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矛盾的对立统一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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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演讲稿范文800字

新闻舆论演讲稿范文800字

新闻舆论演讲稿范文800字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亲爱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我非常荣幸地站在这里,向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新闻舆论的观点和看法。

作为一名从事新闻工作多年的记者,我深刻地理解新闻舆论对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重要性,也深知舆论引导的责任重大,因此我希望通过今天的演讲,和大家一起探讨如何更好地引导舆论,推动社会进步。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新闻舆论对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意义。

新闻舆论是社会的晴雨表,是国家的发展风向标。

通过新闻舆论,我们可以了解社会的动态、国家的政策、人民的呼声,从而形成对国家发展的共识和方向。

同时,新闻舆论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它可以传播正能量、传递正面信息,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

因此,新闻舆论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新闻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舆论导向偏差、虚假报道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引导舆论,使之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呢?首先,我认为我们应该坚持传播真实信息,让舆论更加客观、公正。

新闻的本质就是传播事实,只有真实的信息才能让人们了解真相、形成正确的判断。

因此,媒体应该遵循事实真相,客观报道,不偏不倚,不带情绪,让读者看到真实的世界,听到真实的声音。

同时,媒体要加强事实核查,严格审核新闻内容,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只有传播真实信息,才能赢得读者的信任,提高舆论引导的效果。

其次,我认为我们应该注重引导舆论,营造和谐健康的舆论环境。

新闻舆论是一种特殊的力量,它可以传递希望、传递正能量,也可以传播恐惧、传播负面情绪。

因此,媒体要有社会责任感,正确引导舆论,传播正能量,激励人们积极向上。

同时,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管理,杜绝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的传播,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

只有营造和谐健康的舆论环境,才能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最后,我认为媒体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作为新闻工作者,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媒体职业道德,勇于挑战权威,敢于揭露黑暗面,言行要合乎常理,做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做贡献。

舆论问题讨论发言稿范文

舆论问题讨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就舆论问题进行讨论。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舆论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舆论不仅反映了社会热点,也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价值观。

因此,正确处理舆论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舆论问题的复杂性。

舆论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其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

在处理舆论问题时,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简单化、片面化。

其次,我们要重视舆论引导。

舆论引导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媒体机构以及社会各界都要积极参与舆论引导,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下是我对舆论引导的几点建议:1. 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政府部门和媒体机构要加强对舆论引导的研究,提高舆论引导水平。

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研讨活动等方式,提高舆论引导人员的专业素养。

2. 创新舆论引导方式。

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展舆论引导渠道,提高舆论引导效果。

例如,利用短视频、直播等形式,生动形象地传播正能量。

3. 强化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舆论引导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不良舆论进行揭露和批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 增强舆论自信。

面对复杂多变的舆论环境,我们要坚定信念,自信地传播正能量,弘扬民族精神。

此外,我们还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治网。

加强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2. 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加强网络内容管理,清理低俗、暴力、虚假等不良信息,为广大网民提供健康、有益的网络环境。

3. 强化网络安全。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4. 促进媒体融合发展。

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提高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总之,舆论问题事关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们要高度重视舆论问题,切实加强舆论引导,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新闻舆论监督在公众中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其监督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时候,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产生冲突与协调。

本文将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其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为公众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然而,在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从而引发冲突。

1. 影响公正判决新闻媒体在报道涉及重大案件时往往采用多角度、多层面的方式进行报道,这也可能影响到法官的主观性,从而影响公正判决。

比如,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媒体对某一方进行攻击性的报道,会导致公众对该方的态度产生偏见,从而影响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能力。

2. 法律程序受到妨碍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侵犯到一些被法律保护的权益,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媒体会追踪和揭露当事人和证人的隐私,这不仅会让当事人和证人感到恐慌,而且会影响到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干扰法庭审判的公正程序。

3. 破坏仲裁程序涉及仲裁类案件的新闻报道也可能会破坏仲裁程序,并导致司法公正的危害。

仲裁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常用争议解决方式,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仲裁案件时,往往采用了大肆渲染和煽动性的标题,从而破坏了仲裁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在社会发展和普惠之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当双方产生冲击时,我们应该能够找到一种解决方法,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1. 加强法院公开审判度加强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并通过互联网直播进行公开,可以使更广大的群众了解到审判程序中的细节和真相。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媒体对官方调查的影响,并增加大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2. 媒体加强新闻真实可靠性媒体应该加强对于新闻事件的调查和收集,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随着新闻媒体的发展和传播方式的多样化,新闻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制约的作用越来越大。

而在此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存在着冲突和平衡的问题,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并维持一种平衡,成为了一个需要探讨的重要议题。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作为公众信息的重要来源,新闻媒体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制约。

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揭露违法所涉及到的人员、机构等,促进案件的公正审讯和裁判,防止失职、渎职、违法、腐败等不正之风的滋生和蔓延。

在维护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并对涉案人员、机构和当事人进行跟踪报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对于案情的认知,刺激人们对于司法的关注,促进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此外,新闻媒体还可以通过大量持续性的报道形成一种舆论压力,加速案件的审理和公正裁判。

二、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但是,在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亦会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首先,新闻媒体可能会在报导中渲染案情,引导大众对被告或原告形成偏见,对案件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在报导中,新闻媒体需要注意尺度和方向,以防止不实报导对被告或原告造成伤害。

最后,不实报导可能会让舆论产生过度情绪化的情况,使案件的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进一步损害法治的建设。

三、平衡监督与公正的关系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在新闻舆论的监督下建立一定的平衡和制衡。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加强信息发布和公开透明度,积极回应公众对于司法透明度的呼吁,避免引发过度的新闻关注,平衡司法公正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其次,新闻媒体应该掌握准确的事实,准确报道案件进行时的事实,确保案件相关信息的公正、客观,以及对于案件中不同时段的关键节点需要进行解读和分析。

此外,新闻媒体还要加强自律,避免不可控因素对于权威性的破坏,保证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需看到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的相容性,纠正错误、虚假的报道,遵循新闻伦理和标准,维护公平、公正,维护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保障国家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之间既存在对立也存在统一。

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调动社会公众的力量,推动司法机关更加快速和公正的行使法律职责;而在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也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一、对立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能会对司法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限制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例如,一些审判案件会受到媒体的滥用,通过不实报道、偏见和情感引导等方式,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正常理解和对司法的信任。

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给法官造成舆论压力,导致审判结果出现偏向等问题,从而损害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第二,司法独立可能会对新闻舆论监督带来挑战和冲击。

例如,一些新闻机构可能会过度报道一些敏感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导致司法工作的不公正。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平衡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自身的权利,合理地控制新闻报道的内容,以保证司法独立的行使。

二、统一尽管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一些对立关系,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可以建立的共同点,这有助于两者之间的协同作用。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推动司法机关更加积极、公正地行使职责。

例如,当新闻媒体披露某一类或事件的情况时,公众会感受到一定程度的震动,从而调动决策者更积极推动司法工作,及时查处刑事、行政或民事案件,并严惩违法者。

第二,司法独立可以帮助新闻媒体更好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

司法机关可以提供相关案件的信息、证据和法律条文等,并通过相关法律监督机构的支持,协助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并对不同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地报道。

三、案例● 对立案例:2018年,香港一名年轻人李泽钜因透露香港警方的机密信息,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以“泄露保密文件”和“串谋公职人员泄露保密文件”等罪名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某些媒体过度报道该案,将李泽钜描绘成英雄人物,从而引爆不少网民的情感动哀,一定程度上对该案审理造成不利影响。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民主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两者既有对立又有统一之处。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和社会现象进行评价和批判的关键手段。

而司法独立则是判断和制裁各种违法行为的基础。

两者之间可能产生对立的情况,例如当新闻舆论监督对一些人的指责被认为过于激烈或没有事实依据时,这些人可能会寻求司法救济。

另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司法独立的重要支持。

媒体的持续监督和公众的不懈追问有助于检查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为人们提供更多的信息,加强对司法的信任。

同时,司法独立也可以对媒体和公众的批评做出回应,认真地考虑和解决问题。

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说明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对立和统一。

1. 美国选举舞弊案在美国2020年总统选举过程中,前总统特朗普和他的支持者声称发生了广泛的选举舞弊。

一些媒体也报道了这些指控。

然而,这些指控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此时,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产生了对立。

媒体继续关注选举舞弊的问题,特朗普则试图用司法途径推翻选举结果。

最终,法院维护了选举结果,也宣布了特朗普的败选。

2. 新冠肺炎信息处理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爆发的初期,有媒体和专家对中国政府的信息处理提出质疑。

中国政府则声称在及时公开信息,并尽可能地预防和控制疫情。

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处于一种不完全的统一状态。

虽然社会公众和媒体在传达信息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但国际社会也对疫情进行了广泛的关注和评价,从而促进了疫情信息的透明度和解决。

3. 黄之锋案2019年,香港民主活动家黄之锋被判刑入狱。

这件事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质疑,并在媒体上得到了广泛的报道。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相互支持,对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新闻媒体一直关注这个案件的进展,以及司法部门如何维护人权和公正。

同样,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综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不是绝对的对立和统一,而是一种相互支持、相互影响的关系。

正视舆情热点发言稿范文

正视舆情热点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与大家共同探讨舆情热点问题。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舆情热点无处不在,它们既反映了社会的关注焦点,也折射出公众的期待和诉求。

面对舆情热点,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正视问题,积极应对,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舆情热点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公众的关注点也日益多元化。

在这种情况下,舆情热点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必然的。

我们要正视这一现象,不能因为舆情热点而恐慌,更不能因为舆情热点而逃避。

其次,我们要正确看待舆情热点的背后。

舆情热点往往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公众对某些问题的关注和担忧。

我们要深入分析舆情热点的成因,找准问题的症结,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我们要尊重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第三,我们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网民要共同关注舆情热点,及时了解社会动态,做到心中有数。

对于舆情热点,我们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同时,要加强舆情分析,挖掘舆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我们要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面对舆情热点,我们要冷静应对,既要敢于担当,又要善于沟通。

政府部门要主动发声,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避免谣言和恐慌情绪的蔓延。

企事业单位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诚信和透明度赢得公众信任。

第五,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

对于恶意炒作、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公众理性表达诉求,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

最后,我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应对舆情热点。

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大网民要理性表达诉求,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之,面对舆情热点,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正视问题,积极应对。

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庞德曾经说过:“正如民众对政策的冷漠预示着及其管理前景暗淡一样,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1]在我国大力推进法制进程的现今,舆论监督是众多监督手段中的一种。

且由于舆论的及时性、广泛性、高效性等多方面特点,使舆论监督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监督手段。

但是也应该看到,近年来,一些利用舆论制造事端、妄图掩盖事实真相、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问题不得不令我们研究。

一、在我国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关系司法监督的舆情主要是新闻舆论监督和日渐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作为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1、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

以新闻、网络为媒介对司法机关查办的具体案件进行深入报道,一方面扩大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外一方面对向公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促进社会的和谐。

2、有利于促使司法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廉洁自律和文明办案。

舆论监督具有广泛的触角,它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司法人员更加严谨自我要求,提高业务素质、廉洁自律、文明办案。

3、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

在舆论的有效监督下,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会更加注重遵守法定程序,实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可以协助督促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而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根源司法自有其逻辑,不完全受制于民意。

“我们只要回想一下我们的历史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

”[2]因此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与司法独立、公正之间定会存在一些冲突。

(一)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了其对司法监督的负面效果1、传媒自身利益基点存在特殊性。

譬如新闻传媒在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往往借由成功的监督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还可以在与其他传媒的竞争中来争到舆论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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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使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蓬勃开展起来;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指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在今日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有比西方国家更为重要的地位和责任,以致有人将其视为我国现行的六大监督体制之一。

新闻舆论监督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理论舆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它不只是消极的反映社会,反映公众集合意识的倾向,而且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社会,反作用于人们的思维活动与行为方式。

舆论的定义,作为人们对舆论本质特性的认识,往往由于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角度,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虽然舆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监督作为舆论的一个基本功能,却得到了一致性的认同。

所谓舆论监督就是通过公众意见所具有的精神压力和社会压力来监督、规范人们的行为。

当人或者社会组织的行为超过现实社会所认可的社会道德底线时,舆论能够形成“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马克思语),对这些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

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不畅、力量弱小,如果独靠一己之力,其作用与影响十分有限,而新闻媒体依靠新闻所具有的新鲜性、及时性、广泛性、开放性的特点,成为公民舆论的代言人,因而新闻舆论监督也就成为了舆论监督的主导形式,成为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

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自由密切相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并没有关于新闻自由的明确规定,但是世界多数国家普遍认为新闻自由是一项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权利。

我国宪法也没有关于新闻自由的相关规定,但是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这两条宪法性的规定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双重的保障。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对立正如上面提到的,新闻媒体在信息流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然而基于其自身具备的典型性特点,使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的特点,也使得司法对新闻舆论监督具有极强的排斥性,由此两者产生激烈的冲突。

从价值取向上讲,司法活动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而司法公正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新闻舆论监督则是以媒体的新闻自由等构成的表达自由为基本的价值理念。

由于作为司法独立核心的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两者不可偏废,因此在这两大社会力量各自的进步与完善的进程中,其矛盾与冲突,也日益明显的暴露出来。

并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而愈演愈烈。

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在新闻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中,突出表现为三对矛盾。

一对是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逐步走向“商业化”。

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寻找新闻“热点”,新闻媒体往往聚焦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对被害人状告无门、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以权压法等等一系列的案件,尤其给予了特别青睐的目光。

在这当中,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保障了案件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中,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促进司法正义目标的实现,大快人心;另一方面,虽然新闻报道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但是这只是一个理想的状态,每一篇报道都会寓记者、编辑的主观性和倾向性于其中,尤其是批评性报道,所以在每一篇报道中难免有经过记者有意或无意的渲染。

这样一来,使司法机关陷入了被动的境地,在整个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之下,对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裁判量刑构成了障碍。

第二对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行政化倾向与司法之间的矛盾。

这一矛盾是从第一对矛盾中引伸出来的,是一对深层次的矛盾。

我国的新闻媒体总是带有官方或者是半官方的性质,各级新闻媒体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宣传部门的直接领导之下进行工作的,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而存在。

在党报或者是机关报中刊登的批评性报道,一经刊登就会产生很强的社会效应,同时也会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进而领导就会做出批示,从而为案件的最后审理结果定下基调。

这里就表现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所遵循的一条准则。

“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要接受人大的领导,司法机关的各项费用都来自于各级财政,我国又是一个相对重行政权的国家。

因此使我国的司法机关无法逃出行政权的樊篱,难以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当新闻舆论向社会发出某种信号时,司法机关就不得不重视。

从而使行政权牵着司法权的“鼻子”走。

第三对则是司法过程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原告人或被害人对待新闻舆论监督是否介入的态度的矛盾,他们之间的矛盾原本就是司法过程中存在,当我们从新闻舆论与司法两者关系的角度考察时,又能突显出两者间另一层面的对立性。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之所在,社会任何一个群体总是力图趋利避害。

原告人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希望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及时、准确的处理。

当原告或者被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或者是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时,为防止“暗箱操作”,防止自身利益受损,他们就会诉诸于新闻舆论,希望以此种方式来促成案件的解决。

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当事人诉诸于舆论而使案件得到重视并迅速解决的案例屡见不鲜。

从被告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讲,为防止新闻“审判”和传媒“声讨”,他们不希望新闻舆论介入到司法中。

当新闻媒体介入到司法中来的时候,新闻媒体带有主观性与倾向性的新闻报道,势必对执法者产生一定的舆论压力,司法人员不得不重新审视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从而影响到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其表现往往是加重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力度。

随着冲突的不断升级,在理论界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排斥论,另一种是监督论。

排斥论的观点主要是由法学界所坚持。

持排斥论者认为,如果让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则对执法者会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会对司法者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对违法者和受害者则可能出现不公正的对待。

总体而言,就是如果让舆论监督司法,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司法独立。

但是在当代中国除了这个方面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则是我国的主流新闻媒体往往属于“党报”性质或者是属于某一特定机关的“机关报”,而我国又是一个比较重视行政权的国家,由此可见,我国的新闻媒体受到行政权的干预很大,而批评性的报道一经刊登,则意味着是对司法机关发出一种信号,而令司法者不得不对此案件另眼相看,从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监督论的赞成者则是新闻界。

由美国大法官斯特瓦特创设的“第四权力理论”,这个“第四权利力”指的就是新闻舆论,它虽然不是国家权力,但是它随着新闻媒体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作用的日益增强,而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当代中国,新闻舆论也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同样是一种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社会权利。

新闻界认为,让新闻舆论来监督司法,不仅可以使司法人员加强自己的责任心,保证案件能及时,正确的处理;也有利于保证人民群众的对国家活动,尤其是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让新闻舆论来监督司法,也可以使国家的政法,经济,文化生活在法律和道德所规范的界限内活动。

三、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的统一矛盾分析法是指导我们认识事物间关系的重要方法论,其核心在于承认在一对有机矛盾中对立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

任何一对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同一性和斗争性,不可分割,是矛盾内部相互依存的两方面。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任职作为一对矛盾体,我们也不能忽视或割裂其内在的统一性,即所谓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论是新闻舆论监督还是司法都是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

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被称为“第四媒体”的网络,通过文字、图片等特有的方式向广大受众报导事实的真相。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每一名新闻工作者在对司法案件进行报导时,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倾向性,但他们也总是力求达到客观真实,作为新闻报导的内容力争做到客观真实。

司法则是通过证据调查,来查明案件的事实,以司法文书的形式来达到对守法者行为的肯定性的评价,对违法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第二,司法与新闻舆论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

司法通过依靠符合社会一般人利益的公共意志,即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司法所依据的是法律上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参照实体法,也要依据程序法,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否定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第三,司法活动与新闻舆论监督都是靠公信力才具有生命力。

“只有最崇高的理想,最严谨追求真理的热望,最正确丰富的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会利益的敌对中拯救出来。

”(普利策语)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代表公民行使知情权,表达自由权,批评建议权,以达到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这要求新闻媒体本身就要有高度的自律意识,清醒的“角色意识”。

过多不当的报道,所形成的不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会破坏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损害司法权威乃至国家形象,而且也会大大降低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

同样,司法活动中也十分强调公信力的表现,公示主义,审判公开原则等等都彰显了其对公信的强调。

四、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其实司法和传媒一定程度的紧张与冲突是正常的、必然的、客观的现象,它决不是无序的,但放任它的激化与升级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是十分有害的,我们应当努力推进两者良性互动局面的形成,然而这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调整与磨合过程,因为这两大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必须是在清晰的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其有赖于我国各项制度完善。

已有学者提出,应尽早制定一部《新闻法》或者是《大众传播法》,亦或者是一部《舆论监督法》,这样可以有效的协调司法与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使新闻舆论更有效的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发挥其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同时也使司法工作能在舆论监督下保持其应尽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的确,制定一部有关新闻、舆论、大众传播的法律的确是现代法制国家,也是我国法治进程所必须的。

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都处于转型时期,民主和法制建设都不甚完善,司法和传媒都还不够成熟,过早制定一部这样的法律,容易使舆论监督的手脚被束缚,从而限制了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也不利于拓展司法透明的空间。

更何况,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并不具备出台这样的法律的现实土壤;即使强行出台也只能落得个被束之高阁的下场,难以实现应有的法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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