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及对反保险欺诈机制建设的思考
保险反欺诈管理现状

保险反欺诈管理现状保险业是一个与人民生活紧密相关的行业,在保险交易中存在诸多风险,其中包括欺诈行为的发生。
保险反欺诈管理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能,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各种手段识别、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客户利益的合法权益。
保险反欺诈管理的现状及挑战,是保险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主体,以欺骗、隐瞒、不实陈述等手段,故意虚构或夸大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的损失、损害事实,从而达到索取保险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
保险欺诈行为对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而保险公司又需通过合理的手段加以预防和打击。
保险反欺诈管理的现状首先表现在技术手段的应用上。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保险公司可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风险投保人进行识别和排查,提高反欺诈效率和准确度。
通过数据挖掘、行为分析等手段,可以及时掌握投保人的行为轨迹和风险特征,实现对高风险群体的预警和控制。
而在保险理赔领域,利用图像识别、声纹识别等技术,可以对理赔申请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减少理赔欺诈行为的发生。
技术手段的应用使保险反欺诈管理更加科学、精准和高效。
保险公司在反欺诈管理中加强了信息共享与合作。
针对保险欺诈犯罪活动普遍性和复杂性,保险行业内部积极构建共享黑名单库和信用数据库,实现对恶意投保人的识别和限制。
保险公司也加强与监管机构、公安机关、银行等其他社会各界力量的合作,共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通过共享信息资源和数据分析,提高了保险欺诈的发现和应对效率,有效遏制了部分恶意行为。
与此还可以建立多方联动的反欺诈网络,促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对于涉及复杂跨境欺诈案件,能够更好地实现全链条的反欺诈管理。
保险公司在加强内控和管理上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建立健全的反欺诈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强化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和监督体系,是保险公司防范保险欺诈行为的重要手段。
保险反欺诈管理现状

保险反欺诈管理现状保险反欺诈管理是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保险欺诈问题,保险公司需要实施相关的反欺诈管理措施。
本文将就保险反欺诈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保险反欺诈管理的现状1. 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开始更多地采用技术手段来防范欺诈。
通过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技术,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筛查出潜在的欺诈行为。
2. 反欺诈团队的建设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建立专门的反欺诈团队,这些团队通常由数据分析师、调查员和法务人员组成,他们共同致力于识别和打击各类欺诈行为。
3. 数据共享的加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开始推动保险公司之间的欺诈信息共享,这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对潜在欺诈行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4. 风险评估模型的优化保险公司为了更好地应对欺诈行为,不断优化风险评估模型,以便更准确地识别欺诈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存在的问题1. 数据难以完全掌握尽管保险公司在应对欺诈方面加大了投入,但数据的完善性和真实性仍然是一个挑战。
欺诈行为的隐藏性和变化性使得数据的准确性难以完全保证。
2. 法律和隐私问题在反欺诈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隐私政策,这也给反欺诈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和困难。
3. 技术投入和人才培养要想实现更好的反欺诈管理,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投入技术、人力资源和财力,同时要进行人才培养,提高员工的反欺诈意识和技能。
三、建议1. 加强数据共享和合作保险公司之间应该更多地进行欺诈信息共享,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共同打击欺诈行为。
2. 完善风险评估模型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模型,引入更多先进的技术手段,以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潜在的欺诈风险。
3. 提升员工反欺诈意识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反欺诈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和处理水平。
4. 强化合规管理在反欺诈过程中,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隐私政策,确保反欺诈工作的合规性。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共4篇)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共4篇)第1篇:反保险欺诈信息报告XX年度XX中心支公司反保险欺诈信息报告XX年XX中心支公司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反保险欺诈义务,提高公司员工和营销员的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爱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现将XX年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领导重视,认真部署。
公司领导立刻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充分熟识反保险欺诈培训活动的重要性,并结合实际,成立XX反保险欺诈领导小组。
组长由中支负责人担当,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管理部门负责人。
选择实行多种形式,宣布传达反保险欺诈。
(一)宣布传达培训(二)通过悬挂宣布传达海报,扩大宣布传达面。
(三)、设电脑屏保界面,创建良好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氛围,树立“反保险欺诈工作人人有责”理念。
二、实务操作中发觉的欺诈风险保险骗赔现象层出不穷,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XX 年度在本级机构实际操作中并无别存在有意制造损失,有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
三、年度本级机构与反保险欺诈相关的自查状况今年以来,XX中支不断加大对销售误导管理,中支下半年反保险欺诈领导小组特地组织骨干开展了销售误导、理赔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是深入到到贯彻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进展”的保险监管基本思路的得到落实。
四、年度内XX中支没有发觉反保险欺诈相关的案件状况。
五、年度内本级及所辖机构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好的做法、阅历等;保险欺诈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从保险公司内部着手加以把握,还需要外界各方面的努力,为防治保险欺诈供应一个良好的环境。
六、下一年度中心支公司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方案;(一)、完善组织体系。
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二)、建立制度机制。
20xx年度XX中支不断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重视反欺诈宣布传达训练不但有利于爱惜保险消费者利益,而且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第2篇:保险欺诈现状及反保险欺诈机制建设的思索从保险业的历史看,保险欺诈始终是影响保险业健康进展的毒瘤。
保险反欺诈工作情况汇报

保险反欺诈工作情况汇报一、工作概况自从上次汇报以来,我们保险反欺诈工作团队一直致力于提高反欺诈能力,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外部合作,深入开展反欺诈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活动,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二、工作成果1.加强内控管理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反欺诈专项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强化了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协同作战能力。
2.严格核查理赔信息在理赔审核过程中,我们加大了对涉及欺诈风险较高的案件的核查力度,采取了多种手段和技术手段进行风险评估和识别,大大降低了欺诈理赔的发生率。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大额理赔案件的监控和审查,确保理赔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加强外部合作我们与公安机关、银行、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开展了深入合作,共同开展反欺诈宣传和教育活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了对于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我们也与第三方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利用其数据和技术优势进行欺诈风险识别和处理。
4.加强宣传教育我们开展了多场次的反欺诈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培训、宣传栏目、宣传海报等形式,向员工和客户普及了反欺诈知识,提高了大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通过这些活动,我们也积极向社会传递了正能量,提高了公司的公信力和知名度。
5.业绩表现由于我们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欺诈损失率持续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理赔金额受到了有效控制,客户的满意度稳步提升。
同时,我们也成功侦破了一些较为复杂的欺诈案件,有效挽回了公司的财产损失。
三、工作挑战1.技术手段更新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欺诈手段和手法不断更新和变化,对于我们的识别和防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需要不断更新技术手段,提高反欺诈系统的智能化和定制化水平,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欺诈挑战。
2.人才培养保险反欺诈工作需要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支持,但目前我公司在这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短板。
我们需要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引进更多的反欺诈专业人才,以提升整体业务水平。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保险业务的不断增加,保险欺诈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就我国新形势下的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进行浅析。
一、保险欺诈现状分析1. 多种保险欺诈手段的出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保险欺诈手段也在不断创新。
除了常见的虚假理赔、虚假保险单等手段外,隐瞒不实信息、合谋欺诈以及滥用保险等手段也相继出现,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2. 保险欺诈社会成本的增加保险欺诈不仅仅对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大量欺诈案件的发生,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增加保费以应对风险,这进一步加重了普通消费者的负担,也损害了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
3. 保险欺诈案件难以查证的问题由于保险欺诈案件的复杂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保险欺诈往往难以被查证和打击。
很多保险欺诈案件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追溯证据和调查工作困难重重,使得很多保险欺诈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处罚。
二、如何应对保险欺诈问题1. 加强保险行业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审核和监管力度,确保保险产品及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虚假保险产品的出现。
同时,建立健全有效的保险欺诈举报投诉渠道,提高案件的查证成功率,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及时打击和处罚。
2. 提高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保险消费者应加强风险意识的培养,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产品的条款,避免因为不了解合同而导致欺诈行为的出现。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认知度。
3.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反欺诈能力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等,对保险合同和保险理赔进行精确识别和分析,及时发现虚假保险和欺诈行为。
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可以加强保险行业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对保险欺诈的整体防范和打击能力。
4.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机制,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销售人员和理赔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保险欺诈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保险反欺诈发展现状

保险反欺诈发展现状保险反欺诈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作用是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与健康发展。
保险反欺诈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不仅需要保险公司自身的努力,也需要监管机构的支持和规范。
保险反欺诈的发展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保险反欺诈技术也在不断升级。
比如,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对保险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全面、快速的筛查,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发现欺诈行为的线索。
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为保险反欺诈提供了更高效、精准的手段。
此外,还有一些创新技术如人脸识别、声音辨识等,都为保险反欺诈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手段和工具。
其次,监管机构对保险反欺诈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步提高。
监管机构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对于保险反欺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方面,规范保险产品的设计,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监督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反欺诈制度和流程,确保保险交易的诚信和公平。
再次,保险公司自身对于保险反欺诈的意识也在逐步增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公司加大对保险反欺诈的投入,不断优化内部的反欺诈机制,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防控,提高欺诈案件的侦查与处置能力。
最后,保险反欺诈的合作与共享也逐渐成为趋势。
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金融机构、执法机构等已经开始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保险欺诈行为。
建立并完善反欺诈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对于提高反欺诈的效力非常重要。
总之,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监管要求的提高,保险反欺诈已经成为保险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保险反欺诈的发展现状呈现出科技进步、监管加强、公司自身意识增强以及合作共享的态势。
相信随着技术的进一步提升和合作机制的完善,保险反欺诈将会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果,为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随着人们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长,保险欺诈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保险机构都积极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
下面将对反保险欺诈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反保险欺诈的成果近年来,各级政府和保险机构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显著的反保险欺诈成果。
首先,加大了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涉嫌保险欺诈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了严厉打击,形成了较强的震慑作用。
其次,建立了完善的反保险欺诈机制,改善了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再次,加强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了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合力。
最后,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欺诈意识,减少了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
二、反保险欺诈存在的问题尽管反保险欺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保险欺诈手段日益隐秘,对于新颖的欺诈手段,识别和防范还有待加强。
其次,现有的反保险欺诈技术和手段相对滞后,需要加大技术的投入,提高反欺诈工作的科技含量。
再次,保险欺诈的打击力度仍然不够,对于严重的保险欺诈行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惩治效果。
最后,保险欺诈案件的报警率较低,也存在很大的隐患,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险消费者的举报意识。
三、改进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反保险欺诈数据库,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实现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快速识别和预警。
其次,加大对反保险欺诈技术的研发投入,提高反欺诈系统的智能化水平,提高反欺诈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
再次,加大对涉嫌保险欺诈人员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严重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保险欺诈的合力。
最后,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防范保险欺诈的能力和意识,提高保险欺诈案件的报警率。
总之,反保险欺诈工作是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工作。
保险反欺诈心得

保险反欺诈心得保险反欺诈已经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业务流程之一,这一流程的出现,是为了尽可能减少保险欺诈,提高保险公司的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在我个人的工作实践中,遇到了很多保险反欺诈的案例,以下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保险反欺诈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信息收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比如客户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
在信息的收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出现信息的错误或者遗漏。
同时,要充分了解客户的背景,比如客户的职业、工作单位、收入来源等,这些信息可以辅助保险公司判断客户的风险水平。
保险公司在反欺诈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审核机制。
审核机制应该包括多个环节,例如初审、复审、终审等。
在审核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客户的信息,对保险申请进行评估和分析,发现申请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尽可能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
同时,审核人员要尽可能了解客户的情况,通过与客户进行沟通,判断客户的真实意图和需求。
保险公司在反欺诈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风险的预测和防范。
保险公司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不同的风险进行分类和评估。
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应该考虑客户的背景、历史记录、信用评级等多个因素,准确判断客户的风险水平。
同时,保险公司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尽可能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
保险反欺诈是保险公司必须要重视的业务流程之一。
在反欺诈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信息收集、建立审核机制、加强风险预测和防范等多个方面的工作。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尽可能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提高保险公司的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研究实践与探索2012年第8期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及对反保险欺诈机制建设的思考 ■王 柱从保险业的历史看,保险欺诈一直是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毒瘤㊂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㊁市场化的大趋势下,随着保险产品㊁保险服务的不断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也呈现出专业化㊁团伙化㊁虚拟化㊁复杂化等特征,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㊂但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进程来看,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工作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自发㊁零散状态㊂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反保险欺诈机制,已成为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㊂一、保险欺诈概述(一)保险欺诈的界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 A I S)于2006年发布了‘预防㊁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该指引将保险欺诈定义为 欺诈实施者或其他当事人获取不诚信或不合法的利益的一项作为或不作为”,并将保险欺诈类型分为内部欺诈㊁保单持有人欺诈和中介欺诈等㊂此外,还按照保险欺诈是否属于事前谋划,将保险欺诈划分为机会型欺诈和职业型欺诈①㊂目前,我国对保险欺诈尚未形成一个明晰而统一的定义,大致可分为广义欺诈㊁一般欺诈和狭义欺诈㊂广义欺诈实质上包含了保险过程中一切不诚信行为㊂包括:一是假借保险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㊂如非法经营类的假机构,合同诈骗类的假保单㊁非法集资等㊂二是签订㊁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㊂如误导宣传㊁误导销售,拖赔㊁惜赔和无理拒赔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诈骗保险金类的骗保骗赔行为,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㊂三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各类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㊂如保险机构虚假承保㊁虚假退保㊁虚挂应收㊁虚列费用㊁虚假理赔等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保险从业人员侵占㊁截留㊁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㊁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㊂一般欺诈主要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欺诈行为㊂包括:对保险公司的欺诈和对保险消费者的欺诈㊂如,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出险时故意隐瞒可能导致免赔的原因等㊂狭义欺诈主要指针对保险人的欺诈㊂包括投保人㊁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中介对保险公司的欺诈,①I A I S在‘预防㊁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中认为,机会型欺诈者通常是平时的遵纪守法者,但他们发现了实施保险欺诈活动的机会㊂例如,这种类型的欺诈者可能会认为保险公司有无限的资金,并认为可以通过编造某种类型的事故(或)索赔从而收回前几年支付的保费㊂职业型欺诈者是以保险欺诈活动为生或收入来源的欺诈者㊂作案人可能会在被发现前持续作案,并针对多个保险人㊂能够开展复杂和广泛的欺诈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是职业欺诈者的一种升级㊂这类欺诈活动获得的资金可用于资助其他犯罪活动㊂2通常称为 保险诈骗”㊂如为了骗取保险金,投保人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㊂从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经营和监管的情况看,保险欺诈主要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㊂主要集中于 三假”类案件,即假保险机构㊁假保单和假赔案㊂而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保险业务侵占㊁挪用保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暂不属于保险欺诈范畴,应由其他法律法规来规制㊂本文重点讨论研究以 三假”行为为代表的保险欺诈行为,这些行为的主体,或涉及投保人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或涉及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涉及第三方㊂(二)保险欺诈的危害1.保险欺诈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㊂在第三方为主体的保险欺诈行为中,假机构㊁假保单等欺诈行为不仅直接骗取了保险消费者的保费资金,还造成保险消费者失去获得合法保险服务的机会,对保险消费者极有可能造成或有损失,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责任需兑现时,消费者无法获得保险金㊂这种情形一旦出现,对保险消费者而言无疑是 雪上加霜”㊂2.保险欺诈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价格㊂由于假赔案类的保险欺诈大量存在,保险公司为了维持稳健经营,总是将这些额外的损失通过提高保险产品的价格来转移经营风险㊂美国反保险欺诈联盟的有关数据表明,仅1995年,美国因保险索赔欺诈的支出就高达853亿美元,相当于每个美国人为此支出326.47美元㊂欧洲保险人联合会(C E A)估计25个欧洲国家中涉及保险欺诈的金额至少达到80亿欧元,相当于其年保险收入的2%;1999年,英国保险人协会(A B I)认为3.9%的保险赔款支出(约9.3亿欧元)为欺诈者所得,导致每个被保险人为此多支付了4%的保险费㊂①3.保险欺诈侵蚀了保险公司的效益,甚至危及其生存㊂据美国的一项统计,美国1969年至1990年之间倒闭的302家保险公司中,30%是因为防治保险欺诈不力㊂保险欺诈案件的犯罪黑数②较高,世界各国对保险欺诈案件的数量并无准确的统计㊂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 A I S)的经验估计,保险欺诈约占保险赔付总额的10%~20%㊂由此保守推算,每年我国保险业因欺诈案件形成的损失达400亿元㊂4.破坏了保险市场的秩序,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㊂保险欺诈破坏保险行业和经济金融秩序㊁损害社会信用㊁败坏社会风气㊂为骗取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谋害被保险人,还将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㊂具体看,利用假机构㊁假保单进行欺诈,实质是非法经营,而且不用兑现任何保险责任,对合法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将造成极大的冲击㊂同时,这类骗取保费的欺诈案件增多,使社会公众对正常的投保心存疑虑,破坏了行业的形象㊂(三)反保险欺诈的意义1.反保险欺诈是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客观需要㊂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开展反欺诈的首要目的就是要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㊁选择权和财产安全权,保证保险消费者保费资金安全,以及正当获得风险保障的权利㊂2.反保险欺诈是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的重要途径㊂欺诈活动暗流汹涌,损失巨大,是中国这样的新兴保险市场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㊂对欺诈风险做到可知㊁可控,关系重大㊂扎实有效地开展保险业反欺诈,挤压不正常的理赔支出,既有利于保持保险资金的充足性,又能够促进保险公司经营数据更加真实㊁透明,管理更加精细化,使大数法则的基础更加牢靠,保险公司可以更加精准地识别㊁分散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㊂可以说,反欺诈是保险公司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一个较好的切入点,也是当前保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㊂3.反保险欺诈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①杨波,‘国外保险反欺诈机构的实践及其启示“,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②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指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㊁查处的犯罪数量㊂3力支撑㊂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机制,快速地甄别赔案的真伪,有利于缓解防范赔款漏损与缩短理赔时间之间的矛盾,提高理赔效率㊂同时,可以减少因虚赔㊁滥赔导致的成本推动型费率上涨,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也增进了消费者福利㊂另一方面,反欺诈技术融入保险业务流程,强化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微观基础,而且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具有循环累积㊁收益递增的特点,在扩大社会效益方面具有树立行业公信力㊁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征,对保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㊂4.反保险欺诈有利于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㊂从世界各国保险监管实践来看,反欺诈监管已经成为各国保险监管的重点内容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原则第27条明确提出: 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采取必要措施,预防㊁发现和处理保险欺诈”,并且发布了‘预防㊁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①,指导监管机构如何开展反保险欺诈监管工作㊂美㊁英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其保险监管部门都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㊂国际和国内反保险欺诈工作实践反复证明,加强反欺诈监管,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更好地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更好地创造保险业发展的环境,有助于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更有利于提升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㊂二、当前我国保险欺诈的现状2009年7月,保监会以打击 假机构㊁假保单㊁假赔案”为重点,拉开了系统地开展反欺诈工作的序幕㊂通过专项治理,全行业共发现和查处各类假冒保险机构案件32起,各类假冒保单20万余份,各类虚假赔案16000余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已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 三假”案件149起,部分案件已经法院判决,追究了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初步遏制住 三假”案件高发的势头②㊂近年来,非法经营和合同诈骗类的欺诈行为基本得到了遏制,假机构㊁假保单类案件几乎绝迹㊂当前的保险欺诈行为主要为保险诈骗类,尤其是车险业务面临较大保险诈骗风险㊂从保险欺诈发案的情况看,当前保险欺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机会型欺诈在车险㊁健康险㊁政策性农险领域较为普遍㊂由于这些业务出险概率大,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力量不足,一些客户存在挽回历年投保 损失”的心理,往往采取夸大损失或诊疗费用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超额索赔㊂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了专为机会型欺诈 服务”,制售假病历㊁假责任认定书的骗赔产业链㊂二是职业型欺诈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较为活跃㊂少数不法人员以地缘㊁血缘关系为纽带,有组织㊁有计划地实施保险欺诈犯罪㊂苏㊁浙㊁沪等地就存在以车险诈骗㊁制售假保单等为生的犯罪团伙㊂2011年破获的宁波车险 碰瓷”团伙诈骗案,诈骗团伙成员均为同乡关系,在受害车变道或违章之际故意碰撞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㊂三是保险欺诈活动与保险公司管控薄弱相互交织㊂部分保险公司重业务规模㊁轻风险防范,核保不严㊁标的查验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㊂如少数保险机构查勘不及时,为欺诈者伪造现场㊁伪造证据留下了充足的时间和空间;部分保险公司稽核审计㊁移送司法等事后监督和惩处机制不到位,致使违法违规者未付出应有的代价㊂更有甚者,极少数保险机构为争抢业务,恶意虚构赔案㊂如2011年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制作假赔案③,套取赔款14.68万元用于赠送玻璃破损险㊂四是欺诈案件处置难度增大,①国际金融危机后,I A I S于2011年10月再次修订核心原则,正式发布了‘保险核心原则㊁标准㊁指引和评估方法“㊂新I C P s体系不再采用2003版原则㊁基本标准和附加标准的分类法,将主要内容分为原则㊁标准,指引三个层次㊂I A I S在新的核心监管原则第21条规定了打击保险欺诈的具体监管要求,即: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要采取有效措施,阻止㊁预防㊁发现㊁报告和处理保险欺诈㊂据悉,I A I S即将修订反保险欺诈指引,并建立监管机构对反欺诈监管的评估体系㊂②中国新闻网, 保险业打击 三假”成效显著”㊂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1〕34号”㊂4追逃追赃减损存在一定困难㊂如列为2011年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督办的王某㊁鞠某交强险假保单案㊂犯罪嫌疑人制作假冒某产险公司内蒙古㊁山东分公司的交强险保单在江苏境内销售,数额上万份㊂因犯罪嫌疑人跨省作案,追逃难度较大㊂另一方面,部分欺诈案件发生后赃款㊁赃物去向不明,追赃减损难㊂在涉保非法集资㊁制售假保单类欺诈案件处置过程中,保险公司出于维稳需要往往垫付资金,但大多难以追偿㊂如新华人寿湖南永州中心支公司李志勇㊁吕湘荣假保单案①,涉及假保单千余份,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㊂虽然法院已判决,但公安机关仅收缴了两台汽车和部分办公用品,公司垫付的款项无法追偿㊂五是跨境欺诈案件在东南沿海开始出现㊂近年来,一些台湾居民在台湾投保后,在大陆制造意外伤害或死亡的保险事故,再向台湾保险公司索赔㊂如2011年11月,台湾居民胡某断掌案②,经福建警方侦查,系自伤自残行为㊂据台湾方面反馈,胡某在福建莆田探亲前曾投保保险金额约新台币3000万元的巨额保险㊂三、保险欺诈的成因分析(一)公司内控薄弱,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技术和管控机制,是保险欺诈案件多发的诱因一是机构缺位,力量整合不够㊂保险欺诈案件种类多,涉及的环节多㊁链条长,而大多数公司没有专门的反欺诈机构,承保㊁理赔㊁客服㊁审计等部门在防范欺诈方面各自为战,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反欺诈机制㊂二是 宽进严出”经营理念的影响㊂大部分保险机构在承保阶段对重复投保㊁超额保险㊁是否具备可保利益等关键信息审核不严,导致骗保骗赔的道德风险增加㊂三是缺乏必要的风险识别技术支持㊂比如缺乏公民身份查询等信息系统,不能及时查证机动车辆和驾驶证㊁医疗就诊等方面的信息,导致一些诈骗团伙长期作案但难以发现㊂尽管公司核保核赔实现了分级管控,但很多保险公司尚未配备专门的反欺诈信息识别系统,无法及时有效识别可疑案件㊂四是关键岗位的人员管控薄弱㊂如核保㊁理赔等关键岗位员工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实施骗赔,损害公司利益;销售人员诚信管控薄弱,少数营销员利用高息假保单进行非法集资等诈骗活动㊂(二)惩治保险欺诈的法律法规滞后于案发形势,不利于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查处,是保险欺诈案件的外因一是立案难㊂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单证未纳入 有价单证”或 重要空白凭证”的范畴㊂‘刑法“第177条㊁第178条等条款,对伪造㊁变造银行票证㊁信用卡㊁有价证券等银行㊁证券业的 假单证”行为都有明确的立案追溯标准,但对 假保单”的立案追溯标准没有明确㊂公安机关认为保单不属于金融票证,不予立案㊂另一方面,保险诈骗罪系特定行为主体㊁采取法定的手段形成的既遂犯,但对于其他行为主体㊁采取其他手段㊁未取得赔款的保险诈骗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㊂二是取证难㊂尽管‘保险法“第155条规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但是在某些案件,尤其是在业外单位或个人涉嫌欺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保险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时经常会遇到很大阻力,往往要争取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取证和查处㊂三是量刑难㊂‘刑法“针对保险犯罪所确定的特有罪名仅 保险诈骗罪”一项,相关的罪名也很少,许多破坏保险管理秩序的行为只能以非法经营罪㊁普通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等一般罪名进行惩治㊂如 假机构”和部分 假保单”案件㊂特别是在少数 假保单”案件的量刑上,一些单纯制造假保单而缺乏证据证明存在销售牟利的行为难认定为犯罪,多数销售假保单的案件也只能以实际犯罪所得计算犯罪金额,以致此类危害国家保险管理秩序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㊂①证券之星, 新华保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㊂②东南网, 台湾居民胡其扬 莆田断掌案’系自残诈领保险”㊂5(三)缺乏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和协作机制,为保险欺诈 创造”了一定的作案空间一是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不能满足打击保险欺诈活动的需要,不利于防范超额保险㊁重复投保㊁多家索赔等行为㊂尤其在承保㊁理赔信息共享方面,除少数省份建立了车辆信息平台外,大部分地区还处于空白㊂各保险公司往往只掌握各自客户和标的信息,恶意投保人可能通过更换保险人的方法来达到重复欺诈㊂二是缺乏广泛的行业内部协作㊂各保险公司打击保险欺诈工作多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行业内部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类似的 黑名单”和综合评估信息没有在同业间共享㊂大量假赔案只能依靠知情人举报和公司内部核查发现,通过行业信息共享发现的极少㊂(四)保险消费者识假防假能力意识不够,给保险欺诈以可乘之机一是保险消费者的保险知识相对匮乏,对保险产品的属性㊁条款不熟悉,投保观念不成熟,过度关注投资回报和收益率,投保理念偏离了保险的核心保障功能,容易受到高息利诱而卷入涉保非法集资㊁假保单㊂二是保险消费者对所购保险产品真伪分辨不清,不知如何查询保单真伪㊁理赔情况等重要信息,加之造假者的造假技术日益先进,容易上当受骗㊂三是消费者风险意识差,对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没有防范意识,有的甚至随意把个人身份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㊂ 四、当前我国反保险欺诈与I A I S反欺诈指引的比较(一)关于保险欺诈的界定问题如前所述,I A I S在反欺诈指引中明确地将保险欺诈界定为:欺诈实施者或其他当事人获取不诚信或不合法的利益的一项作为或不作为㊂其主要类型包括内部欺诈㊁保单持有人的欺诈和保险中介欺诈三种㊂其中,内部欺诈包括:公司员工侵占客户资金㊁挪用公司资产㊁虚列费用㊁窃取公司信息㊁伪造赔案和商业贿赂等案件㊂虽然目前保监会对保险欺诈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从2009年保监会组织开展的以打击 三假”为重点的反欺诈情况看,保险欺诈主要指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通过虚构事实㊁编造虚假材料诈骗投保人㊁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㊂从作案手段看,主要包括假保险机构㊁假保单㊁假赔案三类,从涉案人员看,主要包括业外诈骗和业内诈骗两种㊂其中,业外诈骗包括非法经营的假保险机构㊁以骗取保费为目的的假保单㊁以诈骗赔款为目的的假赔案等;业内诈骗包括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单证诈骗投保人保费的非法集资㊁以骗取赔款为目的的假赔案等㊂由此可见,在保险欺诈的界定上,我们与I A I S的界定有一定的差别㊂I A I S界定的保险欺诈主要是针对保险人的欺诈,未将针对被保险人的欺诈纳入保险欺诈的范围,如非法从事保险业务(假机构)或未获公司授权从事保险活动(假保单)等㊂而我们在监管实践中对保险欺诈把握,既包括对保险人的欺诈,又包括对被保险人的欺诈,但对虚假费用等内部欺诈未纳入保险欺诈的范围,一般将此类行为作为违规问题或刑事案件来立案处理㊂随着保险欺诈的不断演变,国际上有些国家也开始把非法经营或未获得保险公司授权从事保险活动列入保险欺诈的范畴,依法予以打击㊂如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通过立法将非法经营的假保险机构和假保单列入了保险欺诈的范畴㊂(二)防范欺诈风险的制度安排I A I S在反欺诈指引中,对防范欺诈风险的制度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㊂首先,明确了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在反欺诈中的责任和义务㊂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公司自身的薄弱环节,并辅之以行之有效的制度㊁高效的流程和完备的内部控制,以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㊂监管机构应当提出对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管理的监管意见,并督促其在内部控制体系的薄弱环节采取最恰当及时的补救措施等㊂其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系统的制度和必要的措施来防范欺诈风险㊂如建立员工反欺诈培训制度㊁疑似欺诈报告制度㊁责任追究制度等,成立专门的部门统一管理欺诈风险,编发道德行为手册,加强入职遴选㊁在岗履职检查和内部审计,强化理赔评估和中介业务的管控等㊂第6三,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责任㊂要求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管资源,制定防范欺诈风险的指引,采取风险导向型的方法来监督保险公司化解欺诈风险,并向立法机关提出防范欺诈风险的建议㊂从目前国内保险经营和监管实践的情况看,在防范欺诈风险方面,监管层面建立了司法案件报告制度,要求保险公司㊁中介机构和各保监局及时报告各类欺诈案件,定期汇总分析案件风险;建立了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欺诈案件的问责;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制度,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㊁会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后印发了‘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以‘稽查情况通报“为平台,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典型欺诈案件,提示欺诈风险;为防范公司员工和营销员侵占㊁挪用保费的风险,推行了零现金制度和见费出单制度等㊂在公司层面,各公司在核保㊁核赔㊁财务核算㊁单证印章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欺诈案件查办㊁报告制度;有些公司的分支机构还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理赔环节的管控;有些公司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建立了防骗赔警务工作站等;有些公司积极与专业调查公司合作,加大了骗赔案件的调查力度㊂在行业层面,大部分地区建立了车险信息查询平台,为发现和惩治保险诈骗创造了条件㊂这些制度㊁措施的建立与实施,对全行业系统开展反欺诈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㊂虽然,在公司管控层面㊁行业合作层面和监管方面,我们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但与I A I S 的反欺诈指引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㊂一是在公司治理层面,部分公司对欺诈风险认识不足,未将防范欺诈风险纳入企业责任范畴,在公司发展战略中对如何防范欺诈风险没有具体的规划㊂二是在公司内部管理层面,大部分公司未能将反欺诈纳入全员培训体系,缺乏专门的部门统一管理欺诈风险工作,内部检举报告制度不健全,使用信息技术识别欺诈风险还不普及㊂三是在行业层面,欺诈信息共享和防范欺诈风险的交流合作不够,缺乏统一㊁高效㊁全面的欺诈信息平台,仅局限于车险信息查询平台㊂四是在监管层面,缺乏专门的反欺诈指引,对保险公司反欺诈的组织架构㊁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监管不够㊂五、构建科学有效反保险欺诈机制的思考 近年来保险业开展了以打击 三假”为重点的反欺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公司将防范欺诈风险纳入风险防控体系㊂如太平洋保险集团启动了 垂直推动”的反欺诈组织体系建设工作①,平安财险着手构建立 三位一体”的反欺诈机制②㊂但大多数公司的反欺诈工作还处于零散㊁自发的状态㊂反保险欺诈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公共产品属性突出,具有外溢效应和非排他性,存在 搭便车”现象,很难依靠单个保险公司单独完成;二是点多面广,有其复杂性和多样性,仅仅依靠行业本身也很难完成㊂世界各国反保险欺诈经验也表明,建立 政府主导㊁执法联动㊁公司为主㊁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欺诈机制,全面动员各方力量,共同打击保险犯罪,才能取得积极的成效㊂(一)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反欺诈的主导作用一是系统㊁科学地规划反保险欺诈机制㊂监管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整体规划,明确监管者㊁行业协会㊁保险公司在反欺诈工作中的定位,针对非法经营类㊁合同诈骗类和保险诈骗类的欺诈行为,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㊁工作机制及重点㊁实施步骤㊂二是做好反欺诈的协调工作㊂我国近三年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实践充分证明,联合公安㊁司法部门,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合作,是打击保险欺诈的有效机制㊂打击保险欺诈,需各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建立保险监管部门㊁保险行业㊁公安司法部门以及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跨行业的合作体系㊂三是指导保险公司有效地开展反欺诈工作㊂我国保险反欺诈工作起①建立 垂直推动”的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金融时报,2011年8月24日第7版㊂②以制度㊁平台㊁队伍为核心建设 三位一体”反保险欺诈内控体系.金融时报,2011年8月24日第7版㊂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