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部规章制度分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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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有没有记录食品进货台帐的法定义务.

个体工商户有没有记录食品进货台帐的法定义务.

个体工商户有没有记录食品进货台帐的法定义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的规定看, “ 查验” 的义务主体是“ 食品经营者” ,而“ 记录” 的义务主体是“ 食品经营企业” ,二者有所不同。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 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以下称食品经营” 的规定, “ 食品经营者” 包括所有从事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

那么“ 食品经营企业” 包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呢?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应属于“ 公民” 的范畴,是公民这一种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条中关于其他组织的解释中,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其中;该《意见》第 46条中也对个体工商户作为诉讼当事人问题作了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1〕第17 7号中也明确“ 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

” 实践中我们也知道,在登记管理上尽管个体工商户要履行工商登记手续, 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却将个体工商户作为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一种特殊经济形态来管理与规范; 在法律活动中企业是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 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活动中是公民而不是其他组织(企业。

流通业务管理制度

流通业务管理制度

流通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流通业务的管理,规范流通业务的运作,提高流通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流通业务管理目标1. 提高流通业务的效率和质量,提升服务水平;2. 规范流通市场的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3. 加强流通业务的创新和发展,推动流通业的健康发展;4. 加强流通业务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三、流通业务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

流通企业必须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2. 保护消费者权益。

流通企业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诚实守信。

流通企业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保持商业诚信。

4. 公平竞争。

流通企业应当秉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5. 提高服务水平。

流通企业应当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四、流通业务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流通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批发、零售、物流、仓储等领域。

五、流通业务管理内容1. 流通市场准入管理(1)企业资质审核:对申请进入流通市场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经营许可证管理:对获得资质的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并及时更新和监督。

2. 商品质量监管(1)商品质量检验:对流通的商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和消费者需求。

(2)商品追溯管理:建立商品追溯体系,对流通的商品进行溯源管理,确保商品的安全和质量可追溯。

3. 价格监管(1)价格公示:对商品价格进行公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价格监测: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和调研,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4. 消费者权益保障(1)售后服务规定:制定售后服务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售后权益。

(2)消费者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

5. 信用体系建设(1)诚信评价:建立流通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和监督。

流通业务管理制度

流通业务管理制度

流通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流通业务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流通业务效率,特制定本流通业务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流通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流通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三、流通业务管理岗位职责1. 流通业务主管(1)负责流通业务的整体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制定流通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

(3)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流通工作,确保流通业务正常运转。

(4)负责流通业务的预算编制和成本控制。

2. 仓库管理员(1)负责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入库、出库、清点等流通业务的具体操作。

(2)制定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库存准确无误。

(3)协调调度各部门之间的货物流通。

(4)做好货物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止货物丢失或损坏。

3. 物流配送员(1)负责将产品按照客户订单进行及时的配送和送达工作。

(2)负责对送货车辆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3)确保送货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

四、流通业务管理制度1. 采购管理(1)流通业务主管对公司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采购数量和时间安排合理。

(2)仓库管理员负责对采购产品进行验收和入库,并及时更新库存记录。

2. 仓库管理(1)仓库管理员负责对公司产品进行分类、整理和储存,确保货物存放有序。

(2)仓库管理员负责对库存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库存数量准确无误。

(3)仓库管理员负责对仓库环境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货物的安全和保障。

3. 出库管理(1)仓库管理员负责对出库产品进行核对和发运,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仓库管理员负责对出库操作进行记录和报告,确保出库流程的规范和有效性。

4. 物流配送管理(1)物流配送员负责按照订单要求对产品进行装车和运输。

(2)物流配送员负责对送货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物流配送员负责按照计划进行配送,确保货物能按时送达。

五、流通业务管理的流程1. 采购流程(1)流通业务主管制定采购计划。

(2)采购员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调查和洽谈。

成品油流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成品油流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分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保障供给: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稳定,满足社会需求。

(三)安全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准入许可管理,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实施行政备案管理。

第五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标准;(三)有必要的经营设施设备;(四)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标准;(三)有必要的经营设施设备;(四)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应当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二)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三)对成品油流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一)组织实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三)对成品油流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银行清分中心规章制度

银行清分中心规章制度

银行清分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清分中心的运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清分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银行清分中心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各类纸币、硬币、支票等进行清点、分类、复核、清分等工作,确保资金流通的安全和畅通。

第三条银行清分中心的规章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以保障银行的正常运营和客户利益为宗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银行清分中心设有清分部、复核部、调账部、信息部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清点、复核、处理异常和管理信息等工作。

第五条清分部负责对各类货币进行清点、分类和清分工作,确保准确无误。

第六条复核部负责对清分结果进行复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第七条调账部负责处理异常情况,调整账目,确保账目清晰。

第八条信息部负责管理和维护清分中心的信息系统,保障信息安全。

第九条清分中心设有清分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确保清分中心的正常运作。

第十条清分中心设有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维护清分中心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清分中心的工作流程分为接收、清点、复核、调账和报告五个环节。

第十二条接收环节:清分中心接收各分支行送来的纸币、硬币、支票等,进行登记和分类。

第十三条清点环节:清分中心对接收的货币进行清点,确保数量准确。

第十四条复核环节:清分中心对清点结果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调账环节:清分中心对异常情况进行调账,确保账目清晰。

第十六条报告环节:清分中心根据复核结果和调账情况生成报告,向上级银行汇报。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七条清分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确保货币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清分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安防设施,确保工作区域的安全。

第十九条清分中心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清分中心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纪律要求第二十一条清分中心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二十二条清分中心所有员工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

酒类食品流通规章制度

酒类食品流通规章制度

酒类食品流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酒类食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内涉及酒类食品流通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等。

第三条酒类食品的流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贯彻食品安全、质量、卫生的管理要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酒类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应当按照相应行业标准和规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国家鼓励酒类食品的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促进资源共享,提升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力。

第六条酒类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不得违法操作,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七条酒类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流通环节的合法合规操作。

第八条酒类食品流通企业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不得违反规定经营。

第九条酒类食品流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规,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酒类食品流通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酒类食品的生产和流通管理第十一条酒类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酒类食品的流通企业应当选择正规渠道的供应商,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三条酒类食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产品受损。

第十四条酒类食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确保产品从生产到消费过程中不受到破坏和污染。

第十五条酒类食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酒类食品的流通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酒类食品的流通企业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和监管,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图书馆流通点规章制度

图书馆流通点规章制度

图书馆流通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图书馆秩序,提高图书流通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图书馆所有流通点的读者借阅借书及归还书籍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图书馆流通点为读者提供借还书籍、查询图书信息等服务,读者在借书期间要爱护图书、按时归还图书。

第四条图书馆流通点工作时间为每天8:00-22:00,具体时间根据学校课程安排而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时间会有所调整。

第五条读者可以通过图书馆网站、微信公众号预约图书,也可以到图书馆流通点柜台办理借书手续。

第六条图书馆流通点对外开放,非本校读者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办理临时读者证件,方可借阅图书。

第七条图书馆对所有借阅注册的读者信息及借阅记录均属保密信息,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任何非法操作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图书馆流通点提供自助借还书服务,读者可以通过自助借还书机自行借阅还书,当遇到问题时,可向工作人员求助。

第二章借阅规定第九条读者借书前需携带有效学生证件到图书流通点柜台办理借书手续,每人最多可借书5本,借书期限为30天。

第十条图书馆流通点提供续借服务,读者可在借书到期前续借,续借期限为15天。

第十一条图书借阅期满未还者,每本书每天收取0.5元滞纳金,逾期七天未还者,将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读者将会限制借书数量及借书时长。

第十二条对于遗失、损坏的图书,读者需按照图书当时市场价值进行赔偿,已经赔偿的图书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图书馆流通点提供预约服务,读者可通过网络或柜台预约图书,预约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借书。

第三章归还规定第十四条图书借阅期满的读者需按时归还图书,未归还者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图书归还需在开放时间内,归还时应先进行自助还书机还书操作,继而归还至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对于遗失、损坏的图书需按照图书当时市场价值进行赔偿,已经赔偿的图书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对于归还延误的读者,每本书每天收取0.5元滞纳金,逾期七天未还者,将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读者将会限制借书数量及借书时长。

流通部规章制度分第三部分

流通部规章制度分第三部分

期刊阅览室阅览规则1、期刊阅览室收藏当年征订的各类报纸、杂志。

2、本室只限教师、学生凭个人借阅证(或一卡通)入室阅览。

3、阅览时,从架上取刊,阅后,须将期刊放回原位,不要随意乱放期刊。

4、本室期刊、报纸只限在室内阅览,不得携出室外。

若需复印,需经本室管理人员办理复印手续,并在馆内复印。

5、爱护期刊、报纸及室内公共设施。

6、对撕页和偷刊、报者一律通报学院予以处分,并以该刊、报订价的10倍进行罚款,对举报者给予保密并奖励。

7、读者离室前,请把书刊放回原来位置,并放好座椅。

8、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严禁在室内吸吸烟、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及吃带皮食物。

9、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交谈,手机要调成震动状态。

10、入室时,不得带入书包。

期刊的排架规则期刊按中图分类法的分类号进行排架。

过刊按中图分类法的分类号进行排架。

同一种期刊中按年限进行排架。

《中图法》第五版简表人文社科自然科学N 自然科学总论A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B 哲学、宗教O 数理科学和化学C 社会科学总论P 天文学、地球科学D 政治、法律Q 生物科学E 军事R 医药、卫生F 经济S 农业科学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T 工业技术H 语言、文字U 交通运输I 文学V 航空、航天J 艺术X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K 历史、地理Z 综合性图书专业阅览室规则一、专业民族阅览室为本校教师提供教学参考资料、专业技术图书和有关工具书样本。

二、各类参考书限在室内阅览、不办理外借手续。

三、本室所展样本,均为开架借阅、请读者按图书原顺序取出和放回。

四、阅览时,读者每次取阅图书最多不超过三册。

五、随身携带的提包、书包等应放在进口处需要备课所带的图书讲义等应向管理人员声明以免与本室图书样本混淆。

六、读者要爱护图书请不要批注和拆页,如有污、损应按本馆规定赔偿。

七、室内应保持整洁肃静,请勿喧哗、吸烟、吃带皮核食物、不得乱扔废纸、随地吐痰。

少数民族阅览室规则一、少数民族阅览室为本校教师提供少数民族参考资料、图书和有书籍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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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图书的排架规则
本馆中文图书严格按书标索书号排架。

索书号由分类号、种次号和辅助区分号三部分组成。

本馆采用“中国图书分类法”分类图书。

各借阅室内的中文图书按分类号由A-Z依次排架;书架次序从左至右,成S 形走向;每一架层次均从上到下。

具体排架规则是:
1、先按大类号码顺序排,同一大类下再按同位的阿拉伯数字大小顺序排。

例如:F、F-、F0、F1、F121、F121.
2、F2、F7
2、分类号中凡有“—”总复分号的,排在类号数字“0”之前。

例如:TP3-44、TP3-62、TP30、TP302
3、分类号码相同的,则按书的种次号顺序排列。

例如:TP311.1/32、TP311.1/63、TP311.1/105
4、分类号、书次号相同的,再按辅助号区分号排列。

(1)多卷册书,依卷册号顺序排。

小号在前,大号在后。

例如:I247.58/1(5)、I247.58/1(7)、I247.58/1(15).1、I247.58/1(15).2 (2)本馆在辅助区分号里使用的特殊符号有:
“-”版次号;“()”在索书号的第三段表示分册号;(.)表示有上、下级分册关系的序列号;
在索书号的第三段中使用上述特殊符号时的排架:排架时书标中带有特殊符号的图书紧跟在不带有特殊符号的图书的后面。

例如:TP3/556、TP3/556-1
5、书架侧面标有每架的排架顺序号和分类号起止号,如第十七排I247.5/1526-I247.5/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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