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制度内江师范学院精品课程平台.pptx
担保法律制度(PPT 53页)

(2)不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丁公
司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不可要求丙
33
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
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 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 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22
2019/10/9
第三节 担保物权
一、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
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
14 责任;
2019/10/9
(3)共同保证
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15
2019/10/9
(4)最高额保证
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 期间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 订立的保证合同;
抵押人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抵押人可以就同一 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收益权
29
2019/10/9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保全抵押物 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优先受偿权
30
2019/10/9
(四)抵押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七章 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 承担赔偿责任
内江师范学院
13
二、担保的形式
第七章 担保法律制度
1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担保法律制
度的基本内容。
重点掌握的内容:保证、抵押、质押、留 置和定金几种担保种类的具体法律规定。
一般了解的内容:担保的概念和意义、担 保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担 保的具体应用。
2
一、担保及担保法概述
合同适用范围:经常性的,同类性质的业务往来,多次 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不定期最高限额保证合同终止的规定:书面通知送达时
生效。
内江师范学院
20
(3)保证方式
按照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关系而对保证责任的 一种划分。
①一般保证(补充性)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 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即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内江师范学院
22
(4)保证人的抗辩权
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的此抗辩权不受不同保证方式 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的放弃而丧失。
内江师范学院
28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第六章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 3.债权内容变更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 果: ❖ A、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 承担保证责任; ❖ B、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 证责任。
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2.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财产外,还包括从物、从
权利、添附物和孳息
❖
❖ (三)抵押人的权益 ❖ 1.占有权 ❖ 2.处分权 ❖ 3.出租权。①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
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②抵押人将已出租 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 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4.设立担保权。抵押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在同一财产上 再设立抵押权。
❖ 二、担保的效力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A、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
❖
B、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A、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B、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1/3
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的是( )。
第11章担保法律制度

PPT文档演模板
第11章担保法律制度
共同保证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 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 • 有约定的——按约定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无约定的——承担连带责 任
PPT文档演模板
第11章担保法律制度
•形式 •内容
•最高额保证
PPT文档演模板
保证合同
•—— •必须采用书面形 •1、被式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 中断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 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 效不中断
PPT文档演模板
•AD
第11章担保法律制度
• 林某拟从某财务公司处借款100万元,请利康酒店、 •保利商行二家企业共同作保。在合同书中利康酒店和保 利商行负责人均声称:“若林××不能还款,愿代为履 行”,并签字盖章。后林某到期无力还债,财务公司鉴 于林某和保利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告 利康酒店,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利康酒店提出,原告应先找林某要求其还债,即使林某 不能还,也应将保利商行列为被告,因为利康酒店曾与 保利商行达成协议,若林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 而且保证书写明“代为履行”,因此即使有责任,也
PPT文档演模板
第11章担保法律制度
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有两个例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 连带责任保证: • 1.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 2.可以一并起诉,也可 以单独起诉
• 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1)一般保证 • (2)连带责任保证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 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证方式
• 1一般保证:
• .享有先诉抗辩权(债 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 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 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 承担责任)
• 2.诉讼中,不能单独起 诉保证人
(二)动产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标的物移交给债权人 占有 3)动产质权的标的——质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动 产。 4)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动产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的形式、内容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质权人)签订
•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
除外。
(三)留置权人权利义务
• 1、留置权人权利: 占有动产、必要费用求偿权、优先受偿权
• 2、留置权人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适用留置物、返还留置物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 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酬金的一定比例, 先行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担保法律制度(PPT 42张)

债 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准物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版权、商业秘密权 人身权
涉及到交易的都 属于商法的范畴
行 政 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007年3月16日全国第十届人大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专设:第四编 担保物权一章共计71条 (从第170条-240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2号公布 •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4
解决了土地 所有权问题
刑 法Leabharlann 民 事 权 利物 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宪 法
民 法 民 事 义 务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2
管理学院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 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 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4
3.2.3 保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
《担保法讲》幻灯片

2、抵押担保范围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立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 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制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5、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概念
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 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 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6、法定登记
抵押物种类
办理登记部门
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部门
房地产、乡村企业的建筑物 县以上政府规定的部门
林木
县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航空器、船舶、车辆
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最高额抵押
1〕、概念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
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适用范围
60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
4、权利质权
概念 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
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物权法规定的质押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有权处分的以下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担保法律制度1

第十一章担保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了解我国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的法律规定认识我国担保法将传统的物权担保与债权担保融为一体的立法特色第一节担保法律制度概述一、担保的概念和意义担保是为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而设立的。
从债权角度看, 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债务角度看, 担保也是保证债务人债务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担保法律制度是规定担保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担保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性质(一)担保的适用范围通说认为在我国担保只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领域。
法律规定的担保法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二)担保的种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 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上述担保方式根据各自的不同性质分为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反担保不是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
(三)担保的性质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和信用化的发展, 担保制度的独立性日益增强, 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权利由单纯保全债权的性质向独立价值权性质转化。
三、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担保法》第3条规定: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我国《担保法》的特点我国把具有担保作用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全部规定在名为《担保法》的专门法律中, 为世界立法史上首创, 也是我国《担保法》最大的特色。
我国《担保法》在内容上还有以下一些特点:1在兼顾传统的担保理论的同时, 吸收了担保理论的新发展。
2在抵押担保方面, 抵押物突破了不动产的限制, 可以包括一些动产。
3在权利质押方面, 可设立质押的权利范围很窄, 仅以法律中的列举为限, 不包括普通债权。
第二节保证一、保证概述(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教学目的与要求: ►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
内容。
► 重点掌握的内容: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几种担保种类的具体法律规定。
► 一般了解的内容:担保的概念和意义、担保的性质 和基本原则。
►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担保的具体 应用。
一、担保及担保法概述
► (1)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 ► (2)对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的抵押规则 ► (3)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 (4)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
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台同继续有效。 ► (5)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
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 (6)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
► ②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另外,当事 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 辩权和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5、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
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 (7)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
受影响。
3、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 (1)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抵押权人)签订的 合同。
▪ 书面形式
► (2)最高额抵押
▪ 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抵押合同,为一定期限内 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只 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 易,抵押人即承担担保责任。
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
(二)担保的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二、担保的形式
►(一)保证及责任 ►1、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
▪ 法律特征:
►(1)保证属于人保。 ►(2)保证人为主台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2、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3、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证人为同 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
►按份共同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 同。
▪ 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②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 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限。⑥双方认为需要 约定的其他事项。
3、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 (3)绝押合同的禁止
▪ 约定于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能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 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的,为绝押合同。
► (4)抵押物登记
▪ ①法定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及登 记效力
▪ ②自愿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及登 记效力
►(一)担保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性质 ►1、担保的概念
▪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担保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 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2、担保的适用范围
▪ 担保只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领域
►3、担保的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 定金
4、担保的性质
►担保是一种合同关系 ►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担
► ②债务的转让与保证责任
▪ 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在保证期间, 债券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 承担保证责任。
(2)主债的转让、变更与保证责任
►③主债的变更与保证责任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 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 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 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 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但并 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①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 6个月 ;2年
►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 6个月
►③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 6个月
(4)有关保证责任的其他规定
►①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
者趣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③新贷偿还旧贷的 ►④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
保证的 ►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
偿
(二)抵押的效力及实现
►1、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 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额保证
(3)保证方式
►①一股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台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该权利是指一般 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 保证范围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 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 证范围。
(2)主债的转让、变更与保证责任
► ①债权的转让与保证责任
▪ 一般,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与债权受 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转让即可成立。保证人与债 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 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特征:
▪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标
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 (3)抵押权的标的一一抵押物,必须是特定
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 ▪ (4)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 (5)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
偿
2、抵押物及其抵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