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与社保的关系

合集下载

人事档案的重要性

人事档案的重要性

人事档案的重要性 人事档案是个人成长历史的真实记录,人事档案对我们有多重要?以下是为你整理的人事 档案的重要性,希望能帮到你。

人事档案的基本知识 1 、什么是人事档案?人事档案是档案中的一个类别。

档案是一种特定的以一定的物质形式保存下来的客观物质, 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 的,按照一定的要求收集、整理、保存起来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画册和 影音材料等。

人事档案是以个人为单位,通过收集、鉴别、整理、立卷保存起来的记述和反映个人在社 会生活中历史经历、思想品德、知识才能、领导水平、奖励惩罚、工作等情况的档案。

1、毕业生“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及联系?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 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档案,它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 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情况等。

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 生的报道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

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 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 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道证后,才得以实现。

2、 毕业生应如何对待自己的档案?目前, 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档案不了解, 也不关心;甚至有的毕业几年了,可档案还在学校放着;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早已不 知将档案丢在何处,似乎“档案没什么用了。

其实不然,这里只作简要说明。

现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国家公务员的选拔等都要审查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 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 你的人事档案。

总之,现实生活中,人事档案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在日 后的学习生活中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和损失。

同时,强调一点,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 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这正是没有搞清“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我们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探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重要性、档案管理制度、管理流程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档案管理规定的重要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记录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缴费记录、保险待遇等重要信息的载体。

制定和执行档案管理规定,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还可以确保保险业务的规范化和高效化运作。

二、档案管理制度1、集中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应由专门机构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分类保管:根据社保业务的不同类型,对档案进行分类保管,方便查询和利用。

3、保密制度:对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档案进行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4、审批制度:在查阅、利用、借阅档案时,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档案管理流程1、收集:定期收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2、整理: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排序、编号等整理工作,使其有序存放。

3、保存:选择适当的存储介质,如纸质、电子等,并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对档案进行保存。

4、利用:为查询、利用档案提供便利,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

四、档案管理责任制度1、领导责任:领导应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规定的落实。

2、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利用者责任:在查阅、利用档案时,利用者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损坏或泄露档案信息。

五、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保业务的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规定,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培训: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2、引入先进技术: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如数字化、信息化等,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2.03•【字号】京劳服社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社发[2005]1号)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根据《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户口在本市迁移,按以下程序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1、户口在本区县内迁移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持户口本,向户口迁出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社保所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到退休人员户口迁入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

2、户口迁移到外区县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持户口本,向户口迁出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社保所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由本人持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附件1)和迁出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样式1),到退休人员户口迁入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由迁入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到退休人员迁入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

二、以个人名义在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人员,由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存档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后,应及时将审批材料的原件放入本人档案,由本人持职介(人才)出具的《职介(人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附件2)和缴费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样式1),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后,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手续。

人事档案及关系保管协议(流动人员)6篇

人事档案及关系保管协议(流动人员)6篇

人事档案及关系保管协议(流动人员)6篇篇1协议编号:[协议编号]甲方(保管机构):[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流动人员):[乙方姓名]性别:[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乙方户籍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乙方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乙方作为流动人员,需将其人事档案及关系交由甲方保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人事档案及关系保管事宜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乙方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查询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档案保管内容1. 乙方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 乙方的社会关系资料,包括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等。

3. 乙方的工作履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其他与乙方有关的人事档案材料。

三、保管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管期限为[具体年限],自乙方将档案交由甲方保管之日起计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负责乙方的档案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保密。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

3.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为其出具与档案相关的证明材料。

4. 甲方在保管期限内,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为乙方提供档案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甲方缴纳档案保管费用。

2. 乙方应保证所提交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乙方需查询或调取档案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 乙方的工作状况、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新档案内容。

六、档案的使用与披露1. 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使用乙方档案,不得擅自泄露或披露乙方档案信息。

2. 乙方授权甲方在涉及法律诉讼、公证等情况下,提供与其相关的档案资料。

3. 如因甲方原因泄露乙方档案内容,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委托代理协议5篇

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委托代理协议5篇

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委托代理协议5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与乙方就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的委托代理事宜进行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同意将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委托乙方代理,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化、高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二、委托事项1. 甲方将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全权委托给乙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2.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复印等服务。

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处理与人事档案相关的其他事宜。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人事档案材料,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

(2)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甲方有权查询、借阅、复印其档案材料。

2.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人事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2)乙方应为甲方提供高效、专业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3)乙方应保守甲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4)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四、服务期限本协议的服务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

五、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代理费用: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具体费用包括档案管理费、查询费、借阅费、复印费等。

2. 支付方式:双方可约定采用定期结算、预付费等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3.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用的,乙方有权中止提供服务。

六、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1. 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违约情况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人事档案及关系保管协议(流动人员)5篇

人事档案及关系保管协议(流动人员)5篇

人事档案及关系保管协议(流动人员)5篇篇1协议编号:[协议编号]甲方(保管机构):[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流动人员):[乙方姓名]性别:[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住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乙方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将个人人事档案及关系交由甲方保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将其人事档案及关系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同意接受并妥善管理。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保管内容1. 人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职称证书、社保缴纳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3. 其他材料:乙方同意交由甲方保管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保管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管期限为____年。

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

四、保管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管费用: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人事档案及关系保管费用,费用标准为____元/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年度开始时向甲方支付当年的保管费用。

3. 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管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提供保管服务,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义务1. 甲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乙方的人事档案及关系信息。

2. 乙方应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而引发的一切后果。

六、档案及关系的使用与查询1. 乙方有权查询其人事档案及关系保管情况。

2. 乙方查询档案及关系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 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为乙方提供查询服务。

七、协议变更与终止1.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2. 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取回其人事档案及关系,或委托甲方继续保管并支付相应费用。

3.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6.27•【字号】冀劳社[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1]3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档案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统一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本单位人员人事档案的,应按照用人单位的性质参加养老保险。

属于企业性质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企业缴费标准和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事业性质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我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缴费标准和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相应的制度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原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分流自谋职业、辞职或者因开除、辞退等原因与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后,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档案的,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冀人发字(1996)33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缴费的,其本人在我省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在原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年限和以后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标准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渝人社办〔2022〕129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明确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现将《规定》予以转发,并对文件贯彻落实明确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把握《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规定》内容,强化对本区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所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全面学习《规定》内容,确保《规定》要求全面、及时贯彻落实。

全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作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部门,要落实工作团队,认真学习《规定》内容,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51号)等文件内容,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集、整理、鉴别、归档、保管工作,依法免费提供档案接收、转递、整理、保管、查(借)阅、出具证明、考察政审、党组织关系接转等公共服务,推广应用全市统一档案服务管理规程,不断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