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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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2000年11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一)在本省登记或者将在本省登记的在用船舶;(二)新建、改建和修理的船舶;(三)船舶所使用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检验的有关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

下列船舶不适用本办法:(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二)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船舶和船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修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则、规程和技术标准以及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第二章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申请下列检验:(一)新建和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原不属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船舶,申请初次检验。

第六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三)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不能按规定提交检验申请展期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的。

第七条船舶经检验满足适航要求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内河船舶初次检验流程

内河船舶初次检验流程

内河船舶初次检验流程嘿,朋友们!咱今天就来讲讲内河船舶初次检验这档子事儿。

你想想啊,这内河船舶就好比咱家里的宝贝车子,要上路跑之前不得好好检查检查呀!这初次检验那可真是太重要啦。

先来说说船体吧,那可得像给人做体检一样仔细。

看看这船身有没有裂缝呀,是不是坚固得像个大力士一样。

要是有个小缝小隙的,在水里那还不得咕咚咕咚进水呀!这就好比人身上有个伤口,不处理好能行吗?还有那机器设备,就像人的心脏一样重要。

发动机得好好检查,万一关键时刻掉链子,船在河里抛锚了,那可就麻烦大啦!那感觉就像是你正急着去办事,车子突然熄火一样,急得你直跺脚呀!再说说电气系统,这就像家里的电线电路,得确保都正常工作。

要是灯不亮了,仪器不转了,那不就抓瞎啦。

这可关系到在船上的安全和方便呢。

然后呢,消防设备也不能马虎。

万一有点小火苗啥的,没个灭火器啥的可咋整。

这就好像家里得备个灭火器一样,有备无患呀!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这检验得找专业的人吧?那当然啦!就像你生病了得找医生,而不是自己瞎捣鼓一样。

这些专业人员就像是船舶的守护天使,能把各种问题都给找出来。

检验的时候,可别嫌麻烦,该检查的都得检查到。

这可不是走过场,这是对自己负责,对船上的人负责呀!你想想,要是因为没检验好出了事儿,那多后悔呀!总之,内河船舶初次检验可真是个大事儿,一点都不能含糊。

就像我们对待生活中的重要事情一样,得认真、仔细、负责。

只有这样,我们的内河船舶才能在河里欢快地航行,安全地带着我们去到想去的地方。

这难道不是我们所希望的吗?所以呀,大家可一定要重视起来哟!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日期:2000-11-16执行日期:2000-11-1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一)在本省登记或者将在本省登记的在用船舶;(二)新建、改建和修理的船舶;(三)船舶所使用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检验的有关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

下列船舶不适用本办法:(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二)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船舶和船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修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则、规程和技术标准以及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第二章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申请下列检验:(一)新建和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原不属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船舶,申请初次检验。

第六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三)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不能按规定提交检验申请展期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的。

第七条船舶经检验满足适航要求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未取得有效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航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扣留船舶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第八条进行特殊拖带航行作业的,起拖前应当依法申请拖航检验。

第九条未确定船舶购买人的新建船舶,由船舶修造厂向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改建和进厂修理的船舶以及已确定船舶购买人的新建船舶,由船舶修造厂代理船舶所有人或者代理经营人向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其他在用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向船籍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是指对国内内河船舶进行检验和认证的相关规定。

我国内河船舶检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河船舶检验制度:内河船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获得航行证书。

2. 检验范围:内河船舶检验包括船体结构、动力装置、船舶电气设施、导航和通信设备、消防设备等多个方面的检查。

3. 检验方式和周期:内河船舶检验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检验样板试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周期根据船舶的种类、年限和使用情况而不同。

4. 检验机构:内河船舶的检验工作由国家船舶检验机构或指定的船级社进行。

5. 报告和认证:内河船舶经检验合格后,颁发航行证书或船级证书作为船舶的合法凭证,证明船舶具备安全可靠的运行能力。

6. 监督和监测:内河船舶的检验工作还包括对已经获得航行证书的船舶进行定期的监督和监测,确保船舶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

以上是对内河船舶检验规则的简要介绍,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船舶
类型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管理。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08]135号文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法令.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宗旨.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适用范围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申请与费用.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5 生效与适用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6 等效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7 免除7.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如验船机构认为本规则的某些规定妨碍其发展新颖特征时,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渔船检验实施方案

渔船检验实施方案

渔船检验实施方案一、前言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其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渔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为了确保渔船的安全运行,保障渔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渔船检验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验对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类渔船的检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

三、检验内容1. 渔船结构检验:包括船体结构、船舱、甲板等部位的材料、连接、密封、裂纹、变形等情况的检查。

2. 渔船设备检验:包括发动机、舵机、船舶通信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设备的性能、完好情况的检验。

3. 渔船安全检验:包括渔船的稳性、操纵性、航行性能等方面的检验。

4. 渔船环保检验:包括渔船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保方面的检验。

5. 渔船文书检验:包括渔船的证书、航行日志、船员名册等文书的合法性和完整性检验。

四、检验程序1. 渔船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检验员进行,检验前应与被检单位预约时间,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工作,对检验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检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3. 被检单位应当配合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或检验员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对于合格的渔船可颁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五、检验结果处理1. 对于合格的渔船,应当颁发相应的检验证书,允许其进行渔业生产活动。

2. 对于不合格的渔船,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渔业生产活动。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目的和范围:
二、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和原则:
三、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内容和要求:
1.船舶建造检验:包括船舶的设计和建造。

要求船舶符合设计要求,结构坚固,材料符合标准,设备安装合理,满足航行和使用的要求。

2.船舶改装检验:船舶改装时需要进行检验,确保改装后的船舶安全性、适航性和功能的完善等。

改装检验需要对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

3.船舶维护检验:船舶维护是保证船舶安全和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维护检验包括船舶的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重点检查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方面。

4.船舶使用检验:船舶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安全性。

使用检验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等方面。

四、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程序和要点:
1.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检验部门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检验部门对检验申请进行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确定检验计划和检验人员。

3.实施:检验人员根据计划对船舶进行检查和测试,检验过程中要注意可行性和安全。

4.报告:检验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中包括检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5.有效期:检验合格后,船舶获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的有效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五、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监督和管理:
各国船舶监管部门对内河小型船舶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 (1)第2章定义 (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渔业船舶、玻璃钢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及船长小于12 m的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等。

1.2 本规则是《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组成部分。

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总则中所规定的原则,如检验资格、权限、责任、申请、费用、等效、免除、裁决与处罚等,同样适用于本规则。

1.3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1.4 本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

[回顶部]第2章定义2.1 专用术语2.1.1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1.2 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2.1.3 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2.1.4 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2.1.5 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2.1.6 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2.1.7 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后开始建造的渔业船舶。

2.1.8 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渔业船舶。

2.1.9 船用产品:系指用于船上并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部件和材料。

2.1.10 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要求的各种检验,即法定检验。

2.1.11 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2.2 技术术语L2.2.1 船长(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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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72·Ld·B·D m3; 3.2.2.2 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可分块用几何方法量计后累加而得。
露天处所的烟囱、天窗、桅杆、通风筒、带缆桩等小尺寸空间不计入总吨位。
第四章 干舷与稳性及乘员核定
第一节 干舷核定
4.1.1 下列船舶应按本规定核定干舷:
a)申报初次检验的船舶;
b)现有船(要有定义)因航区或装载变化需增加干舷者。
GM0=(0.75·B/T)2 m 其值应符合下列要求:GM0≥0.30+0.02B m 式中: T-试验状态下测得的船舶平均横摇周期,s;
试验应在平静水域内进行,强制横摇船舶后,使其进入自由和自然横摇状态,用秒表
测量并记录不少于 3 个完整横摇周期的时间及次数。至少重复作 2 次试验,并求出平均横
锚泊 锚重量(kg)
及 系泊
锚索直径(mm)
设备 锚索长度(m)
系船索长度(m)
可 免 配
15×1
1 10 20 40 20×2
可 免 配
15×1
1 15 20 40 20×2
锚索、系船索可选用尼龙绳。 系船索直径可选 22mm。
救生 救生圈(只)
-
-
-
1
设备 救生衣 1 件/人 1 件/人 1 件/人 1 件/人
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 3.2.1.3 总吨位 GT
GT=k1·V 式中 k1=0.2+0.02lg(V) 3.2.1.4 净吨位 NT
NT= k·GT
式中 k 按下表查取:
船型
渔船
驳船
运输船 其他船舶
k
0.35
0.84
0.56
0.30
3.2.2 容积计算
3.2.2.1 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可用下列方法计算:
作业的技术条件,防止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国
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有关渔船检验规则等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1.2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长小于 12m 及挂桨
(机)渔业船舶。
1.1.3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
1.2.3 渔船配用的挂机、挂桨、变速齿轮箱等应为船用产品,救生衣、救生圈应持有
3
渔船船用产品证书。 1.2.4 汽油箱、液化石油气罐不得放置于密闭舱室内,并应尽可能远离热源,避免阳
光直接照射。 第三节 航区划分
1.3.1 江苏省内河渔船的航行或作业的区域划分为“A级、B级、C级”三个航区。 “A级”航区:长江-自江阴的黄田港以下至吴淞口,包括横沙岛以内水域; “B级”航区:长江-自宜昌至江阴的黄田港水域;淮河-自正阳关至洪泽湖水域; 灌河-自响水至灌河口水域;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太湖、淀山湖等; “C级”航区:其他未列入“A级”及“B级”航区的水域。
摇周期。
4.2.1.2 对于符合 F/B≥0.06 且 B/D≥3.0 的船舶或者已经有稳性资料的同型船可以
免除稳性校核。
4.2.2 乘员核定
根据船舶平面尺寸确定船舶乘员限额,其计算乘员人数按 P=2+0.35×L×B(人)计算;
结合船东要求乘员人数取低数确定船舶乘员人数,核定的船舶乘员人数应不超过 12 人。如
第六章 年度检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6.1.1 对申报年度检验的渔船可审核船舶所有人提供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作年度检验签证;对船舶技术状况有疑问时应登船检验。
第二节 检验内容 6.2.1 船体结构完好,船舶结构无改变、无破损、渗漏; 6.2.2 主机及桨运转正常; 6.2.3 船舶设备使用正常。
第七章 换证检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7.1.1 对申报换证检验的渔船应登船进行现场检验,查验船名号标识,查看船体结构 的完整性应无改变、无破损、无渗漏,核对船舶设备并查看船舶设备的运转情况应工作正 常。 第二节 检验内容 7.2.1 船体结构 7.2.1.1 船底板、舷侧外板、水密舱壁板等结构质量检查; 7.2.1.2 甲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检查。 7.2.2 机电设备 7.2.2.1 主机、齿轮箱、推进系统检查; 7.2.2.2 螺旋桨、舵检查; 7.2.2.3 副机、发电机、供电系统检查。 7.2.3 船舶设备的配备应符合的要求 7.2.3.1 锚泊、系泊设备、操舵设备检查; 7.2.3.2 消防、救生、航行信号设备检查; 7.2.3.3 通信、渔捞、防污染等设备检查。 第八章 临时检验 8.1.1 临时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可依据申报检验的事由、船龄和实船的技术状况 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章 附 则 9.1 基本定义 9.1.1 总长 Loa: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 水平距离。 9.1.2 上甲板长度 Ld:在船舶纵中剖面上量至首尾甲板两端外缘(不包括假船首、假船 尾)的水平长度。对无甲板船,视其舷侧板顶线为甲板线进行计量。 9.1.3 船长 L:指公约船长。对无船舶图纸资料的现有渔船,其船长可按上甲板长度
a)因发生事故而影响渔船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b)更改渔船船名、船籍港或变更所有人的; c)渔船检验证书失效的; d)渔港监督或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第三节 证书 2.3.1 内河渔船统一使用《内河渔船检验证书》。 2.3.2 证书的有效期限 2.3.2.1《内河渔船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为 6 年。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 “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2.2 年度检验时间应当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 3 个月内进行。 2.3.2.3 换证检验时间应当在证书到期之前 3 个月内进行。 2.3.3 内河渔船的初次检验应登船检验;船长 7m 以上船舶的换证检验应登船检验。年 度检验以及 7m 以下船舶的换证检验可根据船舶所有人的书面申报以及提供的“船舶安全技 术状况声明书”,经审核后作年度检验签证。 2.3.4 渔船检验及其证书签发须由有资质的渔船检验人员实施。
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办法
(试行)
江苏渔船检验局
2007 年 12 月
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渔船基本要求 第三节 航区划分
第二章 检验与发证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检验类别 第三节 证书
第三章 吨位丈量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吨位丈量
第四章 干舷与稳性及乘员核定 第一节 干舷核定 第二节 稳性衡准及乘员核定
第五章 初次检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检验内容
第六章 年度检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检验内容
第七章 换证检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检验内容
第八章 临时检验 第九章 附 则
2
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1 了加强江苏省内陆水域小型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促使其具备安全航行、
第二章 检验与发证 第一节 通 则
2.1.1 船舶所有人在渔船投入营运之前应当向验船部门申报检验,取得《内河渔船检 验证书》。
内河渔船应拍摄标有船名号的、在渔船船首右外侧位置拍摄的船舶全貌 3R(5″)尺 寸的彩色外形照片 1 张。
2.1.2 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应当向验船部门申报初次检验。 2.1.3 在投入营运之后,应当向验船部门申报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及临时检验(需要 时)。
第二节 检验类别 2.2.1 初次检验:系指对船舶首次颁发渔船检验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2.2.2 年度检验:系指对营运渔船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2.2.3 换证检验:系指对渔船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 2.2.4 临时检验:系指对渔船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手电筒
1
1
1 1
渔船可免除锚灯以外的号灯。
1
① 可用一盏白环照灯(如:锚灯)代
1
替桅灯和艉灯,用一盏红绿双色灯代替 左右舷灯。
备 红色三角旗
-
-
-
1
② 可用能够鸣放有效声号的器具(如哨
小型号笛
-
-
-
1 ② 子)代替号笛。
防污染设备
主机总功率 Pb<22kW 及挂桨(机)船应配备足够容量的油污水容器;Pb≥ 22kW 的渔船应装设 1 套滤油设备。
船舶乘员人数超过 6 人且乘员有自由活动空间时应做乘员试验。
乘员试验:船舶乘员按自由活动空间的面积,4 人/m2集中一舷时,甲板边缘不得入水,
且船舶横倾角不应超过 12°。
第五章 初次检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5.1.1 对申报初次检验的渔船应登船进行现场检验,丈量船舶主尺度,记录船舶设备
型号、规格、数量等数据,查看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应无破损、无渗漏,查看船舶设备的使
灭火器(只)
-
消防 设备
消防水桶
-
太平斧
-
-
-
1
消防水桶可用带系索的生活水桶代
1 替。
1
太平斧可用生活用斧代替。
航行 磁罗经
-
-
-
1①
C 级航区可免配。
设备 收音机
-
-
-
1
①可用指南针代替。
桅灯、左舷灯、右 -
-
- 各 1 ① 对不通航水域或夜间不航行、作业的
信 舷灯、艉灯 号 锚灯(白环灯) -

9.1.6 吃水 T:在船中处,由龙骨线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9.1.7 干舷 F: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9.1.8 主机总功率 Pb:用于船舶推进的所有主机的功率总和。 9.1.9 敞口船:无固定上层建筑的甲板大开口渔船或无甲板渔船。敞口船亦可称无棚 船。 9.1.10 非敞口船:有固定封闭上层建筑的渔船。非敞口船亦可称有棚船。 9.2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负责解释。 9.3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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