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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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一门涉及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和关系。

作为一门法律学科,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涵盖广泛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主体经济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开展经济活动的各个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

经济法通过设立法律规定,对经济主体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进行调整。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建、注册、经营和解散的规则,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

二、市场秩序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市场经济的秩序。

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市场竞争、经济交易等行为,经济法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合同法等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合同法则规定了经济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建立、履行和终止等。

三、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经济法的另一个调整对象。

金融体系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活动。

经济法通过制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范金融体系的运行与监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它们对于知识产出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通过制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运用,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五、环境保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也是经济法关注的重要领域。

经济法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证制度等规范经济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广泛且多样的,包括经济主体、市场秩序、金融体系、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等。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经济法的学习和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建设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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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1、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点:(1)这种社会关系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是由国家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

如果不是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不是由国家调节引发的社会关系。

(2)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他们担负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一种调节、管理主体;而相对方则为被调节、被管理主体,有接受国家调节的义务。

因而双方主体之间的地位是管理(调节)与被管理(被调节)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这种社会关系也不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协商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家调节主体有时也需要运用协商机制,并尽量让被调节主体自觉自愿,但并不是以协商与自愿为原则的。

3、各大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经济法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以此论证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一)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A、两大社会关系的概述:国家经济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是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有各种不同情况有次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两大类,同时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可分为“一般性行政管理”与“国家为调节经济的目的而实行的国家调节”。

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与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经济关系”。

基本特征为:(1)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在经济关系内容上,双方是互利、有偿与等价关系;(3)在经济关系形式上,双方是自愿、协商关系。

B、二者区别:在主体身份与地位、社会关系的内容那个、形式与处理原则、社会关系性质与类别等,决定用以调整它们的法也不同。

民商法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不能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四、简答题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2、简述企业设立的原则。

答:企业设立的原则是指企业设立的基本依据及方式。

是由自由主义到特许主义,再由核准主义发展到准则主义。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人数有限制,通常为50人以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人数仅为一人。

资本通常不分为等额股份。

筹资和经营具有闭锁性。

设立程序较简单。

4、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答:1.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5、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条件。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一种权利。

条件:①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必须由同一个双务合同产生;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④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6、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几种?答:1、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7、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

答:①独占实施权;②禁止权;③转让权;④许可实施权;⑤放弃权;⑥标记权;⑦署名权。

8、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答:①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行为;②商业贿赂行为;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④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行为;⑤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行为;⑥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⑦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⑧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⑨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⑩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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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参考篇1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摘要】经济在我国占有很大的地位,它关系着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国家的发展和谐。

经济法是为经济所指定的一系列法律,意在对经济上存在的问题和使用作出合理的规范与解决方案,保护民众和国家的经济平稳发展与运行。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直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点,但同时也是一个难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确定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中的核心问题,它一直随着经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这之间,不仅仅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还有人文,国家政策,世界格局等等多方面的问题。

同时,也因为对经济调整对象的认知与理解程度的不同,其范围也处在不确定的阶段。

市场的经济变动影响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要想形成良性的市场经济竞争,就必须在从法律入手,制定更加符合社会和民生的经济法,本研究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做了一些调查和总结。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标准(1)从实践看经济法调整对象。

在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时,不是指依靠先人制定的经济标准,也不是照搬外国的经济法律,而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自己国家实际情况的经济法。

在制定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的生产力与经济发展状况来进行研究。

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人类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是在保护人类的应有利益。

所以法律在制定时,只要按照具体的实际情况,不必拘泥于特定的形式与流程。

(2)特定的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在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时,还要考虑到这个对象是否代表了经济的具体表现,而不是其他的方面。

一般来说,经济法所针对的调整范围不是说包括所有跟经济有关的关系与事物,这样对经济法的制定来说,太繁杂了。

所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般是对那些对国家经济和大众生活产生影响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这样才能高效的发挥国家的调整能力。

(3)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不能重叠。

不同的法律有着自己的标准与规定,若是不同法律的调整对象之间出现了重叠等现象,就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混乱,因为不知道该实行哪个才是正确的,法律之间的标准和规定肯定也是存在差异的。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探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在干预、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一、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和计划关系等。

1、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进行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财政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财政法、税收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指国家在货币发行、管理、流通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金融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3、计划关系计划关系是指国家在进行经济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计划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计划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垄断关系等。

1、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垄断行为、促进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垄断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这两种关系的调整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调整这些关系,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管力度,以提高国家经济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及其重要性在当今社会,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简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

简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

简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2010级远程班三班YC10030024 黄荧荧二战以来,随着国家调控经济立法的兴起,广大学者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一个法律部门,通常需要先从该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入手。

经济法是一个相区别于民法、行政法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社会法下的一个部门法。

笔者将从经济法产生根源的视角出发,小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揭开经济法的冰山一角。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完全的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到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

古典经济学代表亚当·斯密从个人本位角度提出了对市场的自由放任思想——自由市场经济主义,认为必须排除第三者对经济的干预,完全由“无形的手”调控市场经济。

但在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冲击后,这种思想即暴露出本身的缺陷,单纯的市场调节因为其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等固有的缺陷,使市场经济主体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无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这就需要第三者对经济进行适当的干预,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缺陷。

国家作为第三者介入经济生活,用“有形的手”适当调节干预经济,经济法作为市场失灵时的一种救济措施和国家的调节机制就应运而生了。

从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可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础上划定的,是为了弥补市场自发调节的缺陷和不足,纳入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运用国家调节机制作用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关系。

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经济关系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为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必须进行调节,而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无法以较低的成本或对经济运行较小的损害进行调节的经济关系。

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往往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运用“有形的手”作用于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

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

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摘要】:调整随想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它是经济法存在的根据,是经济法体系的建立,经济法律法规的指定,经济法在司法中正确运用及临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划分的基础。

国内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学说层出不穷。

近俩年学者们还提出了新的学说观点,具有百家争鸣之势。

本文主要立足市场失灵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市场时令所产生的扭曲经济关系和政府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市场失灵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型”经济问题的出现,除个别以外大部分的学者都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事实,发展至今,经济法的存在性也毋庸置疑,并且中国也已然存在较为权威的学术流派。

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流一说”“国家调节说”和“需要干预说”一、对经济的调整对象的观点及新定点目前,在中国最具权威的经济学派主要有六个即上述所说的最具代表性的学说,其中持“国家协调说”的学者从国家协调经济的角度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为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持“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的学者们从社会公共性的角度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

公民个人之间爱你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的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持“纵横统一体说”的学者们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内外部关系就爱那个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公民之间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持:“国家调节说”的学者们从国家主体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乙方为主体的特定关系”持“国家调制说”的学者们从宏观调控市场桂枝的角度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郭嘉为了克服试产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定制的调整需要由郭嘉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对这些依然存在的权威性学说我们固然是要尊重的,但也不能因其权威而盲从近俩年,法学界的学者们对经济法的台哦正对象的研究和探析并没有停止,并且有很多学者都从新视角对经济大的调整随想惊醒了深入的思考,其中比较新颖的有“对象调整说”“政治经济学说”和“市场失灵说“提出“市场失灵说”的学者刘勇平认为经济调整对象的引源就是市场失灵。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编总论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

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

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

例如: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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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进步,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经济关系,保障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那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呢?
一、经济活动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经济活动。

经济活动是人们在经济上进行的各种行为,包括对物质和非物质资源的利用、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等环节。

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也是经济法调整的基本对象。

经济活动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经济活动,比如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电子商务等。

在经济法的调整下,经济活动将更加规范有序,保障社会的经济发展。

二、经济主体经济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立经济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为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对象,经济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

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能够有效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为了保障经济主体的发展,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倡导经济主体树立正确的经济观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指各经济主体在市场上自由进行经济活动,通过市场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过程。

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也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对象。

市场竞争具有自由和公平的特点,可以激发经济主体的创造力和活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

经济法的调整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四、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中,与个人的利益相比具有更高的价值和重要性,涉及到整个社会以及公共利益的保障和实现。

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经济法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整工具,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保障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障。

最终,只有根据以上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以及规范其合法性,才能使经济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公正,更好地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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