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首次备案工作1.doc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14•【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三、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四、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说明书及标签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
黑龙江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境内申请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配制备案、信息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传统中药制剂的范畴:(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传统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含有未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四)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五)中药配方颗粒;(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七条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网上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网上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网上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各分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9号)等精神及要求,省局已开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事项网上申报功能,并将于2021年4月20日正式上线运行。
为便于各医疗机构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做好新系统运行衔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制剂备案申请人参照《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企业操作指南》(见附件),依法依规办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首次备案”、“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年度报告”、“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取消备案申请”等事项业务,实现“全程网办”。
二、医疗机构请通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信息化业务平台(企业端)(/)进行用户注册。
三、账号在激活或开通后即能登录信息化业务平台(企业端)进行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的申报。
为提高系统安全性,建议登录后及时修改账号密码。
四、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159****5850,QQ群:690813566附件: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企业操作指南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9日附件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企业操作指南1、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点击页面下方“信息化业务平台(企业端)”(访问此系统需要使用谷歌浏览器)。
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做好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备案范围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是指医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传统中药制剂的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材料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山东省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后方可配制。
(一)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1.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者仅经水或者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2.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3.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二)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当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2.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3.中药配方颗粒;4.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二、备案申请人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请人应当是山东省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军队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可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配制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北京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

北京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做好北京地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年第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备案范围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是指医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传统中药制剂的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材料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北京地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应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后方可配制。
(一)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二)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中药配方颗粒;.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二、备案申请人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请人应当是北京地区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军队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可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配制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鲁药监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6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9日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做好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备案范围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是指医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传统中药制剂的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材料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山东省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备案。
(一)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1.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者仅经水或者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2.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3.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重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做好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是指重庆市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按照19号公告的规定,对传统中药制剂配制提出首次备案、变更备案、年度报告备案以及注销备案的过程。
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要求和范围(一)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1.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2.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3.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2.含有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3.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4.中药注射剂;5.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7.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8.中药配方颗粒;9.制剂处方中使用的中药饮片无法定质量标准的;10.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二、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请人条件(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申请人,应当是重庆市辖区内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机构。
申请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保证传统中药制剂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划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
市(州)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传统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传统中药制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制剂范围】本细则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以下剂型:(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丸剂(包括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蜡丸、浓缩丸等)、散剂、丹剂、锭剂、茶剂、煎膏剂(膏滋)、膏药、胶剂、浸膏剂、流浸膏剂、糊剂、汤剂、合剂、口服液剂、糖浆剂、搽剂、洗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第五条【资格条件】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有相应制剂剂型配制范围。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省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委托配制制剂相应剂型的单位配制。
委托配制须同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备案禁止】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备案品种信息不齐全或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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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首次
备案工作1
广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首次备案工作
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
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
号,下称《公告》),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下称传统中药制剂)
备案,是指医疗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应用传
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必
要性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
公开、备查的过程。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总局《公告》中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
工作。
1.1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丸剂、散剂、
丹剂、锭剂、煎膏剂(膏滋)、膏药、汤剂等传统剂型;
1.2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
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1.3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2备案主体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人应当是本省省内医疗机构(下称申请
人)。
3备案流程及要求
3.1获取备案信息平台登录帐号
申请人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获取备案信息平
台登录帐号的申请。申请登录帐号的具体方式沿用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网上办事平台数字证书申请方式。
3.2产品备案信息填报、提交
申请人获得备案信息平台登录帐号后,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
(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spypjdglj/index.html)找到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事项,点击进入平台,认真阅读并按照相关要
求逐项填写申请人及申请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品种相关信息,打印
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申请表,连同其他备案材料,逐页在文字处
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将所有备案纸质材料清晰扫描成彩色电子版(PDF格
式)上传至备案平台,确认后提交。
申请人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
期届满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
的,进入备案平台后,可按规定进行备案(注册时已提供的材料,
不需要重新提供);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
可选择申请撤回,改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3公开备案信息和存档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30日内
在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公开备案号及其他信息;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告》的要求开展传统
中药制剂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申请人应当保留一份完整的备案
材料(原件)存档备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
剂取得备案号和公开备案信息后,应当发布公告注销原标准编
号。
4备案材料形式要求
4.1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材料应符合《公告》等规定。
4.2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信息平台的要求填
报。
4.3备案资料首页为申请材料目录和页码。每项材料应加隔
页,隔页上注明该材料的序号、制剂名称、材料名称、试验单位
(加盖公章)、地址、电话、试验单位主要研究者姓名/研究负责
人姓名、试验者姓名、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联系
人、联系电话、邮箱、申请单位名称(盖章)、页码。
4.4备案材料中对应内容(如制剂名称、备案机构名称、地
址等)应保持一致。
4.5备案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5号~4号宋体字,内
容应完整、清晰。
5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材料项目及要求
5.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申请人通过备案平台完善单位信息、传统中药制剂品种信息
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将自动生成。
申请人应当按照3.2项要求打印、盖章后上传。
5.2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5.2.1申请人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
关规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成药通
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命名,制定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包
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并阐述命名依据,不得使用商品名
称。
制剂规范名称一般由“属格”+“主格”构成,属格可以处
方中的药味数、药材名称、药性、功能等表述,主格为剂型名。
制剂名称应避免使用生僻病名。
5.2.2申请人应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数据
库中检索并打印提供产品名称与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
的检索材料。
5.2.3制剂名应避免“同名异方”。
5.3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
情况。
5.3.1立题目的和依据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的临床需求及科
学依据等。一般应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临床特点,中医病症可能
的病因病机或发病机理、流行病学、危害性、临床表现和预后。
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治疗现状及常用治疗药物,包括该功能主治
目前常用的治疗方法(药物和非药物)及对药物治疗的需求。简
述目前常用治疗药物的情况,说明各类药物的处方组成、功能主
治、临床作用特点,存在的主要不良反应以及临床应用的局限性。
简述申报品种的科学依据、临床意义和定位,如有效性、安全性、
耐受性、依从性等方面的特点。简述该品种国内是否有研究报道,
是否有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等其他与立题有关的背景资料。
5.3.2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应阐述类同
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包括标准收载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的批准情况等。
5.4证明性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
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
配合专家组长主持工作。在组织鉴定工作中
强化依法意识,规程意识,角色意识和协调
意识,体现出组织主体作用,做到组织不主
持,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医鉴办独立
对多起鉴定案例进行了鉴定前的调查取证
工作,为专家提供第一手完整的资料,还会
同专家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到达鉴定会场的
病例进行了现场医学检查,方便了患者。
其次是通过分析形成原因,向医疗机构反馈信息提高医疗
质量。通过对已鉴定的数百例争议的分析,在构成的案例中寻找
导致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不构成的案例往往其中也存在不少缺
陷和不足之处,医鉴办将各种原因汇总、分类、加以分析。得出
的结果传递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得到这些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制
订出预防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最终达到减少和避免的目
的。
然后是最大力度提高医疗质量。医疗质量是医院生存和发
展的根本问题,狠抓医疗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医
务科的首要任务。
最后是及时沟通、互相学习,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做好医
鉴工作,医鉴办之间的沟通很重要。今年医鉴办先后到三个市医
学会进行了实地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市医学会对我们的意见和建
议。到医鉴工作开展出色江苏省和浙江省医鉴办参观学习取经。
同时对医鉴办利用库里专家资源丰富的优势,以专家意见的形式
来满足司法部门对相关医疗案件的咨询要求给予了充分肯定。
今年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今后要做的
工作还很多,我们将继续依靠卫生厅和中华医学会的指导和支
持,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把技术鉴定工作规范、
平稳地开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