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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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 奥古斯丁虽然认为奴隶制是不自然的,但并 不主张以暴力推翻奴隶制。基督徒做了他人 的奴隶,但却没有做自己的贪欲的奴隶,通 过上帝的恩典可以获得最终的精神自由。奥 古斯丁把公正交给上帝,让眼从留在人间, 提倡的是一种克制、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 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区分,在他看来 并不意味着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对抗。奥古斯丁认为,基督教 是“上帝之城”的具体体现,这种组织与世俗的国家是类似 的,而且也同属于“世俗之城”的范畴。二者所不同的是, 基督教是在上帝之子耶稣基督亲自领导下由对上帝的爱建立 起来的。它教导人们按照精神生活,追求真正的和平与至善。 惟有基督教能够引导人们归向“上帝之城”的因素。为此, 他竭力强调,基督教会虽然属于世俗的范畴,但本质上高于 世俗国家,世俗国家接受它的神圣领导,以便完成人类的历 史使命,等待天地末日的来临。然而,奥古斯丁不主张教会 对国家事务进行干预。
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
❖ 396年升为主教。在任职期间,他从事著述、 讲经布道和组织反异端等活动,他建立的神 学堂吸引了远近各地的主教,他所在的教会 成为北非教会的中心。他在晚年目睹了汪达 尔人的入侵,于430年8月28日死于汪达尔人 兵临希波城之际。希波城沦陷之际,汪达尔 人控制的北非脱离了罗马帝国。但奥古斯丁 的著作传到西方教会,成为公教会以及16世 纪之后的新教的精神财富。
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
❖ 奥古斯丁希望,在遥远的将来某个时候,世 俗之城将被上帝之城所取代。在未来的上帝 的国家中,人类将会恢复黄金时代的本性, 人类生活在其中的世界又变成一种至善的国 度。
五、关于审判制度
❖ 奥古斯丁强调法官审判“要审判别人的良 心”,也即法律的执行并不主要是着眼于外 部的行为,而是探究隐藏在其中的内心的动 机。在他看来,“国家不得不任命的那些官 吏,即使他们最冷静地去判别人的案情,他 们的审判是何等的可悲与不幸!”所以,审 理案件要强调犯人的思想动机,简单地说, 就是“用心治心”。(中国的“春秋决狱” 与“原心论罪”)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一、罗马法的形成以及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 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是商品生产 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纯粹 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 突的十分经典的表现。”
——恩格斯
二、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十二铜表法》时期
公 元 前 451 年 - 前 450 年 制 定 欧 洲 历 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罗马社会从 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调整。
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帝制,进入帝 国时期。 罗马法的渊源: (1)具有立法权的会议制定的法律 (2)元老院的决议 (3)皇帝的敕令 (4)高级长官的告示 (5)罗马法学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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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非公民、罗马公
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法律 公元前212年,占领区居民经过斗争取得 公民权。
古罗马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的 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 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革命 时期的法律思想
资本主义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思想的特点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 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 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 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 和教条所制造的,而现在这 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 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但并不意味着古希腊不存在法学思想
西方法学发展的基础期——古罗马
古罗马法律文明发展的影响直接来源于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 学观念。它成了连接古希腊文化与古罗马文化的桥梁。
此观念对西塞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西塞罗的学说使自然法 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
这一革命为罗马法哲学以及整个法律科学奠定了思想基础。 也正是在吸收了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建 立起了一座法学大厦。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第一讲、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的代表人物: 1.苏格拉底:自然法优于人定法,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公民的 义务。 2.伊壁鸠鲁:主张唯物论、无神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 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 法律的遵守。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 一切人自然平等,是同意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自然规律就 是自然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4.柏拉图:从哲学王的统治到根据法律的统治的转变。 5.亚里斯多德:主张良法之治。两层含义:已成立的 发了获 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
二、代表人物
• 2.德沃金 整体性法律观:法律由规则、原则与政策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
3.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 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只有在满足了所有 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之后,才能涉及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不能因为 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侵害到公民上述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 理论与功利主义最大的区别,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和特色所在。
三、自然法学与价值分析方法
1.法学价值分析方法:从一种价值入手对一法律制度的评价,以一 种超越现行法的姿态对现行法进行批判。 2.法学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假设 (1)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2)人类必有共性。人有共同的本性,法律应当顺应人性使人得 到发展,凡是妨碍人性发展的法律都是恶法。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的天性。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4)卡诺莎觐见
国王和教皇在德意志主教任免问题 上发生冲突,亨利四世首先宣称废 黜教皇,教皇针锋相对,宣布剥夺 亨利四世的教籍和帝位,解除臣民 对他的效忠誓约,大贵族乘机制造 事端,以致帝国政局动荡不安。 1077年亨利四世经过艰难行程来到 卡诺莎城堡外请求觐见教皇。亨利 四世赤着脚,披着毡衣,在雪地里 站了三天三夜,才得到教皇的接见。 教皇最终原谅了亨利四世,恢复了 亨利的教籍和王位。
丕平献土、查理加冕——教权与王权相互利用
卡诺莎觐见——王权虚弱,教权极度膨胀
阿维尼翁之囚——王权扩张,教权回归本原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背景下,教权长期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深刻 影响中世纪社会历史和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神学法律思想成为 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主流。到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英法等民族国家的建立、新的市民力量的崛起以及文艺复兴、宗 教改革、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神学法律思想逐渐失势,世俗 法律思想逐渐成为主流。
皈依基督教后,成为基督教早期神学家。著作《忏悔录》和《上帝 之城》被基督教会奉为最重要的经典,他本人也成了教父学的最高权威。 其思想影响了西方基督教教会和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上帝之城》是奥古斯丁晚年耗费14年时间写成的,是神学政治法律思 想的第一部巨著。
该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前10卷,指出罗马的灭亡是咎由自取, 与基督教无关。强调皈依基督才能有美满生活,反驳异教主义。
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提出:“神是最高的主宰”“神是万物之 源”“神是最高的实在,最高的善,最高的爱,最高的美”,“不仅 是真理的体现者,而且是真理本身”。 1、原罪与救赎论 2、国家和法的起源论 3、双城论——“属天之城”“属地之城” 4、神学自然法思想
1、原罪与救赎论——思想理论基础

奥古斯丁,阿奎那法律思想

奥古斯丁,阿奎那法律思想

“上帝之国”与人间之国”的划分。

基督教会是上帝自然法的保卫者,它对 国家有绝对的权威。人间的国家和人间的法 必须用来维护人间的和平与秩序,只有起这 样的作用时才是正当的。同时,国家必须保 护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 世俗法律虽然试图服从上帝的永恒法, 但无论如何都无法达到永恒法那样完善。只 有在遥远的某个时候,世俗国家被上帝的天 国所代替,永恒法才能真正统治人类。人类 的本性才能恢复到至善的境地。
396年升为主教。在任职期间,他从事著述、
讲经布道和组织反异端等活动,他建立的神学 堂吸引了远近各地的主教,他所在的教会成为 北非教会的中心。 他在晚年目睹了汪达尔人的入侵,于430年8月 28日死于汪达尔人兵临希波城之际。希波城沦 陷之际,汪达尔人控制的北非脱离了罗马帝国。 但奥古斯丁的著作传到西方教会,成为公教会 以及16世纪之后的新教的精神财富。
对基督教徒而言,罗马的劫难意味着罗马所担负的拯救人类的历
史使命的破灭,对异教徒而言则意味着对那些背叛本民族的保护 神而去崇拜基督教的人的报应。
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以乐观的
神学社会观分析了罗马沦陷及罗马帝国衰 落的原因,试图消除基督教徒对世俗政权 的依赖心理以及世俗政权被挫败而产生的 情绪。 人类的拯救与罗马的命运无关,而是依赖 上帝的恩典和启示。 罗马只是一个世俗之城,并不是担负着神 圣使命的上帝之城。 罗马的衰败不是由于皈依基督教,而恰恰 是由于罗马的多神崇拜,对基督教信仰不 够虔诚所致。
内容
◇黑暗的中世纪? ◇奥古斯丁法律思想. ◇阿奎那法律思想.
黑暗的中世纪?
1、罗马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部分;
2、罗马帝国接受基督教为官方宗教的事
件; 3、日耳曼人对罗马帝国的破坏与征服, 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1、古希腊罗马阶段2、中世纪阶段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4、帝国主义阶段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著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

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PPT教学课件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PPT教学课件
功能性抗原决定簇:位于表面的、易被淋 巴细胞识别的、可启动免疫应答的决定簇 免疫优势集团
隐蔽性抗原决定簇:为于分子内部的,不 能引起免疫应答的决定簇
2.抗原的结合价
抗原分子中能和抗体分子结合的AD的 数目
单价Ag 双价Ag 多价Ag
3.共同抗原和交叉反应
共同抗原(common Ag) 交叉反应: 临床误诊
4. 肿瘤抗原
肿瘤特异性抗原Ag(TSA) 肿瘤相关抗原(TAA): AFP
5. 其他
变应原 有丝分裂原 超抗原:是一类可直接结合抗原受体,激
活大量T细胞或B细胞克隆,并诱导强烈免 疫应答的物质
超抗原
普通抗原
超抗原
单细胞克隆应答 1:104 - 1:105
多克隆应答 1:4 - 1:10
同抗原—病理损伤、协助诊断
2. 同种异型抗原:
(1) 红细胞抗原(血型抗原): 20种以上
ABO血型系统: 体内存在天然的血型抗体
Rh血型系统:
R h抗原—恒河猴红细胞抗原
体内无天然的Rh抗体
新生儿溶血症
(2) 白细胞抗原(HLA)-有核细胞
3. 自身抗原:
正常: 隐蔽的(眼的晶体蛋白) 异常: 修饰的、病毒、药物、辐射 禁忌株复活-自身免疫病
四、抗原的分类
根据免疫原性 来源与机体亲缘关系 诱导B细胞免疫应答中对T 的依赖性
(一)根据免疫原性
抗原 半抗原
(二)来源与机体亲缘关系
1. 异种抗原(xenoantigen) 2. 同种抗原(alloantigen) 3. 自身抗原(autoantigen) 4. 异嗜性抗原(Forssman抗原)
1.抗原决定族(Antigen
Determinant,AD)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奥古斯丁】奥古斯丁(354——430)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

1.人性原罪论(1)“众人都犯了罪”、“错用良善乃是邪恶”。

(2)上帝的恩典①赎罪:耶稣的牺牲②人类的意志因上帝施予恩典而自由(3)教会:意志自由→正确选择→获得救赎(教会的作用类似于向导)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不犯罪。

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

2.双城论爱上帝、甚至轻视自己者组成上帝之城;爱自己、轻视上帝者组成地上之城。

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指的并不是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处境,而是就他们的结局而言的。

现实世界是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并行的世界,前者指精神世界,后者指物质世界,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敬爱上帝。

当一个人死去,他的肉体将在原有的物质世界中腐朽,而他的精神将会因为爱上帝而进入真正的上帝之城,或是因为轻视上帝而进入另一个地上之城。

PS:国家的目的是提供健康、安全的环境,维持人类友谊和世界和平。

该和平一是指世俗社会的和平,二是指人与上帝之间的和平。

上帝之城是虔诚的基督徒心目中朝圣的目标,教会是从事圣事(洗礼、圣餐)的场所,两者并不等同。

俗世中的人只有在教会指引下才有希望进入上帝之城。

奴隶制度:奥古斯丁虽然认为奴隶制是不自然的,但并不主张以暴力推翻奴隶制。

他把公正交给上帝,让服从留在人间,提倡的是一种克制、忍让、等待的基督教精神。

3.神学法律观(1)神法与人法:神法乃上帝之法,是永恒的;人法乃原罪之产物,是了制约邪恶的滥用而制定的,是世俗法。

人法应当符合神法、服从神法.(2)守法:人应当服从神法和符合神法的人法。

【教皇革命】双剑论→日月论【阿奎那】1.神学法律观在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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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欧洲中世纪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这段世家被人们称为:“黑暗的中世纪”,战争此起彼伏,充斥着封建主与农民之间、封建主之间、宗教与政权间的各种矛盾,下层人民过的民不聊生,在思想领域,依旧是神学思想占于主导。

欧洲中世纪早期是封建制度与封建国家产生与形成时期,从此的长达一千年的欧洲封建社会中,神学主义一直占据统治地位那么欧洲封建社会思想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我参考了谷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特点有三,分别为:教父学、君权神授论、神法。

基督教就是这个阶段发展起来的,虽然基督教起源于公元1世纪,直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忙,欧洲由奴隶社会转为封建社会,基督教被封建主所利用,为封建社会所服务,基督教宣扬平等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进步的特征,直到近代以来,基督教在西方国家逐渐扩大,进而在现代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圣经》是基督教中的经典,在我很小是时候就总听老师们讲圣经的小故事,讲过亚当夏娃的故事,殊不知那就是圣经的经典,《圣经》当时充当的是成文法的角色,体现了中世纪典型的政治法律思想,例如:1.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贫2.宣传政治权利是上帝批准的3.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4.财产公有。

从圣经所体现的思想中,可以看出当时是唯神论。

上帝在人脑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在现在看来是非常落时的,可当时来看,上帝已算是客观存在
的,所以也具有进步性。

但当时宣扬财产公有,是一种不彻底的公有,因为在新约中,多次提到人民要忍受私有制的剥削。

所以当时主张财产公有是一种希望,激励人民劳动,并未贯彻到底。

说到欧洲中世纪的思想,不得不提奥古斯丁和阿奎那。

奥古斯丁,他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

奥古斯丁的人性原罪论,主张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不犯罪。

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

要说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早在在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

在多神崇拜的古希腊时期,自然法虽然被称为是神的理性,但实际上可以将它看作是自然规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体。

到了奥古斯丁时期,上帝成了唯一的神,于是此时的自然法有了一个明确的制定者,逐渐演变为神法。

但因为当时宗教与世俗的统治正处于水乳交融的状态,且教会的地位在世俗统治者之下,教会法也未成体系,因此当时仅把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法还是可行的。

到了阿奎那时期,教会已经从世俗统治者手里完全独立出来,且已建立了完善的教会法体系。

此时原有的法律分类就显得由其捉襟见肘:如果将世俗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归为人法,把上帝指定的法律归为神法,那么教会所制定的那些规范信徒精神世界的法律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它们显然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神法,也不属于人
法,更不是自然法。

于是,阿奎那将法律重新进行分类: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永恒法是上帝统治宇宙间万事万物的法律。

自然法仅为永恒法中涉及人类的法律。

人法是世俗统治者制定的调整人们外部行为的法律。

永恒法、自然法和人法的重新定义为新的神法之存在留下了空间。

根据现在的自然法的定义,人类如果要追求永恒的福祉,就必须超越对自然法的认识。

然而自然法又是世俗世界中的人所能认识的范围之极限,因此必须依靠神法的引导来帮助人们通往“千年王国”。

再者,人法虽未人类根据理性对自然法所作的反映,但由于它是由人类所制定,根据原罪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认识到自然法,因此在这里也需要神法的补正。

因此,神法是作为自然法和人法的必要补充而存在的。

阿奎那主张的法律正义论,他的自然法思想中他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原则,即所谓的“自然法的箴规”,主要有如下几条:①自我保全的本能;②与理性一致的向善倾向;③选择与向善倾向相一致的行动。

通过阅读了相关方面的书籍,以及听课,是我对欧洲中世纪的政治法律思想的认识大概清楚明了,但深度上有欠深挖,这是本阶段的读书总结,尽管不太深刻,可我已经开始尝试主动学习,阅读相关方面的书籍,希望我的下篇读书笔记较此篇更深刻。

刘倩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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