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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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指在内河运输领域内,对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所遵循的技术规则。

随着内河运输的快速发展,内河船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为了确保内河航行的安全和运输效率,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内容。

一、检验对象二、检验内容1.船体检验船体检验主要包括船舶结构、船舶材料、船舶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检验人员需要对船舶的各个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施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船体进行测量和评估,确保船舶的净吨位、载重量、载客量等指标符合要求。

2.设备检验设备检验主要包括船舶的各种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和评估。

包括主机、辅机、通信设备、导航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各个方面的设备。

检验人员需要对这些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性能正常,能够满足船舶运行和安全要求。

3.安全管理检验安全管理检验主要是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审核和检查。

检验人员需要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文件、船舶指南等进行评估,确保船舶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控制措施。

4.环境保护检验环境保护检验主要是对船舶的环保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

包括船舶的排污设备、噪声和振动控制设备以及废物管理等方面的检查。

检验人员需要评估这些设施的性能和运行状况,确保船舶具备良好的环保能力。

三、检验流程1.申报与备案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向相关机构进行申报,并提供船舶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相关机构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备案。

2.检验准备在检验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对船舶进行检查和准备。

包括检查船舶的各个部分、设备和文件,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要求。

3.实施检验检验人员会对船舶的各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包括船体、设备、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检验。

检验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船舶进行抽样检验或全面检查。

4.检验报告和备案检验人员根据检验结果和评估,编制检验报告,并将其提交给相关机构。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浙海渔法[2007]7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海渔发[2007]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对2003年7月9日发布实施的《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试行)》(浙海渔法[2003]1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该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试行稿同时作废。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休闲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或将要登记的休闲渔业船舶。

第三条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的休闲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的休闲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

但排、筏、浮具及其属具除外。

休闲渔业船舶应具有从事垂钓、捕捞、采集水生生物资源的设备和设施。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船体结构、轮机和电气设备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每艘休闲渔业船舶定额乘员(船员及休闲人员)数不得超过30人,定额乘员数一般不得超过船长的整数值(以米为单位计)。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活动仅限于白天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航行作业区域距岸或庇护地不得超过5海里;船长小于12米的休闲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区域距岸或庇护地不得超过2海里,同时作业的气象条件应根据船型予以限制,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6级。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第一篇、总则一、定义1.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2.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3.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4.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5.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6.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所得结果与原定标准进行比较,以评定试件或成品的质量和性能。

如密性试验、压力试验、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等。

7.确认,系指通过审查资料、了解技术状况、核对数量和标记等,对被检项目状况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8.认可,系指主管机关的认可。

9.下水日期,系指在船台建造的船舶下水的日期或在坞内建造的船舶出坞的日期。

10.建造完工日期,系指所有船舶建造项目全部完成,并且所有法定检验项目及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的项目经验船机构检验全部合格。

11.交船日期,船舶建造完工后交付船东使用,在交接文件上签字的日期。

12.重大改建(改装),系指船舶重大特征的改建和改装。

如变更船舶的用途或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而对船舶进行的使船舶主尺度、总布置、结构强度、稳性、分舱因素、吨位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明显变化的改建。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目的和范围:
二、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和原则:
三、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内容和要求:
1.船舶建造检验:包括船舶的设计和建造。

要求船舶符合设计要求,结构坚固,材料符合标准,设备安装合理,满足航行和使用的要求。

2.船舶改装检验:船舶改装时需要进行检验,确保改装后的船舶安全性、适航性和功能的完善等。

改装检验需要对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

3.船舶维护检验:船舶维护是保证船舶安全和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维护检验包括船舶的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重点检查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方面。

4.船舶使用检验:船舶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安全性。

使用检验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等方面。

四、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程序和要点:
1.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检验部门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检验部门对检验申请进行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确定检验计划和检验人员。

3.实施:检验人员根据计划对船舶进行检查和测试,检验过程中要注意可行性和安全。

4.报告:检验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中包括检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5.有效期:检验合格后,船舶获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的有效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五、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监督和管理:
各国船舶监管部门对内河小型船舶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 (1)第2章定义 (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渔业船舶、玻璃钢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及船长小于12 m的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等。

1.2 本规则是《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组成部分。

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总则中所规定的原则,如检验资格、权限、责任、申请、费用、等效、免除、裁决与处罚等,同样适用于本规则。

1.3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1.4 本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

[回顶部]第2章定义2.1 专用术语2.1.1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1.2 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2.1.3 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2.1.4 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2.1.5 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2.1.6 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2.1.7 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后开始建造的渔业船舶。

2.1.8 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渔业船舶。

2.1.9 船用产品:系指用于船上并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部件和材料。

2.1.10 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要求的各种检验,即法定检验。

2.1.11 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2.2 技术术语L2.2.1 船长(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0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1.总则。

本规则按照《中国船级社内河船舶检验办法》(CCS.01)制定,规定了内河小型船舶的检验技术要求。

2.定义。

3.检验要求。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检验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2)检验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必要时可参考国际标准;(3)检验应包括船体、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检验;(4)检验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区域和航行范围要求进行分类处理,适当增加检验范围;(5)检验应定期进行,具体周期按照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确定;(6)检验结果应有准确、详尽的记录和报告,必要时可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4.检验内容。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船体结构、材料和强度的检验;(2)主机、发电机、传动系统等机械设备的检验;(3)舵机、电气控制系统等电气设备的检验;(4)消防、救生和安全设备的检验;(5)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法规要求增加的检验项目。

5.检验标准。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1)船体结构:GB3836、GB22761、GB3483、GB3954等国家标准;(2)机械设备:GB/T17750、GB/T3778、GB/T5582等国家标准;(3)电气设备:GB/T3859、GB/T4942、GB/T5036等国家标准;(4)消防、救生和安全设备:GB/T5865、GB/T19671等国家标准;(5)其他检验项目:根据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

6.检验人员。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职业资格;(2)具有一定的内河船舶运输和维护管理经验;(3)熟悉内河船舶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4)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5)经过相关机构的培训和考核合格。

7.结论。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结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检验标准,给出准确、详细的结论,包括合格、不合格和限期整改等评定。

检验报告应加盖检验机构的专用章,并签字盖章。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海事局)浙海渔法[2003]22号2003年7月15日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渔港、景区及休闲渔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参与休闲渔业的管理人员、其他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心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全船人员生命财产负直接责任,休闲渔业船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领导责任,有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

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营运、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实行许可制度,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的审批。

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审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未经审核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休闲渔业船舶,申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应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1.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工商营业登记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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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2017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航区第3节定义第二章检验与发证第1节检验类别第2节检验程序第3节检验项目分类第4节检验项目第5节批量船的检验第6节检验文件签署第7节图纸资料第8节档案管理第三章船体构造第1节一般规定第2 节钢质船体第3节木质船体第4节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船体第5节聚乙烯船体第四章船舶设备第1节舵设备第2节锚泊与系泊设备第3节救生与消防设备第4节航行与信号设备第5节防污染设备第五章轮机与电气第1节轮机第2节电气第六章稳性、干舷、吨位第1节完整稳性第2节干舷第3节吨位附录:1、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2、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记录3、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报告4、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5、摇摆试验与稳性计算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为规范本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提高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的规定,结合我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特点,制定《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长小于12m的内河渔业船舶,但排、筏、浮具和高速船除外。

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船舶除满足本办法外,还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

1.1.3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1.1.4 本办法由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2节航区1.2.1 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将内河航区由高向低划分成B、C 二级。

航区级别规定的浪高h的范围为:B级:0.5m <h ≤1.5mC级:h≤0.5m。

1.2.2我省水系的航区级别:钱塘江自桐庐经杭州至赭山段、甬江自宁波至镇海段、椒江自临海至海门段、瓯江自温溪经温州至黄华段、飞云江江口至瑞安段、太湖、新安江水库为B级;其余为C级。

第3节定义1.3.1 总长Loa(m)系指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1.3.2 船长L(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1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2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3对无图纸资料的现有船舶,其船长可按主甲板长度的90%计算。

1.3.3 船宽B(m):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间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1.3.4型深D(m):泛指在船舷处计量由龙骨线至主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一般指船中处的型深;.1 对无甲板船,量至舷顶;.2 对非金属船舶,此垂直距离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

1.3.5 吃水d(m):泛指船舶龙骨线浸没的深度。

如无特殊说明,一般指平均吃水。

1.3.6 干舷F(mm):系指在船中舷侧处从主甲板上表面量至吃水线的垂直距离;对无甲板船从舷顶量起。

1.3.7主甲板长度L d(m):系指在船舶纵中剖面上量至艏艉甲板两端外缘的水平长度。

对敞口船,视其舷侧板顶线为甲板线进行计量。

1.3.8 敞口船:系指从船首至船尾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

1.3.9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能满足下述要求的船舶:V≥3.7▽0.1667m/s且V≥10kn式中:V为最大航速;▽为排水体积,单位m3第二章检验与发证第1节检验类别2.1.1检验类别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临时检验。

2.1.2船舶在首次取得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之前应向验船部门申报初次检验。

2.1.3 船舶在投入营运之后,应向验船部门申报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及临时检验(需要时)。

第2节检验程序2.2.1船舶所有人申报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2)经审查批准的图纸资料;(3)船舶建造或购置合同;(4)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2.2.2船舶所有人申报营运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2)内陆渔业船舶证书;(3)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2.2.3 验船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并与船舶所有人约定现场检验的地点、时间等相关事宜。

2.2.4实施现场检验时,验船人员应当核对船舶的身份标识,并按检验项目要求进行检验。

第3节检验项目分类2.3.1 根据船舶检验项目的不同特性将其划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督方式。

2.3.2 A类检验项目是指验船师应实施现场检验并核查相关材料的检验项目。

对于A类检验项目,验船师应在现场进行检验或监督试验,审核相关的材料、报告和声明,确认是否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本办法及有关标准。

2.3.3 B类检验项目是指验船师通过对有关检测、检查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的项目。

对于B类检验项目,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专业检测机构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测、检查和试验,出具技术报告,修造企业、检测机构应对其提交的检测、检查和试验等技术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验船师审核检测、检查和试验等技术报告内容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予以抽检。

2.3.4 C类检验项目是指除A类和B类以外的检验项目。

对于C类检验项目,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渔业船舶的实际状况,提交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初次检验须声明的内容包含在《船舶质量证明书》中,营运检验声明格式见附录1。

验船师审核声明内容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予以抽查。

第4节检验项目2.4.1初次检验包括检验项目共25个,其中A类检验项目10个,B类检验项目5个,C类检验项目10个。

A类检验项目包括:(1)审查初次检验申报材料;(2)现场监督测量船舶主尺度;(3)检查救生设备的配备、布置及存放;(4)检查消防设备的配备、布置及存放;(5)检查信号设备的配备及安装位置;(6)核对主机铭牌,确认相关技术参数与批准图纸一致;(7)检查机械运转部位安全防护措施;(8)检查电气设备的配备及布置;(9)现场监督倾斜试验或摇摆试验,审查完工稳性核算资料;(10)现场监督航行试验。

B类检验项目包括:(1)检查船体结构安装的完整性与正确性,钢质船主要检查主要构件尺寸及外板厚度、焊接质量;木质船主要检查构件连接、装配、铆固及捻缝质量;其他材质船主要检查船体结构连续性及成型质量;(2)对船体外板及水密舱壁做密性试验;(3)检查核定的干舷值;(4)测量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5)检查非金属船的接地板(适用时)。

C类检验项目包括:(1)检查船体结构材料;(2)检查防污染设备、设施的配备;(3)检查舵及操舵装置,并进行效用试验;(4)检查锚泊及系泊设备的配备;(5)检查航行设备的配备;(6)检查主机、齿轮箱、轴系、辅机的安装,并进行效用试验;(7)检查管系的安装;(8)检查机驾合一装置,并进行效用试验(适用时);(9)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并进行效用试验;(10)检查无线电设备的配备(适用时)。

2.4.2 年度检验应包括检验项目共14个,其中A类检验项目7个,C类检验项目7个。

A类检验项目包括:(1)审查营运检验申报材料;(2)核查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有效性;(3)审查《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4)检查船体外观质量及密性状况,船体外板、水密舱壁以及内骨架等有无裂缝、渗漏及严重腐蚀等缺陷;(5)检查救生、消防设备的有效性;(6)检查航行、信号设备的有效性;(7)对主机、齿轮箱、轴系等进行外部检查,必要时进行效用试验。

C类检验项目包括:(1)检查船体结构的完整性;(2)检查舵设备的有效性;(3)检查锚泊设备的有效性;(4)检查防污染设备的有效性;(5)检查核定干舷的保持;(6)检查电气设备及非金属船接地板的有效性(适用时);(7)检查无线电设备的有效性(适用时)。

2.4.3在新建渔业船舶的第一个换证周期内,申报年度检验时,可以通过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来替代2.4.2要求。

2.4.4换证检验换证检验项目除按 2.4.2款外,还应对船体水下部分的外板、艉轴、螺旋桨、海底阀箱等进行检查,该项目为C类检验项目。

2.4.5 临时检验临时检验应当根据情况对船舶相关项目进行检验。

第5节批量船的检验2.5.1同一审批图纸、同一工艺规程、同一生产条件、同一模具、同一建造企业建造的多艘玻璃钢或滚塑聚乙烯材质的渔业船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申请批量检验。

2.5.2 对批量生产的首制船除按正常单个船舶的检验程序进行检验外,建造企业应根据工艺规程每批(对玻璃钢船不超过50艘为一批,对滚塑聚乙烯船不超过200艘为一批)制作一块试板进行工艺认可试验,试验评定标准如下:(1)试板不得有明显的不合格缺陷存在,如大气泡、固化不良等;(2)力学性能试验结果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规范(2008)》或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聚乙烯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要求(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2.5.3 对每批次除首制船外的其他船舶的检验,验船部门应审查建造企业出具的质量证明书,同时每10艘船中抽取一艘,对其主机型号、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情况进行抽查。

第6节检验文件签署2.6.1船舶经过检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验船部门应当签署意见。

2.6.2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0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第7节图纸资料2.7.1机动渔业船舶申报初次检验时,应将下列图纸资料送验船部门审查批准:(1)全船说明书;(2)总布置图;(3)型线图;(4)基本结构图;(5)稳性计算书;(6)吨位计算书。

2.7.2非机动渔业船舶申报初次检验时,应将下列图纸资料送验船部门审查批准:(1)总布置图;(2)稳性计算书。

2.7.3航行、作业于C级航区的渔业船舶,验船部门可以决定减少或免予提交上述图纸资料。

2.7.4采用标准船型图纸建造的渔业船舶,验船部门批准备案可查的,可免予提交相关图纸资料。

第8节档案管理2.8.1验船部门应建立渔业船舶档案保管制度,渔业船舶检验档案要求一船一档,并建立案卷目录。

2.8.2渔业船舶检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2)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3)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4)船舶图纸资料(或图纸资料说明,如采用标准船型的);(5)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记录;(6)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初次/营运检验报告;(7)质量证明书等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三章船体构造第1节一般规定3.1.1船体应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和刚度,且外板保持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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