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

一、法律规定性—由经济法所确立 经 济 法 的 特 征 二、行为准则性—在其调整特定的 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三、普遍实用性—在经济法全部或 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实用性 四、定限性—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 五、抽象性—不同于具体行为规范, 只为人们行为指示基本方向和模式 六、稳定性—即使经济形势和某些 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基本原则不变
经济法制裁是指国家机关强制经济 法义务违反人对其造成的危害付出 代价,以履行其经济法责任。 一、为了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 以其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受到一定损 失的方式承担经济(或财产)责任, 国家机关采取罚款、罚交滞纳金、罚 息、收缴应上缴收入、没收违法所得 等货币制裁,或者征购、征用、没收 财产等财产制裁,强制履行责任;
经济法原则 一般是指经济法 的基本原则,即 经济法作为部门 法其所有的法律 规范及从其制定 到实施全过程都 必须贯彻的原则。 现代各国经 济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一致。
经济法原则 分类: 基本原则与 局部原则 普遍原则与 特有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
确
立
法的原则主 要是由法的 基本任务和 调整对象的 种类和性质 确定的。
二、为了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 济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为代价承担责任,国家 机关采取强制整顿、强制停业、吊销生产许 可证或营业执照、强制解散、限制从事某些 经济活动的资格等制裁方式,强制履行责任。 三、为了强制经济法义务为凡人以其经 济信誉受到损失为代价承担责任,国家机关 采取包括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等制裁方 式,强制履行责任。
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 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为无个 体和局部便无社会总体可言。
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 利益又常常是矛盾的,即个体和局部 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这时需要国家予以协调。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 其他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尤其是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 行政法的主体则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3)调整方法
经济法在规范市场主体涉及全局性的经济活动 时,总是借助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中间手段达 到调整的目的。调整方法主要以间接、弹性调整为 特征,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 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 的制裁形式。
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时,总 是直接设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借助任何中间 工具就能达到对当事人有利或者不利的目的。调整方 法以直接、刚性调整为特征,除了实习奖励外,采 取了行政制裁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或没收非法 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行政 拘留5种。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民法的的区别:
(3)调整方法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 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民法则采取追究民事责任的制裁形式。
(4)作 用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观经 济领域内理顺整体和个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基于 全局利益需要协调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以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作 用
经济法侧重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 发展。(其不像行政法那样将国家机关视为社会的异 化物来加以控制,而是将其作为社会的当然代表和经 济关系的主体,委以管理经济的具体任务,为其确定 具体的“游戏”规则,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并将其责 任建立在对其行为内容的妥当性审查之上。)
行政法则侧重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 革的发展。(行政法的核心是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使符 合法治原则,其价值目标是控制和限制行政权力,或 者是使公权之间以及公权和私权之间保持适当的平 衡。)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境的变化,经济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
本文将从立法层面、法律适用层面、监督机制层面等方面探讨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首先,在立法层面,经济法的调整可以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来实现。
经济法的立法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法治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
立法过程中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确保法律能够贴近实际、切实可行。
同时,应该注重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避免法律冲突。
此外,立法中应该注重对新兴经济领域的监管,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
其次,在法律适用层面,经济法的调整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司法实践和裁判统一等方式实现。
宪法解释可以对宪法中的经济法条款进行解释,增加其适用范围和灵活性。
司法实践是指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经济法的适用和解释。
法院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类似案例,建立自己的判例系统,形成一定的判例法。
裁判统一是指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裁判文书,对经济法的适用作出统一规定,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再次,在监督机制层面,经济法的调整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来实现。
政府应该加强对经济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同时,应该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此外,还应该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监督,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增加经济法的公信力和约束力。
此外,经济法的调整还可以通过加大对法律教育和研究的力度来实现。
法律教育应该注重经济法的教学,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对经济法的认知和理解。
法律研究应该加强对经济法的深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总之,经济法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
在调整过程中,应该注重立法原则、法律适用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同时加大对法律教育和研究的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经济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PPT: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于对社会生活予以干预的合理方式的总括。
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以公权力的身份,依法介入经济社会关系,并对经济社会关系予以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1.指令性的调整方法:国家机关采取某种形式指令受调整对象应当为或不为,受调整对象必须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特点:刚性调整、调整依据、经济目的2.指导性的调整方法:为引导受调整对象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由国家机关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特点:柔性调整、表现形式(行政指导、计划指导、行政协商)、有法律依据但并不必须服从(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机关利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特点:直接介入经济、私法手段、较为普遍表现形式: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网络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基本含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与经济法本质属性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相联系的一个概念。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大致分为两类:一为国家权力的强制调整;二为非权力的调整。
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曾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归纳为强制性命令方法、自主决定的方法、许可的方法和建议的方法。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具体可以概括为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利用所掌握的公权力,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㈠指令性调整方法也可以称之为“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
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强制干预的产物,是国家在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过程中,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反映。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本讲主要内容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含义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 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
第三讲 经济的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和公开市场买卖 。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含义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 (一)强制的与非强制的方法 2. 非强制的方法 含义 : 非强制的方法,是指国家机关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引导 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一 种调整方法。 方式 : 引导、协议、协商等。 特点:柔性的调整方法。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 (四)直 接 的 与 间 接 的 方 法 1. 直接的方法 含义 : 直接的方法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必须或可以进行 某种行为的方法,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能够享有某种权 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方式 : 权义配置、行为禁止、行为限制、行为许可等。 特点:法律效果限于相对人。
(二)学者的不同观点 经济法借以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方式。 ( 佟柔等 ) 是指经济法规范作用于国民经济运行并对其形成的具体经济 关系进行调整的方式。 ( 刘瑞复 ) 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规范方 式和法律后果方式 。 ( 漆多俊 )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含义
( 三 )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界定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 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 (一)强制的与非强制的方法 1. 强制的方法 含义 : 强制的方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 种形式强制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 种调整方法。 方式 : 命令、禁止、免除等。 特点:刚性的调整方法。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它们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
1.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等,而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关系,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
2.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而行政法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3.调整方法:经济法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而行政法则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具有命令和服从的特点。
4.作用:经济法主要是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而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
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
经济法重点总结

双学位经济法重点总结经济法总论题型:(注意:都是结合课件和书上)名词解释5个简答4个论述2个案例分析2个注:重点的内容重点记,要求掌握的内容也看一看。
1,经济法调整对象:(1)经济协调关系说: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2)国家干预说: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3)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说:经济法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4)社会公共性说:经济法调整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5)各学说基本共识:1、主体的广泛性2、"国家--市场主体"模式3、双方的关系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需求:1、市场失灵,2、政府失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规制关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2、宏观调控关系:全局、整体、综合3、经济监督关系:国家、社会、内部3,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和政府在干预市场和参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性:1、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体现了经济法的专业性。
(二)政策性:1、经济法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2、经济法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法的政策化3、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三)、行政主导性: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了较强的行政主导。
(四)、综合性:1、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
2、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5,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处理国家权力和经济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
6,经济法产生的根源以及条件:(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条件-市场失灵:1、垄断2、外部性: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3、公共产品匾乏:4、信息不对称:共享性;传递成本高昂5、收入分配不公。
经济法学考试题库及答案

经济法学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 经济关系B. 经济法律关系C. 经济行政关系D. 经济民事关系答案:A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诚信原则D. 保密原则答案:D3.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哪些?()A. 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B. 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C. 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D. 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答案:B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不包括以下哪项?()A.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C.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D.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答案:D5.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中,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行政手段B. 法律手段C. 道德手段D. 经济手段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6.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哪些?()A.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C.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D.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答案:ABC7.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诚信原则D. 保密原则答案:ABC8.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以下哪些?()A. 行政手段B. 法律手段C. 道德手段D. 经济手段答案:ABD9.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包括以下哪些?()A.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C.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D.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非经济关系答案:ABC10.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中,包括以下哪些?()A. 行政手段B. 法律手段C. 道德手段D. 经济手段答案:ABD三、判断题1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
()答案:正确1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密原则。
()答案:错误13.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不包括道德手段。
()答案:正确1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答案:错误15.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6.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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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于对社会生活予以干预的合理方式的总括。
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以公权力的身份,依法介入经济社会关系,并对经济社会关系予以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1.指令性的调整方法:国家机关采取某种形式指令受调整对象应当为或不为,受调整对象必须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特点:刚性调整、调整依据、经济目的2.指导性的调整方法:为引导受调整对象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由国家机关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特点:柔性调整、表现形式(行政指导、计划指导、行政协商)、有法律依据但并不必须服从(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机关利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特点:直接介入经济、私法手段、较为普遍表现形式: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网络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基本含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与经济法本质属性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相联系的一个概念。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大致分为两类:一为国家权力的强制调整;二为非权力的调整。
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曾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归纳为强制性命令方法、自主决定的方法、许可的方法和建议的方法。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具体可以概括为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利用所掌握的公权力,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㈠指令性调整方法也可以称之为“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
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强制干预的产物,是国家在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过程中,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反映。
这种调整方法是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规章为依据的。
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指令通常体现在命令、禁止、撤销、免除、确认等具体的经济干预活动中。
经济法的指令性调整方法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指令总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与经济目的无关的指令不具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二是这种指令对于相对人来讲,具有必须服从的性质即法律上的强制力,不服从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㈡指导性的调整方法属于“柔性调整”或者“柔性干预”的范畴,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指导性的调整方法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⒈行政指导行政指导从根本上来讲,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是,由于经济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行政管理需要而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因此,行政指导也必然要成为经济法的一个调整方法。
作为经济法调整方法的行政指导,与作为行政法调整方法的行政指导,在表现形式和本质特征上并没有多大区别,即它们在形式上都表现为指引、劝告、建议、告诫等具体的行政措施;在本质特征上都具有指导性或者说非强制性,对相对人不产生必须接受的法律效果。
所不同的是,经济法上的行政指导相对而言更是以经济内容为指向的或者说是为了达到经济法规定的经济干预目的的。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经济法调整方法具有法律依据,原因在于行政指导是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可以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对公民和法人实施某种行政措施的一种“特殊权力”。
这表明行政指导不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权外行为,而是法律承认的一种职权行为。
行政指导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即行政指导对于其所涉及的相对人不会产生必须服从的法律上的义务,但一旦接受行政指导,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并获得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
应当肯定,行政指导作用的发挥,不能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为后盾,以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但是,又不能把行政指导的价值降低到没有人愿意接受的程度。
这就需要寻求行政指导本身的科学性和可信性,以至于使人们相信,如果按照行政指导的方向行事,那他们就可能在参加国内和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否则,就可能招致损失或者失败。
行政指导的全部意义就在这里。
⒉计划指导计划指导也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
严格讲,计划指导可归入行政指导的范畴,但它以计划为其实现形式,故又有其特殊性。
我国计划呈现出两种形式,即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前者具有强制性而后者则没有强制性。
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计划的强制作用已被削弱。
事实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在进一步缩小。
从根本上说,指令性计划与市场经济体制是背道而驰的,现在之所以还保留一定范围内的指令性计划指标,这仅仅是作为一种将来取消指令性计划而只保留指导性计划的过渡性措施。
随着市场体制的成熟,指令性计划可能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消失。
但是,指导性计划仍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而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的计划是由行政机关编制、权力机关批准、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的,因而,我们不能笼统地将计划纳入行政指导的范畴。
但是,从性质和作用来看,计划指导与行政指导大体一致,都是属于经济法的指导性调整方法。
⒊行政协商行政协商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主动与相对人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作出某种决定的决策方法。
如发展经济计划编制前与计划实施单位的协商,政府有关部门任免国有企业厂长前与职工的协商等即是。
行政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国家的一项经济决策(如作出经济计划、任免厂长等),也可能是一项行政合同。
三、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这种调整一般在国家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国家对于私人经济给予经济援助的情况下才发生。
国家以私权方式介入经济运行,其目的在于发生人为的、政策的作用,以克服市场经济体制自动调节不充分的倾向。
例如,政府设立国有企业、进行特定物资的采购、向公共事业和特殊形态的生产部门投资以及向私人企业提供补助等,均属于国家对经济的直接介入。
私权介入调整方法的意义在于:⑴具有直接性和快捷性,以国家投资为例,可以直接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某些特定产业部门的进步,而且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安全;⑵这种介入没有采取直接的强制干预而是采取了私法手段,这就把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私权者的国家区别开来了,避免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过分干预私人企业的运营;⑶这种干预与国家对私权关系的某些限制一起,从不同侧面共同构筑了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私权秩序。
事实上,我国现在已经实行、今后还将继续实行的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等,就其实质而言,都体现了国家以私法主体的身份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的干预。
显然,这种干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预的要求,应当成为经济法不可或缺的调整方法。
网络:我国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我国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从经济法的实施过程看,有:隶属以及隶属和协商相统一的方法;运用价值规律及相关的经济方法;以上诸种方法相结合的方法。
从经济法的实施保证看,有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方法,其中惩罚的手段有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的方法。
可见,我国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从广义上讲的,它是多种方法结合运用的,包括制裁方法。
改革开放早期,颁布的经济法内有过刑事处罚条款,后来就没有这类规定了。
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刑法。
经济法运用隶属方法调整经济关系正在起着变化,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坚持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管理权的实施会有所不同,但某些经济主体仍不同程度的享有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权、批准权等运用隶属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
在部门经济管理方面隶属性的方法是不可少的。
经济法运用隶属和协商相统一的方法更是非常普遍的。
在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在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273条)这正是具有中国特色(“按时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的隶属与平等协商相统一的方法。
再如,经济主体内部的承包合同的签订,也是隶属和平等协商的方法相统一的体现。
经济法运用价值规律及相关的经济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
许多运用价格、税率、工资、奖金、利率等方法进行的调整都属于此类。
近一个时期,物价的变化,多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体收入,存款的利率也多次调整,都是体现了这个方法。
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复杂的,调整方法的运用也不是单一的。
我们在说到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时候,不能不涉及经济法的制裁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也体现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由于经济法所凋整的不是单一的经济关系,因而他的制裁手段也不应当是单一的,而是多种的。
国家调整经济关系是宪法规定的,它既可以采取行政制裁方法,又可以采取民事的经济制裁,甚至还可以采取刑事制裁的方法。
经济法只有其中之一。
前不久,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及后来的处理,一面按刑法处理,同时按民。
商法和经济法来处理,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
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
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
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
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
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