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各市、广德市、宿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林业局2020年9月21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行为,促进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开采,及其配套的矿石加工、选矿、尾矿设施等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基建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第三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二)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通过安全评价;(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战略性矿产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二)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破坏植被、损坏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的;(三)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不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四)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非煤矿矿山管理制度

非煤矿矿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非煤矿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开采、绿色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管理矿山生产活动。
第四条非煤矿矿山管理工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安全生产、环保环保等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标准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管理系统,明确各项管理职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确定矿山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活动的标准和要求,指导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和管理规定,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信息报送和记录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矿山生产活动安全稳定进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情况的及时掌握。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和监督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无违章作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保措施,减少矿山对环境的影响。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20号令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https://img.taocdn.com/s3/m/2348ca1afad6195f312ba6c0.png)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各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信委此前印发的《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办〔2009〕3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环境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安徽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规 定,结合本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是指非煤矿山依法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及尾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手续。
凡不按照规定履行手续的,视为非法建设和生产。
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新建工程要充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选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安全可靠、先进高效、节能低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符合规定,节约用地和公辅设施配套。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皖安[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安〔2014〕4号)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安委会201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3月7日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经营活动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分类分级标准》),规定分类类别及相应的监管部门,建立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工作制度。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调动矿业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综合平衡、持续发展、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勘查论证、勘查设计、项目评价、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勘查单位在勘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勘查报告,并负责报告中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做到勘查数据的及时更新,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申请查询勘查数据。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第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九条开采单位应当制定开采方案,并向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局备案。
开采方案应当包括采矿方法、开采工艺、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开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矿产资源利用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十二条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利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活动,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利用单位应当加大科研力度,推动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降低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第五章矿产资源保护第十四条矿产资源保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的原则。
第十五条勘查单位、开采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4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非煤矿山(包括大型和小型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确保矿山内安全生产的通畅,预防矿井事故、灾害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安全责任制度:根据《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员工也有安全参与和责任。
矿山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由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档案,确保制度的规范执行和历史记录的留存。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七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矿山企业负责人担任主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矿山规模和安全风险等级,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矿山内各项安全数据和信息,并及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建立整改清单和追踪记录。
第三章生产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操作流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包括安全检查、设备维护、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等,确保矿山内各项工作的安全进行。
非煤矿管理制度

非煤矿管理制度一、总则非煤矿是指除煤炭以外的全部矿产资源,非煤矿在我国的工业和建筑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非煤矿开采和利用,保护环境,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非煤矿的管理水平,加强对非煤矿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非煤矿企业,包括非金属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贵金属矿等各类非煤矿企业。
三、管理目标1.加强对非煤矿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规范非煤矿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3.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加强对非煤矿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非煤矿开采和利用的科学化、合理化程度。
五、管理要求1.非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矿业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业权管理办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2.非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对环境的影响。
3.非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非煤矿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5.非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知识水平和技能。
6.非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和经营,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七、管理责任1.非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合理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防止过度开采和浪费。
2.非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3.非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非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5.非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与协作,树立企业形象,加强企业社会责任。
八、管理措施1.非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
2.非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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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全面规范非煤矿山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矿山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采矿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
第四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具有本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确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备案、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通过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竣工验收、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合法证件的非煤矿山,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
化,致使实际的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按照本办法规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备案,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是矿山年度矿石产量的最大值。
矿山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市、县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
第七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按照国家关于矿山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矿产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规范,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第九条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关于非煤矿山建设的有关规定,对非煤矿山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确定矿山设计生产能力。
对不符合国家关于非煤矿山初步设计规定和规范的,不予通过。
第十条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初
步设计组织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形,确需变更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的,应重新组织项目设计和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矿山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山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应依据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等,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条件的,准予在采矿许可证上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
否则,不予登记。
第三章核定生产能力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实际生产能力与核定的生产能力差异较大时,应组织重新核定:
(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充填、排土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二)采掘(剥)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矿体赋存条件、矿产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委托具备本行业相应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进行现
场核定;
(二)上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核准或备案。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应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生产能力核定。
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在30日内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向矿山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第十六条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一)矿山地理位置、矿体赋存、可采矿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二)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
(三)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图纸;
(四)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
(五)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
第十七条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材料包括:(一)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
(二)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
(三)矿体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认定文件;
(五)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并对核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非煤矿山依据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三)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
第二十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实行分级核定、备案制,程序如下:
(一)金属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非金属地下矿山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其它矿山由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同时抄送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二)省属企业所属的金属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由省属企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其它矿山由省属企业审查核定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单位)自收到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于30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在矿山申请报
送的全部资料审查确认后正式行文批复。
第二十二条根据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需要变更生产能力的,矿山应及时向负责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的主管部门(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准予变更生产能力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矿长是矿山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核定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据核定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的上级主管单位不得向矿山下达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以超核定生产能力为基础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
否则,矿山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对监管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的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上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对矿山生产能力监管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非煤矿山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核销其生产能力:(一)资源枯竭或资源整合的;
(二)被依法实施关闭、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