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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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行政调解制度是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他是在行政法制化、社会化的进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概念、特点、程序、成效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机关的调解下,将行政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加以调停、化解的一种公开、非诉讼、协商的民主法治方式。

它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开性。

行政调解是一个公开的过程,所有当事人都可以进行观察和参与,这可以提高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猜疑和误解。

2.非诉讼性。

相较于诉讼这种法律方式,行政调解属于非诉讼程序,可以早期并快速地解决争议。

3.协商性。

行政调解依赖于调解人的协商技巧,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达成协议上更加灵活和公正。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在行政调解制度中,行政机关是主要的调解者,它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和方式加以实施:1.申请调解。

当事人在发现争议后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调节要求,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肯定需要进行一些核实,比如收集相关法规、调查有关人员、听取证人证言等等。

3.向当事人传达调解方案。

根据取证结果,行政机关会向受影响的当事人们传达调解方案,提供一种协商的平台,让双方商议并协商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

4.解决争议。

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意见书,解决争议的事项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办理。

三、行政调解的成效1.为当事人节约成本。

相较于法院的诉讼程序,行政调解过程更加简单、快速,对当事人的成本非常有利。

2.缓解政府负担。

当行政机关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时,可以省却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同时也减少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

3.改善社会环境。

当行政机关能够通过调解机制缓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助于改善社会环境和营造和谐社会的氛围。

四、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展望然而,行政调解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强。

1.调解人的素质需要提升。

行政调解依赖于调解人的技巧和素质,调解人的协商能力和法律知识都需要有保障。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秩序性,维护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独立、公正的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调解主要适用于行政纠纷、行政争议的解决,如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等。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平等、及时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具备法律资格的调解机构代为实施。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目标是通过协商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合法基础上达成互利互惠的和解协议。

第七条行政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强制当事人参与调解,但应当依法向当事人介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优势。

第八条行政调解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

第二章行政调解程序第一节调解申请第九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经由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调解申请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要解决的问题和调解的要求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第二节调解程序第十二条调解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优势,听取双方的陈述,并了解纠纷的主要事实。

第十三条调解人员可以协调当事人的观点,在保障法律合法性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应当制作协议书,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调解结案文书,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行政调解机构及人员第一节行政调解机构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第二节调解人员第十七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应当具备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调解证书。

第十八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应当遵守行政调解工作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概念及意义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纠纷案件发生时,通过行政机关的调解来解决纠纷,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行政调解制度的引入,具有解决争议快速、简便、费用较少等优点。

其所体现的“调和”精神也符合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行政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调解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行政部门与个人、企业之间的争议。

2.行政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

3.行政部门内部的纠纷。

取得行政调解的方式行政调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愿调解。

当一方或双方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要求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2.强制调解。

当双方到达无法自行解决的地步,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调解措施。

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双方签订调解书,并作为文书执行。

3.第三方调解。

行政机关可以利用第三方衔接调解,如调解委员会等。

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调解的主体,也是受理行政调解案件的部门。

2.第三方调解机构。

第三方调解机构承担调解工作,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3.调解员。

调解员是银行调解的重要力量,其应具备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

行政调解的优点行政调解制度具有以下优点:1.解决争议快速,避免纷争恶化。

2.调解过程简便,没有诉讼繁琐。

3.调解费用较少,省去诉讼费用。

4.调解过程中,双方坦诚相见,有利于以后的合作。

5.调解过程具有记录性,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可靠性。

行政调解的局限性行政调解制度虽然具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1.法律效力较差。

调解结论不能自行执行,需要另外诉讼或者执行。

2.调解过程中,双方也可能出现不诚实情况,对于不诚实情况的处理需要依靠法律制裁。

3.调解方式单一,只有调解,没有其他处理方式。

行政调解的未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将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为保障人民利益的行政机关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手段。

此外,由于前置性的优势,所以行政调解往往是争议解决的第一选择。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的组织与管理,促进行政争议的和谐解决,根据行政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依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并适用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或其他事项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公共利益,讲究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行政调解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二章行政调解的程序第六条行政调解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协议达成和执行等阶段。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

第十条调解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第三方专家、咨询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提供协助。

第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后,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依法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行政调解的实施第十四条行政调解的实施可以采取书面调解、口头调解或者集体调解等形式。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的实施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陈述理由,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解人员进行核实和评估。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干涉。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的记录保存完整。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调解申请书模板2. 行政调解协议书模板3. 行政调解细则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机构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或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公正、高效、便民的调解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以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基础,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2.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各方了解和监督。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以解决争议为重点,采取快捷高效的方式进行调解,尽量减少时间和经济成本。

4.自愿、协商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依法自愿原则,各方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

二、行政调解的主体和程序1.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可以由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负责,也可以由具备调解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调解员负责。

2.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调解:当发生行政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行政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申请调解。

(2)调解受理: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与各方进行确认,确定受理范围和调解方式。

(3)调解过程: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4)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保障协议执行。

(5)调解结果: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协议要求,监督和落实协议执行情况。

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对象1.行政调解适用范围:行政调解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补偿、行政决定等。

2.行政调解对象:行政调解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和申请调解的一方或双方。

四、行政调解的职责和权力1.行政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1)受理行政争议的调解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核。

(2)组织调解,听取各方意见,并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3)制作调解书,记录调解结果,并监督和落实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行政调解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行政调解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是指利用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捷的原则,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章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和组织第六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确保覆盖面和便利性。

第七条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行政调解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八条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业调解员队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第九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技能和法律水平。

第十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行政调解的程序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安排行政调解。

第十二条行政调解可以通过书面调解、口头调解或者网络调解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提供与行政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第十四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尽快组织调解程序,审查相关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充分协商和调解。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调解文书,明确调解意见和结论。

第四章附件附件1:行政调解申请表格附件2:行政调解协议书范本(根据实际需要添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调解:指利用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2.行政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5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5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工作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调解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法院审判和仲裁相比,具有调解程序简单、调解结果灵活等优势。

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方发起调解并进行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具有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

3.行政调解是一种协商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调查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3.调解登记:行政调解机构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登记,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4.调解过程:行政调解机构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

6.执行和监督:行政调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参与或接受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3.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4.法律效力原则: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需要进行以下制度建设:1.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一、定义: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就行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纠纷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公开听证和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以解决行政案件的行政程序。

二、制度依据:
该制度的立法依据主要是《行政诉讼法》。

三、调解党:
调解党主要是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机构、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有调解义务的机构等单位。

除此以外,行政复议机构、人民调解机构等机构也可作为调解党。

四、调解内容:
调解内容主要包括法定责任、行政行为终止或改变、补偿等。

五、调解程序:
行政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听证:行政调解机构、受调解的行政机关和被调解双方当事人当面
就行政案件纠纷,进行公开听证。

2、调解申请:行政调解机构根据听证结果,受到调解请求的双方当事人,按照行政调解程序,可以就起诉或抗诉行政行为进行调解。

3、到会协商:受调解请求的行政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到会商讨,形成调解协议,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补偿、终止行政行为或其他损害关系等内容订立调解协议。

4、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协商,拟定并签订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即可终止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案件就此终结。

六、调解效力:
行政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七、变更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协议一旦签订,则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终止,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所写内容有任何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达成共识,重新签订调解协议,以获得真正有效的变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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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制度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作用,发挥行政调解化解争议纠纷的重要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扬州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结合我镇(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镇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促使双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行政调解实行镇政府(街道办)负总责、镇(街道)法制办牵头的工作体制。

镇(街道)法制办受镇政府(街道办)委托,负责行政调解的统筹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优先、便捷的原则。

调解事务所涉部门、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及时快捷地履行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第四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镇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镇政府(街道办)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第五条行政调解中,争议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退出调解;
(二)选择调解员或申请调解员回避;
(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行政调解中,争议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尊重调解各方当事人;
(三)不得使用加剧纠纷、激化矛盾的言行;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六条调解程序的启动:
(一)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二)除当事人提出申请之外,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的争议纠纷可以主动提出行政调解。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期限
镇(街道)法制办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解决争议纠纷的其他法律渠道。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0日。

需要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期限。

第八条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镇(街道)法制办收到当事人行政调解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进行案件登记:
(二)行政调解人员由镇(街道)法制办确定,也可由争议纠纷当事人选择认可一致的调解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担任;
(三)行政调解人员应及时与当事人和调解所涉单位、人员商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并应将确定的结果提前三日通知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和第三方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调解。

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是申请人的按自行撤消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人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相关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五)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制作文书,应符合行政调解书的格式要求,由双方当事人、第三方和调解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制办调解专用章。

简单的争议纠纷,也可以在调解笔录中记录协议内容即可,调解笔录需经双方当事人、第三方和调解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调解结果可以即时履行的,也可以不签订调解协议,由调解人员作工作记录。

(六)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及时终结调解,告知相关当事人。

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期限和机关。

第九条涉及第三方利益的争议纠纷,应当通知第三方参加。

第三方提出与本争议纠纷有关的请求,可以合并调解。

第十条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第十一条行政调解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镇(街道)法制办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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