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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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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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20XX]39号)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20XX]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XX]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内政办发电[2011]2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7号2011年4月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使之成为我区“十二五”时期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支撑点,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将2011年确定为全区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

为确保这一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十三次全委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富民与强区并重,把政策宣传落实与强化部门主体责任结合起来,把推进活动开展与建立政策落实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把优化发展环境与引导企业科学发展结合起来,全面促进中小企业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推动非资源型产业、中小企业、富民工程一体化发展,为继续保持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富民强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和政策落实重点内容(一)总体目标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各部门服务中小企业的意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效益,构建服务中小企业长效机制,实现全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意识进一步提高、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目标。

(二)政策落实重点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如下政策落实重点内容:1. 融资服务政策。

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模板范本: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解释二、资金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条件2.2 申请资料2.3 审批程序2.4 审批结果通知三、资金使用和管理3.1 资金使用范围3.2 资金使用方式3.3 资金管理责任3.4 资金监督和检查四、绩效评估和考核4.1 绩效评估指标4.2 绩效评估程序4.3 考核结果处理五、资金监督和监测5.1 监督机构和职责5.2 监督方式和方法5.3 监测数据和报告六、投诉和纠纷处理6.1 投诉受理程序6.2 纠纷处理程序6.3 结果通知和处理七、附件7.1 资金申请表格7.2 资金使用报告模板7.3 绩效考核指标表格附录:1. 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及注释2.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资金申请表格2. 资金使用报告模板3. 绩效考核指标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设区的市级机构和区县级中小企业投资促进机构的定点监察部门对中小企业上市、再融资、股权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察的机制和监察活动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绩效评估、监督和监测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二篇模板范本: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解释二、资金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条件2.2 申请资料2.3 审批程序2.4 审批结果通知三、资金使用和管理3.1 资金使用范围3.2 资金使用方式3.3 资金管理责任3.4 资金监督和检查四、绩效评估和考核4.1 绩效评估指标4.2 绩效评估程序4.3 考核结果处理五、资金监督和监测5.1 监督机构和职责5.2 监督方式和方法5.3 监测数据和报告六、投诉和纠纷处理6.1 投诉受理程序6.2 纠纷处理程序6.3 结果通知和处理七、附件7.1 资金申请表格7.2 资金使用报告模板7.3 绩效考核指标表格附录:1. 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及注释2.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资金申请表格2. 资金使用报告模板3. 绩效考核指标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设区的市级机构和区县级中小企业投资促进机构的定点监察部门对中小企业上市、再融资、股权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察的机制和监察活动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绩效评估、监督和监测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2〕347号)精神,更好地服务自治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全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放宽小微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一)适当放宽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条件和时限。

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经全体股东认可,允许小微企业股东以货币、实物、股权、债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以及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作为公司首期出资或增加注册资本。

(二)放宽小微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小微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任何区域登记,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交当地物业管理单位或管委会(居委会)为其出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即可,不强行要求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也可以用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协议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有效使用证明代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内政字[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6]34号2006年2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围绕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中小企业(一)自治区拟利用5年时间培育1000家基础条件比较好、产业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作用突出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自治区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和信用担保资金对上述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扶持,促进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从而带动全区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我区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引导和扶持的主要行业和产品:1.与煤炭、火电、风电、非煤矿山等行业相关的大型设备的配件、备品、维护等配套的机械产品;重型汽车、装载机等机械装备制造业的配套零配件。

2.农畜产品加工业,重点是蔬菜、肉、食品加工、饲草饲料加工以及乳、绒配套加工等行业。

3.冶金、有色、稀土等行业的深加工产品。

4.信息产业、软件业、制药产业及相关的包装、印刷等行业。

5.在大型化工基地的“公共工程岛”或依托大企业基础设施生产下游产品的中小企业。

6.为大型工业基地、大型工业企业配套的物流、仓储、金融、保险、法律、会计、信息、咨询、培训、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行业。

对上述行业和企业及产品制定出培育发展指南,将其纳入科学有序发展的轨道。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讲解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讲解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财工〔2010〕971号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合我区实际,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 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方向、内容及方式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支持方向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微企业开展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夯实经济稳定运行、质量提升的基础,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政策。

一、加快推动〃专精特新〃开展1.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引导科技型企业用好融资担保工具。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各类创新创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开放式、低本钱的创新创业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提供大学生创业专用场地,加大力度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4.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创造、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业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

依法推动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不动产等涉企娄媚有序有羽妾入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积极推广〃信易贷〃线上融资模式。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优化行政服务42.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

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

(内蒙古税务局负责)43.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基本实现企业所有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

(内蒙古税务局负责)44.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 〃、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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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中央财政下达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安排使用,并按照财政部和工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项目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
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
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重点支持在建项目。

在申报项目时,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等因素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以个人名义贷款的项目不予支持。

法人代表贷款项目,可按贷款用途和性质酌情考虑。

第十一条在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得多头交叉、重复申报。

当年或上年度,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并纳入自治区工业快报统计范围;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含会计报表附注)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是完整的原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及项目申请说明(须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含项目真实性的承诺书);
(五)本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相关表格及资料。

(六)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含会计凭证、相关票据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及财政部和工信部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并提出自治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并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财政厅按照国家审定后的年度实施方案,并根据工信部和财政部年度工作要求,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纳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同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要在项目申报通知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本地区申请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随同银行贷款询证函、
贷款银行复函一并装订成册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

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统筹考虑,从当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各盟市在组织初审时,凡涉及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中提供的信息由中介机构(也可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询证,严禁让项目单位或旗县代办)向贷款银行发出询证函,核实贷款情况(主要包括贷款时间、期限、金额、用途及性质、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等内容),在上报项目申报文件时,随同项目评审意见书一并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

第二十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在双方纪检人员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或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具有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

项目评审所需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最高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额度的0.5%(含盟市初审费用)。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

自治区财政厅对经济和信息化委员提出的支持计划进行审定,审定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负责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将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备案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指标总量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预算指标下达各盟市(含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各盟市收到预算指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当工信部和财政部发现自治区上报的备案资料存在问题并提出调整意见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按国家要求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在下年度项目申报名额分配时核减相关盟市的项目申报数。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5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各盟市财政局反馈。

各盟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单位的反馈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各盟市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初审、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驻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
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各盟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3月底前汇总并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企〔2006〕2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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