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检查项目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细则(2018新版)煤矿防治⽔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作.防⽌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矿⼭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作.适⽤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程治理、治⽔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法定代表⼈、实际控制⼈.下同)是本单位防治⽔⼯作的第⼀责任⼈.总⼯程师(技术负责⼈.下同)负责防治⽔的技术管理⼯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害情况.配备满⾜⼯作需要的防治⽔专业技术⼈员.配齐专⽤的探放⽔设备.建⽴专门的探放⽔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专门的防治⽔机构、配备防治⽔副总⼯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健全⽔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害预测预报制度、⽔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制度、重⼤⽔患停产撤⼈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员、班组长等相关⼈员紧急撒⼈的权⼒.发现突⽔(透⽔、溃⽔.下同)征兆、极端天⽓可能导致淹井等重⼤险情.⽴即撒出所有受⽔患威胁地点的⼈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应当做到“⼀矿⼀策、⼀⾯⼀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平煤股份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平煤股份各直管、托管、代管、监管的公司、矿井的防治水工作,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的地质勘探、设计、矿井建设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公司现行的矿井防治水方面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查、探、堵、截、疏、排、防、躲"的综合治理措施。
(一)预测预报应在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
各原煤生产、基建单位及矿井必须坚持水害隐患的周、月、年排查制度,月报、年报及随时预报制度。
水害隐患排查范围要覆盖所有采掘地点及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区域,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二)每月底由地测部门提出下月水情水害月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发至相关业务部门、安检(监)部门和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三)水情水害年报由地测部门提出后,必须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监)、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审查后,于12 月31日前报地质测量处。
(四)对可能存在水害隐患的地点应当采用综合探测手段查明或排除隐患,需要采取进一步采取措施或治理的地点必须先治理后采掘。
在小煤矿采动区域附近或其采掘可疑区域采掘时必须采取有掘(采)必探的措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建设单位(新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探放水作业队伍,平衡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的编制、审批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建设、技术装备、专项资金建议等。
总工程师作出的防治水工作决定非经主要负责人、安全办公会研究或上级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
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臵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臵制度等。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保障矿区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规划, 合理布局, 合理利用水资源,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网络, 定期对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 提高防治水设施的技术水平和水平节水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水灾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防治水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控, 防止污水和有害物质对水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严禁对水源地进行破坏性开采和污染。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系统, 及时掌握水质和水量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地下水位下降过快,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区降雨水的管控, 以减少洪水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采空区的防治水工作, 防止采空区水突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治水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煤矿防治水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告防治水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2024年煤矿地测防治水年度工作计划标准模板(三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年度工作计划标准模板一、矿井水文地质概况区内地形平缓,海拔标高141-110m,相对高度31m。
区内为风积砂掩盖地区,地表水体为汤泥河和坨间沼泽地,可采煤层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下。
主要含水层为第四系含水层、白垩系中部砂砾岩含水层段、白垩系底部及侏罗系直接充水含水层。
第四系含水层,含水丰富,CK____号钻孔抽水资料,单位涌水量为2.518L/s·m,下部均有平均厚度238.0m白垩系泥岩、粉砂岩、细砂岩隔水层,属间接充水层,对矿井深部开采无直接影响;白垩系中部砂砾岩含水层段,据23-3钻孔抽水资料,单位涌水量为0.0487L/s·m。
因该层下部有平均厚度为112.04m的泥岩、粉砂岩、细砂岩相隔,为间接充水含水层,对井田深部开采无直接影响;白垩系底部及侏罗系直接充水含水层由泥质胶结的粗砂岩、砾岩组成,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据抽水资料,单位涌水量为0.000058-0.00703L/s·m,为井田的直接充水含水层。
矿井涌水量正常涌水量98.5m3/h,最大涌水量132m3/h。
二、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内白垩系底部及侏罗系直接充含水层均为泥质胶结的砂砾岩、砾岩组成,含水透水性很弱。
1、煤层顶板含水层根据抽水资料;单位涌水量为0.000058-0.00703L/s.m。
2、煤层底板含水层根据14-2孔抽水资料;单位涌水量为0.00118L/s.m。
从水质分析来看矿化度较高,说明本区底板充水含水层地下水外排不畅。
3、井田及周边无其他矿井,本矿井北翼一阶段的采空区均已压严压实。
三、矿井涌水量的构成根据设计,矿井正常涌水量130m3/h,最大涌水量170m3/h。
现在矿井实际最大涌水量为118m3/h,主要来自主、副井筒淋水,采区工作面机械的冷却水,水量小,北翼其他巷道基本无水,南翼开拓大巷局部涌水。
因此,矿井突水的可能性不大。
四、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
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及《防治水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为预防矿井水害伤亡事故,杜绝恶性淹井事故,保障矿井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井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结合公司所属各矿(生产、基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及人员1、各矿井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保证水害防治的人员、资金、设备仪器、工程、措施落实(简称“五落实”)到位。
2、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
负责组织调查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调查整理矿(井)井田范围内的老空区、本矿采空区、相邻矿井超层超界开采的开采范围、开采情况、积水情况;调查整理钻孔质量、断层含水状况;对积水区按规定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按规定留足各类防水煤柱;制定矿(井)防治水措施;编制探放水计划、设计;绘制《井下避水灾路线图》;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指导现场防治水工作的实施。
3、矿长或生产副矿长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现场实施责任。
负责本矿井防治水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是现场实施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4、各矿技术总工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监督责任。
5、矿井、公司有关部门,根据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安排,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6、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含2人)以及物探组。
7、各矿井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
探放水人员应满足探水工作的需要,并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每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2台探放水钻机的钻探人员。
第二条:设备配置各矿井用于探放水的钻机不少于3台(至少有一台钻探能力在200m)并随时保持设备台台完好。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含水层施工必须落实“有掘必探”的探放水规定;在老空区附近应当采用“不探不掘、不探不采”的探放水制度。
2024年度防治水计划及雨季三防计划(二篇)
2024年度防治水计划及雨季三防计划防治水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了切实搞好我矿的防治水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减轻水害影响,保证生产安全顺利进行,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结合我矿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雨季三防工作的需要,制定本计划。
一、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计划目前开采水平为一采区,属于自流排水状态,每年雨季前清挖水沟,备齐相应的排水、堵水材料。
下一步随着矿井开采水平的延深,总体计划。
一是按照设计布臵好二采区的水仓、泵房、排水泵、管路等,并做好联合排水试验,确保矿井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二要加强探放水工作,做到有掘必探,在探放水工作开展前,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准备好相应的器材和排水系统。
三、加强水文地质的调查工作对调查中发现的出水点、地质构造导水带及时上图,指导安全生产。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述小窑及老空积水基本情况矿井在建设过程中探明,由于受矿区东北部附近的相邻矿井-毕节市王官煤矿对本矿区的煤层破坏,该矿在+1650m水平以上已经进入上甲马石煤矿矿区570m左右。
致使上甲马石煤矿的资源在+1650m水平以上,采区上山以东的煤层均为被毕节市王官煤矿破坏,现上甲马石对于原王官煤矿在本矿区内的煤层破坏带掌握比较清楚,因此王官煤矿形成的破坏带对本矿井的安全威胁程度比较小。
预计王官采空区面积为。
143540m,但由于王官的主平硐标高低于采空区范围内的标高,所以基本不存在积水。
但在掘进过程中必须留设足够的隔水煤岩柱。
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根据____年____月贵州省煤田地质局174地质队____年月提交的《贵州省毕节市上甲马石煤矿勘查地质报告》,矿区范围内的主要含隔水层分析如下:1、地层含水性①下二叠统茅口组(p1m)分布于井田西北边界外围,为灰-深灰色,中厚-厚层状石灰岩,总厚260m左右,岩溶裂隙较为发育,溶洞、落水洞漏屡见不鲜,含有较丰富的地下水,为强含水段。
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 1 -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规划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了矿井生产的安全、为了地测工作标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专业更好地为煤矿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
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4、检查、督促各矿井测量、贯通的准确性,对永久导线控制点的布设、管理规范到位,各种设计、通知单编制、发放及时。
5、随煤矿的采掘变化、延伸,在各生产阶段督促各矿井对其煤量赋存、地质构造进行探测,对探测揭露资料、数据收集、记录分析,针对性的编制各种规范、预报,做到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6、督促各矿井对各种水害的调查、分析、预计,编制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
水文观测系统健全,排水系统规范。
对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响的地表情况,编制针对性防治措施。
7、监督各煤矿对采动影响区域定期调查,并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对影响的地表建筑、村庄、植被、水源、公路、线缆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规范各种设计、预报、图纸、资料等,相关档案完善、齐全。
9、组织技术力量,为各矿井解决上报的地质、测量技术难题。
地测防治水技术会诊
矿井地测防治水技术业务安全会诊内容及标准
矿井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矿井地测防治水技术业务安全会诊内容及标准
矿井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矿井地测防治水技术业务安全会诊内容及标准
矿井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矿井地测防治水技术业务安全会诊内容及标准
矿井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矿井地测防治水技术业务安全会诊内容及标准
矿井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矿井地测防治水技术业务安全会诊内容及标准
矿井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矿井地测防治水技术业务安全会诊内容及标准
矿井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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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隐患检查表 第四部分:防治水 项目 序号 规定要求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依据 检查情况
一、总则 1 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综合防治水措施 规定第三条 2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足够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查探放水作业人员、成立队伍的文件。 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罚则第一百三十条 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成立机构的文件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则第一百三十条 4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相应制度 规定第六条 5 应当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情况。 查规划和计划以及实施情况 规定第七条 6 应当采取措施查明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查水害调查报告、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 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7 发现透水征兆时,应当停止作业并撤人、采取措施、查明原因。 询问透水情况、查撤人记录 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1 矿井应当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由企业总工审定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企业总工审批文件 规定第十二条 2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内容及划分情况;突水记录 规定第十三条 3 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建井地质报告,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查相应的报告 规定第十四条;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4 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1)矿井充水性图;(2)矿井涌水量与查相应的图纸资料 规定第十五条;罚 项目 序号 规定要求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依据 检查情况 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并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5 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2)气象资料台账(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透台账。(5)抽放水实验成果台账。(6)矿井突水点台账。(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11)水源井(孔)资料台账(12)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13)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14)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相应的台账资料 规定第十六条 6 新建矿应当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1)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2)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3)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4)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5)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查相应的图件资料 规定第十七条 三、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1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气象观测、地表水观测、地下水动态观测等内容;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 查观测记录、台账、充水性图 规定第二十四条 2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查观测记录、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规定第二十六条
3 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并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发生突水事故的要及时上报。(大型中型矿井>300m3/h,小型矿井>60m3/h,或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
查观测记录,突水事故报告记录,询问有关人员 规定第二十六条;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项目 序号 规定要求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依据 检查情况 4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涌水量3次/月,水质:不少于2次每年 查观测记录 规定第二十七条
5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查疏水降压观测记录 规定第二十八条
四、矿井防治水
1 矿井井口和工业广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查历年最高水位记录、井筒坐标 规定第四十二条 2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详见《防治水定规定》) 井上下对照图、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规定第四十三条 3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询问并查制度、措施 规定第四十七条 4 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 查制度 规定第四十九条 5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查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 规定第五十一条
6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1)煤层露头风化带(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击层下和水淹区临近地带(3)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6)分区隔离开采边界(7)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采掘工程平面图、水文地质分析报告 规定第五十二条 7 矿井应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防隔水煤(岩)柱,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查设计、批复文件 规定第五十三条 8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查设计、采掘工程平面图 规定第五十四条;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9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查图纸、资料、疏放水记录 规定第五十五条;罚则第一百三十四 项目 序号 规定要求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依据 检查情况 条
10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询问有关人员、充水性图、排水系统图、排水系统检测报告,现场查看 规定第五十七条 11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要求 查图纸、计算资料、现场 规定第五十八条 12 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用斜巷通到井筒,另一个通到井底车场。 查现场、图纸 规定第五十九条
13 矿井主要水仓应有主仓和副仓,一个清理时,另一能正常使用,水仓的空仓容量应保持在50%以上 查现场、图纸 规定第六十条
14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雨季前应全面检修一次;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雨季前应清理1次 查记录 规定第六十一条
15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时,应当在井底留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当改建增设潜水泵窝。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应当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查现场、图纸 规定第六十三条 16 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查现场、图纸 规定第六十四条 17 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查现场、图纸 规定第六十五条
18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周围应当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水文地质类型批复材料、图纸、现场 规定第六十六条 19 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复制人审批同意
查现场或措施 规定第六十七条
20 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查记录、现场 规定第六十九条 项目 序号 规定要求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依据 检查情况 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丢失 21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查设计方案和现场 规定第七十条;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22 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查图纸和观测记录 规定第七十条 23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带压开采,但应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材料、安全技术措施、总工批示文件 规定第七十七条 24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开采前需遵守相关规定(详见《防治水规定》) 承压含水层的详细水文调查资料及各种相关设计、安全措施 规定第七十八条
五、井下探放水 1 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水害预测表、图、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措施和记录 规定第八十八条 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其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查水文资料或探放水措施和记录 规定第八十九条 3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查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及水害防范措施 规定第九十条;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4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构造充水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查水文地质情况报告及安全措施 规定第九十一条;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5 采掘工作面遇下列情况是否进行探放水:(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6)接近水文地质查有关采掘图、充水性图、、水文地质分析报告、探放水设备和记录 规定第九十二条;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