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之变研究与分析
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述评

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述评近年来,中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有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改革及其进程、成果和未来发展,将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
本文系统梳理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司法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沿革司法改革是社会发展和政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政府治理能力水平的重要标准,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改革开放以前。
1978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法治理念开始显现,司法改革也从老式的“领导司法”转向“政府领导法治”的模式,强调公正、公平、可靠和有效的司法服务。
2009年,中国加快了司法改革的步伐,司法机关改革进入深水区。
从国家司法领导机构结构调整到司法组织改革,从司法权责分离到司法责任机制建立,从司法制度建设到司法技术重点研发,从司法资源改革到司法规则建设,从司法执行和审判程序改革到司法管理机制创新,从司法体系内部服务质量提升到司法公正和责任落实,从司法立法程序规范到司法沟通管理,等等。
二、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中国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法官队伍结构优化,司法行政队伍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法官担任主任法官的人数增长了112.5%,乡镇法官担任主任法官的人数增长了109.1%。
此外,司法人员的待遇也得到了改善。
根据最新的《司法改革方案》,法官工资改革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将全面建立司法工资组成制度,不断改善和提高司法人员的收入水平,改善司法行政队伍的社会地位和就业环境,也有助于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
此外,司法机关的工作流程也得以改进,司法实务能力不断增强,司法责任层级不断拓宽,司法执行能力不断提升,司法行政服务能力和信息服务能力不断改善,以及司法数据建设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这些都提升了司法行政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中国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然而,中国司法改革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司法权威性未能得到充分肯定。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司法改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人才培养,以及推动司法信息化建设。
首先,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以人民为中心。
司法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司法改革中,应该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注重保障人民的司法权益,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也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力量。
其次,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加强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基本要求。
为了加强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避免司法机关受到其他权力干扰。
其次,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确保司法公正得到有效维护。
第三,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首先需要加强对司法流程的优化和改进,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其次,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诉讼系统的应用,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同时,还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能力。
第四,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
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时,应该注重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司法管理体制,加强对司法行政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司法行政的公正性和效能。
同时,还要加强司法制度的创新,完善司法程序和司法规范,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后,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加强司法人才培养。
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与策略——以中国为例

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与策略——以中国为例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之一。
中国以其庞大的国土和多元的社会背景,面临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方面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和策略展开讨论,并以中国为例进行分析。
一、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
在中国,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不受行政干预,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力,维护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为了实现司法独立,中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建立具有真实权威的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应当成为最高尺度的司法机构,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独立审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有效实施。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宪法的解释和解读,为法院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导。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度。
司法人员的责任与权力相对应,只有明确责任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可以考虑引入更加科学的考核机制,确保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防止滥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再次,推进司法系统内外的监督机制。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通过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减少不正当干预和腐败的发生。
二、提升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司法公正包括公正的审判和公正的执行两个方面。
在中国,提升司法公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培养和素质提升。
司法人员是司法公正的主体,他们的素养和能力直接决定了司法的质量。
可以通过制定更为科学的招聘和选拔标准,培养更具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的法官和检察官。
其次,加强司法透明度。
司法的透明度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并能够抵制不正当干预的发生。
可以通过加强公开审理、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等方式,实现司法的透明化。
第三,完善司法程序保障。
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要实现司法程序的保障,可以通过制定更为完善的程序法规,确保权益的平等和公正的审判。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司法能力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
法律趋势:新时代下司法改革的方向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司法改革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人民对法治的需求越来越高,司法体系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此,为了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我们需要探索一种全新的司法改革方向。
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
在新时代下,司法公正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无论其身份、地位或财富状况如何。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我们需要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政治敏感性和法律素养,确保他们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并维护社会正义。
其次,司法透明是新时代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公开审判和公正裁判是司法透明的关键要素。
通过公开审判,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让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同时,建立在线审理平台,将部分审理过程实时公开,使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司法程序中,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第三,司法效率也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在快节奏的生活中,人们对司法案件的审理效率有着更高的要求。
通过引入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
例如,建立全面电子化的诉讼系统,实现案件流程的在线化,减少重复办案工作,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加大对法官和检察官认定工作成果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机关高效运转。
第四,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保障。
在新时代下,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经济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分离,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为了实现司法独立,我们需要加大对司法机关的保障力度,包括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和福利,改善办公条件,依法保护其独立行使职权的权益。
最后,公众参与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司法改革不应仅仅是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事情,而应该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
公众参与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建立健全的社会组织参与司法改革的机制以及开展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
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述评

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述评随着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改革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在过去几十年里全面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也没有就此停滞不前。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切实把社会公平正义放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位置”,这提出了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改革理念。
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的司法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面临着不断变化的新情况。
因此,有必要对司法改革的新情况、新挑战、新议题等进行实证研究,从而推动司法改革取得更大进步。
一、中国司法改革取得的成就中国司法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首先,完善了立法体系。
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加强法律立法,全面完善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
此外,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也得到了加强,努力弘扬法制精神,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其次,司法组织体制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确保司法独立性。
同时,近年来也完善了诉讼机构体制,建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不断改善司法人员配备条件,提高了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此外,中国还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改革司法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能。
二、中国司法改革的存在问题尽管中国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立法存在不足。
中国在司法改革中完成了大量的法律立法,但存在法律法规不充分的情况,造成了大量的难以控制的社会问题。
2、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力。
近年来,中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得不够,老百姓的法制认识水平仍然较低,缺乏对法律知识的深入了解和运用,难以形成法治文化。
3、司法人员素质与能力存在不足。
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仍然处于一种落后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不少司法人员处理案件时存在贪腐、作风问题。
总之,中国面临着司法制度机制、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司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等方面的改革挑战,未来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三、司法改革发展趋势未来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可以总结如下:1、强化立法工作。
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持续推进,以提高司法公正性、效率和权威性为目标,一系列改革举措正在不断落地。
为深入了解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我们进行了一项全面的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首先就司法改革的政策实施进行了全面地梳理,对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通过与相关部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交流,我们了解到许多改革政策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并且带来了显著的成效。
例如,一些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有效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裁判效率,许多问题疑难案件得到了及时有效解决,大大增强了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在一些地方,司法改革工作还存在进展缓慢、配套措施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等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
此外,司法改革在涉及到司法职业发展、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监督和研究。
在总结调研情况后,我们认为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司法改革的政策引领和协调,推动改革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需要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司法主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需要社会各界加强监督,为司法改革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通过此次调研报告,我们希望能够为推进司法改革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推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朝着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方向发展。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仍面临各种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进展1.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点之一。
在中国,法官裁判独立性一直备受争议。
但是,最近几年,一些司法改革措施已经被推出,且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成功,这些措施包括撤销地方政府对地方法院的管理权,明确法院的独立职权,启动了法官职业化进程,建立了独立的法官任免机制。
例如,实行“一案双审”制度,公开了审判记录,对法官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措施,都有利于加强司法独立。
2.改革刑事诉讼制度中国一直被认为是个司法体制落后的国家,特别是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
但是,最近几年的改革是深入的,并且一些成果被证明是成功的,包括酝酿了二十多年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提高了公诉人的质量,促进了协调。
在实践中,有一些成功案例也证明了这些措施的作用。
3.强化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过去,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往往是不透明,人们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存在怀疑。
但是,近年来的改革,司法公信力已得到显著的加强。
比如:通过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传媒和民间组织的监督,及加强司法机关的传承和培训,自动网络平台审判等措施,公众都可以参与和监督司法过程,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挑战1. 应对改革带来的挑战司法制度的改革,必然带来一定的挑战。
改革面临的第一个挑战是增加司法机关的负担、升级法庭设施的可靠性;增加法官和公诉人的数量并培养他们的专业技能,使他们能够适应和满足新司法制度的要求。
这是需要耗费时间和资源,不仅要在执法上做出努力,也要在法律上做出调整,并且需要人们逐渐适应新的体制。
2. 法官的独立性问题虽然改革的努力,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法官的独立性,但是,这个问题本身仍然存在,法官的独立性仍逐渐得到增强,但在执行的具体过程中,特别是在一些敏感案件中,还是存在不同的压力和挑战,威胁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中国司法改革出路

中国司法改革出路中国司法改革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努力,司法体系的建设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中国司法改革的出路,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也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要加强司法独立,首先要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自主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干预。
其次,要加强对法官的保护,建立健全的法官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法官能够依法公正行事,不受外界干扰。
此外,还应加强对律师和检察官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独立行使执业权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要提高司法公正,首先要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公正行使职权。
其次,要改革和完善司法程序,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避免不公正的裁决。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的司法督察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推进司法透明司法透明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推进司法透明,首先要加强司法信息公开,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司法活动的进程和结果。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统计和评估体系,对司法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此外,还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推动司法公正和透明。
四、加强司法责任追究加强司法责任追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保障之一。
要加强司法责任追究,首先要完善司法责任制度,明确司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
其次,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及时发现、查处和追责。
此外,还应加强对司法工作的评估和审查,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促进司法国际合作司法国际合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
要促进司法国际合作,首先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司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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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略论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之变吕明【摘要】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经历了“司法腐败”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争论后,随着司法机关“独立”倾向的增强,中国开始了以“司法能动”为潜在目标的司法改革,这样一种改革在一段时间内获得了宏观层面的支持。
最近几年,中国司法改革开始由“司法能动”转向“司法克制”,最高人民法院齐玉苓案“批复”的废止突出显示了这种变化。
这种变化不是一种倒退,而应被看作为一个理论深化、实践丰富的过程。
在2008年12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1]中,曾经引起中国学者热议的齐玉苓案“批复”[2]被废止了,长期以来,由于该批复的存在,齐玉苓案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
[3]无疑,在相当一部分法学研究者特别是宪法学者眼中,该批复的废止,可以被看作中国宪法司法化进程的一大挫折。
然而,笔者认为,齐玉苓案“批复”被废止的意义远非于此,从大的背景看,齐玉苓案“批复”的废止可能标志着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以“司法能动”为潜在目标的司法改革方向已发生根本转变,而在未来一个时间段内,“司法克制”(或曰“司法保守”)或将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背景和方向。
一、何谓是“司法能动”?按照克里斯托弗·沃尔夫的梳理,司法能动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司法能动“主要围绕司法审查与宪法的关系而展开”,其基本内涵为“在何种程度上司法审查被恰当地认为是在执行宪法的意志,而没有掺入任何法官自己的政治信仰和政治倾向。
”[4]另一种司法能动则“更广为人们所接受”,[5]它的基本宗旨为“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地利用他们的权力,尤其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
[6]同时“能动主义者并不那么顺从其他政治决策者,因为他们对法官自身的民主性质和能力有更深的感受,而对政府其他部门则表现出更多的怀疑”。
[7]本文所谓的“司法能动”主要是第二种定义项下的“司法能动”,即这种“司法能动”并不直接与违宪审查相关,它主要是指司法机关相对于立法或行政机关的能动,具体则包含两方面内涵:(1)司法机关具有较强的“独立”倾向,并因此认为自身具有超越于一般权力之上(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公平和正义的输出能力。
(2)奉行一种积极参与社会的司法观,力图通过广泛的司法参与推动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层面的广泛进步,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能动主义者为获得重要而且必要的司法判决倾向于减少程序上的障碍。
”[8] 如果上述司法能动的定义能够得到认同的话,那么我们必须承认,单从内容而言,无论齐玉苓案“批复”是否构成一种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或“宪法司法化”,[9]其至少符合“司法能动”内涵的第二个方面,即,这种直接基于宪法的司法批复实际包含了对普通立法之不满,以及“减少程序的障碍”,积极对公民“受教育权”进行保护之意味。
然而,我们又很难据此认为这就是“司法能动”,因为不满足于立法,忽略程序,乃至司法机关积极参与社会,追求所谓“实质正义”,恰恰是长期以来中国司法所具有的一个“传统”。
正如有学者所概括的那样,“由于法律工具论和传统法律文化的过分影响,我国历来提倡法律机构的活动直接地为社会的中心任务服务”,[10]司法机关的“活动标准是满足社会的需要,包括通过社会舆论反映出的‘民心’”。
[11]而另有学者则更为直接的指出,中国传统的司法对权利构造的理解“不是像形式主义那样要求把其抽象于事实情况之上,而是几乎把它们等同于传统的道德理念,允许在运作过程中考虑到实用性的因素”。
[12]这样,抛却所谓“宪法司法”的直接意义,齐玉苓案的“批复”似乎并没有什么特别。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如果我们能够回头审视齐玉苓案“批复”产生的具体情境,就会发现,齐玉苓案“批复”“从技术指标和社会影响上都符合司法能动主义的标准”。
[13]齐玉苓案“批复”的背后,已经包含了强烈的司法机关“独立”倾向,而这种强烈的“独立”倾向恰恰是以往司法实践中所缺乏的,一旦这种强烈的司法“独立”倾向与寻求“实质正义”的中国司法传统结合,司法改革就将迅速走向“司法能动”道路。
二、一般认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的司法机关与一般的权力机关相比并无什么特殊可言,无论是机构编制还是司法机关从业人员(主要指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都是公务员式的,“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的角色混同于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职业角色没有多大区别”。
[14]而就司法机关的性质而言,其与行政机构也基本一致,“作为‘政法干部’的法官是当作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形象和保驾护航的形象出现的”,“既然是工具,就很难有自己独立的价值追求”。
[15]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独立倾向”和“法律专业化”的认同感都无从谈起的,或者说,中国的司法机关即使具有积极参与社会的传统,甚至在“无法无天”的口号下,可以任意突破法律,但由于其不能“独立”地进行“法律专业化”作业,因而没有“能动”,只有“从动”。
而这种“从动”表现在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中就呈现出颇为矛盾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从事着大量审理之外的事情,“为企业排优解难”、“深入联系群众”;一方面普通民众的很多纠纷却进不了诉讼程序,有所谓“立案难”之说。
上述情况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发生变化。
一般认为,中国司法改革的真正起点是上个世纪90年代,[16]即,1990年后,中国迅速进入了所谓司法职能和角色的转变期,“作为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参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从90年代开始,我国司法机关开始扮演这个崭新的角色。
”[17]然而,仅仅司法职能的转变,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倾向的形成,更谈不上司法改革进入了“司法能动”的轨道,但是,发生在90年代中期,由司法职能转变引发的一场争论却最终使上述条件得到满足。
如上所述,司法职能在上世纪90年代初发生转变,随着这种转变,在实践中,司法腐败问题变的越来越突出,人们忽然发现司法权力也是一种可能出问题的权力,这就使人们对司法权力本身产生了担忧,而这种担忧在理论探讨中所形成的表达就是“司法腐败和司法独立”的关系争论:一方面,从“法治”这一基本前提出发,一部分人坚持认为惟有司法独立才能保障法律的至上性,才能保证法律不屈从于权力;而另一部分人则明确反对,发出了“司法不独立都这样腐败,一旦独立岂不是更腐败?”的疑问。
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这场争论绝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争论,其发生的背景为中国司法改革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处,而其争论结果也将直接影响未来中国司法改革方向:或者,在打击司法腐败的呼声中,正在酝酿中的中国式“司法独立”迅速夭折;或者,在权力制约的迫切愿望下,“司法独立”得到强化,并进一步向“司法能动”靠拢。
当然,就这场争论的实际结果而言,正如我们后来所看到的那样,“压倒性的意见是强调司法独立,把它作为司法改革的主导方面”。
[18]“司法不公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不独立,司法权受到其它权力的不当干预,才造成大量的错案”“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故应从司法独立入手解决我国的司法公正问题。
”[19]这就意味着,就最终结果而言,在这场争论中,“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都被“司法独立”这一命题消解了——中国的司法权因为这场争论获得了一种救赎,而“司法独立”也通过这场争论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司法改革者的“内心确证”。
正是在这样一种“内心确证”的鼓舞下,有学者不无自信的指出,“司法能动主义在我国不仅有可能性,而且有必要性”“希望司法能动主义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道风景。
”[20]三、本文以上论述实际上都是在强调这样一个观点:“积极参与社会”和寻求“实质正义”的司法传统构成了中国“司法能动”改革之前已具备的“恒常因素”,“司法能动”改革关键在于中国司法机关“独立”倾向的增强。
显然,中国这样一条“司法能动”道路与“司法能动”的发源地美国是非常不同的。
众所周知,美国的“司法能动”基本上是20世纪才出现的现象,[21]考察美国20世纪之后的宪政史,我们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司法独立”及进一步生成的“法律专业化”的自我认同构成美国不变司法传统,正是凭借这个传统,“法律进可攻(进行干预甚至主动干预)、退可守(拒绝干预)”,[22]而摇摆不定的“自由”与“保守”的司法理念才是“司法能动”抑或“司法克制”的决定因素。
正是由于上述差异的存在,所以笔者认为中国在“司法能动”改革的道路上绝对不会出现美国式的困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司法能动”改革从此将顺风顺水的走下去,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中国的政体架构决定了中国“司法能动”改革具有一种天然的脆弱性,即,如果没有宏观层面的支撑,中国的“司法能动”改革随时都有“转方向”的可能。
[23]而就“司法能动”改革的实际过程而言,笔者认为,至少有两个原因保证了“司法能动”改革在一个时间段内可以在宏观层面获得支持。
1.立法“不足”、立法“过时”促使“司法能动”。
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发展历程,就会发现,在这三十年中,中国的法治发展一直面对着“立法不足”的局面,这种局面一直到现在才有所改善。
无论是“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还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无不体现了改革决策者面对立法不足的尴尬及仓促上阵的心态。
[24]另一方面,即使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剧烈变动的现实也常常使已有的法律迅速变得“过时”,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似乎就成了一种奢望,而违背立法的司法反而具有了某种合理性——在宪法领域,就有所谓“良性违宪”说或“违宪改革合理”说。
这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不变的前提下,没有立法的司法,或绕过立法的“司法能动”就成为一种重要选择,毕竟,通过司法获得的判决并不直接违背法治要求。
2.市场经济下的行政权力的收缩,要求“司法能动”。
考察美国的宪政史,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即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往往互为进退。
行政权力扩张的背后往往是司法权力的收缩,譬如,1929年的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罗斯福新政”,而“罗斯福新政”就其实际效果而言是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完成了从‘司法能动’到‘司法克制’的巨大转变”,“最高法院不仅认可了新政立法,而且从原则上阐明,最高法院今后将会尊重立法机构对社会经济的规制。
”[25]而另一方面,司法权力的扩张又常常伴随着行政权力的收缩,“司法能动”往往以“行政克制”为前提。
中国的司法改革同样符合这样一个规律。
众所周知,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即所谓由计划向市场转变三十年,而计划向市场转变的一个直接要求,就是行政权力从市场中的收缩或退出,按照哈贝马斯的界说,市场经济是靠公共性原则为支撑的,而“真正抵制公共性原则的,是国家行政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