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抵押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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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升进和顺位保留担保法司法解释

抵押权升进和顺位保留担保法司法解释

抵押权升进和顺位保留担保法司法解释甲公司以名下土地和房屋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贷款500万,并办理了第一顺位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之后甲公司将抵押物抵押给B银行,贷款200万,并办理了第二顺位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A银行发放的贷款到期前,甲公司还清了贷款本息,银行给予续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经营失利,无力偿还到期贷款。

A银行起诉要求变卖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甲公司还贷后A银行第一顺位的抵押权已消灭,新设立的抵押权顺位在B银行之后,只能在B银行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后才能受偿。

这样的案例反映了银行续贷时保留抵押权在先顺位的重要性。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对资金融通的需求更为紧迫,往往一笔贷款到期收贷就会导致一家企业破产。

企业也往往将不动产在多家银行进行重复抵押,以最大限度发挥抵押物的价值,缓解资金紧张的状况。

由于银行续贷时往往要求企业先还清原已发放的贷款,续贷资金存在无法保留原顺位抵押权的风险,导致众多银行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不给企业续贷,银行贷款可能成为不良资产,企业也面临要变卖抵押物还清银行贷款,甚至破产倒闭的风险;如果给予企业续贷,银行可能无法取得原先顺位的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于先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续贷资金面临无法全额偿还的风险。

因此很多银行不允许贷款企业进行二次抵押,要求将不动产权证书押在银行。

但这样并不能防止企业多重抵押。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物权法》第16条)。

企业可以通过声明遗失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不动产权证书。

有地方银行就向登记机构提出,在进行多重抵押登记时应征求先顺位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者要求先还清银行贷款后方可补办不动产权证书。

这样做不但于法无据,也不利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增加了企业资金融通的难度。

银行续贷后能否保留抵押权顺位直接影响银行的续贷意愿,对企业持续经营影响很大。

2012年温州市政府出台开展顺位抵押登记的规定,盘活抵押物价值。

涉农贷款中不动产抵押制度探析

涉农贷款中不动产抵押制度探析
二 、 户 房 屋 抵 押 担 保 的 法 律 制 度 缺 失 农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抵 押 担 保 的 法 律 限 制
根据 我 国《 物权法 》 14 的规定 , 第 8条 耕地 、 自留山 、 自 留地 等集体所有 的土地使 用权 ,即以家庭承包 方式取得 的土地承 包经 营权不 得作 为抵 押物 , 过招标 、 通 拍卖 、 公
行 适 当 限制 也 是 非 常 必要 的
关键词 : 涉农 贷款 ; 动 产 抵 押 制 度 ; 村 金 融 ; 不 农 法律 规 制 中图分 类号 :F 3. D 48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5 4 ( 0 1 0 — 0 8 0 1 7 — 6 6 2 1 )5 0 6 — 2
件 :首先 ,转 让方为有稳 定 的非农 职业或稳 定的收 入来
源; 其次 , 了保 障集 体经 济组织 的集体 利益 , 让 必须 为 转
经过发包 方 同意 : 最后 , 受让方必 须具有从 事农业 生产经
规定 ?现 行法 的规 定对涉农 贷款规模有 哪些影 响?如何 在制度建 设层 面予 以改进 ?这些都是加 快农村金 融制度
建设 中所 要解决 的重大 问题 。

营的能力 。③ 同等条件下 , 本集体 经济组织 成员享有 优先 权 。 四, 第 土地 承包 经营权抵 押担保债权 期限不得 超过土 地承包期 的剩余期 限 。 五 , 第 土地承包经 营权 的抵 押依法 签订 书面合 同 , 在合 同中明确双方 的权利 义务 .
定、 财产 权益 归属清 晰 、 险能够 有效 控制 、 用于 贷款 风 可 担保 的各类 动产 和不动产 , 都可 以试点用 于贷 款担保 。 基于 贷款安全性 考虑 ,金 融机构首选 贷款担保 物 主 要为不动 产 .我 国现行法对农 村不动产 作担保物 有哪些 .

银行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

银行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

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近期我行对于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做出调整,部分客户对已在我行抵押的抵押物提出二次抵押的请求。

不良贷款处置中也出现与二次抵押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例,如客户在我行首次抵押的土地在其他金融机构被抵押,以致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本文对重复抵押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有助于信贷工作中重复抵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重复抵押的概念辨析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财产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及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各抵押权可依法律规定来实现抵押权的抵押。

在法学理论界,多次抵押可分为再抵押与重复抵押。

再抵押是指债务人就一物设定抵押后,将抵押物担保价值余额部分再设定另一抵押,这种抵押方式不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而重复抵押是指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会覆盖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均有权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

二者的区别在于后序抵押权的范围是否会覆盖同一抵押物的整体,重复抵押对于后序抵押权人的保护力度大大强于再抵押。

二.我国法律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对于重复抵押均有所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由此可知,担保法肯定了再抵押的效力,而物权法则进一步肯定了重复抵押的效力。

我国《担保法》实施日期为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之所以没有肯定重复抵押,是考虑到重复抵押容易产生抵押人的欺诈行为,基于重视交易安全等问题的考虑,采取了较为保守的规定。

浮动抵押制度浅析

浮动抵押制度浅析

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浮动抵押制度浅析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2011 级二班学号: 201131020224姓名:刘新娟指导教师:李俊成绩:完成时间: 2013 年 11 月浮动抵押制度浅析刘新娟[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但学术界或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争议却从未停止,这就迫切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该制度。

本文首先对浮动抵押的价值进行简略叙述;其次,通过对国外立法中发动抵押制度的分析与比较,进一步分析我国符动抵押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由于受国情限制、起步较晚的影响,其立法现状不尽人意,司法实践更是由于缺乏具体、全面的规定,导致实践操作性较差;再次,本文还对浮动抵押制度中的相关立法内容进行阐述。

如对浮动抵押中的标的物进行分析,将其与同属于财团抵押的固定抵押进进行比较分析;最后,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结论,《物权法》引入浮动抵押制度还不成熟和完善,应当从立法及配套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国外立法;现状;固定抵押;完善措施Analysis of Floating ChargeLiu xinjuanAbstract:econd, by launching the legislation on foreign mortgage system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 and further analysis of the floating mortgage system development and status quo. Floating mortgage system of restrictions due to national conditions , the impact of a late start , the legislative situation unsatisfactory, judicial practice is due to lack of specific and comprehensive provisions , resulting in poor opwas promulgated , marking the formal introduction of the floating charge system, but academic or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system controversy has never stopped , making the need for continuous improvement in practice the system . This article first floating charge for a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value ; Serational practices ; Again , this article also floating charge system the contents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to elaborate. Such as floating charges in the analysis of the subject matter , it belongs to the consortium with the same mortgage into a fixed mortgage comparative analysis ; Finally, the above analysis concludes , "Property Law " into maturity and floating charge system is not perfect , it should be from legislation and supporting systems to be improved.Keywords:value , status, fixed charge , perfect measure.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述浮动抵押,是融资担保的一种方式,它又被称之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浮动财产负担等。

我国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探析

我国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探析
式, 现行有关矿业权 的行政规章则对矿业权抵押登 记的效力采取模糊态度 , 地方性法规中有关矿业权 抵押登记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符法理之处 , 因此有

为, 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矿业权抵押过程 中属 同 概念 。] 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来看 , Ⅱ 从 将备案与登
记作同一理解是合适的。根据《 物权法》 规定 , 不动 产 物 权 的设 立 、 变更 、 让 和消 灭 , 转 自登 记 时 采矿许可证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 、 省 自治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地 质矿 产 主 管 部 门 和县 级 以上 地方 人
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 的部 门颁发。根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 , 第 条 矿产资 源勘查许可证根据不 同情况分别 由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 , 、 省 自治 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地质矿产 主管部 门颁发 。可见 , 欲将采矿权 、 探矿权设定抵 押, 需到颁发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许可证的各级地质
未 经登 记 , 不发 生 效力 。既然矿 业权 应 当适 用于 不
必要对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作一探讨 , 以进一步统 认识 , 更好地发挥矿业权 的融资功能。本文从六

动产法律的调整规则 , 其抵押 自应办理登记 。循此 而论 , 采取备案这种语义模糊 , 且颇具过渡色彩的 用语 , 在现今 已经不合时宜了。 因此 , 笔者建议直接
其 中予 以规范 。
三 、 记效 力 登
义, 对于关系国家经济命脉之矿产资源的物权 , 更有 理由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实践中由 于矿业权抵押登记的效力模糊而导致 的各种争议和 纠纷 , 可 以因明确 的规则而得 以化解 或避免 。 也
四、 登记 程序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现状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业务之一。

然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风险。

2. 评估体系不健全: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3. 抵押物处置难: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处置难度较大,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4. 金融服务滞后:农村金融服务相对滞后,缺乏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难以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定义、范围、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风险。

2. 农业产业链不完善:农业产业链尚未完全形成,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不健全,影响了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和抵押权的实现。

3. 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受到诸多限制,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

4. 金融服务体系落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落后,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

四、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定义、范围、程序等,降低法律风险。

2. 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依据。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法律制度问题探析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法律制度问题探析
有制主体对财产 的充分利用提供 了条件 , 有 利于促使经济 的
除 以招 标 、 拍卖 、 公开协商 等方式 取得的荒地 等土地 承包 经 营权可 以抵押外 , 以其他方式取得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在法律及司法实践 中仍然不被认可。 1 . 可 以用 于抵押 的农村 土地承包经 营权 种类有限 。《 物 权法》 、 《 农 村土地承包法》 等法律规定 , 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 两个 条件 : 一是该 土地承包经营权须为 通过招标 、 拍卖、 公开 协商等方 式取得 ; 二是须经依法登记并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 。 除此之外 的农村土地承包经
( 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限制 我国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一共有 了种 形式 : 乡镇 企业建 设用地使用权 、村 民宅 基地使用权和 乡村公 益用地使用权 。 在上述 l 二类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 中, 《 物权 法》 明确禁 止宅基 地使用权和乡村公益用地使用 权抵押 , 而即使是可 以用 于抵
的物 上权益大打 折扣 ,也严重 制约 了农 村经 济的进一 步发
展。 近年来 , 国家多次 出台政 策鼓励 、 推动农 村产权抵押融资
以盘活农村经济 , 党 的十八 届二 I = _ 中全会也 明确 提出要赋予农
民更多 财产权利 , 但要 使这些 惠农举 措真正 落到实 处 , 首先 必须破除法律方 面的掣肘 , 并从 体系建设方 面提 供适 宜的软
押的 乡镇企业建设使用权 ,其抵押也必须 满足 , 只能在地 上建筑
( 四) 集体林权抵押限制 尽管法律上确认 “ 林 权证 ” 的效 力 , 但 尚无任何法 规制度
对林权的 内涵 、 外延做出过界定 。法学界对林权 的具 体含义
也观点不一 , 但 大多数均认为 , 林权并不 是一种单独的物权 , 而是所有权 、 使 用权的集合 体 , 既包括 森林 、 林木 的所 有权 ,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本文首先论述了浮动抵押制度的产生过程,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分析,从浮动抵押的主体、标的、内容和设立与登记四个方面系统地阐述了浮动抵押法律关系并从浮动抵押的结晶及其条件、浮动抵押的实现方式两个方面论述了浮动抵押的实现问题;最后,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利弊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进而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实现立法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一)浮动抵押制度的产生与概念浮动抵押制度(floating charge)是一种融资担保形式,最早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它在法律上经历了一个由否认到广泛应用并加以保护的过程。

19世纪中叶以前,英格兰的法院是不承认浮动抵押制度的。

19世纪50年代后,英格兰法有了新发展,衡平法院对浮动抵押的态度逐渐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至1870年,英格兰上诉法院在审理Re Paruprta,New Zealand co.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出抵一家企业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的效力等于出抵整个企业,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处分企业的资产”。

浮动抵押制度的效力遂通过该案例最终得以确立。

1972年,苏格兰颁布了公司浮动抵押和代管人法,将由判例法产生的浮动抵押制定了成文法,成为各国借鉴浮动抵押制度的典范。

浮动抵押,又称为浮动担保、企业担保。

那么,究竟何谓浮动抵押?作为浮动抵押源头的英国衡平法虽有许多判例对此进行阐述,但由于英国法律传统以判例为主要渊源的特点,因而在英国的成文法中很难找到关于浮动抵押的直接定义。

在1847年政府公债和其它担保投资公司诉马里拉铁路公司的判决书中,麦克拉亨法官对浮动抵押是这样定义的:“浮动抵押是在一个持续经营企业的财产之上设定的衡平法上的抵押,其标的物不断变动。

浮动抵押的本质在于:它保持休眠状态直到设立担保的企业停止运营或者直到担保权人介入。

”我国学者在研究这一外来制度时,对其概念亦有不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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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抵押权 素有“ 担保之 王” 美誉。在商业活动 中。 的 它直接 作为一种重要的投 资方式。在一物之上设
立 多个 抵 押 权 的 现 象 也 日益 增 多 。如 何 解 决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系 列 冲 突 . 为 当 今 商 业社 会 突 出 的 问 题 。 本 文 成 从 多重 抵 押 的 概 念 的 界 定 、 多重 抵押 次 序 的 确 定 、 多重 抵 押 次 序 的 升 进 与 固定 三 方 面对 多重 抵 押 进 行 了较 为 全
人意 , 且 对于相 关 的问题 , 并 学术界 也 有着较 大 的争 议 。因此 , 们 对 这一 制 度仍 然 有 进一 步 讨论 和研 我
究 的必 要 。


对 多 重抵 押概 念 的界 定
所 谓 多重抵 押是 指 , 务人 以同一 抵押 物分 别 向数个 债权 人设 立抵 押 , 债 致使该 抵 押物上 有 多个 抵押 权 负担 的抵 押方 式 。 学界 长期 习惯 将 此种抵 押 方式 直接 称为 重复 抵押 , Ⅲ 笔者 认 为这是 不 妥 当的 。抵押
规定 , 者认 为我 国 的担保 立法 对于 复合 抵押 是持 肯定 态度 的 , 学 而实 际上 我 国现行 担保 立 法 对复 合 抵 押
根本 就 没有规 定 。众所 周知 , 国 的担保 法对 多重 抵 押实际 上 采取 的是次 序升 进 主 义 , 公 布 的物 权法 我 新 草 案亦 是如此 , 当先次 序抵 押权 消灭 后 , 次 序抵 押权 得 以升 进 到先 次序抵 押权 的地 位 , 后 而能 就 先 次 序 抵 押权 的担保 价值 部分 进 行优 先受 偿 。这表 明后 次序 抵押权 亦 是对 先 次序抵 押权 担 保价 值 部分 的重 复
布 的物权 法 草案取 消 了现行 担保法第 3 5条对 抵 押物价 值 须大 于债权 额 的限制 , 这表 明 了立 法 对 多重抵
押在更 大范 围 内的承认 和对 设立多 重 抵押 的鼓 励 , 同时 也 意味 着 实 践 中 多重 抵押 的 出新 将 会 更加 的 频 繁 但 是新 的物权 法 草案对 于多重 抵 押的规定 相 对 来说 过 于 简单 , 在某 些 方 面 的改 革 力度 也 未能 尽 如
种 方式 , 即多重 抵押 包含重 复抵 押和 复合抵 押两 种 。
( ) 一 复合抵 押 复合抵 押是 指抵 押人在 抵押 物价 值 大于所 担保 债权 的情 况下 , 其价值 余额 部分 再设 定 另一 抵 押 , 就
收稿 日期 :0 6 8 2 2 0 一O — 9
作 者简 介 : 久 奎 (9 4 )男 . J 广 元人 , 庆 师 范 大学 教 育 学 院 副 教 授 , 士 。 陈 16 一 。 四 I J 重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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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学社 会科 学版 ) 哲
2( 01 第 6期 6年
多 重 抵 押 制 度 探 析
陈 久 奎
(. 庆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 庆 1重 重
王 自 强
403) 00 1
4 0 4 ;. 南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部 。 庆 0072西 重
王 自强 (9 2 )男 , 西 全 州 人 , 南 政 法 大 学 2 0 1 8一 . 广 西 0 4级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 9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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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即所 渭的“ 额再 抵 ” J ) 了方便 讨 论 , 们对 此 概 念 进 行一 定 的 限定 , 后 次 序 的 抵 押权 即 对 余 o (8 为 L P8 IL 我 把 余 额进行抵 押 , 又对 先 次序 抵押 权 相 同价值 部 分 进 行 抵 押 的 排 除 在 复合 抵 押 范 畴 之外 , 归 入重 复抵 而 押 。抵押权 本 为价值 权 , 其支 配 的是 抵押 物 的价值 而不 是使 用价 值 。价值 的本 身 是 可 以分 割 的 , 同 一 在
权 本质上是 价值 权 , 其支 配的是 抵押物 的交换 价 值 。在 已设 立 的抵 押 权 的抵 押 物 多余 的价值 上 再 次设 立抵 押权 , 从价值 上 看 , 实是不 重复 的 , 其 为重 复 抵 押 名不 副 实 。本 文 因此 只 把 抵押 人 就抵 押 物 的 其 称 同一担保价 值 部分重 复设立 另一 抵押 的情形 , 义 为 重 复抵 押 , 与 复合 抵 押 并列 , 为多 重抵 押 的两 定 并 作
有学 者说 过 , 在现代 商业社 会 中“ 担保 即无 交 易” 而 抵押 权 素 有 “ 保之 王 ” 无 , 担 的美誉 , 抵押 制度 的 重要性 由此 可见一 斑 。 自德 国担 保法 使抵 押权 抽 象化 、 证券 化之 后 , 押权 更是 直接 成为一 种 重要 的投 抵 资手段 。随着 市场 经 济的发展 和交 易 的更加频 繁 , 使社 会对 担保 的需 要 日益加 大 , 一物之 上设 立 多个 在 抵押权 的现 象也 日益增 多 。如何 解 决 由此而产 生 的一 系列 冲突 , 为 当今 商 业社 会 突 出的问 题 。新 公 成
面 的论 述 。 并且 着 重 讨论 了多重 抵押 次 序 的升 进 与 固 定 问题 。 关键词 : 押 权 ; 抵 多重 抵押 ; 权 法 ; 资 方2 4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49 2 0 )6 0 0 5 17 —0 2 (0 6 0 —0 9 —0
抵押 物上 的不 同伶值 部 分设 立 多个抵 押权 , 理所 当然 无可 争辩 的 。我 国现行 担保 法 第 3 是 5条规 定 : 财 “ 产抵 押后 , 财产 的价 值 大于所 担保 债权 的余 额部 分 , 以再 次 抵 押 , 不 得 超 出余 额 部 分 。 依 据 此 条 该 可 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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