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7 月至 12月 煤炭购销关联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家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中天华矿评报[2006] 71号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五栋大楼B1座13层 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010)88395180 E-mail:caabj_k@126.com 传真:(010)88395661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家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摘要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家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摘 要 中天华矿评报[2006] 71号 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委托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对象: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家煤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以其所拥有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家煤矿采矿权”进行企业重组,按有关规定需评估该采矿权价值。
本次评估即是为上述目的而为评估委托人提供该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06年6月30日 评估方法:收益法 评估结果:本公司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评估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家煤矿采矿权”的公平市场价值采用收益法进行了评定和估算。
评估人员对该采矿权进行了实地查勘与核实,并作了必要的市场调查与征询,履行了公认的必要评估程序后,得出如下评估结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家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2006年6月30日的公平市场价值(评估计算年限21.44年,拟动用可采储量3601.20万吨)为52735.41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贰仟柒佰叁拾伍万肆仟壹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比照一般资产评估有关规定,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使用本评估报告的时间超过此评估结论有效期,本评估机构对应用此评估结论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或影响不负任何责任。
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

-7-
-29,620,102.65
-117,505,187.75 -117,505,187.75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408,454,126.99 408,454,126.99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23,159,516.00
23,159,516.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此外,公司原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率。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 2009 年 11 月 4 日 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享受鼓励类 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9]335 号)。内容如下:内蒙古平庄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煤炭生产业务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中属于煤炭类 年产 120 万吨每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项目。2008 年企业 以煤炭生产为主营业务,其煤炭生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 8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 号)规 定,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允许企业在 2008 年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信核字[2009]3-0185 号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公司”) 200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09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09】 3-000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煤矿企业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以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公司六家煤矿为例

煤矿企业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以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公司六家煤矿为例王颖【摘要】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公司六家煤矿的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着手,重点阐述该矿在降低生产成本方面采取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的具体措施,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出发,探讨煤矿企业降低产品成本的有效途径,适应改革和发展形势的要求。
【期刊名称】《内蒙古科技与经济》【年(卷),期】2011(000)022【总页数】3页(P31-32,34)【关键词】煤矿;降低;成本;途径【作者】王颖【作者单位】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古山煤矿,内蒙古赤峰02407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5.3成本是指为特定对象而发生人力、物力、财力的资金总耗费,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1 煤矿企业成本支出的特殊性及存在的问题煤矿企业属于采掘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的生产主要是地下作业,生产对象——煤,生产场地经常移动,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必须经过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过程和通风、排水、运输、提升等辅助生产过程。
因此,其成本支出有着显著的自身特点:①受自然条件影响非常大,地质条件复杂多变,经常受到水、火、瓦斯、煤尘、冒顶、片邦、断层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同时,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还必须发生一些辅助生产和安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通风、排水、消火、照明、防尘等支出。
所以其成本支出极不稳定,生产费用很高;②材料消耗不构成产品实体,但用于煤炭开采的辅助材料消耗,如木材、坑木代用品、大型材料、专用工具等却可以多次进行回收复用。
2 六家煤矿的基本情况六家煤矿隶属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座集煤炭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中型矿井。
始建于 1990年12月,2001年10月竣工投产,年设计生产能力 90万 t,服务年限72年。
矿井采取立井单一水平开拓方式,水平标高±0m;地面标高±525m。
矿井共有9个可采煤层,煤层埋藏深度在 350m~700m之间,累计可采厚度为43.62m,最薄为1.07m,一般为 20m~30m。
李占山与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占山与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7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辉陆广华牛占龙【审理法官】李国辉陆广华牛占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占山;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占山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占山【当事人-公司】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占山【被告】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关于李占山主张的康复费、伙食补助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侵权关联性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李占山主张的康复费、伙食补助费。
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为李占山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符合规定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0-027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8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2010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平庄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孙金国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关于选举孙金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选举张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为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作用,决定将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三人增加至五人,为此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四、审议关于成立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鉴于公司已组成第八届董事会,公司决定成立第八届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如下: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张海升先生、邵良杉先生、刘欣生先生三人组成,主任委员为张海升先生(会计专业人士)。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邵良杉先生、孙金国先生、赵连陟先生、郭晓川先生、张海升先生五人组成,主任委员为邵良杉先生。
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孙金国先生、张志先生、赵连陟先生、刘欣生先生、郭晓川先生五人组成,主任委员为孙金国先生。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郭晓川先生、孙金国先生、张志先生、邵良杉先生、张海升先生五人组成,主任委员为郭晓川先生。
平庄能源:XXXX年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XXXX-02-25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公告编号: 2011-00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1、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谏壁发电厂、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签署了《2011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440万吨,合同金额151285万元,本公告所有的销售价格及金额均为含税价格。
2011年以来,本公司与上述13家企业,在签署《2011年煤炭买卖合同》之前,均按计划向上述13家企业发售煤炭,结算价格暂按2010年煤炭购销协议价格结算,本次协议签订后,采取多退少补的形式,本公司向上述13家企业开具发票结算。
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谏壁发电厂、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为本公司新开发电煤用户。
2、本公司与上述13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签署2011年度重点电煤合同时,年度重点电煤合同价格仍执行2010年煤炭销售价格,未发生变化。
4、2011年2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孙金国先生、张志先生、赵连陟先生、刘欣生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邵良杉先生、郭晓川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5、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平庄能源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谏壁发电厂、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签署的《2011年煤炭买卖合同》,交易公平合理。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更改公司股票简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兴发 公告编号:2007—028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更改公司股票简称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由于公司2004、2005年连续两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06年11月1日起,被实行股票交易退市风险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相应变更为“*ST兴发”。
二、本公司于2007年2月10日披露了2006年年度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显示公司2006年实现净利润6,508,536.34元。
股东权益为166,652,464.27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已经消除,但符合其他特别处理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6条及13.3.1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实行其他特别处理及更改公司股票简称的申请。
三、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07年7月2日停牌一天,2007年 7月3 日起恢复交易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实施其他特别处理。
四、公司已于2007年5月22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名称由“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公告已于2007年5月24日在深圳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
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后,公司股票简称由“*ST兴发”变更为“ST平能”。
股票代码不变,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 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一、特别提示根据“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经公司认真自查,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一)公司独立性情况、公司董事长兼任控股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平煤集团董事;、公司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正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公司生产经营用土地采取在平煤集团租赁的方式;、公司煤炭销售部门代为平煤集团进行煤炭销售;、公司与平煤集团下属企业同属煤炭行业,存在同业竞争;、公司与平煤集团存在关联交易;、公司业务存在对主要交易对象即重大经营伙伴的依赖。
(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应该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
(三)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各委员会在运作上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在发挥作用方面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公司治理概况(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 号文批准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股票并上市交易。
年月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
年月日本公司与平煤集团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及《新增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年月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号下发了“关于核准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定向发行的批复”,对此次重大资产置换项目进行了核准。
重组后公司更名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马上着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落实。
公司是平煤集团唯一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一个股东控股多个上市公司的现象。
”《公司章程》已根据相关证券法规的修订和公司情况的变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年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等法规进行了修改完善。
年月日,公司年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依据公司资产重组及股东变更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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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 2009-00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7月至12月
煤炭购销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公司于2008年3月,分别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了《2008年煤炭购销协议》,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230万吨,合同金额40782万元。
2、2008年7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核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因公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及无偿划转方式累计持有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集团)51%的股权。
2008年12月18日,赤峰市经委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无偿划转3%股权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实质成为平煤集团的控股股东,并间接控股本公司,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08年7月后,本公司与上述三家电厂的煤炭销售构成了关联交易,7月~12月份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17729.767万元。
3、2009年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公司2008年7月至12月与国电下属电厂煤炭购销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4、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该协议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交易尚须获得公司
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6、上述交易属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
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
营业场所: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
负责人:冯培良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始建于1967年,位于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马山北麓,是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资直属的火力发电企业,运行着我国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第一台和第三台一次中间再热式20万千瓦双水内冷汽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40万千瓦。
两台机组分别于1972年12月和1975年5月并网发电。
朝阳发电厂先后曾隶属于原东北电业管理局、辽宁省电力公司。
2000年1月26日,朝阳发电厂正式加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底,加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
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
营业场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东园子村
负责人:赵胜军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始建于1958年,原属华北电业管理局,1983
年1月至1989年底划归河北省电力工业局,1991年1月重新划归华北电业管理局,2003年1月15日划归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为内部核算企业。
国家中Ⅰ型企业。
是国电集团华北分公司直属的火力发电企业,位于河北省承德市滦河镇,是承德地区容量最大的火力发电厂,也是承德的主要电源供应点和近年来的主要热源供应点。
历经四期扩建,共装有7台燃煤机组,总容量34.9万千瓦。
(3)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住所:承德双滦区滦河镇滦河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觉华
注册资本:叁亿贰仟柒佰伍拾玖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筹建电力、热力及相关产品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注册成立,公司主要负责国电滦河发电厂五期扩建热电联产工程的建设及运营。
该工程建设2×330MW燃煤抽汽供热机组,锅炉类型:SG-1025/18.55-M727直吹式四角喷燃自然循环汽包锅炉。
配套建设向市区供热一级管网和补充水管线。
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共同出资建设。
中国国电集团持有65%的股份,为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2、关联关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008年本公司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实际销售煤炭及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如下:
单 位 销售总量
(万吨)
其中本公司
销售量(万吨)
代平煤集团
销售数量(万吨)
总交易金额
(万元)
全年数量 154 147 7 26900.62 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
7月-12月 69 67 2 11999.53
全年数量 42 29 13 7781.14
国电滦河发电厂
7月-12月 32 26 6 5874.24
全年数量 7 7 1305.23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7月-12月 7 7 1305.23 合 计 203 183 20 35986.99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项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即依照历年来重点电煤用户统一指导价确定价格。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2008年3月,已分别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了《2008年煤炭买卖购销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价格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具体数量和价格(含税价)如下:
单 位 煤炭
品种
购销数量
(万吨)
加权平均价格
(元/吨)
合同交易金额
(万元)
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 电煤 150 174.28 26142
国电滦河发电厂 电煤 40 178.00 7120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电煤 40 180.50 7220
合 计 230 176.00 40782 其他约定:
1、铁路运费、专用线铁路运费由需方负担。
2、验收方式
(1)数量:供需双方共同检斤,需方承担运损,亏吨由双方协商解决。
(2)质量:由供需双方对商品煤质量进行联合采制化,出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协商处理。
3、结算人及结算方式
结算人为签协议盖章的供方,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或银行转帐。
国电电力朝
阳发电厂在途资金不突破1500万元;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结算期为货到后一个月。
4、违约责任
供需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由于任何一方原因而影响供煤合同的执行,由责任方负责(不可抗力除外)。
其余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5、协议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有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传统煤炭市场用户,被列入公司重点电煤供应计划范围之内,本公司作为煤炭生产企业,根据煤炭销售计划向其供应发电用煤。
上述关联交易执行电煤统一指导价定价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七、2008年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08年本公司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煤炭销售关联交易总金额为35986.99万元。
其中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26900.62万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7781.14万元、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1305.23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协议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本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4、公司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煤炭购销的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