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六章 法制现代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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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课提纲

法理学讲课提纲

法理学讲课提纲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分析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掌握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深入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使学员掌握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如何利用法理学原理正确认识和行使自己权利,尤其是有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项。

教学方式:课堂重点专题讲授;学员自学与教师答疑辅导。

教学计划:总学时100,其中面授学时36,自学学时64,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

第一讲法理学概述(一)一、法理学释义国内学者对法理学的一般解释有:1、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2、法理学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3、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性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二、中国法理学(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三、法的概念(一)法的用词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西方历史上法的用词(三)法的释义(四)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五)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四、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一)法的渊源1、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国际法2、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1)习惯(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4)外国法(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二)法的形式1、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8)其他法的形式(三)法的分类1、法的一般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2、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四)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的概念: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 11、[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判例法D.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答案】ABD2、[多选题]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以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不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答案】D【解析】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类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多选题]有机联系的整体。

本题选项中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香港和大陆虽然属于不同法系,但是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因此C项是正确的。

我国古代虽然是“诸法合体”,没有划分部门法,但不能因此说不存在法律体系,因此D项是错误的。

3、[单选题]下列机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A.省级政府B.较大市的人大C.自治区人大D.经济特区【答案】B4、[多选题]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 )A.行政法B.婚姻法C.刑法D.公司法【答案】AC5、[多选题]下列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 )A.合同法B.商标法C.继承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答案】ABC6、[多选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多选题]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权利本位”思想,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中,权利处于最终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因此B项是错误的。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现代化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现代化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现代化
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现代化”,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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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现代化
1.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和类型,法的现代化分为:
(1)内发型: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

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的变革。

如英国。

(2)外源型:社会受外部力量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的革新。

如中国。

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

特点:被动性(外来因素启动);依附性(工具性);反复性。

2.法的现代化成功的关键: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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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 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法和法律 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之法。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容决定 形式;然而有时相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种法的形式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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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因性要素
~是根本的要素。同时制约着资源要素和进路性 要素。它决定不同资源性要素和进路性要素在法 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和发挥怎样的作用, 并制约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或机制。 法的主要动因是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是根本性动因要素。
法、先前法、或源于政策、宗教、礼仪、道德等;
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等;
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例如美国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 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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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成过程总是源于某种动因和进路,
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或虽具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为习 惯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 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 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 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 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 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六章 法的要素)【圣才出品】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六章 法的要素)【圣才出品】

第六章法的要素1.在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法的要素模式理论有哪些?答:法的要素的分类,是指将复杂的法律现象归结为哪些简单要素,即法要素的“模式”问题。

近代以来,流行的法要素模式的理论主要有四种:(1)“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

这一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经英国法学家霍布斯,到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时,成为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

(2)规则模式。

规则模式由新分析法学派的英国法学家哈特倡导,他主张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这一模式是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批判规则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

他认为,所谓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规范设定了一个要实现的目标,一般说来,这个目标是特定共同体在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面貌方面的某种改善;所谓原则,是指另外一种标准规范,亦即某种有关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者其他道德维度的要求,而非旨在促进或确保某种被认为值得追求的经济的、政治的或社会的情势。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社会法学派泰斗庞德认为,人们使用的法律这一概念有三种含义: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行政过程。

权威性资料包括律令、技术和法律理想,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标准。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是:(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法理学简答题全

法理学简答题全

简述法的转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的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的移植具有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的移植的必要性。

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在法的渊源转变为法的过程中,其价值实现的基本情形有哪些?1、自觉性。

是在理解和认知法的渊源价值及其实现的基本理念、知识和方式的前提下,自觉地发现、整合和实现渊源价值,从而实现预期的法或法制度。

2、自发型。

是盲目地、被动地在某种动因的促动下,消极地实现某些法的渊源价值,形成了某种法或法律制度。

简述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1、法律责任针对的特定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2、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法律义务一般不具有制裁性3、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题队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简述法律传统与传统法律的关系?法律传统是有传统法律发展演变而来的一种法律文化和精神,它与传统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传统法律是法律传统得以孕育和形成的母体。

传统法律是作为一种法律状态,即是一种制度规范体系,也表现为一定的法律观念。

作为制度规范体系的传统法律只能在其生长的社会中发挥作用,一旦传统社会解体,它就要退出历史舞台。

而传统法律制度中蕴含的精神或文化,则可以与后世的法律制度相结合,成为现代法律生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怎样理解法律责任的竞会?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

特点: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改行为符合两个或连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有哪些?1、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或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六章法律体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释义一法律体系与其他相近概念?一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二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三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戒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第六章 法律体系
法并不是像有时所说的一个规则,它是具有那种 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如果我们将 注意力局限于个别的孤立的规则,那就不可能了解法 的性质。
图片内容准确吗?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二、 民法商法 三、 行政法 四、 经济法 五、 社会法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六、 环境资源法 七、 军事法 八、 刑法 九、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以及:国际法的问题?
思考题
1. 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2. 如何理解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4. 凯尔森认为:“法并不是像有时所说的一个规则, 它是具有那种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 如果我们将注意力局限于个别的孤立的规则,那就不 可能了解法的性质。”请结合该语境,谈谈你对建立 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性的理解。
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

涉及国家领域、国家主权、
国家象征及公民的有关政治
权利等方面的法律:《国防
法》等
第二节 法律部门及其 划分标准
➢ 二、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 (一)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 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且复杂变化的,人们可以将社会关
系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 庭关系等。 ➢ (二)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 如可将以刑罚制裁方法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归入刑法法律 部门,将以承担民事责任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归入民法法 律部门

《法理学》作业一(第一章――第七章)

《法理学》作业一(第一章――第七章)

《法理学》作业一(第一章――第七章)一、名词解释(14分)1、法学2、法系3、权利4、义务5、法律规则6、法制现代化7、法治国家二、填空(12分)1、构成法的主要因素是()、()、()。

2、根据法律所涉及的对象不同,可以把法律概念划分为五类,即:()、()、()、()、()。

3、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可以划分为()和()。

4、根据法的调整范围和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划分为()、()。

三、简答(60分)1、简述法律的特征2、法的规范组织作用表现在哪几个方面?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4、法的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什么?5、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是什么?6、简述奴隶制法的主要特征7、简述封建制法的主要特征。

8、简述资本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9、简述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10、简述法律原则的特点11、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有哪几个方面?12、中国法制现代化与西方国家的法制现代化在本质意义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13、简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14、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达到了现代化的标准,可以从哪些方面加以衡量?15、简述厉行法治的意义。

四、论述(14分)1、法治与静态意义的法制、动态意义的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2、我国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应该做好哪些工作?《法理学》作业二(第八章――第十五章)一、名词解释(23分)1、立法2、立法体制3、立法程序4、法的形式渊源5、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6、法律规范7、调整性规范8、保护性规范9、法律体系10、法律部门11、法的实施12、守法13、执法14、法的适用15、法的效力16、法的时间效力17、权利能力18、行为能力19、法律关系客体20、违法21、法律责任22、法律制裁23、法律监督二、填空(34分)1、立法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等。

2、从作用于法的各种因素的角度,可以把法的渊源分为()渊源、()渊源、()渊源、()渊源、()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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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应该具有一致性,不能相互冲突 法制现代化要求避免法律中的矛盾。富勒举例说, 如果一项法律里有一条规定车主应该在1月1日换 照,另一条却规定在1月1日从事任何劳动皆属犯 罪行为,就会危害法治。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应 该通过解释来解决矛盾。比如只承认前一条,使车 主在1月1日装牌照不构成犯罪;或者只承认后一 条,使车主将装牌照的时间合法地推迟到1月2日 。但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这两种解释结合起来,使 车主无论在1月1日还是推迟到1月2日装牌照均 属合法,这样,就使得公民能够自行解决法律的矛 盾而不致损害自己的利益。除了同一法律的不同规 定之间的矛盾外,更常见的情形是几个法律之间的 9 矛盾。
(四)法律必须明确 明确的法律也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准。 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只有法官、警察、检察官才会 侵犯法制,立法机关却不可能,除非它们违反宪法 对其权力的限制。事实上,一个模糊不清、支离破 碎的立法也危害法制。当然,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并 不是一般地反对在立法中使用诸如‚善良忠诚‛和 ‚适当注意‛等准则。保证法律明确性的最好办法 就是有效利用立法大厅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常识性 判断标准。当然,对法律的明确性的要求也不能过 分,一种华而不实的明确性可能比老老实实的含糊 不清还更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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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必须为公众所知晓 法律必须公布,告之于民众,以便被指望服从 规则的人们了解规则是什么。富勒就此提出4条理 由:首先,一个法律公布后,即便100个人中仅 有一个人去了解公布的法律,这也足以说明法律必 须公布。因为至少这个人有权利了解法律,而这个 人又是国家无法事先认定的,所以法律必须加以公 布。其次,人们通常不是因为直接了解法律而是因 为仿效了解法律者的行为样式而守法,因此,少数 人的法律知识可以间接地影响许多人的行为。再次 ,法律只有公布后才能由公众加以批评,包括对不 应制定的那些法律的批评,同时也才可能对适用法 律的人的违法行为加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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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制现代化的评价标准 法制现代化的标准,即现代法治的标准。对于 这个问题,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家已经进行了广泛的 探讨。 因此,综合他们三家的学说,可以把法制现代 化的评价标准归纳为10个方面。换言之,一个国 家的法制是否达到了现代化的标准,可以从以下1 0个方面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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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制定有普遍性的针对一般的法律 法制现代化所要求的法律具有普遍性,主要包 括三层意思: 第一,法律规范的制定要有一般性。 第二,法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要有一般性。这 主要指相同的情况必须得到相同的对待。 第三,法律制度须具备统一性。在此意义上, 一国可以有两制或多制,但不能有两法或多法。
(六)法律可以被人遵守 法律可以被人遵守,是指规则的接收者必须能 够使他们的行为与规则相符合。富勒说,人们通常 认为,任何神志健全的立法者,甚至是邪恶的独裁 者,也不会有理由制定一项要求人们去做不可能做 的事情的法律,但现实生活却与此相反。立法者可 能微妙地甚至善意地制定出这样的法律,这就像一 位好教师为增长学生的知识而对学生提出超出其能 力的学习要求。但是问题在于,倘若学生未能完全 实现教师的不切实际的要求,教师可以就学生已完 成部分要求而表示祝贺;如果立法不切实际,政府 官员就会面临这样的困境:要么强迫公民为其不可 能为之事,以致造成严重的不义;要么对公民违法 10 视而不见,从而削弱对法律的尊重。
第六章
法制现代化
第一节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 一、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和特征 (一)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现代化‛一词使用非常广泛,但作为一个 术语,其内涵和外延都不易确定。就一般的意义 而言,现代化指的是一个社会的观念、生活方式 和社会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变更与转型,即经 历的从传统生活方式与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与体 制的变更。C.E.布莱克认为,‚现代化‛是 指‚反映着人控制环境的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 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 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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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不溯及既往 现代化的法制应当是适用于将来的,一个溯及 既往的法律,的确像是一个怪物。按照富勒的意见 ,法律是指以规则来治理人们行为的事业,如果说 以明天制定的法律来治理今天的行为,那完全是一 句空话。但从法律一般是适用于未来的这一角度而 论,可能在有的情况下,溯及既往的法律是一个不 可缺少的补救办法。但人们也应记住,希特勒在1 934年实行血腥清洗时就曾发布过溯及既往的法 律。所谓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是指规则之存在须在 时间上先于按规则审判的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事实上,也没有人能遵 循溯及既往的法律,因其行动时该项法律并不存在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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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大量现代法律的内容是专门性的,它 们是否能为公民所了解,这无关紧要,法律应当 公布绝不是指望每个公民都坐下来阅看全部法律 。其实,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子产与叔向曾 就成文法及其公布问题展开争论。此后,关于法 律应当向众人公布的理论占据主导,并有不少精 彩论述。让守法者知立法之意,已经超出了关于 法律公布与否的争论。实际上,这正是法制现代 化研究者们应当考虑的。法制现代化的这一项标 准,为人们从现代法制的立场进一步理解十余年 来我国的普法运动和规范方兴未艾的法律援助事 业提供了一个重主要特征 从历史上看,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始于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重要国策,确立了保障人民 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和法制化的 基本方针。法制现代化实践也得以由此拉开帷幕。 为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先后制定了一 大批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经济领域基 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受思想认识的局限,当时并 未明确提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直到‚十五大 ‛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才越发明晰,中国的法制现 代化建设才开始由‚自发‛转入‚自觉‛阶段,并 进入其前所未有的繁荣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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