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行为合法吗
《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买卖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相关条款,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业务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尚未公开但已经落实的重大事项。
2. 内幕交易的禁止:任何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人员等。
3. 内幕交易信息的披露: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内幕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证券交易人员也应当及时向自己所在单位报告内幕信息,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4. 内幕交易的处罚:对于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内幕交易是严重违法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法律制裁,保障市场公平公正,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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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近几年,内幕交易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批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涉案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月18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
[1]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细化了内幕信息的认定,大幅提升了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
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且交易或获利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定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吗?被移送后一定会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吗?五年前,有学者研究指出,很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甚至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内幕交易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并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但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上述情势似乎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笔者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时的观察和研究,近两年来,行为人因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凡是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通常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内幕交易罪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与内幕交易罪的边界在哪里?行为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移送刑事后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无罪抗辩?本文将结合我们办理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谈谈我们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心得。
鉴于篇幅较长,文章将分为上下两篇。
本文系上篇,将结合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追诉和量刑标准做一梳理。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因此,本次《证券法》修订涉及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部分,将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带来一定影响。
证券从业人员十大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十大禁止行为证券从业人员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交易执行和市场分析等服务。
然而,证券从业人员在执行职责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为此,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其中包括了十大禁止行为,本文将对这些禁止行为进行详细解读。
一、擅自操作客户账户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客户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客户授权擅自买卖证券、转账或提现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执行上述操作,必须经过客户书面授权,并在操作前告知客户相关风险。
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业绩预期、重大合同、股权变动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知悉了内幕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避免进行相关交易。
三、泄露客户信息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资产状况、投资偏好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必须经过客户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违反交易规则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操纵市场、虚假交易、滥用交易权限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发现其他交易者违规操作,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举报。
五、违反职业道德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保持客户利益至上、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将面临行业惩罚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六、不当宣传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进行不当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夸大产品优势、隐瞒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进行宣传,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实介绍产品风险和收益,避免误导客户。
七、违反内部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内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制度、操作程序、工作纪律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发现内部规定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违反监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行业标准等。
内幕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第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六)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七)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八)其他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管理第六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保密。
第七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幕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八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时,应当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条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审核;(二)建立内幕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报告内幕信息;(三)建立内幕信息传递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四)建立内幕信息查询制度,方便投资者查询内幕信息。
老鼠仓、内幕交易监管制度

老鼠仓、内幕交易监管制度1. 前言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股东的合法利益,避开老鼠仓和内幕交易行为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本制度订立了关于老鼠仓、内幕交易的监管规定。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雇员、高管、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人员。
3. 定义•老鼠仓:指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内幕信息,利用此信息在未公开的情况下进行股票交易,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 义务和责任4.1. 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应当保证对内幕信息的保密,并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禁止进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应当搭配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供应相关的信息和帮助调查。
4.2. 其他雇员的责任和义务•其他雇员应当保证对内幕信息的保密,并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其他雇员禁止进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其他雇员应当遵守内部交易行为准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的股票交易。
5. 内幕信息管理5.1. 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未公开的财务信息、商业计划、商业机密、潜在的收购或兼并信息、重点合同信息、本企业内部紧要人员的离职或更改信息等。
5.2. 内幕信息的保密•全部了解、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含高管、雇员等,有责任妥当保管和保密相关信息。
•未经内幕信息合法公开前,任何人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传播。
•内部人员在离职或更改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履行保密义务。
5.3. 内幕信息合法公开•内幕信息的合法公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掌控信息披露的时机和方式。
•内幕信息在公开信息前,相关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利用内幕信息的交易。
6. 监测和检查6.1. 内部监测和检查•本企业将建立特地的内部监测和检查机构,负责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和调查。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原创版】目录1.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的背景和目的2.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和分类3.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方法和标准4.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5.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的意义和作用正文一、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的背景和目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和分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相关证券行为;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买卖相关证券行为;3.泄露内幕信息行为;4.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行为。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方法和标准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和职务;2.内幕信息的性质和重要程度;3.交易行为的时间、金额和方式;4.行为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间的关系;5.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
四、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内幕交易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幕交易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措施主要包括: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2.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3.赔偿责任: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的意义和作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打击和防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一、引言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它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以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特征和认定标准,为相关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等工作人员,在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违法违规地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或者泄露、传播未公开信息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中,未公开信息是指具有重大价值、并且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一旦披露,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内幕交易的特征根据《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是建立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的,这些信息可能来自于公司内部、监管部门或其他渠道,而且具有一定的重大价值。
2. 利用职务之便:内幕交易者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并进行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
3. 违法违规操作:内幕交易是一种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其操作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为了便于证券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认定,指引中明确了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的重大性:信息的重大性是内幕交易认定的第一要素,只有具有重大价值的信息才会构成内幕交易。
而信息的重大性通常体现在其能够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2. 信息的来源: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信息的来源,如果信息是合法获取的,则不构成内幕交易,反之则需要进一步考虑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3. 交易行为的时机: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交易行为的时机,一般要求内幕交易者在持有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
4. 交易人的身份: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交易人的身份,主要是是否具有相关未公开信息的获取渠道和能力。
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经济与法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符尔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内幕交易罪是一种典型的证券犯罪。
但是由于其行为隐蔽,再加上证券行业的专业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内部交易罪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本文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交易主体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8-02内幕交易是指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从性质上讲既是一种市场投机,又是一种市场欺诈,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还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起步阶段,内幕交易的现象就已经存在了,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但仅限于证券内幕交易。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第4条对内幕交易罪进行了补充规定,即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内幕交易罪。
笔者认为,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应当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进行。
一、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内幕人员或者其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尤以内幕人员为普遍。
因此.准确地界定内幕人员的范围是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我国,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具体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通过展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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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合法吗
内幕交易行为是违法的。
内幕交易行为通常指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信息给他人,或者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行为有哪些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②内幕人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内幕信息的内容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所谓的内幕信息具体包括如下: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内幕交易行为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内幕交易行的认责
根据《证券法》七十六条第三款,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新证券法没有对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细化。
没有针对不同内幕人员确立不同的归责原则。
法定内幕人员是内幕信息必然知悉人,相对于其他或然知悉内幕消息的其他内幕人,对市场有更大的信用义务,因此当发生内幕交易后,法定内幕人应比其他内幕人在主观规则上更加严格,法定内幕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其他内幕人则应适用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