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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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0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1X]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X〕394号)、《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X〕10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的工程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根本建设项目;(三)大型修缮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三)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杜绝边立项、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产生;(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储备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打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

县政府依据全县百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建设项目储备库当选取建设项目列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

工程款申请表

工程款申请表

工程款申请表1. 填表说明本工程款申请表旨在申请工程款的支付,并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以便核对和审批。

在填写本表之前,请确保已与相关部门或单位沟通并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审批。

填写过程中,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并确认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已准备齐备。

2. 工程信息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合同金额:已支付金额:实际施工进度:本次支付比例:本次支付金额:预计下次支付:本次支付原因:3. 付款信息付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4. 申请材料清单请将以下申请材料按照顺序准备齐备,并将纸质材料正本及电子版一并提交。

•[ ] 申请表正本•[ ] 工程合同正本•[ ] 工程款支付证明•[ ] 工程进度报告•[ ]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 工程竣工图纸•[ ]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银行开户回执5. 申请流程1.将填妥的申请表正本与其他申请材料准备齐备。

2.将纸质材料正本及电子版材料一并提交给付款单位。

3.付款单位将核对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4.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核对付款单位的信息。

5.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付款信息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付款手续。

6.财务部门完成付款手续后,将付款通知发送给付款单位。

6. 注意事项•请务必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信息和付款信息。

•请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请按照申请流程提交申请材料。

•如有需要,可以随时向付款单位或相关部门咨询申请进展情况。

7. 联系方式如有任何问题或疑问,请联系以下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上为工程款申请表的模板,填写时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相关信息。

在提交申请之前,请仔细阅读并核对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无误,避免延误工程款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拨付审批表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拨付审批表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度款拨付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实施地点
计划文号及 计划指标
资金文号及 资金指标
财政投资评 审审定金额 中标公司 名 称 合同金额
财政已累 计支付额
本次申请 支付金额
工程监理
主管部门


签章: 年 月 日

见Leabharlann 签章: 年 月 日备注:1、工程监理签署意见时,必须签署工程完成比例及额度,并附工程计量清单由项目主管 单位保存; 2、此表中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地点内容与启动表、结算表填列内容一致; 3、此表一式三份,业务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局各一份。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 审核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 审核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工程决(结)算报审注意事项
2、重大变更批复需要有指挥部会议纪要,变 更超过10万元的需要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确 认盖章
3、凡结算金额占合同总价2%(含2%)的清 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 工程数量的15%的,增加或减少少于15% 内(含15%)工程量按原单价执行,增加 或减少的工程量大于15%的工程量由承包 人参照原单价重新组价,经发包人确认报 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 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采购项目属财政投融资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采购项目预算价,并设定最高采购控制价,控制价和中 标价均应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 。
2.3 工程决(结)算报审应提交的资料 • (1)《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报审表》(原
2.1 控制价报审应提交的资料 • (1)立项批文、工程概算文件(复印件1份); • (2)招标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 • (3)施工图(原件1份); • (4)工程量清单及计算书(复印件1份); • (5)预算书(控制价)及电子文档(原件1份)。
控制价报审注意事项
• 1、分标概算批复文件
根据厦发改投资[2006]271号《关于进一步 完善市财政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工作意见的 通知》,以投资概算的子项进行控制,项 目单位在报送招投标资料时,必须将分标 段资料送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标 段概算复核;项目单位在向审核中心报送控 制价审核时,应提供项目评审中心的概算 复核意见,作为审核中心审核控制价的依 据。
二是全力以赴,又好又快完成审核
• 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加班加点,进一步审核提 速,保质保量高效快速完成审核任务,承诺项目 招标控制价在3-5天内审核完毕,项目进度款在2 天内在审核中心内部审签完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7月)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合理安排和调度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项目备案和用款申报审核程序1.项目备案。

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文件、省财政厅下达的基建投资预算文件,以及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表1),以正式函件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作为项目拨款备案材料。

省财政厅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建立基建拨款项目库,完善项目拨款档案管理。

2.用款申请。

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每次申请用款计划时,均须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细化情况表》(见附表2),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同时,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上办理申请用款计划。

3.用款计划审核。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细化预算和用款申请,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按照工作流程审核并下达用款计划,在附表2上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将作为具体支付前置审核依据。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1.建设单位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包括电梯、空调、门窗、网络布线、楼梯扶手、灯具、钢筋、水泥等)和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具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执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权力阳光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商业银行贷款;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4.国债转贷资金;5.国有投资公司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6.财政借款和其他借款。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第六条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汇总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七条经批准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计划的,按原计划报批程序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调研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按照程序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规模和投资额。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办法。

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组织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五、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级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六、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

七、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八、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对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项目资金是经中央、省、市、县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由县财政拨付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类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投资。

第三条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填报“XX县项目建设资金预付(拨账)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审批文号、资金下达文号、总投资、上级下达、其他资金、建设地点、开竣工时间、累计拨付资金、本次申请资金等)",加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负责人、项目监理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经办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及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最后,项目实施单位在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报账)手续。

根据财政体制改革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原则上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计划和资金到达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首先做好项目的前期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县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通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报账专户;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填报项目资金预付申请表,随附工程建设合同、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提出项目资金预付申请(50万元以内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可高于30%,但最高不超过50%;5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不超过30%),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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