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参照模板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检验、销售、使用、运输和存储气瓶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气瓶质量安全技术要求第三条生产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二)材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三)制造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四)气瓶应进行必要的产品认证和测试,并附有相关证书;(五)气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条销售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销售的气瓶必须具有相应的产品认证和测试证书;(二)销售的气瓶必须符合制造标准要求,并有明确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三)销售的气瓶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志和标签,标明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四)销售的气瓶不能有任何损坏、裂纹或者其他缺陷。
第五条使用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气瓶前必须查验气瓶的有效期限和品质;(二)使用气瓶前必须了解气瓶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并按要求正确使用;(三)使用气瓶时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四)使用气瓶发现有任何损坏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运输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气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运输法规和标准,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二)运输气瓶应放置在适当的运输工具中,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三)运输气瓶应避免与其他危险品混运,避免撞击和摩擦等造成气瓶损坏的行为;(四)运输气瓶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报警装置。
第七条存储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存储气瓶的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设施;(二)存储气瓶必须正确分类存放,避免不同气瓶混放;(三)存储气瓶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存放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四)存储气瓶发现有任何损坏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隔离并报告相关部门。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核定、销毁气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贮存、运输、使用可压缩或液化气体的容器,并包括燃气瓶、抢救器瓶、氧气瓶、氮气瓶等各类气瓶。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气瓶生产、经营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综合监管、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推行风险分级、责任分级、监督分级。
第六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强化风险防控、主动服务、监督执法相结合,推行预防为主、监管为辅的工作思路,加强监督检查和事故监督抽查。
第七条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气瓶质量安全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气瓶质量安全行为,不得干扰、阻碍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气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气瓶质量安全。
第十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和零部件。
第十一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工艺要求,进行严格的生产工艺控制和工艺检验,确保气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气瓶外观无明显缺陷、尺寸和容积符合要求,且能够承受装液压力。
第十三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气瓶的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数据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已经生产的气瓶进行出厂检验和检验报告的签发,并附加使用和维护指南。
第十五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气瓶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稳定。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实用版】
目录
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背景和目的
2.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内容
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和监管
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意义和作用
正文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 是我国气瓶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法规,旨在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气瓶作为一种常见的压力容器,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对气瓶的安全监察至关重要。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定。
其中,对气瓶的材料、结构、尺寸、强度、密封、防爆等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气瓶的检验、维修、报废等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和监管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负责的。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规程的要求,加强对气瓶生产、使用、检验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同时,对违反规程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确保气瓶安全。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规范气瓶生产、使用、检验等环节,提高气瓶的安全性能;三是加强气瓶安全监察,维护气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我国气瓶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技
术法规,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气瓶生产、使用、检验等环节,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020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于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气体。j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备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等。k
冬季气瓶嘴冻结时不可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可放到暖和的地方自行解冻。l
术语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的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时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5
管理要求或规范5.1
对于所有在用的气瓶,根据我过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气瓶档案,各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5.2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气瓶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c
气瓶放置在气瓶架上或固定地点,远离火源和热源,有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还应远离放射源。d
气瓶立放时,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e
严禁敲击、碰撞。f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g
操作人员在开关阀门时应该站在阀门接管的侧面,使用适当的工具慢开慢关。h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能起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d
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卧放时,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瓶阀端应朝向一方。e
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f
气瓶运输要严格五年检验一次;d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在启用前必须经过检验方可重新使用。5.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气瓶是用于盛装气体的一种特殊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
为确保气瓶使用安全,我国制定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
本规程对气瓶的分类与选用、安全监察与管理、使用与维护、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分析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气瓶的分类与选用气瓶按用途可分为工业气瓶、医用气瓶等;按盛装介质可分为压缩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等。
在选用气瓶时,应根据气体性质、使用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类型的气瓶。
此外,还需注意气瓶的材料、制造工艺、检验周期等因素。
二、气瓶的安全监察与管理气瓶的安全监察与管理涉及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
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程制造气瓶;运输单位要确保气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储存单位要规范气瓶的储存方式;使用单位要掌握气瓶的正确使用方法。
各环节均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气瓶安全。
三、气瓶的使用与维护气瓶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专人负责、合规充装、定期检查、正确操作。
使用单位要制定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气瓶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要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气瓶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分析气瓶事故应急处理要迅速、有效,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救援,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调查、分析。
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加强气瓶安全管理。
五、气瓶监察规程的实施与监督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监督,确保规程的贯彻落实。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保障气瓶使用安全。
总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为我国气瓶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汇编

1总则
(2)对于中国国家标准没有包括的气瓶品种或者气 瓶依据的标准与中国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其所依 据的气瓶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应当经过气瓶 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后方可用于气瓶产品的设计、制造。对涉及气瓶 安全性能的关键技术要求及试验项目,若与本规 程及相关中国标准(含经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 求不一致,应当由气瓶标准化机构提出附加要求。 (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建议删除原下划线部分, 我进行了修改,倾向保留为好,对国内企业有利, 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
1总则
(4)符合本条(1)、(2)、(3)要求的气瓶出境或再 次进口时,只要具有有效的气瓶安全性能检验合 格证明文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对仅进 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再次进口时应 当按照本条(3)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5)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督促涉及临时进 口气瓶的企业,建立临时进口境外气瓶档案。
1总则
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 求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 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 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和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行 业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结果报国家 质检总局,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试制、试用。试制品所遵循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 本规程1.5的规定。
1总则
(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 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Tc)一般低于或 者等于-50 ℃。亦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 化气体;
(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
1总则
1.12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对于盛装压缩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20℃)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气瓶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规范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和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千方百计预防事故,重在预防和控制危险,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气瓶产品和使用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第四条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贯穿于气瓶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包括设计、生产、使用、维修、充装、运输、储存和报废等环节。
第五条气瓶的安全检测应当建立健全的体系和标准,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和人员。
第六条气瓶的检验、试验、评估和认证等应当在依法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气瓶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对于危险品运输领域内的气瓶运输与储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设计和生产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第九条气瓶的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过专业检验机构的检验和认证。
第十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设备,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配件和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和品质控制,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和配件,防止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定期对生产环节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使用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第十四条气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气瓶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气瓶记录档案,包括气瓶的使用情况、检验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等,以便于对气瓶的管理和控制。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氧气乙炔气瓶的正常使用,保障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本规程的依据是《煤气瓶、氧气瓶使用管理条例》和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定义1. 氧气乙炔气瓶: 指用于贮存氧气和乙炔以供使用的容器。
2. 监察: 指对氧气乙炔气瓶的装填、贮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检验和监督的行为。
第二章监察机构第四条设立监察机构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氧气乙炔气瓶监察机构,负责制定监察计划、组织监察工作、记录监察结果以及隐患整改的追踪。
监察机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监察机构职责1. 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并适时调整计划。
2. 组织实施氧气乙炔气瓶监察工作。
3. 定期进行监察结果的汇总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4. 跟踪隐患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章监察程序第六条监察计划的制定1. 监察机构根据单位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监察计划。
2. 监察计划中应包括监察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重点监察内容。
第七条监察工作的组织1. 监察机构应事先通知被监察单位,并确定监察人员的人数和组成。
2. 监察人员应携带有效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察工作。
第八条监察内容1. 氧气乙炔气瓶的装填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 氧气乙炔气瓶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4. 氧气乙炔气瓶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九条监察记录和报告1. 监察人员应将监察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及时报告监察机构。
2. 监察报告应包括被监察单位的基本情况、监察时间、监察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的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监察结果和整改措施第十条监察结果1. 监察机构应评估监察结果,并根据结果确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 监察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整改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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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
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机器设备上附属 的瓶式压力容器、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以及军事装 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 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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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5 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
•
1 总则
1.9.3 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所有进口气瓶应当经口岸地或使用地的特种设备检
新兴能源装备开发的720外径长管拖车已经投放市场,容积超过3000L。 •
1 总则
本规程也适用于下列气瓶:
(1)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设计、制造;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含 置于独立托架上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的设计、 制造;
(3)气瓶集束装置参照本规程及相关标准进行安
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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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7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注1-3)如下: (1)GB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2)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 (3)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 (4)GB l6804《气瓶警示标签》; (5)GB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6)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 (7)GB 13591《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8)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关产 品标准见附件A。
注1-1:车用气瓶及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温度范围,按相应标
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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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1.2范围内气瓶的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
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车用气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车用气 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X - 2012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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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 - 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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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 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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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 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L 、公称工作 压力为0.2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 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 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 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 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 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 瓶等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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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
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 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型 式试验报告和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行业组织或 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试制品所遵循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 定。
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相应标准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气 瓶附件,应当在相应附件通过所要求的型式试验后方可进 行相关的气瓶型式试验。 •
1 总则
1.9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除符合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当满足本节要求。 1.9.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国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满足本规程1.8的要求,进口 气瓶及其气瓶阀门的型号及规格应当在型式试验报 告的覆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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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9.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其标准 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制造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
各类气瓶,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按照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中国国家
标准进行设计、制造;
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气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
订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的,可由制造单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订企业 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 标准,并经过中国气瓶标准化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以下简称为,经评审的企业标准),中国气瓶标准化 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为,气瓶标准化机构)应当根据本 规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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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2)对于中国国家标准没有包括的气瓶品种或者气 瓶依据的标准与中国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其所依据 的气瓶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应当经过气瓶标准 化机构技术评审,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 用于气瓶产品的设计、制造。对涉及气瓶安全性能 的关键技术要求及试验项目,若与本规程及相关中 国标准(含经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求不一致,应 当由气瓶标准化机构提出附加要求。(安委会审查 时有委员建议删除原下划线部分,我进行了修改, 倾向保留为好,对国内企业有利,请各位专家给出 意见)
注1-3:本条款中引用标准是指除附件A所列产品标准外的其他引用标 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 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 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规程。
1 总则
1.8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的规定, 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结果 应当作为设计文件鉴定的依据。对首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气 瓶制造单位或者需申请增项的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在所涉 及的气瓶产品通过了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后,方可进 行制造许可评审。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 其新开发的气瓶产品在批量制造前也必须通过设计文件鉴 定和型式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