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舞弊欺诈理论综述及案例
保险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保险诈骗罪的典型案例保险诈骗罪是指在保险活动中有意制造、夸大、矮化或捏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金、理赔款等不法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例:1. 虚假理赔案例:保险诈骗中最常见的案例之一是虚假理赔。
在这种案例中,投保人故意制造或夸大损失,然后向保险公司提交虚假的理赔申请。
例如,某个投保人故意引发了一场火灾,并声称损失严重,但实际上损失并不大。
通过这种方式,投保人企图获得更高额的保险金。
2. 车辆保险案例:车辆保险诈骗也是一种常见的保险诈骗方式。
在这类案例中,投保人可能捏造一个发生在车辆上的事故,然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以获取赔偿。
例如,投保人可能会在车辆上故意划伤或者损坏零部件,然后声称这是由他人造成的,以获得保险公司的支付。
3. 健康保险案例:健康保险也是一项容易被滥用的保险形式。
在这类案例中,保险诈骗者可能会提供虚假的医疗记录或者故意捏造健康问题,以获得更多的医疗赔偿。
例如,某个保险持有人可能会故意伪造医疗费用单据,声称接受了一系列虚假的医疗治疗,从而获取保险公司的支付。
4. 人寿保险案例:人寿保险诈骗涉及到保险持有人欺骗保险公司。
在这种案例中,保险持有人可能故意隐瞒自己已经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故意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
例如,某个保险持有人可能在申请人寿保险时,故意隐瞒自己的吸烟史或者疾病史,以保费更低或者获得更高的保险金额。
5. 假保险公司案例:假冒保险公司诈骗是一种以诈骗投保人为目的的保险欺诈形式。
在这种案例中,诈骗者会自称为保险公司代理人,然后向投保人出售保单并收取保费。
然而,实际上这些保单并没有任何保险效力,保险公司也是虚假的。
以上是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例,这些案例展现了保险诈骗的多种形式和手段。
保险诈骗不仅对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诚实投保人的权益。
因此,要加强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加强投保人的意识教育,提高保险诈骗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保险常见案例分析与研讨

保险常见案例分析与研讨一、保险欺诈案例分析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等相关方在保险交易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保险欺诈案例。
1. 车险欺诈案例甲某是一名车辆销售员,他在销售轿车时,常常会与买家勾结,共同制造交通事故,并通过虚假证据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
甲某先是购买了一辆相同型号的旧车,然后与买家合谋,在交房时将旧车换成新车,再谎称车辆受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这种案例中,销售员与买家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双方通过诈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2. 健康保险欺诈案例乙某在购买健康保险时,隐瞒了自己的慢性病史。
他故意在购买保险时不向保险公司披露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以获得更低的保费。
然而,在保单生效后不久,乙某健康状况恶化,需要住院治疗。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发现了乙某的慢性病情,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
这种案例中,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试图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保险赔偿。
3. 财产保险欺诈案例丙某是一家公司的经理,他在购买公司财产保险时夸大了公司的资产规模,以获取更高的保险金额和更低的保费。
丙某不断在保单中添加不存在的财产信息,如设备、库存等,以夸大公司的价值。
然而,当出险时,保险公司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核实,发现了丙某欺诈行为,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
这种案例中,投保人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欺骗保险公司,试图获得不应得的赔偿。
二、保险欺诈的影响保险欺诈对个人、企业和整个市场都有着负面影响。
1. 增加保险成本:保险公司为了应对欺诈行为,不得不加大防范力度,加强风险评估、核实申请信息等环节,这导致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
这将进一步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费,影响到广大投保人的权益。
2. 降低产品可信度:保险欺诈的存在降低了保险产品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当投保人知道有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赔偿时,他们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和认可度将受到影响,进而不愿意购买保险产品。
3. 伤害正当索赔权益:保险欺诈造成了许多真正遭遇意外和损失的人难以获得合理的赔偿。
保险销售误导案例整理

1、分红产品风险案例:案情:客户汪某曾同一天购买了公司的五年期千里马10万元及10年期千里马70万元,销售人员宣传产品收益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同时,宣称十年期的千里马第五年时退保的收益比五年期千里马的满期收益高,客户发现十年期产品的收益并没有五年期产品满期的收益高,客户要求十年期保单五年领取按照五年期的满期收益进行补偿。
后果:公司赔偿了客户相应的差额,由于原客户经理已离司,现公司已启动法律程序向其进行损失追偿。
2、万能产品风险案例:案情:客户王女士在购买放心理财万能险(经典版)后不久,以代签名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全额退保。
经查实,投保人是王女士,被保险人是王女士的母亲,但签名均是王女士签名,客户经理当面未做出任何阻止和提醒动作。
后果:给予客户全额退保 ,分公司先行承担提奖、手续费、客户经理罚款及剩余损失,扣减分公司当月预算对应金额。
对客户经理予以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3、期缴违规案例:基本信息:客户李先生2008年11月、12月两次购买了我公司金利两全分红型产品,3 年期交,首期保费共计40万元。
2009年5月客户投诉至公司,要求全额退保,理由是在购买保险时被告知三年保本,同时有12%的利息误导,致使客户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并提供了与客户经理交谈的录音。
案情调查:经过认真的调查核实,确认投保文件为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较大问题:1、口头误导,长险短做,承诺收益。
客户经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名显误导行为,称三年可以把本金拿回,还可以有 12%的红利。
2、恶意填写不实客户信息,导致公司未及时回访到投保人本人。
投保单上所留客户电话实为客户经理手机号,公司电话回访未能回访到客户本人,回访电话是客户经理接听。
处理结果:经调查,客户投诉事由属实。
公司给客户全额退保,公司损失 24 万元。
对该客户经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扣回业务提奖,先由其承担公司一部分损失,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继续追偿所有损失的权利。
保险欺诈案例

保险欺诈案例保险欺诈是指以编造、故意隐瞒、谎报事实等手段,骗取保险金、理赔金或者其他保险利益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诚实投保人的利益,严重影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保险欺诈的案例。
案例一,虚假报案。
小张在购买车险后,不久便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车辆被盗。
经过调查,保险公司发现小张的车辆并未被盗,而是小张自己将车辆藏匿起来,企图通过虚假报案获取保险赔偿。
最终,小张因虚假报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被保险公司列入了保险欺诈黑名单。
案例二,虚假身故。
某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后,伪造了自己的身故证明,企图通过虚假身故骗取高额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发现了投保人的欺诈行为,最终拒绝了其理赔请求,并将其列入了保险欺诈黑名单。
案例三,虚假医疗费用。
某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后,伪造了高额的医疗费用单据,企图通过虚假医疗费用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了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最终拒绝了其理赔请求,并追究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保险欺诈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诚实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欺诈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
因此,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应该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得编造、故意隐瞒、谎报事实,以免陷入保险欺诈的漩涡之中。
保险欺诈不仅对保险公司和诚实投保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保人信息的核实和调查力度,建立健全的保险欺诈预防和打击机制,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广大诚实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保险欺诈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诚实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应该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虚假套利诈骗案例

保险公司虚假套利诈骗案例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是为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保障的重要领域。
然而,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被揭发涉嫌虚假套利诈骗,给消费者和整个行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例,探讨保险公司虚假套利诈骗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之策。
案例:某保险公司虚假套利诈骗某甲保险公司是一家规模庞大、颇具知名度的保险公司,其涉及的保险类型包括人寿险、车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然而,近期该公司被揭发存在虚假套利诈骗的行为。
据调查,该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通过夸大保险保障的程度,隐瞒保险条款的限制性,并对理赔过程及结果进行操控,从而虚假宣传、套利消费者。
原因:金钱驱动与监管缺失首先,保险公司虚假套利诈骗的根本原因是金钱驱动。
保险公司通常面临着庞大的销售目标和利润压力,为了实现短期利益最大化,一些公司选择了不择手段的方式,包括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手段,以达到诱导消费、提高销售额的目的。
其次,保险监管的缺失也是导致虚假套利诈骗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
保险行业属于金融行业,监管的复杂性和难度较大。
一些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空白和薄弱环节,无法全面、及时地发现和打击虚假套利行为,从而给了保险公司一定的空间和机会。
影响:损害消费者权益和行业形象保险公司虚假套利诈骗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一方面,消费者购买虚假宣传的保险产品后,往往发现保障程度远不如宣传所述,理赔过程繁琐、结果不明确。
另一方面,虚假套利诈骗也给消费者的经济利益造成了直接的损失,一些受害者可能因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陷入经济困境。
此外,保险公司虚假套利诈骗也对整个行业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一旦曝光,公司信誉受损,消费者对整个行业的信任度下降,导致整个保险业的声誉受损。
这不仅给行业发展带来了困难,也给其他积极诚信的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负面冲击。
应对策略:加强监管与加强企业自律针对保险公司虚假套利诈骗问题,应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应对策略。
首先是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
保险欺诈案例范文

保险欺诈案例范文保险欺诈是指在申请、购买或理赔保险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文件或进行其他欺骗行为,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正当的保险市场秩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欺诈案例。
首先,虚假理赔是最常见的保险欺诈行为之一、保险欺诈者在遭遇事故、疾病或其他损失后,故意夸大损失或编造事件,以获得高额的理赔款项。
举个例子,一个人购买了车辆保险,然后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声称自己所受的损失远远超过实际情况。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保险公司赔付过高的金额,也会让其他保险客户不得不负担更高的保费。
其次,另一种常见的保险欺诈案例是健康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者可能会故意隐瞒已经存在的疾病或伪造疾病的症状,以获得额外的健康保险赔偿。
例如,一个人可能会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故意隐瞒自己已经患有其中一种疾病,然后在保险生效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声称这是一个新的疾病。
这样的行为不仅会让保险公司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也可能导致健康保险市场的混乱。
此外,人寿保险诈骗也是一个常见的案例。
在人寿保险中,欺诈者可能会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或财务资产状况,以获得更高的保额。
他们可能会选择隐藏已经存在的疾病或故意夸大自己的收入和财产价值,以便在保险公司的注意力不够集中时进行成功的虚假投保和索赔。
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正常的保险市场运作,也会导致保险公司因为无法获得真实的风险信息而承担过高的风险。
最后,医疗保险欺诈是另一个常见的案例。
在医疗保险中,欺诈者可能会伪造医疗费用、虚假开具处方药等手段来获得非法报销。
他们可能会伪造医疗诊断、医药费用单据等以欺骗保险公司,从而获得未曾发生的保险赔偿。
这种行为不仅会令保险公司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也会影响医疗保险市场的稳定性。
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严重威胁着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
为了防止和打击保险欺诈,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测算和审核机制,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加强对涉嫌保险欺诈行为的调查和打击力度。
保险欺诈警示案例

保险欺诈警示案例一、案例一:带病投保有这么一个例子哦。
一个人他本身就患有很严重的疾病,但是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呢,他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病情。
他想着啊,要是告诉保险公司自己生病了,那肯定要么保费特别高,要么人家就不给他保了。
所以他就心存侥幸,在填写健康告知问卷的时候,全填的是没有疾病。
后来啊,他因为这个病住院了,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的时候发现他之前是带病投保的,这种行为就是保险欺诈呢。
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而且也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二、案例二:虚构保险事故有个人呀,他为自己的汽车买了保险。
有一天呢,他的车其实啥事没有,但是他想从保险公司那里骗点钱。
于是他就自己制造了一个假的事故现场,把车弄出点小损伤,然后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说自己开车不小心撞到了路边的栏杆。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过来勘查的时候呢,发现这个事故现场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比如说,碰撞的痕迹不符合正常的事故逻辑,而且周围也没有监控或者目击证人能够证明这个事故是真实发生的。
最后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他是虚构保险事故,这也是典型的保险欺诈行为哦。
三、案例三:故意夸大损失还有这样的情况呢。
一个商家给自己的店铺买了财产保险。
有一天店里发生了一点小火灾,只是烧毁了一小部分商品。
可是这个商家啊,他为了多拿点保险赔偿,就故意夸大损失。
他把一些没有被烧毁的商品也说成是被火烧坏了的,还伪造了一些损失清单。
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会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的。
他们发现这个商家提供的清单和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这就是故意夸大损失的保险欺诈行为啦。
四、案例四:冒名顶替索赔这也是很恶劣的一种情况哦。
有个人给家人买了医疗保险。
家人生病住院的时候呢,他找了一个和家人长得有点像的人,用家人的名字去办理住院和索赔手续。
因为他觉得家人的病情比较严重,治疗费用很高,想通过这种冒名顶替的方式让保险公司多赔点钱。
但是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的时候,发现住院的人和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有很多不匹配的地方,经过调查就发现了这种冒名顶替索赔的欺诈行为。
保险诈骗案例分析

保险诈骗案例分析保险诈骗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取保险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保险诈骗案件屡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保险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起典型的保险诈骗案例,以期引起大家的警惕,防范保险诈骗。
案例一,假车祸骗取保险金。
小王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为生活压力大,他产生了骗取保险金的念头。
于是,他和一位朋友商量好,制造了一起假车祸的事故,然后向保险公司申报索赔。
小王和朋友在现场制造了一些假证据,包括伪造的车辆损坏照片和虚假的医疗费用发票。
最终,保险公司在未经过严格核实的情况下,便支付了他们高额的保险赔偿金。
案例二,虚假身故骗取人身保险金。
张某为了获取人身保险金,伪造了自己的身故。
他故意制造了一个假的死亡现场,然后让家人向保险公司申报身故赔偿。
保险公司在未经过详细核实的情况下,便支付了高额的人身保险金。
而事后,警方调查发现张某并未真的身故,这起案件最终被认定为保险诈骗。
案例三,利用虚假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险金。
李某在一次意外中受伤,然后伪造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发票,并通过朋友的帮助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虚假的医疗保险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在未经过严格核实的情况下,支付了他高额的医疗保险金。
最终,警方通过调查发现了他的诈骗行为,将其绳之以法。
以上案例表明,保险诈骗的手法多种多样,但其本质都是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保险公司的利益。
保险诈骗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诚实投保人的利益,还会导致保险市场的不正常波动,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在购买和索赔保险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成为保险诈骗的受害者。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审核索赔的严格性,防范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保险诈骗现象的蔓延,维护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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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一、欺诈与反欺诈的定义1.1 欺诈国内外学者和法律界对欺诈均没有得到共识的有关“欺诈”的统一的定义,但人们普遍认同欺诈是一种行为后果,其核心内容指的是对他人的故意欺骗,以及因此而导致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法律角度,大部分国家均做出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时,故意不做出说明或者保持沉默,均被认为是欺诈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均对“欺诈”的定义及导致的后果做出了规定或说明。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3)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所为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在该行为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新巴塞尔协议Ⅲ》将欺诈分为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两种类型,其中外部欺诈指的是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内部欺诈指的是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规则、法律、公司政策的行为。
1.2 反欺诈与“欺诈”相同,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反欺诈”的学术和法律定义。
结合当前国际和国内反欺诈行业及相关业务的实际内容,反欺诈可以表述为“对各类欺诈行为进行识别”的行为或服务。
二、国际和国内关于欺诈及反欺诈的理论与实践2.1欺诈的成因理论2.1.1 三角理论三角理论,也被称为三因素理论,其提出者是美国会计学会会长及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ACFE)创始人——史蒂文·阿尔布雷克特(W.Steve Albrecht)。
他认为企业中出现舞弊现象,诱因来自于压力、机会和合理化三个因素,只有当三个因素都具备的时候,才可能产生真正的舞弊欺诈行为。
其中压力(Pressure)主要来自于自身的财务困境或其他因素引发的对资本的急切需求,这也是舞弊欺诈者的行为动机。
能够激发个人舞弊欺诈行为的压力除了财务压力以外,还包括个人癖好、工作压力和其他压力。
机会(Opportunity)往往是进行舞弊和欺诈的“好时机”,也是掩盖的“好机会”。
一般来说,造成这种“机会”的情境主要有6类:过于宽松而导致的无法发现舞弊行为的内部控制、不够健全的审计制度、缺乏有效惩戒措施、部门、职级和岗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以量化衡量质量的工作内容以及员工个人的胜任力不足。
当一个人面临着巨大压力并捕获到机会,合理化(Rationalization)使舞弊者能够自己一个“解释”,通过用“暂时的苦难”、“迫不得已”、“我只是从公司借点钱不是偷钱”、“我会还上的”等使自己认为舞弊欺诈行为似乎没有那么恶劣,也不代表道德的低下等。
无论是上述哪一类解释,舞弊者需要给自己找出一个使一切合理的理由,使舞弊欺诈能够与本人的道德观和行为准则相互匹配,而这其中是否真正通过合理的逻辑推导而来则是被忽略的。
压力、机会和合理化是促成舞弊行为的必要因素,缺一不可,这是目前美国最新的SAS NO.99(反舞弊准则)不断提醒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们关注的重点。
在一些预防舞弊欺诈的专业人士看来,能够阻断这三者的融合过程也是预防舞弊欺诈的有效方式。
2.1.2 舞弊GONE理论GONE理论也被称为四因素理论,与前述的三因素理论相对应。
这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和应用广泛的反舞弊欺诈理论。
这一理论指出,贪婪(Greed)、机会(Opportunity)、需求(Need)和暴露(Exposure)这四个因素的相互作用促成了舞弊欺诈行为。
这四个单词的首字母也共同为该理论命名——GONE理论,这一理论也被人们解释为,当舞弊者有资金的需要又足够贪婪,有可乘之机,并自信时候不被发现,那么“You can consider your money gone”,回到理论本身,指的是当舞弊者(包括个人或组织)处于贪婪、机会、需要和暴露共同存在的环境中,就会产生舞弊,而被欺骗者的财、物等权益都将离他而去。
“贪婪”因子在理论之外,还带有道德水平低下的含义。
“贪婪”之所以作为该理论的第一个单词,并非仅仅为了匹配“GONE”这个单词的拼写,而是因为“贪婪”是舞弊欺诈行为的根源,一个不具备贪婪之心的人,无论机会多么奇巧、需求多么强烈、暴露的可能性多么低,都不会开启舞弊的第一步。
而具备贪婪之心的人,会找寻舞弊的机会,会想方设法降低暴露的可能性,而不是调整自己的需求以避免舞弊行为的出现。
道德代表着个人的价值判断,人们选择的行为必将符合自身的价值判断,那些不符合价值判断的行为将被放弃或中止。
对舞弊者来说,低下得到的水准使他们更容易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行为找出合理的理由和借口,从而使这种舞弊行为与个人价值观相符,而这样的道德观念也将导致舞弊者将舞弊欺诈视为符合自己价值观的行为。
机会因子来自于舞弊者的权限,无论是舞弊个人还是组织,在职务行为中,因为各种原因能够获知更加全面的信息从而产生信息优势,又因为财务工作的敏感性获取一定的权限优势。
一旦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监管,就会在动机的影响下产生舞弊行为而获取私利。
结合行为学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分析和了解舞弊行为。
行为学观点认为,人们的行为动机来自“需要”,而在舞弊欺诈行为过程中,财物等方面的需要是最基础的行为动机,这种财务的需求往往是为了弥补资本方面的短缺或因不良癖好带来的超出常规的资金支出需求。
因而“需要”因子也被称为动机因子。
舞弊欺诈专业人士认为,正当的动机产生正当的行为,而不良动机激发不正当的行为——舞弊和欺诈。
暴露因子包括舞弊行为暴露的可能性和暴露后的惩罚两个部分。
舞弊欺诈行为需要隐蔽性,其自身也带有极强的欺骗性,因此舞弊行为和后果被发现和披露的可能性是影响舞弊者是否实施舞弊行为的主要一环。
与舞弊行为相匹配的惩罚力度将会有效遏止再次舞弊,也会对其他人的舞弊欺诈行为形成阻吓作用。
2.1.3 企业舞弊风险因子理论该理论是美国学者伯罗格那(G. Jack Bologna)、林奎斯特(Robert J. Lindquist)和韦尔斯(Joseph T. Wells)在他们提出的“GONE”理论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得出的。
他们将舞弊风险因子进行了划分,分为因人而异的个别风险因子和被组织影响的一般风险因子。
个别风险因子指的是道德和动机等被舞弊者个人控制的因素;一般风险因子指的是舞弊机会、暴露的可能性以及暴露后的惩罚措施等。
当舞弊者同时具备一般风险因子和个人风险因子的影响,并认为有利时,会选择进行舞弊行为。
2.2欺诈的分类理论界和业界对保险欺诈按照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实施时间及主观故意等维度进行了分类。
1.按实施主体(1)保险公司角度2006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专门发布《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其中,保险欺诈被分为分为内部欺诈、保单持有人欺诈和理赔欺诈以及中介欺诈。
1)内部欺诈内部欺诈指的是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基层从业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实施的针对保险人的欺诈。
其行为主要包括侵占保险公司财物,例如现金、设备或客户信息等,这类行为属于最基础而传统的欺诈行为,实际上也不仅仅在保险公司中出现。
保险公司中独有的主要是借赔付获取额外赔偿,这种额外赔偿可能是超额的或本不应该赔付的。
接受商业贿赂或回扣也属于内部欺诈的典型行为。
2)保单持有人欺诈和理赔欺诈这是一类个人或多人串通,在购买和执行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实施的针对保险人的不正当保险或赔款欺诈行为。
(3)中介欺诈中介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桥梁,其所处位置决定了他们能够接触到保险公司的重要交易及相关节点,因而值得保险公司从运营和反欺诈角度关注。
(2)欺诈实施者角度从欺诈实施者角度可以将保险欺诈分为保险方欺诈、被保险方欺诈、中介欺诈和其他第三方欺诈。
2.按实施方式从实施方式来看,保险欺诈可以分为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诈骗及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三类。
(1)保险合同诈骗保险合同诈骗主要通过假冒保险公司制作和销售伪造或不存在的保单,以欺骗投保人为目的伪造或变造各类单证或印鉴等材料,销售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从事的非法获利行为。
(2)保险金诈骗保险金诈骗主要指的是骗取保险金的各类型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夸大事故后果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虚构或编造事故原因,故意造成事故等。
(3)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主要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等,假冒或仿造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发布各类信息,非法开展保险业务,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或者跨境销售保险产品等。
3.按实施时间从时间上来说,保险欺诈可能发生在每个阶段,为了便于区分,将保险欺诈划分为投保时欺诈、出险时欺诈及理赔时欺诈。
(1)投保时欺诈在订定保险合同时,保险方、保险中介都可能实施欺诈行为,例如虚假描述标的风险、虚构保险标的、超额或重复投保,掩盖出险经历等;另外可能出现保险方和中介伪造保单、授权书等各类文书和单证骗取投保人资金的行为。
非法经营保险骗取投保金的行为也属于投保时欺诈。
(2)出险时欺诈出险时欺诈指的是理赔前发生的欺诈行为,包括被保险方或其他人在报案阶段故意制造或虚构、编造、伪造事故原因、夸大事故后果以骗取超额或不应获得的保险金。
(3)理赔时欺诈理赔阶段,保险方以非法手段逃避履行保险责任或缩减保险赔付金额或被保险方夸大损失或扩大保险责任,都属于理赔阶段欺诈行为。
4.按主观故意程度根据主观程度对被保险方或第三方实施的欺诈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机会性欺诈(软欺诈)和职业性欺诈(硬欺诈)两类。
(1)机会性欺诈机会性欺诈也被称为软欺诈(Soft Fraud),这类欺诈指的是被保险方或其他人在出险后以非法手段获取原本不应取得或超额的赔付金。
根据IAIS的指引可以认为这类欺诈者往往并非蓄意如此,而是在发现潜在的机会后“临时起意”,实施欺诈行为。
(2)职业性欺诈职业性欺诈也被称为硬欺诈(Hard Fraud),这类欺诈者从一开始就蓄谋通过虚构、编造保险事故等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无论实施主体是谁,均具有强烈的主观欺诈意愿并实际实施了行为。
这类欺诈者往往以此为生,因而会持续实施欺诈行为或针对多个欺诈对象。
三、国际和国内关于欺诈和反欺诈的著名案例和经验2005年,支付宝提出“你敢付,我敢赔”的slogan吸引客户,该政策说明,使用支付宝的客户盗刷全赔,这实际上是一个商业保险项目,客户选择支付宝业务即为投保,当账户异常,例如个人客户被盗号转账,或小商户的支付码被调换,通过客服或app提供相应资料,审核为盗刷后全额赔付,并已有多起成功理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