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宪法 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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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7年)的最新中文译本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7年)的最新中文译本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的最新中文译本①根据制宪会议在1947年12月22日的大会上通过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的决议,根据该宪法最终规定的第十八条,兹公布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正文如下:基本原则第一条意大利是一个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民主共和国。

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和形式内行使主权。

第二条共和国承认并保障人类不可侵犯的权利,不管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在发展其人格的社会结构中,并且要求履行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共同体中不可推卸的义务。

第三条所有公民都有同等的社会尊严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观点和个人及社会地位的差别。

共和国有责任消除一切在经济和社会秩序方面限制公民自由和平等,妨碍人类个体的全面发展和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障碍。

第四条共和国承认有公民的劳动权,并且发展一切有助于这种权利实现的条件。

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根据其能力和选择从事一项有助于社会物质和精神进步的活动或职务。

第五条共和国是统一且不可分割的,承认并促进地方自治;在属于国家职能的范围内实行广泛的行政上的分权,并使其立法的原则和方式符合地方自治和分权的需要。

第六条共和国以特殊规范保护语言上的少数民族。

第七条国家和天主教会在各自的范围内是独立且拥有主权的。

他们之间的关系由拉特兰条约调整。

根据双方的同意,可以在不采用修宪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

第八条一切宗教团体在法律面前都是同等自由的。

天主教以外的其他宗教团体,在不同意大利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其自己的章程进行组织。

这些宗教团体同国家之间的关系,根据相关代表之间的协议,由有关法律进行调整。

第九条共和国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研究。

共和国保护国家的自然风光和历史艺术遗产。

第十条②意大利的法律规范应当符合被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准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符合国际条约和准则的法律进行调整。

外国人如果在其自己的国家内不能有效行使由意大利的宪法所保障的民主自由权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共和国领土内获得庇护。

_意大利民法典_及其中文翻译

_意大利民法典_及其中文翻译

《意大利民法典》及其中文翻译[意]桑德罗・斯奇巴尼Ξ黄 风译一、把《意大利民法典》翻译成中文的想法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意大利“罗马法传播研究组”和罗马第二大学之间开展的广阔合作中酝酿成熟的,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对此给予了支持。

上述合作是从1988年江平教授应罗马第二大学和“罗马法传播研究组”的邀请访问罗马时开始的,这次访问也得到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法学和政治学委员会的赞助。

根据在那次访问中缔结的协议,中国政法大学的几位青年学者黄风、米健、丁玫、范怀俊、费安玲、张礼洪等来到罗马第二大学,除上述学者时间较长的留学外,还有几位教授前来访问,如:杨振山教授(他回到北京后发起建立了罗马法研究中心),怀效锋教授(他参加了一项研究中国古代国际法的合作项目),陈光中教授(他作为中方代表签署了两所大学间的合作协议)。

1996年江平教授作为访问教授再次来到罗马,还参加了一个由我们在利马合作主办的罗马法国际研讨会。

这一合作也扩大到中国的其他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的徐国栋教授来了罗马)和其他罗马法系国家的、与罗马第二大学有联系的大学(博士研究生高富平现在墨西哥国家独立大学学习,徐涤宇现在哥伦比亚走读大学学习)。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王焕生研究员也参加了合作。

统一国际私法学会和比较法与外国法研究所在我们合作的基础上倡议召开了这几天在北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部共同举办的、关于统一国际私法学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研讨会。

由于所有参加合作者的素质和努力(除中国同事外,请允许我提及我的意大利合作者阿尔多・贝杜奇和纪蔚民博士),具体的成果不断取得,出版了大量关于罗马法文献和当代罗马法经典著作的书籍(其中一些已经编印了第二版)。

所面临的主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克服在将法律拉丁语翻译成中文时遇到的语言学障碍(请允许我强调:法律拉丁语不仅塑造了罗马法系国家的法律术语,而且也部分地影响着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术语)。

当然,中国五十多年来的罗马法研究也为此奠定了有益的基础,但是,大量已翻译的《民法大全》文献提出了大量新问题,尤其是术语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提供了更好地解决已处理过的问题的机会。

意大利制度

意大利制度

意大利制度意大利共和国是一个议会制共和国,政府构成为总理和部长会议,总统以及两个立法机构:参议院和众议院。

此外,意大利还具有比较特殊的地方制度,在许多方面有着不同于其他欧盟国家的地位。

总统制度意大利总统由两次选举选举产生,分别由联合会议和参议院选出。

由于议员选举是间隔一个月进行的,所以当参议院选举结束后,应将联合会议召开。

选举结果通过投票方式进行,每个议员只能在第一轮投票时投出两票,第二轮只能投出一票。

选举胜利者需获得至少三分之二的大多数。

如果第三票仍然无法决定胜负,需要进行完全相同的程序,直至产生新的胜利者。

总统的职权在意大利宪法中被详细规定。

总统主要负责:颁布法律、任命或解除公务员、授予勋章、提名总理和部长会议、签署和履行国际条约、调解政治争端等。

政府构成意大利政府由总理和部长会议组成,由总统任命。

新政府需要在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表决中得到多数支持。

如果新政府无法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多数支持,政府应辞职并重组新政府。

意大利政府的立法权与议会有着密切的联系。

政府与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的关系被许多宪法条款所规定。

政府和多数党之间的关系是一项历史悠久的传统大部分政治活动均由多数党进行协商并通过议会进行。

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和众议院是意大利两个立法机构。

意大利宪法规定,参议院议员总数不得少于315名,众议院议员总数不得少于630名。

两个机构均由议员根据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

在1990年代后半期之前,它们均由男性居多,但现在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比例逐渐提高。

两个机构的议员任期均为五年,在选举之间必须遵守一定的休息期。

如果议员因为犯罪或腐败而受到判刑,那么他们将被取消议员资格。

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和政府监督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中,众议院所具有的权力更为重要。

众议院可以通过投票逐个投票表决政府方案,制定和修改法律。

另外,众议院还有权监督政府和总统的行为。

地方制度意大利的地方制度是一项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2011年02月24日星期四 23:12长见识了~~虽然不是全世界的,但是,很有看头~!先来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古巴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他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名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条:(保护人的尊严)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2、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希腊共和国宪法》第一条:1、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2、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3、一切社会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印度联邦宪法》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1、印度为联邦制。

2、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3、印度领土包括:(1)各邦领土;(2)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3)将来取得之其他领土。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于伊斯兰阳历1358年1月10日和11日(公元1979年3月31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以98.2%的多数票通过的。

《以色列国宪法性文件》第一条:1、临时参议院由本法令所附名单开列的人士组成。

意大利共和国的历史和政治体制

意大利共和国的历史和政治体制

意大利共和国的历史和政治体制意大利共和国是一个位于欧洲南部的国家,横跨着亚平宁半岛,面积约为30.1万平方公里。

这座国家因其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美食而闻名于世界。

想要了解这个国家的历史和政治体制,就需要从其发展的起源开始谈起。

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时期,意大利半岛是由罗马帝国所统治的。

罗马文化对欧洲和西方国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包括宗教、科学、工程、建筑、语言等方面的文化。

中世纪在中世纪,意大利的繁荣达到了巅峰时期,主要是由于其各个城市之间形成了很强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形成了一个具有良好竞争环境的经济中心。

在此期间,意大利城市国家发展了出来,并且它们在文艺复兴时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迎来了一个文化的巨大变革,它被认为是人性主义的兴起并对欧洲的文化和哲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此时期还出现了一些伟大的艺术家和思想家,如达芬奇、米开朗基罗和拉斐尔等。

因此,文艺复兴时期被认为是欧洲文化的黄金时期。

意大利现代史自19世纪初以来,意大利经历了一系列政治动荡,尤其是在20世纪上半叶。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政府面对着复杂的经济和政治问题,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群众动荡。

例如,在1922年,意大利境内的法西斯党夺取政权,成立起了法西斯政府,并由墨索里尼担任政府领导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意大利在1946年建立了一个共和制度。

在这个体制下,意大利的首相是由议会选举出来的,而总统由议会和地方领导人共同选举。

1947年,意大利采用宪法,确立了一个由两院组成的议会制度。

在这个宪法框架下,意大利建立了一个类似欧洲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

此后,意大利进一步发展了一个多党制的政治体制,并由民主和基本自由为宪法支柱。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和政治腐败的问题等,意大利民主体制在过去几十年间也经历了一些挑战和危机。

结语意大利的历史和政治体制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形成了城市国家,并迎来了一个文化的巨大变革。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7年)的最新中文译本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7年)的最新中文译本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的最新中文译本①根据制宪会议在1947年12月22日的大会上通过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的决议,根据该宪法最终规定的第十八条,兹公布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正文如下:基本原则第一条意大利是一个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民主共和国。

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和形式内行使主权。

第二条共和国承认并保障人类不可侵犯的权利,不管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在发展其人格的社会结构中,并且要求履行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共同体中不可推卸的义务。

第三条所有公民都有同等的社会尊严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观点和个人及社会地位的差别。

共和国有责任消除一切在经济和社会秩序方面限制公民自由和平等,妨碍人类个体的全面发展和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障碍。

第四条共和国承认有公民的劳动权,并且发展一切有助于这种权利实现的条件。

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根据其能力和选择从事一项有助于社会物质和精神进步的活动或职务。

第五条共和国是统一且不可分割的,承认并促进地方自治;在属于国家职能的范围内实行广泛的行政上的分权,并使其立法的原则和方式符合地方自治和分权的需要。

第六条共和国以特殊规范保护语言上的少数民族。

第七条国家和天主教会在各自的范围内是独立且拥有主权的。

他们之间的关系由拉特兰条约调整。

根据双方的同意,可以在不采用修宪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

第八条一切宗教团体在法律面前都是同等自由的。

天主教以外的其他宗教团体,在不同意大利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其自己的章程进行组织。

这些宗教团体同国家之间的关系,根据相关代表之间的协议,由有关法律进行调整。

第九条共和国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研究。

共和国保护国家的自然风光和历史艺术遗产。

第十条②意大利的法律规范应当符合被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准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符合国际条约和准则的法律进行调整。

外国人如果在其自己的国家内不能有效行使由意大利的宪法所保障的民主自由权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共和国领土内获得庇护。

意大利宪法

意大利宪法

意大利宪法
意大利宪法由1947年起施行,是意大利共和国的根本法,实施民主立宪制度,规定有关国家组织架构、国家权力和自由权及国家职责等事项。

宪法明确宣称,国家最高权力由公民行使,公民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基本自由权利和民事行为自由权,同时也有国家责任,如履行国防义务、参加工作、实行社会福利等。

宪法规定,法律和行政等行政条例必须依照宪法实施,任何立法行为和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如果不符合宪法,都将被认定无效。

宪法的完善性和严格性使意大利的宪政民主能够得到长期发展。

意大利政治体制

意大利政治体制

意大利基本上属于责任内阁制政体,是典型的议会民主制政体,其基本特点是:1、政党获得权力的主要途径就是赢得议会选举的胜利,即获得下院即众议院议席的多数。

议员候选人大都由政党推荐或具有政党背景,多党参加的竞选是体现其所谓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一般都设定了3-5%的门槛票,并实行以多数代表制为主的选举制度,更有利于大党获得多数议席。

一般是由获得下院相对多数的党领衔组阁,并由该党的领袖出任政府首脑。

但也有议会的少数党组阁的现象,这尤其是在多个党进入了议会,且无一党获得议会相对多数的情况下更有可能。

2、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内阁对议会负责,受议会制约。

内阁不仅拥有行政权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议权,由执政党所控制的议会多数保证立法的通过。

内阁总理或首相有很大的权力,他不仅能够挑选阁员,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甚至可以解散议会,宣布提前进行大选。

3、总统或国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在这一政体中,国王均为世袭制,总统多为间接选举产生,如由国会议员投票选举产生。

总统或国王作为国家元首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象征性、礼仪性意义,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介入政党间的权力调解,平常较为超脱,不承担具体责任。

4、政党大都是一个相对严密的组织体系,但右翼比左翼要松散。

政党无论是作为群众党还是精英党,大都有一个从上到下的组织系统,乃至还有一套党的外围组织如工会、青年、妇女组织,对本党执政起着一种辅助作用,甚至可以对政府形成某些牵制。

5、这种政权模式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

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意仍处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中左和中右联盟两极政治格局继续发展,政府更迭频繁。

自1996年中左联盟上台执政至今,政府已四次更迭,总理三易其主。

2000年4月,中左联盟在地方选举中失利,达莱马总理引咎辞职。

同月,无党派人士阿马托受命组成意第58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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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意大利共和国宪法((中文中文))基本原则第一条.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

主权属于人民, 人民在宪法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行使主权。

第二条共和国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以社会团体形式表现其个性的人,均承认并保障其不可侵犯的人权,并要求其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团结方面的不可违背的义务。

第三条所有公民不问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见、个人经济和社会状况如何,均具有同等的社会尊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条共和国承认所有公民均享有劳动权,并促进创造切实实现此项权利的条件。

每个公民均有义务根据自己的可能和自己的选择,从事一项能够促进社会的物质和精神进步的活动或职责。

第五条统一并不可分割的共和国,承认并鼓励地方自治;在国家的各项公职方面实行最广泛的行政分权;并使其立法原则与方法适应地方自治和分权的要求。

第六条共和国以专项法规保护各少数民族。

第七条国家和天主教会各行其政,各自独立自主。

第八条所有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自由。

天主教以外的各种宗教,只要不违反意大利的法规,均有按其教规建立组织的权利。

第九条共和国促进文化、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发展。

共和国保护国家的风景名胜、历史和艺术遗产。

第十条意大利的法律制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规范。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符合国际法规和国际条约的法律来规定。

在其本国不能切实行使意大利宪法所保障的民主自由权的外国人, 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意大利共和国境内避难。

外国政治犯不容许引渡。

第十一条意大利抵制作为侵犯他国人民自由和解决国际争端手段的战争;同意在同其他国家主权平等的条件下,为建立和平及各国间的正义的秩序而对主权作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和支持以此为目的的国际组织。

第十二条共和国的国旗是意大利的三色旗:由等同宽度的绿、白、红三条纵向色条组成的旗帜。

第一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关系第十三条个人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

除非根据司法当局的说明理由的命令并仅在法律所规定的场合和法定的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个人进行拘禁、检查或搜身,也不得对人身自由进行任何限制。

第十四条住宅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通信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沟通的自由和保密不得侵犯。

只有在根据司法当局的说明原因的命令并遵守法律规定的保障的情况下才可加以限制。

第十六条除非负有法律义务,每个公民可自由出入共和国领土。

第十七条公民拥有不携带武器和平地举行集会的权利。

第十八条公民享有不经批准自由结社的权利,但其目的不得是刑法禁止个人结社所达到的目的。

秘密社团和通过军事性组织寻求政治目的组织、包括间接寻求政治目的的组织,一律予以禁止。

第十九条所有公民均有权以任何形式——个人的或团体的——自由地信奉其宗教,有权进行宗教宣传以及在私下或公开进行其宗教祭礼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不属于违背良好风俗习惯的活动。

社团或机构的宗教特点和宗教目的或祭礼活动的目的不得成为采取特别司法限制的根据,也不得因其建立、司法资格和任何活动形式而征收特别捐税。

第二十一条所有公民均有权以口头、书面和其他各种传播手段自由地表达其思想。

出版无需得到批准或接受审查。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因政治原因被剥夺其个人法律资格、国籍和姓名。

第二十三条不根据法律不得征收任何个人税或财产税。

第二十四条所有的人都可以采取法律诉讼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在任何一级诉讼中和任何情况下,辩护是不可侵犯的权利。

应通过特别法规确保经济不富裕的公民拥有在任何司法程序中能够行动并进行辩护的手段。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被剥夺法律确定的正式法官所给予的指导。

除非根据犯罪前业已生效的法律,任何人不得被惩处。

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情况,任何人不得被采取保安措施。

第二十六条只有在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容许引渡公民。

在任何情况下政治犯均不得许可引渡。

第二十七条刑事责任由个人承担。

被告在最后定罪前不得被视为有罪。

除战时军法所规定的情况外,不准采用死刑。

第二十八条根据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国家和公共机构的官员和职员直接对侵犯权利之行为负责。

在此种情况下,国家和公共机构也得负民事责任。

第二节社会伦理关系第二十九条共和国承认在婚姻基础上的自然结合的家庭的各项权利。

婚姻应以夫妻双方在道义上和法律上的平等为基础,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限制,以保证家庭的稳固。

父母有对子女进行抚养、教导和教育的义务和权利,包括非婚生子女。

在父母无力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法律采取措施直至解除其义务。

第三十一条共和国以经济措施和其他措施帮助建立家庭和相关义务的履行,特别要对多子女家庭给予特殊照顾。

共和国促进建立必要的机构以保护母亲、儿童和少年。

第三十二条共和国将健康作为个人的基本权利和集体利益予以保护,并确保对贫困者进行免费治疗。

第三十三条艺术与科学是自由的,其教育也是自由的。

共和国颁布有关教育的一般法规,并设立各类各级国立学校。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所有人开放。

至少为期8年的初级教育为义务免费教育。

有能力以及有长处的人即使无力就学,也有权受到最高等级的教育。

第三节经济关系第三十五条共和国保护一切形式的劳动和劳动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有权获得与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符的报酬,在任何情况下劳动者获取的劳动报酬均应足以保证其自身及其家庭自由而尊严地生活。

第三十七条劳动妇女享有与男劳动者相同的权利,并与男劳动者同工同酬。

劳动条件应使劳动妇女能履行其基本的家庭职责,应保证母亲和幼童能够得到应有的特别保护。

法律规定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的最低年龄。

共和国制定专门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劳动,并保障相同的劳动取得相同报酬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每个丧失劳动能力和失去必需的生活资料的公民有权得到社会的扶持和帮助。

劳动者在遇到工伤、罹患疾病、残废和年老以及被迫失业的情况下有权得到并确保与其生活需要相符的生活手段。

肢障人和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

本条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由国家设立或资助的机构和团体完成。

私人慈善事业可自由举办。

第三十九条组织工会是自由的。

第四十条罢工权应在规定此项权利的各项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第四十一条从事私营经济活动是自由的。

第四十二条所有权是公有的或私有的。

经济财富属于国家、团体或私人。

私有财产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为确保私有财产的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可享有,法律规定私有财产获得的方式、享有的方式及其限制。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私有财产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被有偿征用。

法律规定关于合法继承、以遗嘱继承和国家在遗产方面的权利的规则和限制。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法律可预先为国家、公共机构或劳动者团体或用户保留一定的企业或企业部门,或通过有偿征用的方式转让这些企业,但这些企业或企业部门应属于基本的公共服务业或属于能源或属于专卖部门,并对公共利益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第四十四条为了合理地利用土地并建立公平的社会关系,法律对土地私有权确定一些义务和约束,在不同的大区和不同的农业地区规定不同的数量限制,鼓励并强制对土地进行土壤改良,改革大庄园,重组生产单位;帮助中小土地所有者。

法律规定各种有利于山区发展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共和国承认不以私人投机为目的的互助性合作社。

法律以最恰当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以适当的监督保证合作社的性质和目的。

法律规定对手工业的保护和手工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使之适合生产的需要,共和国承认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内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共和国鼓励并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指导、协调和监督信贷业务的开展。

共和国支持人民把储蓄转化为房产、直耕地地产以及对国家大企业生产活动的直接和间接的股份投资。

第四节政治关系第四十八条凡达到成人年龄的公民,无论男女均成为选民。

投票是个人的、平等的、自由的和秘密的。

参加投票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所有公民均有权自由组织政党,以共同民主地决定国家的政策。

第五十条为要求采取立法措施或表示某些共同的利益,所有公民均有权向议会递交请愿书。

第五十一条所有公民不分男女均可在平等的条件下根据法定的要求在公共机构内任职以及担当当选职务。

为此共和国以专门措施促进男女平等。

在公共机构内任职以及担当当选职务方面,法律将意大利人与不属于共和国的公民同等看待。

担当当选职务的人有权用足够的时间来履行其职责,同时有权保留自己的工作岗位。

第五十二条保卫祖国是公民的神圣义务。

第五十三条所有的人均应根据其纳税能力负担公共开支。

第五十四条所有的公民均有义务忠于共和国并遵守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

La Costituzione della Repubblica Italiana意大利共和国宪法PRINCIPI FONDAMENTALI基本原则Art. 1. 第一条.L'Italia è una Repubblica democratica, fondata sul lavoro.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

La sovranità appartiene al popolo, che la esercita nelle forme e nei limiti della Costituzione.主权属于人民, 人民在宪法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行使主权。

La Repubblica riconosce e garantisce i diritti inviolabili dell'uomo, sia come singolo sia nelle formazioni sociali ove si svolge la sua personalità, e richiede l'adempimento dei doveriinderogabili di solidarietà politica, economica e sociale.共和国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以社会团体形式表现其个性的人,均承认并保障其不可侵犯的人权,并要求其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团结方面的不可违背的义务。

Art. 3. 第三条Tutti i cittadini hanno pari dignità sociale e sono eguali davanti alla legge, senza distinzione di sesso, di razza, di lingua, di religione, di opinioni politiche, di condizioni personali e sociali.所有公民不问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见、个人经济和社会状况如何,均具有同等的社会尊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Art. 4. 第四条La Repubblica riconosce a tutti i cittadini il diritto al lavoro e promuove le condizioni che rendanoeffettivo questo diritto.共和国承认所有公民均享有劳动权,并促进创造切实实现此项权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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