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公司的投资、担保、融资行为,使投资、担保、融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融资行为。
第三条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股东报告公司投资、担保、融资工作情况。
第四条公司担保部是公司投资、担保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是融资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第五条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董事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业机构.第二章投资第一节投资行为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投资主要是指对外长期投资,即公司投出的超出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它投资,但不包括证券二级市场上的自营投资和受托理财投资以及因承销业务产生的证券投资.第七条公司投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整体资金状况、人才储备状况、外部市场环境及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综合确定,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八条公司投资实行项目立项、决策、实施及管理问责制度。
第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投资决策权限第二节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及处置需经董事会作出决议或决策。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外投资及处置授权依据应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投资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以下投资管理工作:(一)编制投资计划(包括公司所有投资项目);(二)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进行项目立项;(四)项目审批、实施;(五)项目跟踪、评估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1.总则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金融服务机构,主要面向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公司的运营行为,保障客户的权益,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公司治理结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的机构,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高级管理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负责具体的业务经营。
3.业务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拓展、客户管理、风险控制、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内容。
(1)业务拓展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拓展机制,定期开展市场调研,确定目标客户群体和业务发展方向。
同时,加大营销力度,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客户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体系,建立客户档案,定期进行客户调查和评估,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以便科学地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同时,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提高贷款违约率和坏账率。
(3)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制定风险管理规定和程序,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避免不良贷款的发生。
同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及时调整贷款政策和手段,保证公司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4)贷款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把控,提高贷款质量。
(5)贷后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贷后回访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逾期和还款问题,保证贷款的正常回收。
4.资金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监管、资金风险等内容。
(1)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股东投资、债券融资等,应当依法合规,合理利用各种渠道,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
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管理,保障小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合法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的稳健经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小额贷款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客户档案管理和资料保密制度,确保业务运作的安全和合规。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法律合规意识。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商业银行的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小额贷款业务的社会责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金融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发放小额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小额信贷、小额企业贷款等。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控制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并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相关政策,并在合规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合规使用小额贷款资金,不得挪用、占用或挥霍小额贷款资金。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小额贷款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同时,加强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审查和监测,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和资金回收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贷款,降低逾期风险。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准入制度,通过客户资信调查、审查和评估,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客户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信息保密原则,保护客户隐私权,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体系,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监测和行为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ⅩⅩ市Ⅹ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市Ⅹ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贷公司)信贷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是科贷公司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科贷公司各种信贷类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系指科贷公司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信贷仅包括人民币贷款。
第五条信贷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执行国家科技创新政策,促进ⅩⅩ经济发展。
第六条信贷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七条信贷管理实行董事会决议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科贷公司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科贷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自愿接受科贷公司信贷监督,如实向科贷公司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企事业法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六)符合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七)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流动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四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本公司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条本公司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总经理的工作,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审计,由两名以上监事组成。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负责。
第三章贷款业务第九条本公司提供的贷款业务为小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本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本公司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本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业务风险。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贷款项目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六条本公司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审计,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第十七条本公司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及时处理和回收。
第五章内部管理第十八条本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本公司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本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一、引言小额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个人提供短期贷款、消费信贷等金融服务的一种金融形态。
在我国,小额贷款已成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金融普惠的重要手段。
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则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
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特色的小额贷款机构,其主要特点是在法人独立性、经营自主性、存续期限和风险分散等方面享有一定优惠。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核心是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既有经济价值,也有社会价值。
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特点1. 独立法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独立的财产、收益和资产。
这一特点使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了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和发展自由度。
2. 资本金的要求较低相比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要求较低,这有效地降低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入门槛,加速了市场竞争。
3. 借款期限和利率上限较高为了满足小微企业的经营需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期限通常较长,利率上限也相对较高。
这一特点使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满足更多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获得更好的收益。
4. 风险分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就是将风险进行适当分散。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使得不同行业之间的风险得到合理分散。
同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还会通过资本市场等方式进行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5. 支持金融普惠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出现,为金融普惠开创了新的道路。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的小额贷款机构,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和贫困人群,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
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现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在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获得了良好的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有很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业务,其中不乏一些在股市成功上市的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确定股东权益的实现,根据《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政策和原则第一条本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发放小额贷款为主,重点支持辖区内农户、菜农、个体工商户及中、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第二条本公司发放贷款要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坚持“宽、小、快、高”的原则,体现贷款面要宽,贷款额要小,周转速度要快,实现效益要高. 第三条本公司发放的担保贷款,保证贷款保证人不少于二人;抵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质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面值的80%。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四条本公司发放贷款的种类有:1、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2、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的贷款;3、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详细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借款金额、用途、经营项目、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办理担保手续时,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明、有效财产证明、抵押物清单,财产共有人身份证明,提供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担保合同书”。
以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书”。
以本人或第三人质物质押的,提供质物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贷款的受理与发放.本公司发放贷款实行“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贷款管理部门在接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审查,看是否达到第五条要求,并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借款人的详细资料,其主要内容是: 1、借款人是否本辖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2、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是否合法;3、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偿债能力,重点防范道德风险;4、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超出《担保法》规定的范围;5、对抵押物的权利、末期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6、核实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保证担保合同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能否提供完全由自己支配无贬值风险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7、审查保证人是否多头担保,保证的贷款总额是否超出其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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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二条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筹生产经管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管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格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1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第四条贷款种类:主要经管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村地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心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
第五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四章贷款投向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投向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
第七条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
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九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
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经公司审查同意后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展期期间的利率可重新约定。
第十条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浮动区 2间综合确定,贷款利率的下限为银行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上限,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贷款的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
公司按信贷和审批分开操作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贷前的调查,调查人员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
第十三条贷时审查。
信贷人员对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均必须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严格信贷人员把关审查,信贷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按照信贷管理规定所必须提供各种借款资料,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的规范性,贷款使用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贷后检查。
每月检查全部借款企业和个人,公司实行明确信贷交叉检查的监督责任。
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
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运作情况。
第十五条上报公司审批贷款实行审贷分离程序由公司内按照部门职能具体实施。
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 3查、按公司授权和信贷审批委员会程序审批贷款及日常贷款管理、贷后风险检查、信贷营销、当年到期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贷时风险审查、合同文本合规、合法性审查,服务于前台的信贷工作。
第十六条坚持贷款回复制度。
自然人和企业短期贷款申请,在业务管理部不超3个工作日,风险管理部门不超过2个工作日,信贷审批委员会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审批要及时登记信贷审批委员会记录簿,公司贷款审批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意向通知制,经信贷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贷款由业务管理部门办理合法手续的初审,转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业务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贷款批准文件。
授信贷款参照上述执行。
第十八条经公司审批发放贷款,次用业务管理们必须到户到企检查其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分专业以书面形式按月向董事长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
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
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
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公司自行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
房产抵押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公司自行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
设备原则上仅限易流通变现的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
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
所有企业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企业股东在最高额范围内联保。
第二十条贷款归还。
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
5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相应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七章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第二十二条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包括逾期、呆滞、呆账、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
不良贷款应接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监测制度,设立相应报表和登记簿、监测台帐,反映形成原因、清收方案、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动情况。
对当年新划转呆滞贷款,从划转呆滞当月开始由风险管理部门逐笔进行考核,落实绩效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考核制度,强化清收管理力度,规范请收管理行为,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
第九章贷款的保全和清偿第二十五条业务管理部门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二十六条业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贷债务重组,并要来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管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 6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
第二十九条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出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三十一条对产权有偿转让企业,应在产权转让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
对申请解散的企业,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和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公司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单位连带责任,并按比例受偿。
第十章信贷风险的预警管理第三十二条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
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业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坚持按月到企(户)检查制度。
业务管理部门逐月及时向公司报送检查情况报告表,对检查和前期检查中发现的 7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信贷档案管理。
必须按企业、自然人建档要求,分类别进行收集、装订、保管完好,规范入档。
第三十五条建立借款企业和自然人的监测台帐。
双向监测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并及时落实好在岗人员的清收责任,进一步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一章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严禁下列情形发生: 1、严禁逆程序、越程序发放贷款。
2、严禁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
3、严禁向有存量贷款的企业法人发放个体贷款。
4、严禁发放冒名借名、借户贷款。
5、严禁借证借贷、垒大户贷款。
6、严禁发放无责任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贷款。
7、严禁超授权放款,化整为零贷款。
8、严禁发放调查不实,手续不全的贷款。
第十二章贷款的责任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立和健全贷款岗位责任制,公司需将贷款管理每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划分其信贷管理环节内控管理机制的备工种的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调查人员负调查失误,评估失准按期收回本息的责任;业务管理人员负把关审查不严所造成损失的责任; 8信贷审批委员会负审查、决策失误的责任;贷后检查人员负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立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离职审计监交制度。
信贷人员在调离岗位时,公司必须对其在任期间所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审计及监交。
由公司业务管理门、风险管理门、审计会计部等组成监交小组按借据和档案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接收人如有异议并经监交小组认可的,可暂不接收,责任人为原责任人;因交接不清形成贷款损失的,交接双方备承担50%的责任;交接无异议的,接受人承担全额责任。
第十三章信贷登记、咨询、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身份,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
不得对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发生新的贷款业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公司信贷登记相关报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呆账核销时,应注明“呆账核销”字样,并及时、准确上报董事长。
对监管当局规定须登记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及时、完整地在企业大事登记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
第四十条公司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四十一条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9第四十二条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