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XX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镇社会和谐、平安建设,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依据XX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平台,实行镇党委书记负总责、镇综治牵头、司法所唱主角,强化镇、村两级组织职能作用,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镇、村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镇党委中心工作。
实行定期排查和重大节日活动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二)镇调处中心每周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做到滚动排查、连续化解,增强排查工作实效。
(三)集中排查工作重点为: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等。
(四)集中排查的重点纠纷为:征地拆迁矛盾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劳动纠纷,军转人员安置遗留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
(五)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摸清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底数。
(六)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员、重大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及时制定预案,明确责任,规定调处期限。
(七)排查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二、受理登记制度(一)镇、村两级调处中心要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应设有专门的纠纷受理接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
(二)镇调处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纠纷调处室。
纠纷受理室负责受理纠纷和接待群众来访,纠纷调处室负责调解调解纠纷。
调解工作在工作上和人员上尽可能与信访、司法、综治部门衔接。
属于信访的纠纷应分流给信访部门处理。
(三)对受理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汇总梳理。
三、交办制度(一)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镇调解委员会和两级调处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村和单位。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作用,发挥行政调解化解争议纠纷的重要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扬州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结合我镇(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镇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促使双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行政调解实行镇政府(街道办)负总责、镇(街道)法制办牵头的工作体制。
镇(街道)法制办受镇政府(街道办)委托,负责行政调解的统筹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优先、便捷的原则。
调解事务所涉部门、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及时快捷地履行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第四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镇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镇政府(街道办)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第五条行政调解中,争议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退出调解;(二)选择调解员或申请调解员回避;(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行政调解中,争议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则,尊重调解各方当事人;(三)不得使用加剧纠纷、激化矛盾的言行;(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六条调解程序的启动:(一)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二)除当事人提出申请之外,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的争议纠纷可以主动提出行政调解。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期限镇(街道)法制办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篇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为推动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一)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二)申请行政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3.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关。
(三)申请行政调解需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3.其他有关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制度(一)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报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下发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作出《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二)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
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精)

常村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创建平安安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2016〕20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常村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由镇长任组长,有关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的职责:(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二)每年一次听取调解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
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
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节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
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镇政府机关在行驶职权过程中,对镇政府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镇政府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青莲镇矛盾纠纷大调解部门联动制度(3篇)

青莲镇矛盾纠纷大调解部门联动制度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和内容,实施职能部门联合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诿。
一、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而且乡镇协调中心调解不了的,或者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又不宜交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重大矛盾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联合调解;二、按照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矛盾纠纷的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三、在进行调解工作前,应当按会议制度要求召开联席会议;四、调解工作应当按照“合法、合情、合理”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五、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按照《行政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反悔的,应当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六、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资料,由牵头部门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青莲镇矛盾纠纷大调解部门联动制度(2)是指青莲镇在解决矛盾纠纷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进行联动合作,共同参与调解工作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让各部门协同合作,共同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支持和协助。
具体的制度安排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部门联席会议: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可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特定案件进行讨论和协调。
会议可以由镇政府或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牵头组织,各部门代表可以就案件的处理方案、支持资源等进行交流和协商。
2. 资源共享:不同部门之间可以进行资源共享,共同提供调解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
例如,公安部门可以提供安保保障和矛盾纠纷的调查取证支持;司法部门可以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教育部门可以提供心理辅导等支持。
3. 信息共享:不同部门之间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和共享与矛盾纠纷相关的信息,包括案件信息、当事人信息、法律政策等。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构或相关部门通过调解承担争议分歧的解决过程。
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一套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调解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应当由专门人员组成,设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负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该部门应当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其职责主要包括接受各类行政争议案件,并进行调查和调解工作,最终寻求解决方案和调解结果。
二、行政调解申请与受理程序1.行政调解申请必须书面形式,并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3.受理后,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并邀请争议双方参与调解。
三、行政调解过程1.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选择专门人员担任调解员,并确保其中立、公正的原则。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包括面对面沟通、书面沟通、电话沟通等,并为争议双方提供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和表达诉求。
3.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倾听争议双方的意见,加强对争议的了解,并采取中立的立场进行调解。
四、行政调解结果的处理1.经过调解工作部门的努力,如果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将调解协议写成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并在协议中规定相关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3.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五、行政调解工作的评估与反馈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该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与反馈,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透明和高效。
六、行政调解工作保密制度行政调解工作需要保护争议双方的隐私和商业机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未经争议双方同意,不得将任何调解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三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工作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调解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法院审判和仲裁相比,具有调解程序简单、调解结果灵活等优势。
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方发起调解并进行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具有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
3.行政调解是一种协商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调查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3.调解登记:行政调解机构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登记,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4.调解过程:行政调解机构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
6.执行和监督:行政调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参与或接受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3.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4.法律效力原则: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需要进行以下制度建设:1.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4篇)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镇行政调解工作,推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某某镇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就行政争议等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达成共识,促进和谐稳定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行政调解是充分发挥法律、行政和协调职能的一种行政手段,对行政争议等纠纷进行调解,确保国家和谐稳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第二章调解原则第四条调解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及时原则。
第五条某某镇行政调解工作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当事人主动申请并同意参加调解,调解过程和结果应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第六条调解工作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公正地处理调解事项,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调解工作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解参与人员特点,遵循保密原则,严守调解事项的保密性。
第八条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争议发生后及时进行调解,确保争议及时解决,避免发展恶劣影响。
第三章调解组织第九条某某镇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对行政争议等纠纷进行调解工作。
第十条某某镇行政调解机构由调解委员会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调解委员等。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是行政调解机构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指导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某某镇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配备足够数量和素质的调解员,具备专业能力。
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行政调解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协议、解决和签订协议等阶段。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调解机构申请行政调解。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受理并依法进行初步调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行政调解机构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七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依法、公正、有序地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当聆听当事人的陈述,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提供中立的帮助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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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村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创建平安安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2016〕20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常村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由镇长任组长,有关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
(二)每年一次听取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
1
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
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
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节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
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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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政府机关在行驶职权过程中,对镇政府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镇政府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第七条信访人来访,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相关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我镇业务分工由相关部门接待,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先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行政调解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
申请表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由、本人的要求。
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八条行政调解的时限
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应在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九条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办公室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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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员,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
(三)调解员与调解办公室商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由调解办公室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消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我办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
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和复议机关申请处理。
(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整卷归档。
第十条对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持行政调解协议书,向行政调解办公室申请置换争议调解书,加盖我镇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不履行商务争议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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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 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六)不得请吃受礼、索贿受贿。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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