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现场、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工程的顺利开展,结合xx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xx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指令等。
第三条xx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因客观环境、条件有较大变化须修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变更设计的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内容(性质)
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不符合现行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项目办事先确定的特殊规范,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
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办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所有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完善设计图纸之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八条工程变更设计分类
1、按技术性质分类
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表I
2、按工程费用分类
A 类变更,重大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100 万元以上(包括100 万元);
B类变更,重要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
C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5?50万元(包括5万元);
D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在2?5万元(包括2万元);
E 类变更,2 万元以下。
3、 E 类变更又分两种情况:
情况I :(变更费用很小或不牵涉费用增加)
(1 )涵洞洞口改变、长度改变。
(2)动态设计变更,如边坡分级防护,桥梁基础基底标高确定,涵洞和通道的位置、交角局部调整以及基础换填等局部基底处理。
(3 )清表、伐树挖根、不适宜材料开挖。
(4)施工方案或工艺变更,如预制改现浇等。
5 )紧急情况需马上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且论证后必须按意向方案进行的变更,如桩
基改变入岩深度等。
(6)其他不涉及金额增加的变更。
情况U:(牵涉费用增加)
(1)较大方案变更,如路改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