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第二讲方案
证据法课程教学大纲

《证据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证据法》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110033(二)课程英文名称:Evidence Law(三)开课对象:九江学院各本科专业学生(法学专业除外)(四)课程性质:《证据法》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是针对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的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教育课。
本课是为适应法治的要求,培养具有法治理念的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证据法》是一门与程序法学密不可分的独立学科,应在讲授过《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基础上开设。
教学或学习中应注意本学科与上述学科的课程的相互衔接、区别与联系,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
(五)教学目的:通过本门课的教学,应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证据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证据制度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熟悉与证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证据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证据学理论研究素养,以便在将来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司法实践工作和有关理论研究的需要。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有:1、理解基本概念:证据制度、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证明、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证据规则的内容。
2、掌握证明责任的标准:三种不同的诉讼对证明标准的要求。
3、熟练学会运用证据规则:运用相关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排除非法证据。
4、学会搜集证据: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审查判断。
5、掌握证据分类:证据分类对各种证据的运用的意义及与证据种类的关系。
6、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各种不同的诉讼的举证责任的不同以及责任倒置的规定。
7、学会分析案例:进行案例教学,贴近实践教学,掌握综合运用证据法学理论、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案例的能力。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32学时分数:2学分学时数具体分配:(八)教学方式1、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
证据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将其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结合起来,以案例分析解析证据法理,以证据法理剖析、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最终在教学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证据法学是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它是一门思想性及实践性都很强的应用法学,以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选修课之一,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证据法学,目的与任务在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详细掌握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以及基本原理,分析研究证据法律制度的本质和规律,着重培养学生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技能,提高运用证据分析、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
二、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章证据制度内容:证据制度概述;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要求:(1)了解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掌握证据制度的主要历史类型;本章重点和难点: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内容: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要求:(1)了解认识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2)了解方法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3)了解价值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第三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1)了解遵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2)掌握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第四章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内容:证据的真实观;证据的定义;证据的资格。
要求:(1)掌握证据的定义和资格;(2)了解证据的真实观。
本章重点和难点:证据的定义、资格。
第五章证据的学理分类内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要求:(1)了解证据分类的概念及意义;掌握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及特征。
本章重点和难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及特征。
证据法教学方案

《证据法学》教学方案盐城师范学院法政系陈群课程编号:12290340总学时数:34说明课程性质:《证据法学》课程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教学的一门方向性课程。
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系统掌握证据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证据法学概述、证据论、证明论等基本原理。
通过对国外证据理论及实践的介绍,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证据制度的异同,从法律价值角度衡量国外证据制度的利弊得失,探索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为建立符合我国诉讼实践的证据规则提供立法建议和理论论证。
并能够运用证据原理分析解决实践案例中的证据问题,理论联系实践。
教学原则与方法:坚持启发式教学的原则和讲授、讨论、辩论、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
教学内容选取:包括证据法学概述、证据论、证明论等部分。
注意事项:学生应当具有三大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储备。
作业:该课程为学期课程,全学期共做3次作业。
考核方式:论文考查。
导论证据法学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明确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以及研究方法。
[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是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及其意义;难点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教学时数]3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研究意义我们知道,司法的任务在于通过法院的审判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
只有准确地查明条件事实,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而要查明案件事实,就要依靠证据制度的完善。
证据是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和方法。
证据法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法院系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审判方式改革。
这一意义深远的改革,就是以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切入点而逐渐展开的。
由于证据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触及这一核心的改革立即就产生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最终引发了审判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
目前,各国都十分重视证据制度的完善。
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有专门的证据法,如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英国的《民事证据法》等。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在诉讼法中规定证据制度。
《证据法学》课程教学活动大纲(楷体,小二,加黑)

《证据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LA3132、课程名称:(中文)证据法(英文)EVIDENGCE LAW3、学时/学分:36学时/2学分4、先修课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5、面向对象:法学本科生6、开课院(系)、教研室:法学院诉讼法教研中心7、推荐教材、教学参考书: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陈朴生著:《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0版。
徐立根主编:《物证技术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版。
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版二、课程性质和任务(楷体、三号、加黑、居中)证据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专业基础课程。
是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学科为先修前提的法学学生的必修课程。
学习证据法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和证据制度类型;掌握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有关规定;掌握法律中所规定的各类证据的含义和依据不同标准所作的各类证据的划分;掌握证据运用的规则即取证、采证、质证和认证的规则;了解其他国家关于证据规则上的不同规定等为将来从事司法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结合案例教学的基础上,使学生在学习上述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学会分析和运用证据,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证据法》教学大纲和供参考的课时:第一章证据概述(4)一、证据概念二、证据与诉讼证据区别三、证据的特征四、证据的意义五、证据的种类第二章证据制度历史沿革(4)一、神示证据制度二、法定证据制度三、自由心证制度四、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三章运用证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第四章证据规则(8)一、传闻证据规则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证据补强规则四、意见证据规则五、证据相关性规则第五章证据种类(4)第六章证据的分类(4)一、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三、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第六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2)第七章证据的审查和判断(2)第八章证明(4)第九章推定和司法认知(2)四、实验(上机)内容和基本要求无五、对学生能力培养的要求通过理论与案例教学结合的方式,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对现行法律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培养学生勇于质疑和敢于挑战的精神。
《证据法》教学大纲

《证据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名称:证据法2、课程类别:法学专业核心课程3、课程学分:X学分4、课程总学时:X学时二、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一)课程性质证据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相关理论的学科。
(二)课程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证据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运用证据法的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进一步学习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课程任务1、使学生了解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让学生掌握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方法。
3、培养学生的证据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三、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一)知识要求1、学生应熟悉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
2、掌握各类证据的特点、收集方法和审查判断规则。
(二)能力要求1、能够运用证据法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2、具备收集、整理和运用证据的实践能力。
(三)素质要求1、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证据意识。
2、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四、课程教学内容(一)证据法概述1、证据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证据法的定义和内涵证据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2、证据法的历史发展外国证据法的发展历程我国证据法的发展沿革3、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自由心证原则(二)证据的概念和特征1、证据的定义和内涵2、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证据的种类1、物证物证的概念和特点物证的收集和审查判断2、书证书证的概念和特点书证的收集和审查判断3、证人证言证人的资格和义务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审查判断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的特点和作用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和审查判断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和分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审查判断6、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特点和分类当事人陈述的收集和审查判断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概念和特点鉴定人的资格和权利义务鉴定意见的收集和审查判断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各类笔录的概念和特点各类笔录的收集和审查判断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四)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五)证据的收集与保全1、证据收集的概念和原则证据收集的定义和内涵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等2、证据收集的主体和方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的收集证据的职责和权限证据收集的各种方法和注意事项3、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证据保全的定义和内涵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4、证据保全的方法和措施证据保全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六)证据的审查判断1、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和内容证据审查判断的定义和内涵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包括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2、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和步骤证据审查判断的各种方法,如个别审查、综合审查、比对审查等证据审查判断的步骤包括审查证据的来源、审查证据的内容、审查证据的形式等3、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的证明力的概念和影响因素证据能力的概念和判断标准(七)证明对象1、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证明对象的定义和内涵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2、无需证明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八)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性质证明责任的定义和内涵证明责任的性质是一种法律责任2、证明责任的分配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3、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和情形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和限制(九)证明标准1、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证明标准的定义和内涵证明标准的意义在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定罪的证明标准量刑的证明标准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优势证据标准4、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实质性证据标准(十)证据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的概念和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后果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的概念和特点传闻证据排除的理由和例外3、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的概念和要求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4、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的概念和分类意见证据排除的理由和例外五、课程教学方法(一)课堂讲授通过课堂讲授,向学生系统传授证据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使学生对证据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复习证据法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

一 神示证据制度:是用一定形式邀
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 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神誓法 2 “神判法”或称“神明裁判 法” (1)水审
(2)火审
(3)决斗 (4)算卦、抽 签 (5) 十字型证 明 3 “神证法”的历史特征:
4 大约在12世纪末“神明裁判” 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原因
三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含义: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 力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 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确信, 并依此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2 法定证据制度被废弃的原因
四 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 ⑴ 神示证据制度 ⑵ 纠问式诉讼模式、口供是证 据之王。 ⑶ 我国封建社会“以礼为主、 礼法并用”来治理国家。 五、我国近代法律制度
二 诉讼证据的概念 1 .证据,在我国汉语中,两个 字是分开的,所谓“证”,是指 探谪是非;而“据”,是依也。 也就是说,证据是探谪是非的依 据。在现代汉语中,证据是指证 明他事物真实性的事物。
2 .诉讼证据,各国学者以及 国内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3.我国诉讼证据是指:凡是司 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 的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证据法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学习,要求理解和掌握证据法的 概念、意义、性质、地位; 了解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特 点; 了解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以及我国 证据法制定的有关情况。
第一章 证据法概述
一 证据法的概念和意义
1 证据法包括诉讼证据法和 非诉讼证据法两种。 2 证据法是指有关诉讼中证 明活动的法律规范。 3 证据法的渊源(即证据法 的表现形式)
二 法定证据制度 1 含义: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 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判断适用证据 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 的一种证据制度。 2 其产生的背景
证据法大纲——莫丹谊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第一部分说明本课程系我校各法学院学生的法律专业必选课,为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提供必备的证据法知识和基本的证据经验。
学生在学完本课程后在知识上达到精通我国证据法律方面的有关规定,熟悉已经为世界各国所通用的证据规则,了解最基本的证据经验,毕业后具备基本的办案能力和理解证据学方面研究成果的能力。
本课程需要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法学基础理论等法学基础知识此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哲学基础,尤其是辩证唯物主义。
教学以理论介绍和案例分析为基础,通过课堂讲授、课堂讨论、法庭观摩、模拟法庭及教学实习等方式进行,可以辅之以多媒体手段。
实际授课时数不能少于40课时。
目前我国既没有较为统一的证据法,理论观念也很不统一,有些地方甚至有较大的分歧,因此在教材使用上很难全面兼顾,建议参照使用:1.何家弘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新编证据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
2.中政大教授樊崇义主编的高等学校教材《证据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北京。
编写人:莫丹谊。
第二部分证据法学大纲怕第一章绪论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证据法的任务,理解证据法有不同的立场和本教程的基本立场。
教学要点:第一节证据法概论一、证据法的任务就是要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的分担。
二、证据法的性质特点与诉讼方式证据法的性质特点总是和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相关联,证据法的特点也与不同的诉讼方式息息相关。
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
由于案件事实的发现本质上只是一个运用常识去判断证据材料所具有的案件信息问题,因此,证据法越是具有社会客观性,越可能实现保证发现事实真相的作用。
三、证据法与相关法学的关系1.与民法和刑法的关系2.与诉讼法的关系第二节证据法的基本立场不同时代背景下的证据法,其基本立场可能会有非常大的差异。
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一、侦查中心主义与公判中心主义1.基本含义2.对证据法的影响二、实质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1.基本含义2.对证据法的影响三、陪审审理与法官审理1.基本特点2.证据法的影响四、自由心证主义与法定证据主义这是本课程的核心问题,这里只理解二者对证据法具有根本性分歧。
证据法学 课程内容(简)

绪论,证据法与证据法学第一节证据法学概述一、证据法的概念、宗旨和立法体例证据法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真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证据法的宗旨是,证据法律制度必须遵行宪法,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全,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作出判断提供事实方面的证据。
证据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类:1、颁行单独的证据法典;2、证据法的具体规则分散与诉讼法典或实体法典中。
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分散于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
我国制定一部完善的证据法典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证据法制度发展1、神示证据法律制度2、法定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院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院必须据此作出判断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试各种证据的效力为评定,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原则要求:(1)对于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由法官针对集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断。
(2)法官型成功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1808年《法兰西形式诉讼法典》率先规定了自由心证证据的法律制度。
19世纪下半叶已被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承认。
保障和制约:(1)心证形成前:司法独立、法官资格严格限制(2)形成过程中: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公开、回避制度、证据裁判原则、补强证据规则、证明标准。
(3)心证形成后:判决理由制度、事后审查制度。
(二)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发展1、古代证据法律制度。
刑讯是获取证据(口供)的主要手段。
重视“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2、近现代证据法律制度。
国民党南京政府,立法上确立了自由心证、无罪推定、直接言词辩论、举证责任等原则制度。
3、现行证据法律制度。
渊源革命根据地的证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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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证技术发展较早
色听就是看他的脸色,这个人一进来面对法官的时候,就面红耳赤,这 也是人很紧张的一种反应,甚至那脸上都流出很多的汗水,那法官也可以以 此裁定他说的是假话,他有罪。
目听,是看他的目光,敢不敢与法官对视,就是当法官用目光注视犯罪嫌 疑人的时候,他的目光可能会躲避,那么这也可以反映出是他心里有鬼,他 说的是假话。
“十五贯”式思维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唐山 大冤案的主角李久明,因 为与被害人的妹妹曾有暧 昧关系,被认定有作案嫌 疑,而就在作案时间不明 (有不在场时间证人)、 动机不明(与被害人的妹 妹有隙不能作为证据)、 作案过程不明(口供交待 的细节严重不符),而且 有明显刑讯逼供的情况下, 判被告人死缓。
4、刑讯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法 定手段
偏重口供,刑讯逼供是必然的结果。审讯时可以依 法刑讯;在中国的历史上,刑讯是合法的取证手段,在欧 洲一些国家的历史上,刑讯也是一种合法的取证手段。所 以,刑讯逼供在很长历史时期内都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 现象。当然在中国历史上,对刑讯也曾经有过这样或那样 的限制,这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比如说从宋朝到明朝, 对于刑讯有具体的规定。比如说,一次对被告人刑讯只能 打三十板,只能打三十下,有的时候呢还规定总数不能超 过二百下。如果你打三十下,一次打三十下之内,这是合 法的,打到三十下你必须休息,让被告人也休息休息,然 后再继续打。如果你一次超过三十下,那你就是违法的, 这是对刑讯的一种限制。同时,还存在大量的法外用刑。 辛亥革命后,刑讯逼供被明令废止,但是实践中未杜绝。
宋慈:《洗冤集录》
朴素的证据观 法庭科学之先驱
《洗冤集录》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 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 定验之误。
法庭科学的萌芽
《洗冤集录》成书于公元1247年,是世界上 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1.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原则。 在中国历史上,虽然有人在夏朝的时候
之
在执于涂
盟
丹之孟,
诅
山,涂司
。
西是之神
。
更多资料参考夏之乾:《神判》,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云南景颇族的神判
1.闷水:通常用于处理较大的盗窃案件。由山 官和寨中老人共同确定闷水的时间、地点等。 届时,双方亲友到场作证,先由巫师念咒后, 双方各沿插入深水里的竹竿闷入水底,谁先露 出水面即判为输方。
2.捞沸水锅(或油锅):烧一锅开水,投入铜 钱等物,由巫师念咒后,双方同时伸手入锅捞 取投放之物,谁的手烫伤重谁就输。
人断
智慧断案
包龙图:八十老翁生一子人皆言非是吾子家业 田园交付与女婿外人不得争
过于执:“看她艳若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 正青春,怎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 自然要生比翼齐飞之意。父亲拦阻,因之杀父 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是不问, 也明白十之八九了。”——《十五贯》
古代公案《窦娥冤》
所谓“以五声听狱讼”,其实就是我们 现在讲的要察言观色。
五声,首先比如说要辞听、色听、目听、 耳听等等。
这些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时 候,你要看一看,他的反应是什么。
辞听就是说他在说话的时候是不是很坦然,是不是很流畅,如果他讲话 吞吞吐吐那说明他可能说的是假话,他有罪。
(注:《唐律疏汉·断狱律》)唐律对证人制度的规定还 反映出古代诉讼中专横与擅断的特点。在审理案件中,不 仅可以刑讯被告人,还可刑讯证人。唐代对证人证言的证 明力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般案件“三人以上明证其事, 始告定罪”“三人证实,二人证虚。”
(注:《唐律疏汉·断狱律》)可见只有三人以上提供 的证言,在法律上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这种形式主义 “众证定罪”的原则,到明、清时仍沿用不致。
除了口供,其他形式证据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司 法官认定案情的时候,除五听外,还参照其他证据。)例 如证人证言问题,从秦代已开始注意询问证人,获取证人 证言,但对证人证言制度最为详尽规定开始要首推唐律。 唐律中明确规定证人资格问题。“旬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及笃疾”者,因缺乏作证能力,“皆不得令其为证”。
5、自由证明是法官认证的基本模式
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和案件事实的认定 基本不受法律限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尽管有“断罪必取服输供词”和“据众证定 罪”(《唐律疏议》:众者,三人以上明证 其实,始合定罪。)等规定带有法定证明色 彩,但是这只是个别性的规定,从总体上来 说,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在评断和使用证据 上仍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入罪罪杖明移检尸凡 人论亦八者易官变检 罪。如十,轻吏,验 论若之。正重相及尸 。受。仵官增见不伤 赃财因作杖减符亲, 重,而行六尸同临若 者故罪人十伤尸监牒 ,检有检,不状视到 计验增验首实,,托 赃不减不领,及转故 以以者实官定不委不 枉实,符杖执为吏即 法者以同七致用卒检 各,失尸十死心,验 从以出状,根检若, 重故入者吏因验初致 论出人,典不,复令 。
E.Adamson Hoebel, The Law of Primitive Man
2.1 制度变迁与法律发展
制度的合理性是在历史中展开的 制度的形成和更替实际上并非人类
有意识地创造 只有回头看才能理解制度,而制度
本身却永远是向前的 对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批判,要怀
着审慎和谦恭之心
2.2 中国古代的证据和断案
贞贞 :: 王王 闻闻 不唯 唯辟 辟? ?
“廌”
王 充
无令陶 罪羊治
︻ 论 衡
则触狱 不之, 触,其
·
是 应
。有罪 罪疑
篇 则者
︼ 触,
,
中国法的品格乃是非神非俗,亦神亦俗,神在俗中,俗蕴涵神。 梁漱溟
《卜筮正宗》
诅誓和血迹神判
有
请所于夏
狱
望,巴后
讼
,其。启
者
居衣巴之
,
山有人臣
则
上血二曰
使
,者讼孟
3.煮米:双方出同样大小的一包米,由巫师念 咒后将米包投入锅内煮,煮一会取出看,谁的 包内有生米则为输方。
4.鸡蛋清卦:若同时怀疑若干人有偷窃行为, 而又无法判明,失主就暗中到所怀疑的各家 取房顶茅草一根,请山官、长老作证,将所 怀疑的人找来;由巫师念咒后,将所取的茅 草放入碗内,再把蛋清倒入碗中搅,如蛋清 先粘在谁家的茅草上,就断定谁为行窃者。
唐代,口供这一证据制度已趋于成熟、完善。但同时 也规定,只要证据确凿,被告人即使不承认所控罪行,也 可以断案,而且还强调“疑罪从轻”。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在关于口供的规定上基本 与唐代一致,有时甚至有倒退的趋向。如在明朝,为加强 专制极权制度,设立了“东西厂”,“锦衣卫”特务机构, 刑讯逼供一度恶性化。至明、清时,“疑罪从轻”的传统 也被取消。
证据裁判主义的萌芽
“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罪从供定”
“据众证定罪”;“亲亲得相首匿”
“赃状露验”;“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其 眸 子 视 , 不 直 则 眊 然
则 惑 ) ; 五 曰 目 听 ( 观
耳 听 ( 观 其 听 聆 , 不 直
)
息 , 不 直 则 喘 ; 四 曰
(
)
然 ; 三 曰 气 听 观 其 气
昂格尔认为:
中国古代之所以不能产生西方式的法律体系的原因有 二:一是没有独立的社会集团,中国古代“士”的依 附性和商人的屈从性;其次是没有超验的观念和与之 相连的神法体系,也就是说,缺乏一种超出实在法之 上的更新的法——自然法,因而不具备西方式法律体 系的思想条件。 换言之, 是谓中华法系的形成乃是 在宗教外部产生的,中国法中的“礼”,如果说它与 宗教有什么关联的话,那仅仅是形式上的,在完全世 俗化和经验化为特征的中国法中并不存在西方式的超 验自然法。在天、人、神、俗的格局中,中国法的准 据便是在人心,即“天道、天理、人情”的贯通性。 而西方自然法乃是纯然外在、形式化的准据,人与上 帝永远存在距离,神法、假想自然法总是能作为赋予 法以神圣性的抽象理念而存在。
(
观 其 颜 色 , 不 直 则 赧
不 直 则 烦 ) , 二 曰 色 听
一 曰 辞 听 ( 观 其 出 言 ,
以 五 声 听 狱 讼 , 求 民 情
)
:
, ,
讼凡
以 图
民 讼
正以
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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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之
;
地
司
厉 掌 盗
周 礼
贼
之
任
器
货
贿
审命
断理
,瞻 礼
决伤 记
狱、
讼 必 端 平
察 创 、 视
折
、
物证技术之滥觞
3、定罪重视被告人的供述
在中国古代的刑事审判活动中,被告人的口供一直被 视为最重要的证据,最有力的定罪证据。于是,“断罪必 取服输供词”成为封建法律中的一条审判原则,并遵从所 谓的“无供不录案”的诉讼规则。
秦汉时期,仍旧保留了对口供的一贯重视,为获取 被告的供述,可以不择手段。建立了合法化,制度化的刑 讯制度的,口供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耳听就是他的反应,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法官询问的时候,当然现在也
可能是接受侦查员询问的时候,总好像听力很迟钝,你问他,他总是反复地 问,你说的是什么,您再说一遍。这实际上反映出他心里在做一些防御的准 备,那么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说假话,或者有罪的一种征象。
《周礼》中有关当时的法官以“五听”断案的论述。
自秦至清的诉讼中,比较重视 通过观察犯罪现场、检验尸体伤痕 来收集物证和其他证据。从睡虎地 《秦简·封诊式》所载的现场勘察 和尸体检验文书案例来看,当长官 接到辖地发案报告后,就必须立即 派官吏去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不 仅要详细勘察现场情况,检验尸体 的伤痕,而且要向被害人及其家属 和邻人了解情况。到了宋代,更制 定了比较系统的勘验规则(见《洗 冤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