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宣贯材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年修改通报经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8〕21号公布⾃2019年1⽉1⽇起实施⽬录第1篇检验与发证 (1)附录1送审图纸⽬录 (1)第5篇船舶安全 (2)第2章构造 (2)第3节电⽓设备 (2)第1篇检验与发证附录1送审图纸⽬录新增2.1.2条:“2.1.2岸电系统船载装置送审图纸资料(可与船舶电⼒系统的其他图纸的相关内容合并):(1)岸电连接时负荷估算书,负荷⾄少应包括⽣活设施、照明、通讯设备和应急设备(如岸电在紧急状态下能断开并及时起动船上发电机时,应急设备的容量可不计⼊岸电容量);(2)岸电连接时短路评估;(3)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系统图;(4)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布置图;(5)系统技术说明书(备查)。
”第5篇船舶安全第2章构造第3节电⽓设备新增2.3.14~2.3.16条:“2.3.14船舶使⽤岸电的⼀般要求2.3.14.1除液货船外的所有新建船舶应安装符合本节2.3.15或2.3.16规定的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3.14.2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应持有船⽤产品证书。
2.3.14.3船舶应建⽴和实施船舶岸电连接操作程序,以确保连接岸电时的操作安全。
2.3.14.4船舶使⽤岸电所涉及到的名词术语如下:(1)船舶岸电系统:在船舶靠港期间向船舶供电的设备,包括船载装置和岸基装置。
(2)船载装置:安装在船舶上,⽤于连接岸电的设备。
对于交流⾼压岸电系统,⼀般包括插头/插座、岸电连接配电柜(板)、变压器、岸电接⼊控制屏(通常组合在主配电板内)、岸电电缆和电缆管理系统。
(3)岸基装置:安装在港⼝,⽤于向船舶提供岸电的设备。
对于交流⾼压岸电系统,⼀般包括⾼压配电柜、变压器、变频器(适⽤时)和港⼝岸电插座箱。
(4)电缆管理系统:典型的电缆管理系统是由电缆绞车、电缆长度或张⼒⾃动控制设备和相关仪表组成。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指对内河船舶进行法定检验时所必须遵循的技术规则。
内河船舶是指在内陆河道、湖泊、水库等内水域航行的船舶。
法定检验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对船舶进行规定的检查,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了保障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规范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我国制定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目的和范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目的是保证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内河航运的安全和顺畅。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内河船舶的设计、建造、改装、维护、修理、使用等各个环节。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对象包括内河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和使用者。
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程序和要求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检验、认证、颁证等环节。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要求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安全性能、环保要求等方面。
具体要求如下:1、船舶的结构内河船舶的结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船体、船底、船舱、甲板、舱口、船首、船尾等部位必须符合规定的尺寸、形状和材料要求。
船舶的船型、水线、排水量等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船舶的各个部位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2、船舶的设备内河船舶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船舶的主机、辅机、电气设备、通讯设备、自动化设备等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船舶的安全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航行辅助设备等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船舶的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保证正常运行。
3、船舶的安全性能内河船舶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船舶的稳性、载重能力、航行性能、操纵性能等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船舶的安全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船舶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内河航运安全的重要保障。
4、船舶的环保要求内河船舶的环保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指对内河船舶进行法定检验的技术规则。
内河船舶是指在内陆河流、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中航行的船舶。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内河船舶进行检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保护水域环境。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检验对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包括内河货船、客船、拖船、渡船、工程船、渔船等内河船舶。
这些船舶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接受法定检验,以确保其航行安全。
二、检验标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标准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国家制定的与内河船舶相关的标准,如《内河船舶安全技术条件》、《内河船舶排放标准》等。
行业标准是指内河船舶行业制定的标准,如《内河货船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客船检验技术规则》等。
地方标准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与内河船舶相关的标准,如《江苏省内河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
三、检验内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内容包括船体结构、主机设备、辅机设备、电气设备、导航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污染防治设备等方面的检验。
其中,船体结构检验主要是针对船体的强度、刚度、稳性等方面进行检验;主机设备检验主要是针对主机的性能、燃油质量、冷却系统等方面进行检验;辅机设备检验主要是针对辅机的性能、安全性等方面进行检验;电气设备检验主要是针对电气设备的安装、绝缘、接地等方面进行检验;导航设备检验主要是针对导航设备的性能、精度等方面进行检验;通讯设备检验主要是针对通讯设备的性能、安全性等方面进行检验;消防设备检验主要是针对消防设备的性能、可靠性等方面进行检验;救生设备检验主要是针对救生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方面进行检验;污染防治设备检验主要是针对污染防治设备的性能、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检验。
四、检验周期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周期根据船舶类型和使用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内河货船的检验周期为2年,内河客船的检验周期为1年,拖船的检验周期为1年,渡船的检验周期为1年,工程船的检验周期为1年,渔船的检验周期为2年。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宣介(上)

根据反馈意见,对于属于三峡库区的支流水域,明确为支流的回水水域,避免将 整个支流水域视为库区。
主要修订内容
总则
修改条款
11.2 船舶类型定义 (3)旅游船——系指设有观光区域和卧席客舱,为乘客提供旅游、观光、娱乐、 食宿等服务的客船。 (4)游览船——系指设有观光区域,航行于城区、水库、公园、风景区等水域, 为乘客提供游览、观光、娱乐、餐饮等服务的客船。 (5)客渡船——系指航行于渡口(城镇渡口和乡村渡口)间,单程逆水延续航行 时间(不包括中途停港时间)小于等于2h或单程航行距离小于等于20km,载运乘 客或兼运货物的客船。 (6)客滚船——系指设有滚装处所的客船(车客渡船除外)。包括:Ⅰ型客滚船 和II型客滚船。 (7)普通客船——系指除客渡船、游览船、旅游船、客滚船和车客渡船之外的其 他客船。
背景/影响
源自2016修改通报第1篇1.5.6,此次对试航检验的情况作了细化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2章 检验和证书 修改条款
表2.3.1.1检验间隔期 删除“餐饮趸船”和“油趸”文字; 将“非自航工程船”的第4次及以后的年度检验间隔期改为1年。
背景/影响
对于趸船等水上浮动设施,将另行制定法规; 勘误。
背景/影响
1、原“同等效能”表述不准确,因此修改为“同等的安全性能和功能要求”, 强调“性能”和“功能”应不低于法规的要求。 2、考虑到本法规各篇中均无具体技术要求的等效规定,删除原5.2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
总则
修改条款
6 生效与适用 6.1 船舶及其设备的设计、制造、营运、检验和检测应符合本法规的相关规定。 6.4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法规 和规范的要求(包括原船舶检验局颁布实施的法规和规范)。现有船舶(包括建造 中的船舶),如果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采用本法规新的要求,经本局认为合 理和可行时,可予以同意,但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内河船舶入级规则宣贯教材

与相关内河规范、法规的修改通报或换版内容的变化情况相协调;
依据用户的反馈意见、相关信息和新船型等,对“08版入级规则”不 合适或不完善部分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与中国政府船舶主管机关(海事局)的有关要求协调;
建造中和建造后检验的技术要求与“建造规程”、“营运规程”等的 协调。 增加“消防船”、“浮油回收船”、“气体燃料动力船“的检验要求。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第1节 一般规定
1、入级原则
明确入级——依据本社规范,核实船体及附属物主要
部件的结构强度和完整性,推进系统和操舵系统、发 电系统,以及船上装配的其他务,并以不同的符号
与标志进行标识。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2、入级过程 入级过程是入级原则的具体实施。入级过程包括: 规范制定 审图和建造中检验 授予船级和签发入级证书
本章是入级规则的主体部分,主要就入级服务所涉及的各过程要求作出 规定,以形成在业界予以普遍遵循的准则。 本章共包括14节内容,重点明确了如下概念和规定: 入级原则和过程 入级基础 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审图与检验 法定服务
船级授予与保持
有限责任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1、增加应急相应服务的附加标志。
2、增加防碰撞附加标志。 3、化学品船(1G/2G/P)、液化气体运输船的舱型附加 标志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表2.3.3.6 (特殊设备) 新增
1、应急拖带附加标志。 2、液化天然气为燃料和双燃料系统两种附加标志。
3、热泵系统附加标志。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是中国为了加强内河航运安全管理而制定的一套标准。
它为内河船舶的检验和维护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本文将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进行介绍。
一、规则背景及目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是中国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旨在确保内河船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营。
这些规则的制定基于对内河航运风险的认识和对船舶安全管理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适用于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包括旅客船、货船、驳船、拖船等各类内河船舶。
这些规则涵盖了船舶的结构、设备、电气系统、消防设施、操作管理等方面。
三、检验内容及要求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要求,检验人员将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满足相应的安全标准。
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结构检查:检查船体的完整性和牢固性,确保船舶能够承受内河航行的压力。
2.船舶设备检查:检查船舶各种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正常运行情况,包括主机、辅机、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
3.船舶电气系统检查:检查船舶的电气系统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包括电缆、接线、电动设备等。
4.消防设施检查:检查船舶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能够及时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
5.操作管理检查:检查船舶的操作管理是否符合规范,包括船员的资质要求、岗位分工、应急预案等。
四、检验流程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检验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安排检验、提出检验意见、核发检验证书等环节。
具体流程可根据船舶类型、情况和检验机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1.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法定检验。
2.受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准备相应的检验材料。
3.安排检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船舶实际情况,海事管理机构会安排相应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4.提出检验意见: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会对船舶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要求整改。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宣贯材料解析

架构
1、2004版由13篇构成;2011版由10篇构成 (1)将2004版构造、稳性、消防、救生、无线电、航行设备及信号设备合为
船舶安全篇。 (2)在船构上与国内航行海船保持一致,便于比对河船舶差异,提高可操作性
。 2、新增第8篇船员舱室设备、第6篇危险货物运输、第10篇高速船 3、新增船舶操纵性要求纳入船舶安全篇第9章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宣贯材料
2011年9月26日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宣贯材料内容
架构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5篇 船舶安全 第6篇 危险货物运输 第7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宣贯材料内容
架构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5篇 船舶安全 第6篇 危险货物运输 第7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宣贯材料内容
架构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5篇 船舶安全 第6篇 危险货物运输 第7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宣贯材料内容
架构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5篇 船舶安全 第6篇 危险货物运输 第7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
写,并尽可能不与“建造规范”重复。删除公约未作明确要 求
的原法规中的有关内容,如空气管、溢流管、测量管、油船 管系、锚机装置,以及通风管系、燃油管系、滑油管系中的 部分具体要求。燃料、出入口、高压燃油管的规定归并到第 3章消防中。补充完善公约有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操舵装置 的要求进行细化,而其他部分进行综合或简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海船、河船相关船检技术法规宣贯工作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海船、河船相关船检技术法规宣贯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1.09.07
【实施日期】2011.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海船、河船相关船检技术法规宣贯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和《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等船检技术法规、规程已发布,已于2011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
为贯彻落实船检技术要求,规范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工作环节,配合海事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将对以上技术法规、规程进行宣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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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1节 一般规定 1、新增对载运闪点60℃以上2000总吨以上船舶,其货油区
域 要求设置固定甲板泡沫系统。 2、 3.1.5.6(5)新增,A级分隔免除耐火试验的结构型式。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2节 火灾的防止 1、3.2.1新增防止火灾发生的功能性要求。 2、3.2.2.3-3.2.2.4允许使用闪点小于60℃,但大于43℃的
船舶安全
第2章 构造——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2节 轮机
1、总体说明
结合内河船舶的具体情况及“建造规范”换版后的相关规定 编
写,并尽可能不与“建造规范”重复。删除公约未作明确要 求
的原法规中的有关内容,如空气管、溢流管、测量管、油船 管系、锚机装置,以及通风管系、燃油管系、滑油管系中的 部分具体要求。燃料、出入口、高压燃油管的规定归并到第 3章消防中。补充完善公约有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操舵装置 的要求进行细化,而其他部分进行综合或简化。
二、新增和修订
第2节 火灾的防止 5、3.2.5.2(1)、(2)新增对客船上可燃材料总体积限制
规定。 6、3.2.8.1对新增对废物箱以不燃材料制作的规定。 7、3.2.9.1(2)新增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油船驾驶室置于
艏部。 8、3.2.9.2(1)、(2)2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其面向
货物区域的舱壁耐火等级,由A-30提升至A-60。
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推(拖)船,面向船首围壁及干舷甲板上舱 室的门、窗应活动气密式。并应设置专用或兼用的吸烟室,其靠舷外的 门、窗亦应为活动气密式。 (2)舱室通风装置的空气入口应合理布置,以减少油蒸气的吸入。 (3)消防泵的排量和压头应满足船队的需求。 (4)主机总功率1470kW及以上推(拖)船应设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式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7节 消防安全系统和消防用品的要求 3、3.7.5.4(3)补充了由主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供电的模
式,因为内河船舶不一定都设有应急电源。 4、3.7.7.3 (1)补充等效9L液体灭火器灭火性能的气体灭火器容量的
规定。 (2)删除手提式灭火剂备份的要求。因为灭火剂的更换和
作状态的稳性和操纵能力; (4)在系统和设备设置上的特点为举高升降装置,人员保
护设备和水幕隔热系统。
船舶安全
第10章 特种船舶的附加要求
第2节 浮油回收船
3、3.8.5 新增化学品趸船的特殊要求,其防火和灭火要求与油趸船相同 ,但应注意灭火介质适用性要求,且趸船上不允许设置液货舱。
船舶安全
第10章 特种船舶的附加要求 第1节 消防船
总体说明 (1)消防船为新增法定技术要求; (2)消防船按所配置灭火设备的数量和性能分为3类; (3)消防船在结构性能上的特点为局部结构加强,特殊工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一、总体说明
2、功能要求 (1)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分为若干个区域; (2)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
隔开; (3)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 (4)探知火源区域内的任何火灾; (5)抑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 (6)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通道;
(7)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宣贯材料
2011年9月26日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宣贯材料内容
架构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5篇 船舶安全 第6篇 危险货物运输 第7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宣贯材料内容
架构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5篇 船舶安全 第6篇 危险货物运输 第7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
雾灭火系统的滚装处所,手提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应确保灭火器的 间距不超过20m。 4、3.4.5.8 新增: ① 禁止起居处所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剂; ② 对船舶航行安全必须使用电子设备的舱室,手提式灭火器的灭火剂应 不导电。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5节 脱险 1、3.5.1 04法规08修改通报仅对于大型客船(船长50m及以上)有脱 险通道设置的详细要求。本次换版,将这些规定与原有的对于其他客船 、货船及油船的起居处所通道、梯道、出入口的相关要求予以整合,制 定了对于各类船舶的脱险要求。此外,鉴于内河客船已有布置电梯的实 例,依据国际通行要求,作出了“升降机不应作为本节所要求的脱险通 道之一”的明确规定。 2、3.5.1.5 客船应设有供船上人员逃生用的公共广播系统,该系统的 要求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中由明确规定。
船舶安全
第2章 构造——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2节 轮机
2、新增或修订
(1)2.2.1.2中新增对应急消防泵及原动机工作条件的要求。 (2)2.2.2.3中,增加船舶停船能力的要求。 因船而异,船舶应具备在合理的距离内具有止停能力。 (3)2.2.6.8新增,对高温管路的绝热包扎作出规定。 (4)2.2.6.9-2.2.6.11新增,对燃油、滑油及冷却系统的备用或备品
布置及挠性连接规定,以保障操舵装置安全。 (9)2.2.15.5中对操舵装置和船长小于30m的动力操舵装置转舵时间
进行了补充。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一、总体说明
1、消防安全目标 (1)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2)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3)减少火灾对船舶、船上货物和环境破坏危险; (4)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失火起源舱室内; (5)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5节 脱险 3、3.5.2.11 将04法规2008修改通报中对于大型客船(船长50m及以上 等)脱险通道的要求纳入,同时,将SOLAS公约中对于客船脱险通道尺 寸的详细要求纳入,以便科学合理地确定脱险通道尺寸,切实保障船上 人员的逃生安全。 4、3.5.6 对客滚船、船长50m及以上第一、二类客船、船长50m及以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宣贯材料内容
架构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5篇 船舶安全 第6篇 危险货物运输 第7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
船舶安全
第1章 通则
新增或修订 1、由于纳入了对高速船的要求,适用范围中明确了本篇仅
适用于20m及以上排水型船舶。 2、石棉材料的禁用 注意:3种可使用石棉的特例。 3、客船分类 注意:延续航行时间中不包括中途停港时间。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7节 消防安全系统和消防用品的要求 1、本节将原有二氧化碳等固定式灭火系统、固定式探火与 失火报警系统以及消防用品的要求整合纳入本节,并作少量 内容补充完善。 2、3.7.2.3 补充了对商品汽车滚装船压力水雾的设置规定 。对商品车运输船,其车辆式样统一,车辆尺寸明确,便于 船方掌握,因此,当其滚装处所压力水雾灭火能力不降低时 ,如果水雾喷嘴可合理使用,则可以适当降低水雾喷嘴与车 辆顶部之间的距离。
燃油,并对其明确了要求。 3、3.2.2.5(3)在设计压力低于0.7MPa且设计温度低于
60℃的燃油管系中可使用普通铸铁阀件,此外,安装在 燃油舱柜上和承受静压力的阀件,可以用球墨铸铁材料 制成。 4、3.2.4.1-3.2.4.4对机舱天窗、门和窗的设置要求从客船 拓展为各类船舶。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上 的餐饮趸船等,船上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配备数量和布置予以了规定。 5、3.5.3 新增货船的脱险通道要求。 6、3.5.4 新增油船的脱险通道要求。 7、3.5.5 新增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要求。 8、3.5.6 新增客船紧急逃生呼吸装置要求。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6节 滚装处所的保护 1、3.6.2 补充和完善了闭式滚装处所通风要求,并对通风 系统防止空气分层和形成气囊作出了规定。 2、3.6.3 对救生艇的布置位置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3、3.6.4.2 补充了机器处所位于滚装甲板时,该处所的门 应自闭,防止车辆产生的可燃气体或液体进入机器处所。 4、3.6.5 补充滚装处所应限制某些设备的使用,包括可能 构成可燃气体着火源设备,如柴油机、明火燃烧设备等。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3节 火灾抑制 1、3.3.1新增功能要求。 2、3.3.4.2新增对非主竖区界面设置细节的规定。 3、3.3.4.3: ① 客滚船、大型客船机器处所和滚装处所限界面的耐火等
级由A-30级、A-15级调整为A-60级。 ② 船长30m及以上(大型客船除外)、车客渡船等类型客
泵作出规定。
船舶安全
第2章 构造——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2节 轮机
2、新增或修订
(5)2.2.7.2新增,对舱底排水管的布置要求。 防止舷外或压载舱内水进入货舱、机器处所或其他舱室。 (6)2.2.11.1及2.2.11.5新增,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结构强度提出原则
要求和防止油及其他污物进入锅炉产生不利影响。 (7)2.2.15.3(2)新增,对操舵装置的结构强度作出规定。 (8)2.2.15.3(6) ①、②、③新增,对液压油、液压管路尺寸、结构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8节 油推(拖)船等船舶的特殊要求
(4)应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水幕的设置范围应延伸至装卸区域 两端以外各5m。
(5)油趸船应至少设置2具消防炮,其射程应能覆盖所设计停靠最大船 型货油区域的任何部位。消防炮庆能提供水和泡沫两种灭火介质, 泡沫宜采用低倍泡沫。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应不小于所设计停靠 油船最大单个货油舱8.0L/min·m2,且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少于 40min。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一、总体说明
3、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 (1)完全满足内河法规的消防要求;或 (2)等效设计应由部海事局经规定程序进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