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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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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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校发[**]199号(**年十一月八日)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考试的目的和方式第一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

考试是课程考核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能力。

考试必须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条考试的课程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考试方式主要分闭卷、开卷两种。

第三条任课教师决定采用其它考试方式时,应在开学2周内提出申请,并附上详细的组织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经教学院(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考试命题第四条各教学院(系、部)成立命题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系(教研室)主任组成。

考试命题工作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系(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安排相关教师进行命题工作。

第五条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

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

试题构成的比例为:基本题占60%,综合题占25~30%,提高题占15~10%。

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

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出现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六条对一门课程,命题教师应同时拟好A、B两套试卷和相应的参考答案、详细评分标准。

A、B试卷题目应份量相同、难度相当,避免雷同。

试卷拟定后,需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并安排讲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教师试做,试做后的评价或意见填写在**大学试卷试做单上,最后由院(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

未经审核签字的试卷不得印制。

试卷印制后,命题人员应认真检查校对,避免试题错误。

第七条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实行统考。

大学考试管理办法(修订稿)

大学考试管理办法(修订稿)

大学考试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具有导向作用。

第三条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进行考试管理和考试改革的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四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考务科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及监控,各二级学院、部、室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五条于考试前二周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召开各院、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考试工作协调会,全面布置期末考试工作,明确各部门在考试期间应完成的任务,以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各学院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和安排、布置考试有关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应召开学生动员会,向学生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把学风和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学习考试纪律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

第三章考试的命题第七条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第八条教学大纲中要求掌握、熟悉、了解的内容在考核中应有合适的比例,一般为:掌握60~70%,熟悉20~30%,了解10%以内。

同时为了促进学生自学,除教师讲授的内容外,对大纲要求而教师未讲的内容,在试题中也可占一定的比例,其分值可占总分的5%以内。

允许考超纲内容,但其分值应不超过总分的5%。

第九条知识领域各层次的考核内容比例也应合理。

在基础教学阶段,回忆(知识记忆)解释(理解)、问题解决(知识应用)三个层次试题的比例:基础学科形态部分大致应为60%:25%:15%,机能部分大致应为50%:30%:20%;临床教学阶段的考试应逐步加大后两个层次的比重, 大致应为40%:30%:30%。

[管理制度]四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四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四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20XX年XX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四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壹,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面向四川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由学校组织进行的各类课程考试。

其他由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的目的和方式第三条课程考核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是客观地检查和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地检查和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学生所修读的所有课程均应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才能取得学分。

第四条按照各门课程的特点,课程考核壹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俩种方式。

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于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且且任课教师应于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

课程教学大纲必须经过开设该门课程的系或教研室审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实践性课程、操作性课程和讲座性课程等课程壹般可采用考查方式,其他课程壹般应采用考试方式。

第五条学校积极鼓励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

考试壹般能够米用笔试、口试和口笔兼试等方式进行。

其中,笔试能够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俩种方式进行。

开卷考试中,堂上开卷考试指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进行的开卷考试,堂下开卷考试指采用不指定地点做小论文形式进行的开卷考试。

堂下开卷考试应适当加以控制,原则上于期中考试和高年级选修课范围内采用。

期末考试中采用开卷考试方式的课程,壹般以不超过各专业、各年级期末考试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壹为限。

第六条课程考核要充分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考试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考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包括课程考试、补考、重修考试、毕业论文答辩等。

第三条考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考试内容、评分标准、监考和评卷过程应公平合理。

2. 公开原则:考试安排、成绩公布等应向学生公开。

3. 诚信原则:考试过程中应严格要求学生诚信应考,严禁作弊。

4. 严谨原则:考试工作应严谨细致,确保考试结果准确无误。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1. 制定考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考试日程安排、考场设置、试卷制作与分发等工作。

3. 组织监考、巡考、评卷等工作。

4. 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学生处负责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参加考试诚信教育,监督学生考试行为。

第七条监察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考试安排第八条考试日程安排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制定,并提前公布。

第九条考试地点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

第十条试卷制作与分发:1. 试卷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编制,经教研室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2. 试卷在考试前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并妥善保管。

3. 考试当天,试卷由监考教师按名单分发。

第四章考试实施第十一条考试实行闭卷、开卷或口试等方式,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考试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1. 检查考生准考证、学生证,确保考生身份真实。

2. 宣布考试规则,提醒考生注意考场纪律。

3. 监督考生作答,维护考场秩序。

学校考试教育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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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试教育管理制度范文学校考试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考试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考试教育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学生的所有考试教育活动。

第三条学校考试教育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成长发展。

第四条学校考试教育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综合考评。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五条考试时间、地点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和通知。

第六条考试命题由学科教研组、教师团队负责,抽签产生,并经学校领导审核后,由教务处组织印制试卷。

考试试卷严格保密,仅在考试开始前交由监考人员分发。

第七条每场考试应有至少两名监考人员,其中一名是学科教师,另一名可以是学校职工或家长代表。

监考人员应熟悉考试内容和规则,确保考试过程的公正和安全。

第八条考试前,应将考试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公告、班会、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三章考试安全和纪律第九条考生须携带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否则不得入场。

第十条考试过程中,考生严禁交头接耳、传纸条、翻书、抄袭等作弊行为。

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立即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考生应安静、自觉地完成答卷,不得有故意打扰他人、大声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考生携带手机、电子设备等通信工具,或将作弊器材带入考场,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并视情节严重性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评卷和成绩管理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收回考卷,按照教务处要求封存,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十四条学校教务处组织专门教师团队对试卷进行评阅,确保评卷过程的公正和准确。

第十五条成绩管理应实行积极鼓励、激励学生的原则,鼓励学生发展潜能,发扬优点。

第十六条成绩管理应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和家长通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五章考试教育质量改进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考试教育质量改进机制,重视考试成绩的分析和总结,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XX大学关于加强大学考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XX大学关于加强大学考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XX大学关于加强大学考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1. 背景高质量的考试管理是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学考试管理工作,提高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经过广泛调研和讨论,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2. 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 提高大学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加强考试的安全管理;- 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实施内容3.1 考试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成立考试监督委员会,负责制定考试管理政策和规定,监督考试过程,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并向校领导提供考试监督工作的年度报告。

3.2 考试场地的安排和管理制定考试场地使用管理办法,合理安排考场,确保考试环境的安全和秩序。

3.3 考卷的保密和印制加强考卷的保密工作,建立严格的考卷印制审批制度,确保考卷不被泄漏。

3.4 考试过程的监督设立考试监督人员,监控考试过程,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并制定考试作弊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作弊行为,保障考试的公平性。

3.5 考试成绩的处理和公布制定考试成绩处理规定,确保成绩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及时公布考试成绩。

3.6 考试管理工作的评估与改进定期对考试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考试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 实施计划从制定本方案之日起,依次按照实施内容逐步推进,力争在一个学年内完成所有实施内容,并逐步达到预期目标。

5. 资源保障学校将为加强大学考试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支持,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6. 风险管理加强考试管理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7. 结束语本实施方案的落实将有助于提高大学考试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学生提供更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进一步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我校优良校风和学风,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

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要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应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凡我校注册学生经考试资格认定后,可参加具有考试资格课程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学校成立主管校长和教务处长领导下的考试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教务处、各院(系)主管领导和纪委、学生处、团委相关成员构成,指导和监督考试的正常进行,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疑难问题。

第六条考试期间,成立以教学质量督导组成员和全校中层干部组成的考风巡视团,督查考试运行过程。

第七条各院(系)应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期中、期末考试各院(系)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研究和落实有关考试的要求、安排和措施,考试前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负责本院(系)所开设课程的试卷的命题审核、安排监考(巡考)和组织阅卷等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要做好考试宣传工作,弘扬诚实、守信、遵纪的品德和作风,使学生端正态度对待考试。

第三章考试资格认定第九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按照《学生选读课程实施细则》选读课程。

符合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和考试条件的当学期必修课,可直接参加考试;其余课程需上网选定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完成修读本课程的学生的考试资格认定。

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在上课时予以公布并通报学生所在院(系)。

学校考试管理方案

学校考试管理方案

学校考试管理方案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巩固阶段性教学成果,激励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提升知识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过程,形成科学、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新课程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考试管理方案。

第一部分:单元质量检测工作一、命题和印制1、单元测试题一律使用全县统一印制的试卷,使用前要对试卷进行认真检查,对于出现的错误要做好勘误。

2、每个单元测试结束后都要根据测试情况进行分析,由任课教师制作补偿性练习,如果需要大量印制,请报学校周新老师处进行印制。

3、注意收集和整理试题和补偿练习的电子稿,存入学校电子档案。

二、考试和判卷1、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单元考试应尽量在相同或接近的时间内进行,由任课教师监考。

教师要在考前对学生的用笔、书写、答题的注意事项提出明确的要求,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答题习惯。

2、在组长的主持下,组内教师要对试卷的答案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在形成统一的意见和评判标准后再进行判卷。

3、单元测试成绩卷面不准出现分数,一律采用等级评价,一般情况按A、B、C、D四个等级评价,不得单独以成绩给学生排名。

三、分析和补偿略第二部分:期末质量检测工作一、命题和印制1、一般情况下,语文、数学、英语及抽测学科的期末考试均采用区教务处小学部统一命题的试卷。

2、考试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要求,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对试卷题量、难易程度、题型选择、试卷结构等负有全部责任,确保命题质量。

命题人要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便统一阅卷。

二、组织和监考1、期末考试由校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要在考试一周前将考务工作安排通知相关人员。

考场安排等组织工作由各单位教导处负责组织落实。

各教室座位按照横8竖N排列形式调整为单人单座单列,凡与学生学习有关的文字资料、数据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内。

每次考试,要求考生全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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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面向四川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由学校组织进行的各类课程考试。

其他由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的目的与方式第三条课程考核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是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地检查与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学生所修读的所有课程均应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才能取得学分。

第四条按照各门课程的特点,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并且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

课程教学大纲必须经过开设该门课程的系或教研室审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实践性课程、操作性课程和讲座性课程等课程一般可采用考查方式,其他课程一般应采用考试方式。

第五条学校积极鼓励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

考试一般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和口笔兼试等方式进行。

其中,笔试可以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开卷考试中,堂上开卷考试指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进行的开卷考试,堂下开卷考试指采用不指定地点做小论文形式进行的开卷考试。

堂下开卷考试应适当加以控制,原则上在期中考试和高年级选修课范围内采用。

期末考试中采用开卷考试方式的课程,一般以不超过各专业、各年级期末考试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为限。

第六条课程考核要充分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无论考试还是考查,课程考核的最终结果即课程的成绩评定必须将目标考核和过程考核结合起来,必须努力克服一次性考核决定课程成绩的情况。

教学活动中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考勤和平时考核,每门课程原则上都应进行期中考核。

第七条学生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应由日常考勤、平时考核(含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四个方面综合评定。

原则上,日常考勤占总成绩的10%,平时考核占总成绩的20%,期中考核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

不同性质的课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日常考勤、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的具体方式及所占总成绩的比例,但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必须保持在50%—70%。

第八条学生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根据日常考勤和平时考核(含平时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两个方面综合评定。

原则上,日常考勤占总成绩的30%,平时考核占总成绩的70%。

考查课程不得采用期末测验代替平时考核。

第三章考试的组织与安排第九条学校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要高度重视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学校建立和实行学校领导、机关部处和学院三级考试巡查制度。

各学院应由党政负责人、教学院长、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等全面负责各学院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要建立必要的学院考试组织管理的工作制度。

在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中,也应注意发挥学校和学院各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条根据各类考试的具体要求和学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在统一管理前提下“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为主任委员的四川大学考试工作协调指挥组,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监察处、学生处、保卫处和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全面负责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意外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进行决策,代表学校与校外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面向四川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各种意外突发情况时,由教务处及时和妥善加以处理,重大问题提交学校考试工作协调委员会并报告主管校长决策。

第十一条学校要努力建立一支强有力的考试管理和组织队伍。

学校教务处全面负责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应做好考试的安排、统筹、协调、巡查和总结等工作,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相关事务。

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考试结束后,学校教务处应进行全面的考试总结,对于组织和管理中的经验和成绩进行宣传和推广,对于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于考试中出现的教师和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及时通报和处理,对于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认真分析和整改。

第十二条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考试前,各学院要分别召开全院学生和教职工会议,进行考试工作专题培训,认真进行考试动员,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落实考前、考中、考后相关工作。

各学院尤其是要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校学生中树立“认真复习,诚实迎考”的良好考风。

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考试结束后,各学院也要进行全面的考试总结并以书面的形式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必须严格按照《四川大学考场规则》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一律按照《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在考试组织管理和相关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四川大学考场规则》和《四川大学监考人员职责》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四川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后勤和保卫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做好考场管理、水电保障、设备维修和保安值班等服务工作,以保证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顺利进行。

学校教室物业管理部门要确保考试用教室的整洁卫生,力求桌面上不得有任何乱写、乱画和乱刻的情况出现。

第十六条在期中考试的组织与管理中,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程一般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余课程由各学院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期末考试在时间上分为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两种情况。

期末集中考试时间一般定于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考试教室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任课教师应为主监考教师,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需要指派。

提前结束的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原来的上课时间段进行,不得与其他考试或未结束课程冲突,考试教室由学院教务管理人员提前一周到教务处申请,任课教师应将考试时间、地点通知到每一位学生,监考教师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指派。

第十八条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所需要的监考教师应根据考试的性质和学生修读人数的要求,由学院负责安排落实。

在监考人员的安排中,要尽可能实行交叉监考制度。

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实行交叉监考制度。

每个考试教室至少有2名监考人员,一般每名监考人员监考的学生数不超过30人。

第十九条公共课开课学院在组织考试时,应在各大楼安排2—3名大楼负责人,负责本大楼考试时试卷、学生签到表、考场记录的收发以及各考室试卷和监考人员的协调等工作。

大楼负责人在试卷的收发、交接时应有签字记录,避免出现试卷交接的差错。

第二十条未办理免听和免修手续的学生未参加课程1/3及其以上学时的教学活动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不得评定该门课程的成绩。

若某门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安排的考试,必须事前书面向学院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登记表,由学院在考试前统一报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在期末集中考试周内,学生因学校安排的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另一门课程的缓考时间。

第二十三条因学生特殊原因或考试时间冲突而组织的缓考的安排,原则上参照期末集中考试的方式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下期开学第一周内。

第四章试卷的命题、印制与保管第二十四条学校积极推进教考分离,鼓励各学院,尤其是公共基础课开课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逐步建立试题库。

所有课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由开课学院安排系或教研室组织命题和审题。

公共基础课程和由两名以上的教师担任的课程的试卷必须由系或教研室统一组织,实行集体命题和审题、按照流水线阅卷、统一登录成绩的教考分离制度。

第二十五条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的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减少或增加时间,必须经过教学院长批准,在试卷上明确标注并向学生说明。

减少或增加的时间一般不要超过30分钟。

第二十六条考试的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的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

试题的难度要恰当,难易搭配要合理,分量要适中,要注意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题型力求多样化。

一般学生能在90分钟左右完成答卷。

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等情况。

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

一般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二十七条闭卷考试的试题应力求题型多样化。

一般除有考核学生“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的基本题外,还应有一定比例的考查学生创造性思维和综合运用能力的提高题。

其中,主客观题目原则上可以各占50%。

第二十八条开卷考试的命题应体现开卷考试的特点,其答案不应该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堂上开卷考试,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的范围。

采用半开卷半闭卷方式的,试卷应分开印制,闭卷部分应严格按照闭卷考试的规定进行。

堂下开卷考试,应对写作内容和完成的时间有明确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口试的命题应体现口试的特点,要注重对学生知识深入理解程度和分析综合能力的考查。

同时,要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人数准备足够的试题套数。

第三十条各门课程的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都必须同时拟出难度与份量相当的两份试卷(A卷和B卷)。

试卷应按照学校试卷统一的标准格式,原则上用计算机打印后装入试题袋。

试卷上应注明课程号、课序号、课程名称、任课教师、适用专业年级、学生人数等内容。

每份试卷的题间不留空,题卷分开。

考试有开卷等特殊要求的应明确标注。

试题袋上的印题份数等内容也必须清楚地填写。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应对本学院各专业考试试题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

命题完成后,系或教研室主任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后再由学院教学院长审查签字。

第三十二条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应将学院教学院长审查签字后的试卷统一交教务处。

各学院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所用的试卷务必在考试前四周上交,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

未经学院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

第三十三条教务处从学院教务管理人员统一交教务处的试卷中任选一份作为考试用卷统一印制。

学院、系或教研室不得明确指定考试用卷。

教务处应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数量和高质量的试卷。

第三十四条试卷印好由教务处送学院或学院领取后,由学院进行试卷的保管并分发给监考人员。

有关人员要高度重视试题送印、校对、签收、拆封、分发、回收、存放等各个环节,务必做到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三十五条任课教师和命题教师不得在考试之前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不得为学生划定复习重点或复习范围,不得回答学生提出的任何可能揣摩试题内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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