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序交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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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序交接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上道工序施工质量满足下道工序继续施工的需要,控制专业间的工序转换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施工中的工序交接。
2 职责
2.1项目部负责组织协调工序交接。
2.2 各作业队负责工序交接的实施。
3 管理内容
3.1 交接依据
施工图纸;
各专业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现行的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程及规范及相关的图集。
3.2 交接
工序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由各作业队负责人向项目部安全质量部提出工序交接申请。
工序施工尚未全部完工,但已完部分满足下道工序继续施工条件,接收方可以向项目部安全质量部提出施工申请,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组织协调办理交接手续。
项目部安全质量部组织工序交接,交接双方负责人和主要专业工程师参加。三方进行交接检查,满足要求后,填写《工种(工序)间交接质量检查记录表》,各方签字认可,各持一份。
交接检查中有异议时,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组织协调。如确有不满足下道工序施工要求时,由移交方处理。处理完毕,重新进行工序交接。
交接检查中,发现由于设计原因、专业要求不一致或其它原因产生的问题,影响下道工序时,应暂停交接。项目部组织解决后,再进行工序交接。
4 相关文件
工序移交时,移交方要提供该工序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等)、相关的图集、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施工记录、质量整改通知及处理情况等)及施工日志;接收方要依据现场情况认真进行检查,确定无异议时签收。
5 记录
工序交接记录
附表:
209
工种(工序)间交接质量检查记录表
GD2301063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档案局监制深圳市文档服务中心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