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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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解决了高征低扣问题

新办法解决了高征低扣问题

新办法解决了高征低扣问题2012.7.30中国税务报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涉及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

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该通知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外,扣除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3%,是国家对农产品的优惠税率。

以用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17%适用税率的货物为例,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7%,则4%的优惠就得以享受;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3%,就享受不到这种优惠,相当于上一环节的优惠被下一加工环节给补了回去,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工业企业17%的税率。

这就是常说的“高征低扣”。

为了消除这种影响,财税〔2012〕38号文件实施前,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采取的一种隐性财政补贴的方式,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的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购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以购买价直接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而不是将购买价按含税货物价税分离后,乘以13%的适用税率计算。

以增加企业的增值税扣除额,消除高征低扣对加工环节的税收影响。

当然,消除高征低扣只是隐性财政补贴的对象之一,下面的案例能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1某产品的销售价格是100元/件,原料成本是65元/件。

这里的原料成本进项税额假设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以适用税率13%按含税价格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9.53元(100×17%-65÷1.13×13%);第二,以扣除率13%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8.55元(100×17%-65×13%)。

财税实务河南国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财税实务河南国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河南国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5〕1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棉纱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
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
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豫国税公告〔2015〕1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5年6
月30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

纳税人如选择分期转出缴纳,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款较大、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省辖市国税局可决定延长转出时限,。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会计经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

会计经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关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原有的农产品抵扣政策有了极大的改变,总结起来可谓是:一大改变、两个亮点、三大困惑!一大改变增加11%的扣除率;暂时保留13%的扣除率。

两个亮点1、重新定义了“销售发票”的概念。

 37号文发布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这就导致比如农民合作社作为免税销售自产农产品,但是由于是免税,所以开的普通发票不存在3%缴税,所以不符合财税[2012]75号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规定,从而导致下家不能抵扣。

 因此,早期的农产品抵扣政策,因为一个“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定义,导致农产品收购者几乎只有凭借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为经营者增加了很多困扰。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利民、利民!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说,此条规定的意义,不亚于重新正确定义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概念的意义。

 37号文发布前,纳税人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只能以经过认证后的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以普票价税合计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普票抵的多,专票抵的少,也是一个怪现象。

 37号文发布后,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三种情况: a、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流通领域); b、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流通领域); c、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初级生产者-生产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7.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纺织企业增值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及涉税风险

纺织企业增值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及涉税风险

纺织企业增值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及涉税风险作者:尚秀红来源:《中国经贸》2018年第22期【摘要】为了规范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防止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013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相继出台了关于在部分省市、自治区等地实施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安徽省纺织企业在2014年2月份正式实施增值税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

本文从纺织企业增值税核定扣除的计算办法、会计处理、实施核定扣除的利弊及涉税风险等方面作了阐述。

【关键词】核定扣除;会计处理;涉税风险;纺织企业一、纺织企业增值税核定扣除出台的背景安徽省纺织行业自1994年增值税税制改革至2014年2月近20年一直实行的是以票抵税,企业购入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机配件等存货以及企业消耗的动力电费等等,依据对方开具的增税发票进行抵扣,而企业购进的未经过加工的农产品(例如棉花)对于销售方来说是免税的,没有办法为采购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所有的涉农纺织业为了抵扣税款按税务局要求必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种收购发票是自行开具、自行抵扣,无形中破坏了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影响了增值税的稳定运行,一时间收购发票满天飞,一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虚开多开,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其真实性,也因农产品虚开发票、偷漏税的事件频繁发生。

鉴于以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12年7月1日以财税(2012)38号文件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副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2013年9月又以财税(2013)57号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

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毛棉籽
7.999
棉籽油(浸出法)
光棉籽
7.079
茶油
茶籽
5.04
米糠油
米糠
7.692
菜籽油
菜籽
2.936
玉米胚芽油(浸出法)
玉米胚芽
2.747
二、以玉米为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的酒精(含燃料乙醇):
产品名称
外购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以玉米为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的酒精(含燃料乙醇)
玉米
3.146
一、部分植物油产品:
产品名称
外购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大豆毛油(浸出法)
转基因大豆
5.205
四级大豆油(浸出法)
转基因大豆
5.216
一级大豆油(浸出法)
转基因大豆
5.492
豆粕(浸出法)
转基因大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281
大豆毛油(浸出法)
非转基因大豆
6.28
豆粕(浸出法)
非转基因大豆
1.342
大豆毛油(压榨法)
非转基因大豆
9.998
豆粕(压榨法)
非转基因大豆
1.331
芝麻油
芝麻
2.35
芝麻油(浸出法)
瘪芝麻、黄梢、芝麻饼
12.968
花生油(高温压榨法)
花生米
2.456
花生油(低温压榨法)
花生米
2.499
花生蛋白粉(低温压榨法)
花生米
2.131
棉籽油(压榨法)
毛棉籽
10.45
棉籽油(压榨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分析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分析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ie Vol.33No.l Feb.2020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分析**收稿日期:2019-10-20作者简介:黎涛(1970-),男,山东鄂城人,管理研究。

黎涛(国家税务总局霧城县税务局,山东鄆城274700)摘要:自2012年以来我国陆续在部分农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试点过程中在政策设计、税收征管、纳税遵从等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结合工作实践对试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提出強化核定扣除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614(2020)01-0052-05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随后,国家陆续在部分农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

核定扣除试点的实施,在减轻纳税人税负、减少基层执法风险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共性问题和不足,需要结合工作实践对试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不断完善政策,加强基础管理,防范执法风险,提高纳税遵从,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核定扣除试点的积极意义多年来,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屡屡发生,农产品增值税抵扣问题成为“税制之痛”。

如何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实施有效管理,解决政策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减少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的执法风险,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核定扣除试点是适应中国国情的现实选择我国农业发展尚处于较低水平。

一方面,农村人口众多,农业生产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目前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另一方面,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竞争力不强,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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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标 签】农产品核定扣除,定额,棉纺,棉纺纱加工业
【颁布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5-01-31
【实施时间】2015-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5]1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棉纱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豫国税公告[2015]1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

纳税人如选择分期转出缴纳,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款较大、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省辖市国税局可决定延长转出时限,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12月31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试点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5年1月31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确认以及应转出进项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试点纳税人生产棉纱过程中添加非农产品原料进行混纺的,应根据混纺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皮棉耗用比例,计算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纯棉纱的销售数量,再根据豫国税公告[2015]1号第二条规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皮棉增值税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某混纺产品皮棉耗用比例=该混纺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皮棉数量÷耗用原材料总数量×;100%
当期某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纯棉纱的销售数量=该混纺产品当期销售数量×;该混纺产品皮棉耗用比例
当期可抵扣的皮棉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纯棉纱的销售数量×;规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皮棉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三、试点纳税人利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棉纱进一步加工其他产品的,应根据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中自产或委托加工棉纱的耗用比例,计算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中不同棉纱的耗用数量,再根据不同棉纱对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计算方法,计算当期销售其他产品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采用气流纺工艺生产纯棉纱的,应根据棉纱中皮棉耗用数量计算该产品中皮棉耗用比例,再根据豫国税公告[2015]1号第二条规定的纯棉普梳纱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皮棉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所称耗用的皮棉不包括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废棉、落棉等除皮棉以外的其他原料。

五、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之外,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的种类不在豫国税公告[2015]1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没有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至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审定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六、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的规定,结合此次扩大试点行业实际,试点纳税人生产豫国税公告[2015]1号第二条规定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和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副产品不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认为前述规定不符合其实际的,可以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在确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重复抵扣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分配计算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纳税人应按确认的分配计算方法准确、详细计算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妥善保管有关计算数据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八、试点纳税人产品种类较多、结构复杂,按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可提出适用其他合理计算方法,依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或纳税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对试点纳税人有关产品按成本法核定扣除,并按程序层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审定后的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试点纳
税人的有关产品。

九、试点纳税人根据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准确计算有关产品生产过程中皮棉耗用比例,准确计算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将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于申报期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试点纳税人备案资料和备查资料提出具体要求。

试点纳税人未能按前款规定准确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或未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导致计算数据无法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核定该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xls
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xls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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