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船舶进出长江需注意哪些

船舶进出长江需注意哪些一、要有高度的责任心。
进出长江之前做好充分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应急突发事件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二、随时要保持正规的瞭望。
要利用船舶一切可利用的手段,加强瞭望,认真分析、判断附近船舶的动态,及时联系、并采取避让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三、要保持安全航速,同时严格遵守长江各段的限速规定。
四、通过一切有效手段获取有利于进出长江的航海资料与信息。
五、要熟悉本船的操纵性能,充分了解主机、副机、舵机、锚机的性能。
六、要充分了解本船驾驶员、轮机员的素质与技术状况。
七、严格遵守长江VTS报告制度,熟悉进出长江各个海事中心对所管辖水域的规定以及操作注意事项:一、长江上海段1、根据到达长江口的ETA,及时向代理了解靠泊计划,如进北槽在交管时间需及时要求代理申请进槽计划;如没有靠泊计划,进长江口锚地前1小时,用CH08向吴淞交管中心报告并申请锚地。
2、如在长江口锚地锚泊,起锚前15分钟向吴淞交管中心申请起锚。
3、从A警戒区到圆圆沙灯船,在D11和D25灯浮处比较大的转向,根据潮流把握好转向的时机,在D3、D4浮用CH09及时向吴淞VTS报告船舶动态,过圆圆沙灯船换CH71守听。
4、在圆圆沙出口时得使用CH09向交管报告船舶动态,并注意此处进出吴淞锚地的交叉船和小船;若进出南槽从S1号灯浮到圆圆沙保持CH26守听。
5、如需在吴淞口锚地抛锚,在提前用相应频道向吴淞交管申请锚位。
6、航速规定:A、从A警戒区到圆圆沙速度10-15节,在弯头附近禁止追越,其它航段若要追越必须征得被追越船同意并向吴淞交管报告。
B、从D47、A54A号浮到A60号浮水域速度不能超过12节,可追越慢速船。
C、所有警戒区内禁止追越,速度8-12节。
D、进出吴淞口的大小船舶较多,注意加强联系、避让。
7、过吴淞口61灯浮用CH11呼叫引水船“成功101”要引水,在抵宝山航道65、67号灯浮附近根据引航员的要求调整船速准备接、送引航员;在宝山航道65号浮至长江1号浮保持CH27守听;一般上水都走宝北航道,在宝北71A灯浮出有浅点要注意,在75A灯浮要根据潮流把握转向时机;过宝山灯船注意小船穿越船头进推荐航道。
[最新]超大型海轮进江引航操作及注意事项
![[最新]超大型海轮进江引航操作及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53204ee4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5c.png)
超大型海轮进江引航操作及注意事项00000002003年7月1日,长江江苏段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通航分道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设置。
南京燕子矶以下水域主航道內,设标水深10.5米,航宽500米(不足500米按实际航宽,但不能少于200米)。
大型船舶由于尺度大,进江时就会受到航宽和水深的限制,有时会偏离自己的航路。
所以我们在引领大型船舶时,要事先向海事部门报批,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随时和沿路的交管中心取得联系,提供良好的航道环境。
0 0000000一、大型船舶与普通船舶的区别00000000船舶在大型化发展过程中,其船体尺度和主机推进马力都有了大幅度增加。
但因受到动力推进机械装置与为了提高船舶在营运中实际经济效益的关系,大型船舶船体尺度和载重吨位的增加远大于所配备主机马力的增加。
所以超大型船舶较普通船舶有许多特点。
仅从操纵性能上比较就有以下区别:(1)船舶质量大,冲程大,紧急停车性能下降。
(2)反应迟钝,舵效差,航向稳定性差,当船速下降到4节以下时基本没有舵效。
(3)变速操纵较为滞后,减速慢,加速也慢。
(4)L/B的值较小,容易产生偏航。
(5)B/D的值较大,浅水航行时易首倾,航行阻力增大,船速下降。
00000000二、影响航行安全的因素00000000影响超大型海轮航行安全的因素很多,除了船舶自身缺陷如主机故障、舵机失灵等因素外,自然环境和航道环境对航行安全也有很大的影响。
00000001、自然环境对船舶的影响。
00000000(1)风浪对船舶航行的影响。
由于大型船舶水面以上受风面积大,受风的影响也大。
船舶因顶风而减速,因顺风而增速。
当风向与首尾面斜交或垂直时,船舶将向下风漂移,同时其船首将向上风或下风偏转;尤其是在低速航行时,遇到强风甚至还会出现舵力转船力矩不足以抵御偏转力矩,使船舶陷于不能操纵的境地。
上述影响与船舶的吃水有极大的关系。
根据经验,空船时受3—4级风的影响相当于半载时受5—6级风、满载时受7—8级风的影响。
长江运输船舶操作规程最新

长江运输船舶操作规程最新长江运输船舶操作规程是为了确保长江运输船舶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根据我国《长江航道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江运输船舶操作规程近年来已进行了多次修订,下面我将从船舶操作手续、航行安全措施、交通管制等方面介绍最新的长江运输船舶操作规程。
一、船舶操作手续1. 船舶入港手续船舶进入港口之前,应办理相应的入港手续,包括向港口管理部门提供船舶资料、申报货物和人员信息等。
2. 船舶起锚手续船舶起锚前,应向船舶通信管理机构申报起锚计划,获得批准后可以进行起锚操作。
3. 船舶停泊手续船舶停泊在码头或锚地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向港口管理部门申报停泊计划,并按时缴纳相应的停泊费用。
二、航行安全措施1. 船舶航行速度限制船舶在长江航道航行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最大航行速度进行,特别是在狭窄水域、弯道和交通密集区域,要控制航速,确保航行安全。
2. 船舶避让规则船舶在长江航道交会时,应根据航行方向、航迹、航速等因素,遵循避让规则,确保交会过程平稳顺利。
3. 船舶秩序控制为了维持长江航道交通秩序,避免船舶交叉、追超、占道等情况发生,船舶操作规程要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要遵循相应的航行规则和信号。
三、交通管制1. 船舶交通管制区域根据长江航道交通管理的需要,设立了一些交通管制区域,包括特定水域、施工区域、水域下行限速区等。
船舶在进入这些区域前,需提前向交通管理机构申报,并遵守相应的管制规定。
2. 航道通航限制在部分航道上,由于水深浅、水流急等原因,船舶可能会受到通航限制。
船舶在进入这些航道前,应了解相关通航限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速度等要求进行航行。
3. 船舶安全检查为了检查船舶的安全状况,防止船舶出现事故,交通管理机构会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船舶设备、航行证照、消防器材等。
船舶在接受检查时,应主动配合,确保船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以上仅是长江运输船舶操作规程的一部分内容,针对水上交通环境的变化和技术进步,该规程还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海上航行安全操作手册

海上航行安全操作手册在广袤无垠的大海上航行,安全始终是重中之重。
无论是商业运输船只、渔船还是私人游艇,遵循正确的安全操作规范都是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关键。
本操作手册将为您详细介绍海上航行的安全要点和操作流程。
一、出航前的准备1、船舶检查对船体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没有裂缝、漏洞或其他损坏。
特别关注水密门、舱口盖和舷窗的密封性。
检查船舶的动力系统,包括发动机、传动装置、螺旋桨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检查导航设备,如雷达、GPS、电子海图等,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备好纸质海图作为备用。
检查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VHF)无线电、卫星电话等,确保与外界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络。
2、货物与设备装载合理安排货物的装载位置,确保船舶的重心稳定,避免出现倾斜或过度载重的情况。
固定好货物,防止在航行中发生移动或掉落。
检查救生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等,确保其数量充足、状态良好,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检查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泵、消防水管等,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3、船员准备所有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熟悉船舶的操作和安全规程。
船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避免疲劳驾驶或操作。
组织船员进行出航前的安全培训和演练,包括救生、消防、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二、航行中的注意事项1、瞭望与观察保持不间断的瞭望,使用肉眼、望远镜等设备观察周围的海域情况。
注意观察天气变化,包括风向、风速、海浪、海流等,及时调整航行计划。
留意其他船舶的动态,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2、导航与定位按照预定的航线航行,定期核对导航设备的指示,确保船舶在正确的航线上。
在复杂的海域或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应减速慢行,增加瞭望频率。
注意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如礁石、浅滩、沉船等。
3、通信联络保持与其他船舶、港口、海岸电台等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船舶的位置、航向、速度等信息。
接收和遵守海上交通管制的指令,按照规定的航道和速度行驶。
4、动力与操控密切关注发动机的运行状态,定期检查油温、水温、油压等参数,确保其正常工作。
长江安徽段船舶航行安全规定(2023)

长江安徽段船舶航行安全规定(2023)长江安徽段船舶航行安全规定(2023)一、总则1. 为保障长江安徽段船舶航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安徽段的所有船舶(包括公用船舶和私人船舶)。
二、航行许可证1. 所有船舶在长江安徽段航行前,必须取得有效的航行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任何航行行为。
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航行许可证,必须提供船舶所有权或经营权证明、船舶检验合格证明、船舶保险证明等相关材料。
3. 航行许可证有期限,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三、船舶安全设备1. 所有船舶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必备的船舶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
2. 船舶应定期检查维护船舶安全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使用。
四、航行速度限制1. 在长江安徽段航行时,船舶应遵守相关的航行速度限制,根据航道情况和通行能力进行调整。
2. 在特定区域、特殊天气情况下,相关部门可发布船舶航行速度限制通告,船舶应依法遵守。
五、船舶通信设备1. 所有船舶在长江安徽段航行时,必须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电通信设备、搜救器材等。
2. 船舶通信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确保能够及时进行通讯和求救。
六、船舶驾驶员要求1. 所有船舶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驾驶证,并按照要求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2. 船舶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航行技术和规范的船舶操纵能力,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七、船舶航道规则1. 船舶在长江安徽段航行时,应遵守相关航道规则,保持安全航行距离,预防碰撞和安全事故发生。
2. 船舶应注意并避让专用航道、禁航区、浅滩和其他障碍物,确保航行畅通。
八、船舶货物装载要求1. 船舶在装载货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稳定装载,确保货物安全。
2. 船舶应根据装载情况和天气状况,合理控制货物的重量和分布,避免因不合理装载引发船舶倾覆等事故。
海上航行安全作业指南

海上航行安全作业指南在广袤无垠的大海上航行,安全始终是重中之重。
无论是商船运输货物,还是游船搭载游客,又或是渔船捕捞作业,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海上航行安全作业的关键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船舶设备与维护船舶就如同我们在海上的“移动家园”,其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是安全航行的基础。
首先,船舶的动力系统必须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定期检查发动机、传动装置、螺旋桨等部件,确保其能够稳定地提供动力,避免在航行中出现故障。
其次,导航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不容忽视。
包括雷达、GPS 定位系统、电子海图等,要保证这些设备能够准确地指引船舶的航向和位置,让船员对船舶的航行路线有清晰的了解。
另外,通信设备也是关键之一。
卫星电话、甚高频无线电等通信工具要随时保持畅通,以便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与外界取得联系,寻求帮助。
对于船舶的维护,要制定严格的计划和制度。
定期进行保养、检修,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部件。
同时,要做好维护记录,以便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历史。
二、船员素质与培训船员是船舶的操纵者和管理者,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航行的安全。
船员必须具备扎实的航海知识和技能。
熟悉海洋气象、海流、潮汐等自然条件的变化规律,掌握船舶的操纵方法和导航技巧,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航行情况。
应急处理能力也是船员必备的素质之一。
在遇到火灾、漏水、碰撞等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冷静地采取正确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为了提高船员的素质和能力,定期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培训内容包括新的航海法规、安全知识、应急处理技能等。
同时,要进行模拟演练,让船员在实际操作中积累经验,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三、航行计划与准备在每次出海前,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是非常重要的。
要充分了解航行路线上的天气情况、海况、航道信息等。
根据这些信息,合理规划航线,避开可能存在的危险区域,如风暴区、暗礁区等。
同时,要准备好足够的燃油、淡水、食品等物资,确保在航行过程中能够满足船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XX海运有限公司船舶在长江航行须知

1 目的本文件对船舶在长江航行的规则作出规定,旨在确保船舶进江的航行安全。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的船舶。
3 船舶在长江航行须知3.1 船舶进江前,做好船舶主要设备的检查,确保主辅机、舵机、锚机、救生、消防、应急设备等主要设备应处于良好技术状态;3.2 船舶航行于长江水域,应按海事主管机关发布的有关规定航路行驶,航行过程中及时收听交管中心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配合交管中心或海事巡逻艇的现场指挥;3.3 在长江航行时,有引航员或驾驶员自引的船舶,在航经重要航段(上海港航道、白茆沙、通州沙、福姜沙、江阴、丹徒、焦山水道等)时,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3.4 值班驾驶员应做到:3.4.1 谨慎操作,夜晚仔细观察不点灯的民船,正确判断,做好避让准备。
当船长或引航员操作时,亦应认真了望,发现情况立即报告;3.4.2 熟记各段航向、航标颜色及灯质、灯浮位置、性质、航道宽度、水深、流向和信号、声号等。
3.4.3 掌握渔区及各类船舶航行规律,注意缓流航道和深水航道、深水灯浮和缓流灯浮的区别;3.4.4 熟记过江电缆位置、汽客渡线,及地方小船(队)的活动规律;3.4.5 将经过航标、灯浮的时间、航向记入《“三报、狭水道”航行记录簿》,并正确填写《航海日志》。
发现灯光熄灭、移位或失常应即电告有关航道单位、交管中心和用VHF向过往船舶通报。
3.5 航行中出现对驶相遇或追越局面,或遇拖船和民船时,应用汽笛或闪光灯表示动向,并可用高音喇叭辅助;及早发出警告,并根据情况尽早减速、停车以防造成紧迫局面或发生浪损;3.6 航行中如遇能见度不良的情况时,按《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操作须知》的有关规定执行;3.7 抛锚宿夜前,应及时向所辖交管中心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锚泊。
锚泊应选择海事机关规定的锚地或指定的水域。
锚泊后要加强值班,当发现他船(队)接近本船有碰撞危险时,应按避碰规则及时发出警告信号,必要时可采取松链等措施;3.8 航行于长江江苏段以外的船舶富余水深与吃水按当地海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长江航行

长江重点弯、窄、浅航段概况及操作注意事项一、福姜沙水道1、航道概况:福姜沙分南、中、北三水道,右汊福南水道为深吃水海轮航道。
右岸是张家港港区上下口较窄呈大孤弯,右岸码头一个连接一个下端有护岸石。
左侧有小型船舶停泊区和12只系船浮筒,浅区在52#--53#黑浮附近。
中水道航槽不稳定。
上端变化较大为吃水4.5米以下船舶的上下行航道。
北水道(2005年1月1日开放)为吃水4.5米-7.5米海轮的上行单向航道。
2、航行注意事项a,59#左右通航浮和45#左右通航浮是福南水道和福中水道上下行船舶的交汇处,航行环境复杂。
要及早联系,掌握上,下行船舶的动态,摆好船位,控制好船速。
b,夜间黄山港,张家港灯光耀眼,应注意瞭望,谨慎操作。
c,在进出福南水道时,要充分了解并遵守福南水道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受控航段45#--47#浮,48#--52#浮,56#-58#浮之间水域。
等让水域,上行船舶在41#--43#浮,46#--48#浮,52#--55#浮之间水域。
下行船舶在江阴大桥—59#浮,55#--1红浮至55#黑浮与大江国际码头之间水域,46#--48#浮之间水域。
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驶出的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
d,驶经福南水道时,应遵守张家港海事局有关限速规定。
福北水道全程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航。
e,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在福北水道下口FB4—FB6红浮航段不得追越,上行船舶在航经以上航段前用甚高频电话主动通报本船动态,通过福姜沙各水道,船长应上驾驶台监航。
二、丹徒直水道及尹公洲航段1,航道概况丹徒河口以上为焦山水道下段,右岸定易洲沙滩是缓流航道,主航道在左岸,左岸为深水陡岸。
主流扫弯,崩塌严重,已抛石护岸。
至和畅洲又分成左右两汊,北汊上口设有无人驳基地。
主航段在右汊,航道弯窄呈“Z”型走向。
最窄处10米漕仅350米宽,尹公洲尾以下左岸和畅洲右缘有边滩伸出,右岸谏壁的南运河口是京杭运河苏南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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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1.0 总则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1.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城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4 水文条件: 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期,水位高、水流急。
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流的影响。
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以上。
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
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強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1.6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
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
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
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
1.8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2.0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求应聘请引航员。
2.2 对船舶关键性设备和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将检查和测试结果记入。
2.3 船长与公司联系,收集最新长江航行信息和规定,对航道变化和水深情况进行查询,对船舶航行图书资料、电子海图进行检查并改正到最新。
2.4 船长应组织驾引人员认真熟悉掌握长江航行避让规则规定、航道水文情况、本船操纵性能,详细布置驾引操作注意事项。
2.5 长江航行期间,如果能够满足船舶操作需要,则可以使用重油,否则应当使用轻油。
2.6 检查船舶吃水和计算水面净空高度,满足航道水深和桥梁、架空电缆高度规定。
如对本船数据是否超过限制有疑问时,应提前向公司或当地VTS咨询。
2.7 检查无线电通讯设备,至少保持两部VHF畅通值守。
2.8 船长综合评估驾引人员操作技能、船舶状况和外部航行条件等情况,决定是否夜航。
2.9 船舶长期停航或进行主、副机修理后,开航前应进行主、副机运转试验。
3.0 船舶长江航行操作基本要求3.1 基本原则:尊章守规,谨慎驾驶;选准航路,靠右行驶;善用车舵,合理避让;因地制宜,沉着应急。
3.2 正规了望3.2.1 驾引人员应当“勤了望,观动向”,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
在密集水域或能见度受限时,应加派人员协助了望,同时安排船首备锚、了头。
3.2.2 船首了头人员应与驾驶台保持密切联系,发现前方情况应及时报告,并示意他船动态。
驾驶台了望人员应左右两侧走动,消除视野死角。
3.2.3 通过VHF及时发布本船船位、动态,及早联系、掌握他船船位及动态信息。
认真收听VTS中心发布的安全信息,必要时提出助航申请。
3.2.4 对前方航路、航标的位置、航向、转向点、吊向点要有清楚的认识,并结合雷达,电子海图等有效的手段核对船舶周围环境和浮标的情况。
3.2.5应至少保持两部VHF频道畅通,一部VHF在06频道值守,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及时采取有效手段,与他船协调一致,确保安全通过;一部VHF在交管频道值守,接收VTS中心航行安全信息及指令。
3.3 航速控制3.3.1 “十次事故九次快”,在任何时候均应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3.3.2 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在能见度不良和通航密集水域、渡运水域等复杂航段,特别是有明确规定的限速航段,应特别谨慎驾驶,控制航速。
3.3.3 对情况不明或会让意图不统一时,应及时大幅度降速或停车,必要时倒车,切忌盲目采取大舵角避让。
3.3.4 长江江苏段水域航速限制:1)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2)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应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3)船舶进入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航行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4)船舶进入其他水域航行时,在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3.3.5 长江上海段水域航速限制:1)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之间的航道水域内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2节;2)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管制期间,进港船舶航速应不低于10节。
3.4 船位控制3.4.1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谨慎控制船位。
经常进行视觉观察,并利用AI S、雷达、GP S等助航设备校验核实船位,确保船舶行驶在规定的航路上,非紧急情况下避免占用分隔带、逆向航路等航道外水域。
3.4.2 根据水流的分布,气候特点、季节特点、航道水深演变、习惯航法等,提前对周围环境做出充分的了解和判断,把本船置于一个有利的位置。
3.4.3 在狭水道、弯曲航道,水流湍急、紊乱,应及早控制船位、防止船舶落弯。
3.4.4 长江航行主要定位方法是目测定位和雷达定位。
以实际船位相对于浮标及航道界限来判断本船位置;用雷达判断与他船距离及相对运动态势。
3.4.5 船舶重载航行时,应当重点注意水流的影响;空载航行时,应当重点注意风的影响。
航行中应提前预设风流压角,调整航向、降低风流压的影响,确保与他船及浮标保持安全距离通过。
3.4.6 船舶掉头或横越航道时,应征得VTS的同意,服从VTS指挥;及时发布本船动态信息,与周围他船联系并确定好会让意图,鸣放声响信号,尽可能的减少掉头或横越时间。
3.5 船长监航3.5.1 在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或有疑问时,无论何时均应立即报告船长。
3.5.2 在能见度不良、通航密集水域、桥区、渡运水域、弯曲狭窄航段等复杂环境下,船长要负责监航或亲自操作。
3.5.3 到达监航航段前,值班驾驶员应提前15分钟请船长上驾驶台监航。
3.5.4 船长监航时,值班驾驶员仍应按职责认真执行驾引操作,若因情况需要船长亲自操作时,驾驶员要积极协助、配合船长。
3.6 向VTS报告3.6.1 船舶在抵达报告点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VTS报告。
3.6.2 长江江苏段各船舶报告点、各VTS值守频道参见“长江江苏段各辖区报告点”(附件1)。
3.6.3 长江上海段报告点:1)南槽(31N122-20E与31-13.10N122-28E连线)大约在S0#号浮至圆圆沙灯船,通过C H26频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2)北槽(31N122-20E与31-13.10N122-28E连线)大约在D7#号浮至圆圆沙灯船,通过C H09频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3)圆圆沙灯船至吴淞口66#号浮,通过C H71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4)吴淞口66#号浮至宝山灯船(上海航段上线),通过C H27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5)以上航段AI S设定正确可以不报,但在长江口进入南/北及东报告线时应通过C H08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3.7 交通管制3.7.1 能见度小于1500米或船舶盲区超过500米且能见度不足2000米时,严禁冒险航行。
3.7.2 船舶应当及时收听VTS发布的交通管制信息并遵照执行,服从现场海巡艇的指挥。
4.0 追越操作4.1 船舶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水域宽阔,航道顺直;环境良好,无碍他船;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4.2 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充分做好风险评估,包括考虑:通航水域宽度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受到航行船舶交通流的影响;追越所需时间是否得到所处航段许可。
4.3 船舶间追越明确左舷追越,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船必须按规定鸣放声号,并取得前船同意后,方可以追越。
4.4 在追越过程中,追越船应尽量保持船位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并主动避让被追越船;如短时或不得不占用分隔带,应提前向辖区VTS报告,获得批准;4.5 船舶在追越行动的全过程中,不得和被追越船过于逼近,船应保留两倍船宽橫距,防船吸发生,禁止拦阻被追越船的船头;4.6 一旦对追越的安全产生怀疑,应立即停止追越行为。
4.7 船长110米及以上或载运危化品船舶实施追越前,追越船应主动向辖区VTS 报告,VTS接报后应及时通报船舶追越信息,提醒周围船舶注意。
4.8 本船一旦同意它船追越,应当尽可能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4.9禁止追越的航段有:1)狭窄、弯曲、滩险、渡运航段禁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2)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3)福姜沙北水道F B#4至F B#7浮;4)交通管制区域;5)长江上海航段各警戒区(九段灯船、圆圆沙、吴淞口、宝山、浏河口)4.10 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有:1)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2)六圩河口水域3)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4)福姜沙北水道上下口5)南通天生港下口水域(长江#29浮至长江#31浮)6)通航环境受限制或复杂的其他水域(如大型水工工程施工水域、危化品码头密集区或其他专用航道)5.0 避让操作5.1 避让的基本原则:早发现,早判断,及时让,主动让;车让为主,舵让为辅。
5.2情况不明或意图不统一时,应及时大幅度降速或停车,必要时倒车,切忌盲目采取大舵角避让。
5.3 紧迫危险时,应避重就轻。
当碰撞危险不可避免而采取避让行动时,应当:1)避免朝向客汽渡船舶转向;2)避免朝向危险化学品船转向;3)避免朝向码头密集区域或危险化学品码头转向;4)避免朝向大桥桥墩、饮用取水口等重要设施转向;5)避免朝向军用船舶或其它科学考察船舶避让。
5.4 因海船与内河船在操纵性能上存在明显差异,加之长江航道窄、水流急、通航密度大,盲目用舵极易使船舶打横,偏离航道,或与他船发生新的紧迫局面。
5.5 一经发现紧迫局面时应先把船停住或者果断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再充分利用VHF与他船联系。
5.6 船长和驾驶员必须掌握本船雷达的功能,能熟练操作、调试及雷达标绘,雷达量程远近距离交替使用,对进入本船重点避让区目标进行连续观测,以便正确用于避让行动。