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与立体维权的法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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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购物欺诈产品质量和退换货政策

消费者权益保护购物欺诈产品质量和退换货政策

消费者权益保护购物欺诈产品质量和退换货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购物欺诈、产品质量和退换货政策在现代社会,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消费习惯的改变,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伴随着购物便利性的增加,购物欺诈、产品质量问题以及退换货政策的执行成为了消费者们日益关注的焦点。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购物欺诈、产品质量和退换货政策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确保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公平合法地位。

消费者的权益包括信息权、选择权、知情权、安全权等多个方面。

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应该有权了解商品的真实信息,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并且在购买时应该能够全面知情。

同时,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应该安全可靠,不会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购物欺诈是指商家或者个人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购物欺诈常见的形式包括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质量问题以及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应该提高识别购物欺诈的能力,选择有良好信誉的商家进行购物。

产品质量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消费者有权购买到符合安全、健康要求的商品。

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质量低劣、甚至假冒伪劣的商品。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应该注意查看商品的质量认证、检验报告等相关信息,避免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

同时,消费者还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果购买到质量存在问题的商品,应该及时向商家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维权。

退换货政策是商家为了解决消费者购物过程中产生的商品质量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退换货政策的合理性和便利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自身不符合预期,应该享有合理的退换货权益。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研究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研究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研究引言消费者权益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市场的规模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引起了广泛的重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研究,包括法律的保障、维权途径以及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挑战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法律的保障1. 法律的立法保护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

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法律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了合法的权益保障。

2. 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内容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合法权益、公平交易、安全保障、知情权等。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真实、合法地标明标签、说明书等信息;有权拒绝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等。

二、维权途径1. 第一种途径: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导和调解服务,消费者可以向其投诉。

2. 第二种途径:通过行政机关维权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要求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补偿。

3. 第三种途径: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寻求司法救济。

消费者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电子商务领域的挑战1. 虚假广告与欺诈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十分普遍。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容易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导致购买到不符合实际需求的商品。

2. 个人信息泄露与隐私保护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进行购物或注册,然而一些商家未能完善安全措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增加。

3. 跨境电商的法律监管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标准不一致,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协调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进一步研究。

结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崔理纲;赵盛和【摘要】民法上的反欺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并不在于惩罚欺诈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固然具有欺诈性,但知假买假者并非因其导致错误意思表示,因而知假买假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期刊名称】《南方经济》【年(卷),期】2004(000)011【总页数】3页(P21-23)【关键词】欺诈行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意思表示【作者】崔理纲;赵盛和【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广州,51003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广州,510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经济财政~ mm 凉、m … tm mu斟………钱祈我@伪反 ik 你喇承一一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适用5100302 [内容提要]民法上的反欺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并不在于惩罚欺诈者。

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固然具有欺诈性,但知假买假者并非因其导致错误意思表示,因而知假买假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的规定。

[关键词]欺诈行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意思表示[中图分类号] DF5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l000-6249(2004)11-0021-03广射!赵盛和(广州市中级人国革堕民工庭主 r-_东崖里组对于欺悄甜的慨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有明确的规定,其第 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由此可知,我国民法上的欺悄亏为,就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故意向对方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我国民法上“欺响动”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欺诈的一方有欺诈的故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于1993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基本概述、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三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法律法规的基本概述作为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消费者保护法制化的阶段。

本法共分为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消费权益保护、商标和广告的保护、质量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合同的保护、投诉和检举及法律责任。

二、主要内容解析1. 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其中包括了消费者平等交易权益、知情权益、选择权益、安全权益、获得赔偿权益等多个方面的保护措施。

例如,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详细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商家应提供明确、真实的商品标价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例如合同自由、免费修理、退货等。

2. 商标和广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标和广告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

商标是标识商品来源的标志,具有重要的市场价值。

根据该法,商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且不得以假冒、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有权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追究责任。

3. 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基本前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保障商品的质量、安全性和使用效果。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维修,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4. 服务质量和服务合同的保护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服务质量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了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具有良好的质量,服务质量不得低于以往同类服务的标准。

同时,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约定服务的内容、标准、期限等,并提供服务合同。

欺诈销售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及法律应对

欺诈销售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及法律应对

欺诈销售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及法律应对欺诈销售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无疑是具有严重社会问题的,它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来应对欺诈销售行为。

一、欺诈销售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1.1 造成经济损失欺诈销售行为通常以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产品缺陷等手段进行,当消费者购买了欺诈销售者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后,往往无法得到所宣传的效果,甚至会带来经济损失。

消费者为了获得“优惠”或所谓的“折扣”,可能会在不了解情况的情况下购买质量低劣的商品或无效的服务,给消费者的钱包和信心都带来了重大打击。

1.2 损害身体健康一些欺诈销售者为了谋取暴利,往往使用不合格的食品、药品或危险商品进行销售。

这些商品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引发伤病或疾病。

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这些商品,既给消费者带来了健康风险,也破坏了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

1.3 侵犯个人信息欺诈销售行为往往伴随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销售者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然后将其出售给其他商家或用于非法用途,给消费者的隐私权造成严重侵犯。

泄露个人信息不仅使消费者容易受到诈骗的攻击,还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损失。

二、法律应对欺诈销售行为2.1 制定严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各国都意识到了欺诈销售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危害,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通常包括严禁虚假宣传、禁止销售不合格商品、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

同时,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用于打击欺诈销售行为,进一步减少违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

2.2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欺诈销售行为。

同时,加强与企业和消费者间的沟通和反馈机制,促进消费者参与监管,形成利益共享和联防联控的合力。

民法典下的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民法典下的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民法典下的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不容侵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维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消费者作为市场的一方,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利益受益者,拥有一定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是有法律予以保护的。

在民法典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加明确和全面的保护,任何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都是不容忽视的。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及其不容侵犯的原因。

一、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消费者维权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形式,它对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维权能促使企业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服务,倒逼商家诚信经营,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另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也能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使市场流通更加顺畅。

因此,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在提高消费者福利、推动经济增长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其次,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种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中,商家往往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如果没有法律来平衡双方的力量,消费者很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

消费者的维权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护,可以缩小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差距,实现平等交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能提升国家形象和信用。

国家法律对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越大,就越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尊重。

消费者愿意购买并消费国内商品,从而促进国内经济的繁荣。

同时,国家信用也能因此在国际上得到提升,吸引外国投资者的关注和信任。

因此,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的保护既是一种国家形象塑造的方式,也是一种经济发展的动力。

二、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原因1.公平交易的原则。

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的不容侵犯,是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

公平交易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能够充分知情,公正公平地达成交易。

任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破坏,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犯。

2.法律保护的需要。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与维护

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与维护

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与维护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为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和维护。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与维护。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确立为法律原则,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人格权等。

同时,消费者也有义务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二、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保障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强化了对不合格产品的追责和赔偿机制。

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应当保证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不得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

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不合格产品而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换货、修理或者赔偿等。

同时,民法典对于产品安全问题也做出了规定。

企业不得在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使用产品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三、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民法典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企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真实的、准确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者隐瞒事实。

消费者有权知道产品的性能、质量、价格、使用方法等相关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此外,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民法典禁止了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

如果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保护民法典对合同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合同的自由、平等原则。

消费者在与商家签署合同时,应当是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进行的。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如果合同有违法、强制或者不公平的条款,消费者可以要求修改或者撤销合同。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合同中的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索赔。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法》)是我国针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对商家和供应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以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禁止欺诈行为。

本文将详细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欺诈行为。

一、欺诈行为的定义和表现形式《消费者权益法》对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欺诈行为是指商家或供应商通过虚假或者其他手段,故意误导、欺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它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虚假宣传:商家发布虚假信息、夸大产品性能、虚构销售数据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2. 不正当竞争:商家通过抬高价格、捆绑销售、不公平竞争等手段,迫使消费者做出不合理的选择。

3. 隐瞒真相:商家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比如隐瞒产品质量问题、服务条款等重要信息。

4. 强制交易:商家对消费者进行威胁、胁迫,强迫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需要依法受到制裁。

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根据《消费者权益法》,对于从事欺诈行为的商家或供应商,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多种维权途径可供选择。

1. 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或供应商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以及因此带来的其他损失。

2. 合同解除: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在交易中受到欺诈行为的侵害,可以向商家或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3. 报警投诉:消费者在受到欺诈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警投诉,寻求法律支持和援助。

4. 法律诉讼:对于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商家或供应商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如何防范欺诈行为和提高维权能力除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还应积极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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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消费欺诈与立体维权的法律构想消费欺诈与立体维权的法律构想消费欺诈与立体维权的法律构想消费欺诈,顾名思义,是存在于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

消费欺诈,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

对消费者而言,消费欺诈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不能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利用欺诈手段推销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品质低劣、价格便宜,不法经营者利用欺诈手段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为遏制市场交易中愈演愈烈的消费欺诈行为,重塑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应当立足于法律的层面,将消费者、消费者协会维权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有机结合,构建立体维权体系,从而有效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完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反欺诈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定:首先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其次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一)项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1 / 17家利益的无效;最后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

以上共同构成我国统一的民法反欺诈制度。

在法律适用上,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果属于消费者合同上的欺诈,应当优先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设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立法目的是要动员一切受欺诈的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斗争。

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两项要件:(一)须有消费者合同。

所谓消费者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的合同。

所谓消费者,根据消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所谓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须为欺诈。

关于“欺诈行为”的概念,消法没有作出特别的界定,应当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的欺诈概念作相同的解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见《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从合同的缔结过程来看,经营者发出了虚假的要约,虚假来源于捏造或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而在经营者错误信息的诱导下,消费者作出了---------------------------------------------------------------范文最新推荐------------------------------------------------------ 与内心期望相悖的承诺,最终导致消费者合同的成立。

所以,表面上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而成立的合同,实际上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并不自由。

而经营者因在缔结合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受到法律上的责难。

因此,在消费领域中,只要符合这两项要件,消费者就可以理直气壮的向具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要求双倍索赔。

在实践中,消费者举证合同成立并非难事,但要让消费者举证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不仅会令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甚至还会因为搜集证据能力的欠缺,导致消费者无法维权。

在这类争议中,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让经营者自己证明其经营行为不存在欺诈,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设定的双倍赔偿责任。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有限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对一些经营商品价值较小,但欺诈情节恶劣的经营者,打击效果有限。

建议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设置不同的赔偿倍数,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约束不法商人的经营行为。

二、强化消费者协会维权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就消费纠纷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和解时,消费者会在第一时间想到消费者协会,求助它来解决消费争议。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成为大多数消费者首选的救济途径。

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主要立足于解决消费者投3 / 17诉,即消法赋予的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

在实践中,消费者协会往往处于居中调和的地位,消协的工作人员仅仅满足于解决具体的消费纠纷,而忽视其它的维权职能。

况且现有消费者协会具有半官方的色彩,很难完全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充分运作。

对消费者协会职能的强化已迫在眉睫。

改革现有消费者协会,使其真正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

消费者协会除可以受理投诉,指导消费者活动等,还可以增加定期向新闻媒体曝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消费欺诈案件,披露不法经营者,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双倍赔偿之诉,监督法院审判程序等职能。

我们应当从制度的构建上,强化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一)建立消费者协会代理诉讼制度。

消法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能”。

建议参照国外的“公益诉讼”等制度,建立我国消费者协会的代表诉讼制度,明确就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严重欺诈案件,消费者协会可主动调查侵害行为,与企业协调,协调不成,消费者协会可直接代表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更好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消费者投诉公示制度。

一方面是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被动的、有针对性的提供特定企业被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

另---------------------------------------------------------------范文最新推荐------------------------------------------------------ 一方面是建立投诉的主动披露制度,将披露行为制度化,明确披露形式、披露内容、披露程序。

三、整合行政职能部门力量,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消费者自我维权,只是一种自力救济。

消费者相对经营者而言,是一个弱势群体,自力救济只能对个别不法经营者产生震慑作用,却不能从根本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而行政职能部门基于法律的授权,从事的规范市场经济的监管活动,才能真正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消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属于消费欺诈:(一)、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三)、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四)、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五)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六)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七)、采用虚假的清仓价、换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

经营者违反法律进行欺诈性销售的,除对消费者进行两倍赔偿外,还应由法律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根据情节可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与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等等,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散落在《产品质量法》、《反不5 / 17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依法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商检部门等多个行政职能部门。

总的来说,在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各个方面,已基本上都有相应的政府机构来开展工作。

但与国外消费者保护机构相比,我国缺少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

在实践中,往往是各个机构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缺少专门有力的执法机构,监管职能不到位。

建议政府将目前条块分割的工商、卫生、质量和技术监督、商检等重叠的权限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行归一整合,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权力的机构。

该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统一规划、协调、处理牵扯面极广的消费者保护事宜,赋予该机构调查取证、扣押封存、处罚等行政权限。

版权所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政府部门应该进行保护和政策倾斜,对于生产者、经营者,应加大监管力度、执法力度。

政法干警复习指导--申论的写作结构1.首先要从如何安排结构开始,结构是整个文章的框架,躯体,有它才能支撑整个文章。

一篇有逻辑的文章,结构上也要清晰明了,层次鲜明。

2.众所周知,行文的结构可以分总分总、总分等形式,这些考生在---------------------------------------------------------------范文最新推荐------------------------------------------------------ 练习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写作需要灵活掌握;在文章内容安排上也要逻辑分明,结构妥当。

3.段落中适当运用主题句。

主题句即表明段落主旨的句子,整个段落要围绕主题句为中心组织语句,一般段首和段末出现主题句的情况较多。

4.有主题句的好处就是让自己的文章重点突出,阅卷者能马上捕捉到考生文章的重要信息和观点,安排主题句可以使段落层次清晰明了。

5.主题句根据考生行文的安排决定,并不是全部段落都需要主题句,考生在练习时需要灵活掌握。

6.原因分主次、内外。

学过哲学的考生都知道,原因有很多种,可分主要原因、次要原因,这种分类被普遍运用到原因论述的表达中。

7.论述原因时,按照原因分类的情况一一说明,会增强表达效果。

8.除此之外,内外因的表述方法也十分受用,考生可以先说外因再说内因,把事物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把这几句话进行组合,相信不仅能提升回答问题的条理性、层次感。

关注热点,换位思考形成申论写作思维方式,申论考试越来越注重对热点时事的考察,也一直强调考生要多看新闻,了解社会的动向。

说到形成考生的写作思维,认为申论文章如何写,首先考生要对申论材料所阐述的内容有所感悟,理解材料所述的事实背景,这样才能更7 / 17好地根据事实,发表更具深度的观点和解决办法。

考生应多看报纸、新闻和评论员文章。

面对每天海量的信息,考生要学会总结和分析,将对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热点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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