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_周永坤_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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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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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守法与违法 (1)守法 守法即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和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的活动。 • 守法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和个人。 《管子· 任法》:“有生法,有守法,有法 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 法者,民也。” • 守法的内容包括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2、不得违反议会立法
3、不得体现行政部门利益 4、不得违反正当程序 5、必须接受代议机关监督
3、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 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 和方式。 立法程序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第五、六讲 法的运行
一、法运行的诸环节 (一)法的创制 1、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现代意义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依职权的活动。 (2)立法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3)立法具有规范性和预设性。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 在国内的(一律适用) 对中国人{ 在国外的(原则上适用) 在中国的(原则上适用) 对外国人{ 在外国的(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空间效力 •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 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领 陆、领空、领水及其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 领土——国家驻外使领馆、在境外的本国船舶 和飞行器。 • 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 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 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约国和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 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 法律后果。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法律责任 可以划分发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和违宪责任。 2)归责与免责 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 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 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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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
•发展资源:继 承与移植 •发展道路:演 进与建构
•从习惯到习 惯法再到国家 法 •从个别调整 到规范调整 •从与道德、 宗教等社会规 范融为一提到 逐渐分化
•法的历史类 型的含义 •划分法的历 史类型的意 义
•法系的含义 •两大法系比较
第十一章 >> 法的现代化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现代化释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 力与资源
中国法的 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 概念与特征 •法的现代化的 基本模式
•法的现代化的 动力 •法的现代化的 资源
•中国传统与法的 现代化 •中国法的现代化 道路选择
第十二章 >> 法的全球化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全球化的定义
法的全球化对各 国法制的影响
•法的全球化的含 义 •法的全球化的动 力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本章知识体系
权利与义务概述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概 念 •权利和义务的特 点和内容 •权利和义务在法 中的地位
•分类标准 •分类形式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意义上的主辅 关系
大家应该也有点累了,稍作休息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守法的主 客观条件 ●守法的客 观条件
普法教育与 守法
●普法教育是 法治的一 项重要的 基础性工 程
●普法教育的 最终目的 是使受教 育者养成 守法的品 质
●普法教育的 途径
第二十三章 >>法律监督
本章知识体系
法律监督释义 法律监督的功能 我国法律监督的体系
•法律监督的概 念 •法律监督的构 成 •法律监督的分 类

法理 周永坤

法理  周永坤

法理学导论【法学研究方法】一、实证分析法1、概念: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通用的方法2、特点:①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②在事实领域之外,则运用逻辑和纯数学分析3、形态:(1)规范实证分析法:这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主要是通过对法律文件或事实的分析从而找出法律的含义,抽象出法律的规则和原则。

除了西方规范法学派以外,一切具有实用倾向的法律解释学实际上都采用规范分析方法。

(2)社会调查的方法:是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在法学中主要指通过对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做调查并进行实证分析做出结论的方法。

它对立法学的研究和法律实施质量的评估具有特别意义。

在采取重大的立法行为之前,通常要对社会现实进行调查从而决定选择何种立法方案,如何在法律中实现利益平衡。

(3)历史考察的方法:是实证分析方法在历史领域的延伸。

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法律本身表现为一个过程,因此认识和评价法律绝不可缺了历史考察这一时间维度。

只有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才能更全面地认识法律。

(4)经济分析法: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的方法。

经济分析法又可以分为实证的经济分析、规范的经济分析和公共选择分析。

法学中经济分析方法运用的领域非常广,它涉及到:侵权法学、契约法学、财产法学等应用法学,也涉及法理学、法史学、立法学等理论法学。

4、其他实证法学方法还有语言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心理分析方法二、价值分析法价值分析是相对于实证分析而言的方法,实证分析是对法律实在的分析,而价值分析则是对法律的价值评估。

它从价值入手,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什么”。

价值分析方法在古希腊法学中早已运用。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概念是其先导。

启蒙思想家用人性、自由、平等、权利来批判封建专制的法律,使用的也是价值分析方法。

19世纪,西方法学中兴起了一股分析实证主义思潮,价值分析方法一度衰落。

20世纪下半叶,价值分析方法再度兴起。

周永坤:“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

周永坤:“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
当 jurisp rudence一词在第一种含义 (指称法律理 论 )被译成中文时 ,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译法 : 法哲学 与法理学 ,这是一个文化传递过程中的翻译所带来的 问题 。民国时期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是通用的 , 同样的著作有些称“法哲学 ”,有的则以“法理学 ”名 之 ,并没有形成两个有区别的知识体系 。 1949 年以 后 ,法哲学和法理学双双被妖魔化 ,都成为“资产阶 级法律思想 ”的代名词 ,因此 ,除了在翻译西方原著 时偶尔用之以外 (例如 ,黑格尔的大作在 1961年就被 译作《法哲学原理 》) ,它们从学术词汇中消失 ,取而 代之的是“国家与法的理论 ”或“国家与法权理论 ”。 这其实是“与资产阶级对着干 ”的阶级斗争为纲思维 的产物 ,在那时 ,“宪法 ”一词也曾因有“资产阶级 ”之 嫌而被“国家法 ”取代 。这些无疑是反学术的时代潮 流的一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 ,“法学基础理论 ”这一 名词开始代替“国家与法的理论 ”成为指称一般法的 理论的学科名称 ,为的是将“国家理论 ”还给政治学 。 “法学基础理论 ”这一词汇被造出来本身表明当时法 理学和法哲学还是资产阶级的 ,法哲学与法理学还没 有取得正当性 。到 1980 年代中期以后 ,法理学这一 名词开始出现 ,并迅速被接受 ,到 1990年代中期 ,作 为指称特殊的法律理论学科的名词 ,“法理学 ”一词 在学界成为共识 ,相应的课程 、著作 、研究机构等等都 以法理学为名 ,“法学基础理论 ”昙花一现 。可以这 样说 ,“法理学 ”这一词汇的复活本身就是一件标志 性的事件 :它标志着中国的“理论法学 ”向真正的学 术传统的回归 ,它也标志着中国的理论法学向世界法 学的开放 ①。
二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学科定位
要解决这一问题 ,得首先确定一个参照物 :法哲 学与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学科 ,而后我们才能将部门法 学理论化研究的现状和目标同两者加以比对 ,看看它 与何者更为接近 。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法理学精品笔记【周永坤版】

法理学精品笔记【周永坤版】

二、制定法以外的法律渊源问题的讨论 (一)关于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刊登数量不等的案例。这些案例都 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虽然这些判例只对法院的判决 起“范例”作用,无拘束力,不是我国的法源,但是无疑对法官的断案有 重大影响。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概念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性地方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是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1979 年 7 月 1 日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赋予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之权的合法性不无问题。第二,1986 年 修改地方组织法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较大市格认定问题。 从实践结果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果,弥补了中央立法能 力不足的问题。但是负面效应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只是补充性的法源。
(二)习惯的法源地位问题
无论制定法是否认可习惯为法源,习惯为法源的事实都存在。
(三)次要法源问题
尽管由于浓厚的权力崇拜倾向,因而我国次要的法源显得极不重 要, 但是适用次要法源的现象还是存在, 尤其是在涉外司法与仲裁活动中。 随着我国法学的发展与司法人员理性化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次要法源的地 位将得到改善。
(2)特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狭义的地方性法规相比又有如下特点:立法依 据不是一般地方政府的权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权;立法机关只能是地方自 治机关,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人大常委会,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 治县三级; 它的内容是民族地方自治事务; 立法权限大于一般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宪法、法律基 本精神的前提下,作出变通性规定;在制定程序上较严格,自治区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9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655专业基础课与8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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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读演练本书,达到把握教材重点知识点、适应多样化的专业课考研命题方式、提高备考针对性、提升复习效率与答题技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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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 教材课后习题与解答针对教材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课后习题配备详细解读,以供考生加深对教材基本知识点的理解掌握,做到对苏大考研核心考点及参考书目内在重难点内容的深度领会与运用。

Part 3 - 苏州大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苏大考研专业课考试科目的2009-2015年考研真题试卷,方便考生检查自身的掌握情况及不足之处,并借此巩固记忆加深理解,培养应试技巧与解题能力。

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周永坤笔记

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周永坤笔记

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笔记(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一章法学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点存在高度共识,但在具体的研究对象方面又存在分歧,特别是在对“法律”这一概念外延的把握上存在差异。

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的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的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的法律,而且指国家间的法律。

与此相关联,不同学派在研究的侧重点方面也存在分歧。

具有价值法学倾向的法学家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良法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

具有规范法学倾向的人则认为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

至于正义问题,那是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不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这当由伦理学去研究。

具有社会法学倾向的人则主张对社会中“活法”的研究,应当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发的功能、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等。

我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广泛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国家制定法,习惯、正义,同时也包括国际法。

2、法学的性质法学的性质问题研究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把法学称为“法律科学”是“科学泛化”的产物。

法学不属于科学。

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1847年针对概念法学和历史法学,否定法学的科学性与有用性。

基于这样的表述,从知识分类学的角度出发,法学是规范学科。

规范学科追求善,即公平,正义。

3、法学体系与结构法学包括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含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其中法史学包括法思想史与法制度史;法思想史同样包括中国法律思想史与国外法律思想史;法制度史包括中国法律制度史与国外法律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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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文化
第一节 法律文化的概念
一、法律文化释义 二、法律文化的结构
一、法律文化释义
(一)文化
我国学界的“文化”概念大致可分为三类:广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精神财富;狭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意识形态。

(二)法律文化的概念
对法律文化的定义仍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的法文化观将法律文化理解为法律意识和法律典籍,与中义的文化观相通;广义的法文化观从各种角度现解法律文化:精神形态、物质形态、静态、动态、观念、制度等等。

我们取法学界较通行的广义法律文化定义: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实践中创造的文化,包括法律规范、原则、法律意识、法律组织和设施、法律运作过程和方式、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

二、法律文化的结构
法律文化的结构是多元结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1)客观法,即有形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法律技术层次。

(2)法律意识或观念形态的法文化。

观念形态的法文化是客观文化的萌芽及其观念化。

(3)运转中的法,或法律的手、脚、牙齿及其活动方式,包括法律的组织、设施、运转方式。

2
第二节 法律文化的类型
一、法律文化分类概说 二、现代三大法系
三、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法律文化分类概说
法系在英语中为Legal genealogy 或 genealogy of law 或legal family 。

法系是指具有相同法文化传统的数个国家法律所组成的法律“家族”或法律“族类”。

有的学者将法律文化分为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非西方法系四大类。

在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无疑还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这三大法系。

二、现代三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也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是继承罗马法传统,以拿破仑法典为楷模而形成的,以法典为主的近现代市场经济法系。

大陆法系源于罗马法,在西方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国人将简单商品经济最完备的法律表现——罗马法加以改造,赋于启蒙运动中阐发的基本精神,运用理性的力量,仿效《法学阶梯》的体例,创造了明确、严密、完备的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的基本精神及其立法技术传到了世界许多地方。

将近100年以后,德国人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的体系创制了更加完备的民法——《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其后的立法者所推崇、学习。

至此大陆法系形成了两大支系: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二)英美法系 也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继承日耳曼法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以判例为主的近现代市场经济法系。

英国早期法律是地方习惯,很不统一,1066年诺曼底公爵入侵
3
英伦三岛以后,在强化中央集权的过程中形成了统一的法律——普通法。

从14世纪前后开始,又形成了衡平法与普通法并行。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

从19世纪开始,制定法有增加的势头,但是迄今为止,判例法仍然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源。

(三)西方两大法系的异同
两大法系的基本精神是同一的,两者都贯彻了市场经济的民主法治精神与人权精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方法上的。

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

2、适用法律的技术上的差异。

3、法律编纂方法上的差异。

4、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方面的差异。

( 英美法系的庭审照片)
在其他方面,例如,法学教育、
法律工作者的活动方式及其范围等,也存在一些差异。

(四)伊斯兰法系。

1、伊斯兰法系概述
伊斯兰法系是以伊斯兰教经典为基本法源的法系。

伊斯兰法的主要法源为:(1)《古兰经》。

( 图片)
4
(2)圣训。

(3)公议。

(4)司法实践中运用类比的结论。

伊斯兰法由阿拉伯半岛传到西亚、北非、南亚的许多地区,它的发展从未中断,进入1960年代以来反而出现复兴之势。

现在它们是近10亿人遵守的法律。

2、伊斯兰法系特点
伊斯兰法有不同于两大法系的许多特色,择其要者有:(1)宗教色彩浓厚,是典型的宗教化法律。

(2)形式化程度低。

(3)义务本位。

(4)法学家在伊斯兰法发展中的作用很大。

三、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狭义的中国法律文化特指从夏代至清末的中华农业法文化。

西方法文化指在古希腊罗马文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欧洲北美及受其影响的地区的法文化。

两种法律文化的差异有:
1.法观念方面的差异:正义法和暴力法。

2.客观法方面的差异。

法律总体精神上的差异可以归纳为理性法和意志法。

3.运作中法律的差异。

在立法方面,西方法或多或少承认民众立法,代议立法,而中国皇帝是唯一立法机关。

在法律实施机构方面,古希腊罗马实行分权,中世纪后期已分化出专司司法之职的法院,现代西方无一不实行分权,司法独立。

西方法官地位崇高,而中国,行政官历来兼任司法官,即使中央的专职司法部门(大理院,刑部之类),其地位也只是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而已,
更不用说王权
5
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

主要有这几方面的差异,当然还有一些,例如宗教色彩的不同:西方法文化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中国法历来是世俗法高于一切;在法学研究方面,中国只有宣传、解释法的法学,几乎没有理性批判的法学等等。

第三节 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释义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三、法律意识和法律的关系 四、法律意识的结构与功能
一、法律意识释义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的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法律评价、法治观念等等。

法律意识可以分为低级阶段的法律心理和高级阶段的法律思想体系。

(二)法律心理
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法律的零星的感觉、情绪、习性等等。

正因为法律心理来源于日常生活、是自发产生的,所以对法律的认识和评价是表面的、直观的,缺乏理论概括的高度。

(三)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思想体系是对法律思想观点的理论概括,是思想化、理论化、系统化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

(四)法律意识具有差异性和流变性。

法律意识的流变性也不是毫无连续性的变动不居,而是动中有静,变中有不变,表现为文化发展的连续性。

法律意识与其他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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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相互渗透影响的。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意识作不同的分类。

以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将法律意识分为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两大类。

个体法律意识指公民个体的法律感,法律情绪、法律思想、信念的总和。

群体法律意识是指某个社会群体中通行的共同的法律意识,个体法律意识与群体法律意识是不可分离的。

三、法律意识和法律的关系
近年来,人们提出了法律和法律意识何者为本原的问题。

法学界主要有三种看法:(1)法律意识本原说。

(2)法律本原说。

(3)无本原说。

我们认为,上面三种观点都看到了法律与法律意识关系的某一方面,均有其合理性,但是又都有可商榷之处。

那么,法律意识的本源是什么?法律意识来自存在,这个存在不但包括法律,它包括全部社会存在,包括自然界。

四、法律意识的结构与功能 (一)法律意识的结构
法律意识有三大相互联系的要素构成:法律知识要素、法律意向要素和法律决策要素。

法律知识要素指各种关于法律的信息,是各种关于法律的陈述性、描述性观念,价值评价观念及关于法律活动的印象,感觉等等。

法律的知识要素主要解决法律“是什么”,“法律怎样”。

法律意向性要素指关于法律的理想,包含了法律需求观念和动机观念。

法律意向性要素是法律知识要素和社会实践碰撞的产物。

法律决策要素是法律意识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要素。

它来源于法律知识要素和意向要素与社会实践。

(二)法律意识的功能
法律意识的三大要素决定了它具有三大功能:认识功能、创造
功能和践行功能。

法律意识的认识功能指法律意识认识、了解、评价法律的功能。

创造功能指法律意识创制、完善、改变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技术、法律组织机构的功能。

法律意识的践行功能指法律意识指导人们实践法律规范从而推动法律实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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