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议人大监督

浅议人大监督作者:吴元增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06期在我们研究人大监督的时候,必须注意到监督权不能离开决定权而独立存在。
监督权是实现决定权的手段与保证,没有决定权就没有真正的监督权。
本文所研究的人大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包括审查、审议、督促等),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审议批准、决定、罢免等职权。
为便于表达,这里简称为人大监督,更多地侧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一、人大监督权来自人民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许可以称之为有中国特色的议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监督不断得到强化,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依法行政,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但从总体上来看,人们普遍感觉人大监督还没有到位,表现在: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针对性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
群众说人大是“掌大权、管虚事”,“橡皮图章”的形象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影响人大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来自体制的约束。
人大监督职能到位的程度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由于人大监督的职能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来履行,人大自身方面也存在很多影响监督质量或效能的因素。
人大常委会主要工作形式是会议,但增加会议次数或延长会议时间都意味着增加议题或增加工作量,现有机构和人员难以承受。
有人认为,有了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监督不过是走走形式、做做样子,甚至认为人大监督是没事找事,对人大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
不让监督和抵触监督的潜意识影响了人大主动监督的积极性,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敢监督;遇到疑难问题,又不会监督”的现象。
正确理解我国人大监督权

正确理解我国人大监督权人大监督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 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监督、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 ,人大监督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 ,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 也是贯彻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现行高三《思想政治》教材几次提及人大监督权 , 如“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建立其他国家机关 , 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 并监督这些机关工作“”等 , 但由于受篇幅的限制 , 教材没有对此作进一步的阐释。
为此 , 本文就人大监督权问题作些简单分析。
1. 人大监督权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宪法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它之上或与之并列,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它选举产生 ,并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切权力直接来自人民 ,它对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监督实施 , 其他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 ,但不能脱离或违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不能脱离人大的监督。
因此 , 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 也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 , 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监督权 , 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 动摇了人大监督权 , 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谈谈地方人大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某省人大建立问责制度,对司法不公等行为进行问责和 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五: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某市人大在城市规划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规划编制参与
规划审批程序
某市人大代表参与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了解 规划详情并提出修改意见。
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和表决, 确保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发展需要。
跟踪监督
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某省人大 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 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案例三:某市人大对环境污染的监督
总结词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
01
02
详细描述
某市人大在环境污染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环境质量监测
某市人大建立了一套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定 期对空气、水质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
。
03
环境执法监督
某市人大加强对环保法规的执行监督,对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0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4
环境影响评估
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某市人大要求建设单位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 的重要依据。
06
社会参与
某市人大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通过听证 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案例四:某省人大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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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及时修订和完善
针对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和需要的内容,应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确 保其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学习和培训
地方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 权。
浅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

浅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地方人大常委会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行使权力,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首先,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体现在对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通过审议和批准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报告,并对政府工作进行问责,确保政府的权力行使合法、合规,促使政府切实行使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其次,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还体现在对地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监督。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地方政府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和监督,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
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开展工作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的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此外,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还体现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
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地方政府的工作,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土地征收、城乡发展、社会保障等问题上,要求政府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最后,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还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审议和修改地方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与社会现实相适应。
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要加强对地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法律法规的执行偏离和失误,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综上所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体现在制衡和监督地方政府行政权力,参与和监督地方政府决策,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使政府的行为更加合法、科学、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和满意度。
浅议我国人大代表的监督权

己 选 出的代 表 行 使这 些权 利 监 督制 度 是一 个
。 ,
,
净化 国 家机关
,
使 国家政 人 民 代表
。 ,
权 牢 固 地 掌 握 在 广大 代 表 人 民 利益 且 为 人 民 谋 利益 的人手 中 从这种 意 义 上讲
(二 )
在 我 国 人 民 代表享 有 广泛 的监 督权 括起 来 有 以 下几 种 一 种是 会时 监督 平 时监 督
(一 )
。
概
和 国 家 机关工 作人 员所 实施 的监督 它与 会 时
:
,
一种 是 是指 人
。
监 督相 互联 系 相互 补充 平 时监 督 主 要 包括 视察 列席 和执法 检查 等方面
、 。
。 、 , 。 。 。
,
,
,
,
形 式加 以 规 定 这从 一 定程度 上制 约 了 人 民代 表 对 各级 国 家 机关 及 其 工作 人 员 的行 为是 否 合 法的 监督 和 约 束
。
,
历 来 为我 们党 和 国 家
2
.
列席 权
。
列席 是人 民代表 的 舀项 权 利
。
,
我国 宪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对 人 民 代 表提 出
, ,
;
,
二是 监 督
,
出合格 的国家 机关 领导 人
。
。
从这 种意 义上 讲
,
,
人 民或 人 民选 出的代 表通 过监 督 保 障 被选 出 的人 在行 使 权力 时 始终按 民意 按 规律 办 事
, ,
。
提 名 推荐 是 人 民代 表 对 国家 机 关 的 事先 监 督 行 为 人 民 代表 正确 行使 提名权
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一、人大监督的作用与意义我国人口众多、民族成分多样,要依靠一支数量庞大的兼职的人大代表来履行繁重的复杂的各项职能,显然不现实。
况且通常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为弥补上述缺陷,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处理日常工作,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人大监督包括对其自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新出台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规律。
在我国的宪政实践中,在批判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的同时,往往忽略国家权力分工和制约的必要,讳言监督,没有很好地解决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问题。
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理论与“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实质,是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制约和规范。
是把资本主义国家少数统治者或者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 ,变成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这种监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是国家监督制度的基础。
监督,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
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
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
【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关键字】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根底、最重要和运用最广泛、最经常的职权。
地方人大监督职能能否充分行使,直接影响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作用的发挥和整个国家监督机制的健康运行,也直接影响地方人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不断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民主法制进程同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来源和特点。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地方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赋予的神圣权力,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强制性权力,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这就表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是具有权威性。
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代表人民、以国家的名义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不同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它在整个监督机制中处于最高地位,它的权威性来自于法律;二是具有强制性。
正由于人大监督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而不按照某个领导的意志进行,因此被监督者必须严肃认真的接受监督;三是具有人民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广大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说国家权力的监督本质上就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这种监督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二、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四项原则。
XX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对于更好地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

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1. 人大监督权概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全面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职责。
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人大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预算和决算报告等方式,对政府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确保政府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人大通过任命、罢免、决定法官和检察官等人事任免事项,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立法工作的监督:人大对国家立法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决定,确保立法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
人大监督权是人大履行职责、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监督权的行使,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1.1 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根据中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这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旨在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人大通过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决算,以及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人大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进行专项监督。
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这包括对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案件的公正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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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关键。
一、人大监督的涵义、性质和地位监督,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
关于监督,我国主要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其中权力机关则是最主要的监督主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因此,人大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审查、督促,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审议批准、决定、罢免等职权的过程。
监督内容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方面。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促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监督法》、《地方组织法》在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中,对于监督职权都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因此,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
人大监督从法律地位和国家监督体系看,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
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这就是说,人大监督的权力源自宪法,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人大在监督过程中处于主要地位,对于人大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服从。
其次,人大监督具有法律效力,监督行为一经实施,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再次,人大的监督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确保其执行。
这些特点表明,人大的监督权属于一种国家权力。
人大监督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
权力需要制约,权力失去制约就会被滥用,失去制约的权力就会导致腐败和专横。
人大对其监督对象实施的监督属于权力对权力的制约。
同时,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要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这就意味着人大对其监督对象实施的监督要体现人民的意志。
对于违背人民意志的人大代表,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法将其罢免。
因此,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完善人大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人大监督工作,对于健全国家政治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铲除腐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
二、加强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监督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愈益重要。
目前在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在法律监督方面,仍然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工作监督方面,监督缺乏深度和力度,有些还停留在程序性上,制约作用不够等等。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不到位,监督意识不强。
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特权思想、人治观念还相当严重,自觉地、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淡漠。
有的认为人大审议工作报告、实施监督是例行公事,对人大的监督不屑一顾。
有的甚至认为人大监督是挑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
还有一种误解,认为人大行使监督权,加强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与党委争权,同党委唱“对台戏”,是漠视和削弱党的领导。
二是人大在监督工作中感到监督工作难做,怕监督影响与“一府两院”和党委的关系,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敢为、不愿为的情况,没有找到“敢于”和“善于”的结合点,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人大监督力度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
1、人大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这是我国的政体。
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所以,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施的监督,是国家和人民行使的监督,是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它是以人民为后盾,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它是一种国家制度,而不是个人行为。
因此,在国家的各种监督形式中,人大监督从根本上体现了监督的人民性,是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的监督。
只有充分发挥这种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得到巩固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2、人大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执法监督,是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最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法律实施工作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还不完全适应。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在有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生活健康、有序进行,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的稳定。
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就必须强化人大执法监督。
3、人大监督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机制。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政治、经济和法制环境,监督机制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
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如果没有监督,就必然会导致公共权力被滥用,就会产生种种腐败现象,进而丧失民心,最终导致亡党、亡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要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作保证,对危害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必须通过强化人大监督予以防止。
三、强化人大监督的措施1、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监督法的出台实施,使新时期的人大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强监督法的宣传,对改变旧的监督观念,提高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面认识,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要以监督法为重点,做好宣传工作,从思想观念和监督力度上,向社会、向人民、向被监督群体,宣传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转变旧的监督观念。
目前,在监督法的宣传方面,还存在着宣传力度不强,宣传效果不好,甚至出现某些领导干部敷衍了事,消极对待的现象。
其原因就是过去的人大监督观念在作怪。
观念一旦形成很难在短时间理彻底改变,所以,监督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需要持之以恒,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2、强化职能,健全体制。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监督职权。
因此,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监督工作。
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围绕人民群众的愿望,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监督。
要大胆地行使监督权,充分运用听取汇报、调查、视察以及质询、罢免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要克服畏难情绪和不敢碰硬的思想,抛开私心杂念,轻装上阵,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大胆地进行监督。
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切实担负起监督这一神圣职责,不断地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能力。
要有计划地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特别要提高法律水平,这样开展人大监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得心应手。
要加强调研。
每召开一次会议或开展一次活动,特别是对会议议题或会议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人大常委会都要组织人员围绕议题认真、及时地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标准,确保人大作出决策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要加强常委会的自身建设,逐步扩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比例。
在考虑人大常委会委员人选时,既要注重结构,更要突出素质。
把那些有时间和精心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特别是要把人大机关中具备条件、业务熟悉的同志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以确保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专业化水平。
4、创新方式,增强实效。
人大监督要突出重点。
要把那些事关国计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老百姓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
在人大开展的监督工作中,既要做到年初工作安排有重点,开展活动有重点,执法检查有重点,调查、视察有重点,每次开展的人大监督工作,都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要坚持依法办事。
在人大监督工作中,要始终围绕一个“法”字来开展监督工作。
要突出法律监督,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把是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和尺度,来进行衡量和评价;要发挥代表作用。
在人大开展的监督工作中,既要借助外力作用,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因为人大代表来自于社会各阶层,代表不同阶层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多邀请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广大代表的作用,来加强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人大每召开一次会议,每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每开展一次调查、视察等活动之后,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都要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或交办函,交由“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