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模式合同无效的风险防范(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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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模式合同无效的风险防范(仅供参考)

一、售后回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易被认定无效,不利于出租人

有别于普通融资租赁涉及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承租人同时作为出卖人),同时,由于售后回租兼具企业借贷融资的特性,导致售后回租与企业间拆借的边界十分模糊。因此,若在项目操作中稍有不慎,售后回租模式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企业间的拆借,从而被法院认为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的合同依据不复存在,出租人将无法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和费用,也无法取得预期的收益,甚至还可能亏损本金。此外,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相关的一系列保证合同也将无效,出租人同时也丧失了向保证人追究责任的权利。所以,如何确保合同的有效性,是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二、售后回租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四大判断标准

根据星瀚律师事务所办理售后回租案件的经验,以及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区分售后回租法律关系和无效企业拆借法律关系之间,主要的判断标准有如下几点:

1.是否具有明确的租赁标的物;

2. 在售后回租之前,承租人是否具有对标的物绝对的所有权;

3. 在售后回租过程中,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完全转移至出租人;

4. 售后回租的融资金额与租赁标的物客观价值是否差距过大。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售后回租模式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存在以售后回租的合法形式掩盖企业拆借的非法目的,从而导致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给出租人造成重大的损失。

三、售后回租合同无效风险防范

在综合整理和分析法院对于售后回租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后,星瀚律师事务所认为,企业在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对于上述风险点加以控制,确保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

(一)明确具体租赁标的物

在开展售后回租的过程中,虽然设备的出卖方和实际使用人均是承租人,设备的实际功能、作用、型号等对于出租人而言并非,但是出租人仍然应当对于租赁标的物有充分的了解。

此外,出租人应尽可能在售后回租项下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中,表明具体的标的物名称、型号、数量、规格等,以明确标的物的具体指向。

(二)审核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在向出卖人购买标的物时,出租人需要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审核,确保出卖人对于相关标的物具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需要确保租赁标的物上不存在抵押、扣押、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利瑕疵的情形。通常,出租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审核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所

有权情况:

1. 审核标的物原始购买的相关合同;

2. 审核标的物原始购买的发票或相关收据;

3.要求出卖人出具承诺书;

(三)确保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

售后回租和企业拆借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以售后回租模式开展的融资租赁,涉及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即出卖人将租赁标的物出售给出租人,出租人因此取得了租赁标的物完整的所有权。而在企业拆借中,不存在具体物品或设备的所有权转移。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采取售后回租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从多个方面确保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完全转让至出租人的名下,以免所有权转让不明,而导致售后回租合同无效。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所有权转让的证明书,以及出租人在租赁设备上添加印有出租人名称的铭牌等方式,均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对于所有权转让的约定证明。

(四)租赁标的物购买价格应与客观价值相近

在售后回租模式中,承租人往往希望通过出售自有的设备获取尽可能多的融资金额,而融资租赁公司也会希望多向企业提供融资以便获取更高的利润。但在此提示,实际的融资金额应当与租赁标的物的客观价格相近,两者差距过大的售后回租项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融资租赁公司除要求承租人提供购买设备的原始合同、票据以外,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租赁标的物的价值保证,融资租赁公司还可

以进一步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评估并与承租人共同确认评估结果。

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作为构成售后回租的重要依据,无论是出租人亦或是承租人都需要予以充分重视,在项目操作的过程中把控各个法律风险要点,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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