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司法认定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认定摘要: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法条关系在理论上主要有想象竞合犯说、法条竞合说、无竞合说和牵连犯说等观点。
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务骗取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恰好落入二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即外延上的重合区域,可以认为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对于司法适用中一直存在争议的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功能相当于注意规定而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在适用时不能仅仅适用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而全盘排除诈骗罪的适用。
关键词: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法条竞合本法另有规定一、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关系通说认为当法条之间存在全部重合或部分重合时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当成立中立关系或者排斥关系时则不存在。
但也有学者否认部分重合法条竞合的存在,认为法条竞合只存在一法律条文全部内容为他一法律条文内容的一部分的情况。
若存在部分重合也只成立想象竞合犯。
对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者的重合部分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形,而学者对其认识不同,观点也就各异。
(一)想象竞合犯说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最明显的特征是它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为前提。
该说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侵害了两个法益,因为法条竞合只限于一行为侵害一法益的场合,所以不属于法条竞合而应为想象竞合犯。
“因刑法第279条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或国家机关信誉),而第266条的保护法益是财产,当一行为因为侵害了两法条的不同法益而触犯两个罪名时,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成立条件。
而且违反第266条的规定。
此外有学者认为,如果依想象竞合犯处理,需要在判决书中分别列出罪名并分析,可让一般人能够知晓多个罪名的孰轻孰重,也可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或不正当行使司法权。
(二)法条竞合说此说为我国通说。
此说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既符合诈骗罪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规定,这是法条本身逻辑所包容的,与犯罪行为无关,因此属于法条竞合的交叉竞合。
203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8)

203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8)203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8)盗传必究一、选择题(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3分。
共l8分)1.某甲乘某乙外出之机,潜入某乙家中,盗得人民币5000余元、信用卡及某乙身份证各一张,并用信用卡购买了约1500元的物品。
对某甲的行为应当()。
A.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B.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C.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D.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某甲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过程中,为逃避检查,将偷渡人员藏在一集装箱内,结蘖遥成偷渡人员某乙因缺氧而死亡。
对于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处罚。
A.过失致人死亡罪B.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C.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重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合并3.滥用职权罪只能由()构成。
A.国家机关人员B.国家工作人员C.司法工作人员D.行政执法人员4.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有()。
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抢劫罪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22分)7.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为依据,罪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8.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9.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10.强制狠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
11.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12.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是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1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一、妨害公务罪:定本罪,必须是致人轻伤以下的后果;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二、招摇撞骗罪:(一)与诈骗罪的区别:1.获取的利益不同:诈骗罪获取的是财物,招摇撞骗罪除可骗取财物,还可骗取其他利益,如政治地位、升学就业的机会等。
2.方式不同:本罪只能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诈骗罪可采取任何方式。
(二)法条竞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1年3月1日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否为境外;是否包括情报。
四、计算机犯罪(一)通过计算机实施传统犯罪: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非法利益的,按获取利益的性质定罪:可能构成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
注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
如一青年在储蓄所隔壁接电脑划钱,72万,取了25万发案,定盗窃罪。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成立本罪,通常是采用“技术操作”的方法,不包括物理或暴力的方法,采用物理或暴力的方法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形定罪,如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通信设备罪等等。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限于三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本罪。
(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述三种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学练习习题库(分论) - 二十五章起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单项选择题:1.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钱被追回,在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推开,钻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B)。
A .构成抢劫罪B.构成盗窃罪C .应以抢劫罪论处D.尚未构成犯罪2.某甲从某医院收费处偷走已盖章的空白收据一本,然后隔一个时期自己填写一定的金额,到本厂会计处报销药费,累计达5000余元,某甲的行为构成了(C)。
A .侵占单位财物罪B .盗窃罪C .诈骗罪D.贪污罪3.某通信建设公司在铺设通讯电缆施工时,当地农民于某乘无人看守之机,切断电缆线 100余米,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并将其中铜芯拿出卖钱。
于某的行为构成(B)。
A .故意毁坏财物罪B.盗窃罪C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4.乙在一饭馆喝酒。
乙自斟自饮,喝得酩酊大醉。
甲见乙身边有一部手机(价值2100元),乃趁机取走,据为己有。
甲的行为(B)。
A .构成抢劫罪B .构成盗窃罪C .构成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5.刘某携10万元现金去外地进货,到了目的地以后,刘某感觉携带现金不安全,于是就把钱交给当地的一个朋友黄某代为保管。
等到刘某要用现金找黄某要钱时,黄某矢口否认收到过刘某的钱,拒不归还该笔现金。
黄某的行为属于(B)。
A .诈骗罪B .侵占罪C .盗窃罪D.民事侵权6.甲乙二人晚上携带匕首潜入某超市准备抢劫,但进入超市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熟,于是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很顺利地盗得了数额较大的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A .盗窃罪B.抢劫罪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D.抢劫罪(既遂)和盗窃罪7.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
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
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
诈骗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认定诈骗犯罪

诈骗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认定诈骗犯罪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实践中,对诈骗犯罪进行认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能够帮助我们准确的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等。
那么大家知道该如何认定诈骗罪吗?而诈骗罪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怎么认定诈骗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诈骗罪如何认定?

诈骗罪如何认定?在日常生活之中,诈骗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罪名,在一些终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二流子身上往往比较常见一些。
对于诈骗罪这种犯罪行为,大家也是比较关心的,毕竟这种罪名比较普遍,很多人都会受累,那么,诈骗罪如何认定?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主要区别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主要区别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两者都使用骗术,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是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而实施的犯罪,势必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进行。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两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可分两种情形: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
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称;2.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既可能由中国公民实施,也可以由外国人实施。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故意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故意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为之;二是故意以所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到处炫耀,进行欺骗。
本罪行为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但两者又有严格的区分,主要表现在犯罪的构成特征上: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精选最新关于电信诈骗调查报告3篇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
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的电话确实是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138********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确实是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
作案手段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U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受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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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行为手段不同。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
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实际上关于招摇撞骗的这种行为,相信也有不少人在生活当中都遇见过。
招摇撞骗和诈骗这是不一样的,而且有的时候我们可以说,实际上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相比来说还是诈骗罪的性质更为恶劣。
招摇撞骗有的时候不一定是为了骗取受害人的金额。
那么,招摇撞骗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招摇撞骗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
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2)行为手段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
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
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
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二、从哪些方面正确认定招摇撞骗罪?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
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
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遇或者荣誉待遇等。
但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关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