的,也必须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切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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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作者:————————————————————————————————日期:2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作者:梅献忠近年来,学界出于对环境问题的关切,在学术上展开了反思传统理念、进行制度变革以应对环境问题的讨论。

在民法上,关于如何将环境问题纳入到奉行私法自治理念的民法中进行规制,学者们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但民法基本原则的制度价值还鲜有人认真地发掘,笔者不揣浅陋,在此略陈管见。

一、现代环境观对民法的新要求通常认为,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P2)。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人类的环境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

它对人类的环境意识、社会发展和环境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学界认为,迄今为止,人类的环境观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

[1](P9—11)人类环境观的历史发展表明,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肯定自然(或崇拜自然)到否定自然(即无视自然),再到新的肯定自然(即重视自然)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这也是人类环境观由不科学到科学的发展过程。

由此体现出现代环境观与传统环境观的不同。

传统环境观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环境观,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

在传统的环境观下,人们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而可以不受限制地、无偿地使用;自然界消化废物的能力也是无限的,可以随意地把废弃物排向环境,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认为无关紧要。

在这种功利主义的环境观下,自然资源只要是对人们有用的,人们便可以无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变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由此便不断加剧人与自然的冲突和对立,直至出现全球性的生态危机。

可以说,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人类长期奉行传统的价值观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在这样的价值观下,环境问题不可能获得解决而只会加剧发展。

现代环境观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全新认识之上,它认为地球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必须尊重自然、保护环境。

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其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这种尊重自然和自然规律的思想要求人类转变环境观念,转换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换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因此,我们应当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行使利用环境的权利,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同一性上来认识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

从民法的角度看,这种“同一性”的认识超越了传统私法对个体利益的关注与保护,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有害于环境利益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即把环境问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行考量和规制。

可持续的发展观还要求人们不仅关注当代人的利益,还要关注后代人的利益;不仅要关注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要关注动物、植物乃至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不仅要关注环境的经济价值,更要关注其生态价值,甚至后者比前者更重要。

由此产生出“代际公平”、“生态正义”、“环境道德”等新思想、新理念,它们超越了传统民法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原则对现实社会人类自身利益指引的局限,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新要求,人类社会不可能无视环境保护这个日益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而获得可持续发展。

社会公共利益对整个私法秩序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以致于“现在和未来的法律秩序的‘理想图景’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而不再是17至19世纪那种以竞争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对个人利益的强调”[2](P1)。

这种新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出现需要民法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

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之上的传统民法奉行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理念,在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面前,暴露出很多缺陷,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环境问题加剧的一个法律制度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传统民法的相关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有利于保护环境。

许多人也从不同角度反思民法,提出了变革民法的物权制度、侵权行为制度甚至人格权制度等方案,对民法进行全方位的“生态化”的拓展,使民法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

笔者认为,这种积极的探索是十分必要的,但同时认为,在民法中纳入诸多的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条款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从根本上违反了民法的私法属性。

民法的私法属性在于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生活的干预限制在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安全、公平、正义之必要范围内,防止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侵扰,以此维护市场经济及市民社会的活力。

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即在规范方法上,民法必然以私权神圣为原则,以权利为中心来展开它的规范体系,在规范形式上多采用授权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性质也就由此而表现出来”[3](P46—51)。

可以说,在环境问题面前过多地反省民法、批判民法是不恰当的,环境保护的根本出路在于国家行政权力、经济权力的行使,在于环境资源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当然,更离不开国家经济增长方式和社会发展模式的更新与改良。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应对环境问题仍然要以私法自治、私权保护为基础,在充分尊重私权、保护私权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就像有学者论述的那样:“我们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自始至终也没有抛开私权这一前提,反而总是从权利限制这一角度来论及这一问题的。

所以,‘权利本位’始终是私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4](P13)当环境问题引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人类社会的重大问题时,私法正在经历由“权利本位”之单一价值取向转至“以权利为前提、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之双重本位的价值取向。

在此情况下,面对环境问题的冲击,除了对民法的具体规范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变革之外(如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在环境侵害中适用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则等),民法作用的发挥也离不开民法基本原则这一重要的价值尺度和裁判准则,对其进行生态化的解释与适用同样显得必要。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性适应了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以及在同一部门法的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不同环节中,都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索与运用。

民法基本原则属于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

按照学界通说,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它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5] (P32)。

从其特征来看,民法基本原则是非规范性规定,是不确定(模糊)性规定,是衡平性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同时还是强制补充性规定。

[6](P19—41)在民事领域,立法者既要鼓励民事活动当事人的自主性与能动性,又要对民事活动保持一定的控制,使之在一定的秩序内进行。

为达到此目的,在诸多的民法规定中,既设置任意性规定,又设置强行性规定。

这里的强行性规定,是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地一体遵循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即为强行性规定,强行性规定体现了社会的根本价值,对这些价值的不尊重或破坏,将危害该社会赖以存在的社会根基。

因此,强行性规定的强行性来自于其负载价值的根本性。

民法基本原则还是强制补充性规定,不论当事人有无特别约定,其有关部分都当然地成为每一法律关系的补充内容,每一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否则无效。

[6](P40)因此,每一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以有关的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当然内容。

作为民法指导思想的民法基本原则包含了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体现出国家特定时期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如近年来得到广泛认同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公理性原则体现出社会生活的一般要求,如民事主体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事生活规则,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民事活动中,公理性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在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能有害于环境。

无论是政策性原则还是公理性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都要发挥立法准则和司法解释准则的作用。

在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今天,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伦理思想已经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并被规定到法律法规和社会发展的政策中,保护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民法典的制定和民事单行法的修订、颁布与实施应当反映这一思想,以此指导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活动。

同时,由于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法典的巨大惯性,法律在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面前表现出它的滞后性。

一方面,要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进行治理、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必须与前进的社会生活相适应,不断把新的社会要求补充到法律中去。

在这种背景下,为克服由于环境问题的冲击所导致的私法不周延问题,当立法者需要制定新的私法规范以弥补因社会进步而产生的私法调整的空白时,民法基本原则就是立法者进行取舍所必须遵循的标准。

无论是一般的民事立法还是作为法律渊源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制定者都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司法机关也应当按照这一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的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说是法律的道德化。

[4](P19)正是因为民法基本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其具体内容是民事行为的善意和利益衡平的观念,而且,这种观念是变化的,不同时代的规范要求其内容和作用也不同。

所以,无论环境问题如何发展,私法都要调整市民社会中私人利益之间的衡平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衡平,私法必需对环境问题做出反应,以适应调整新的利益关系的需要,而民法基本原则正是私法作此反应、调整的准则,是对私法具体制度的价值取向的约束和引导。

换言之,私法创新总是围绕着善意与公平的理念而展开的。

在环境问题冲击下,“环境友好”、“生态正义”、“代际公平”不但是环境资源法的核心价值,而且也是民法善意与公平理念中不可回避的内容。

在法律不周延的情况下,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新理念就成了民事立法乃至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这些特征体现出它的独特价值,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有着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学的运用,使现行私法规范承受环境问题的冲击,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保障在立法始终不够完善、法律不能详尽无遗的情况下,私法秩序也能得到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也能有助于实现,自由、和谐和正义的私法价值也能得以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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